商品簡介
案例教學是法律碩士教育的重要形式,暨南大學自開辦法律碩士教育以來,結合自身教育優勢與法律碩士培養要求,不斷在法律碩士案例教學方面進行探討,并獲得了學校專業學位教育改革項目的支持。相關任課老師結合自身的教學經驗,分六個學科精心選編了系列教學案例,對于開展法律碩士案例教學是一個有益的嘗試。本書就是這一創新性教學的成果結集,列入“暨南大學法學文庫”系列叢書。
作者簡介
胡鵬翔,吉林大學經濟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暨南大學副教授,碩士研究生生導師,法學院副院長。研究方向:民商法學。發表學術論文10余篇,參編教材3部,參與省部級課題2項。
目次
1—行政法學
1—01 何小強訴華中科技大學履行法定職責糾紛案
1—02 黃陸軍等人不服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記行政案
1—03 焦志剛訴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治安管理處罰決定行政糾紛案
1—04 邵仲國訴黃浦區安監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案
1—05 張成銀訴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記行政復議決定案
1—06 中華環保聯合會訴貴州省貴陽市修文縣環境保護局環境信息公開案
1—07 朱紅興等人訴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案
2—刑法學
2—01 李寧組織同性賣淫案
2—02 馬堯海聚眾淫亂案
2—03 梁麗“拾”金案
2—04 張筠筠、張筠峰運輸毒品案
2—05 劉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案
2—06 藥家鑫故意殺人案
2—07 習水嫖宿幼女案
2—08 許霆盜竊案
2—09 李志遠詐騙、招搖撞騙案
2—10 趙中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
3—民法學
3—01 高空拋物(墜物)案
3—02 房管局登記錯誤責任案
3—03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辨析案
3—04 國旅(深圳)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莊海燕等旅游合同糾紛上訴案
3—05 明某訴王某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糾紛案
3—06 杭州某甲公司訴杭州某乙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3—07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天象公司買賣合同締約過失糾紛案
3—08 楊武、吳蘋夫婦反抗房屋被強制拆遷案
3—09 張學英訴蔣倫芳關于黃永彬遺囑無效案
3—10 出租車拒載民事責任案
4—經濟法學
4—01 韋富訴佛山市永華玩具廠人身損害賠償案
4—02 買11瓶假茅臺酒,消費者要求雙倍賠償獲勝訴
4—03 喬占祥訴鐵道部票價上浮案
4—04 山東省食品進出口公司、山東山孚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與馬達慶、青島圣克達誠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05 蒙特莎公司與費列羅公司、天津正元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06 嘉能可、斯特拉塔經營者集中案
4—07 茅臺、五糧液價格壟斷案
4—08 泛美衛星公司租賃費在華納稅案
4—09 光大“烏龍指”事件
4—10 吳英“非法集資”案
5—國際法學
5—01 湖廣鐵路債券案
5一02 美國駐德黑蘭使館人員遭綁架案
5—03 執行聯合國職務時遭受傷害賠償案
5—04 帕爾瑪斯島仲裁案
5—05 北海大陸架案
5—06 《防止和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保留案
5—07 在尼加拉瓜境內針對該國的軍事及準軍事行動案
5—08 塔迪奇案
5—09 科索沃獨立案
6—知識產權法學
6—01 金正科技電子有限公司訴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抄襲其廣告作品侵犯著作權案
6—02 美國ETS訴新東方學校著作權侵權案
6—03 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
6—04 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等七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6—05 蘋果公司、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訴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標權屬糾紛案
6—06 迪爾公司訴九方泰禾青島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6—07 慈溪市水之源凈水設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鄒金孟專利侵權糾紛案
6—08 思科訴華為知識產權侵權案
6—09 柏萬清與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上海添香實業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申請再審案
6—10 騰訊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訴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書摘/試閱
《暨南大學法律碩士(JM)教學案例研究》:
2.本案中致人損害的童車是否存在缺陷,存在哪些缺陷
前述已經闡明,應將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作為產品存在缺陷認定的主導因素。那么,何為“不合理危險”,又怎么去認定呢?不合理危險,是指產品設計效用范圍外的,經生產者謹慎設計和制造本能夠避免、有替代解決方案的危險。學理上及司法實務中認為產品缺陷表現在三個方面:產品設計上的缺陷,產品制造上的缺陷以及產品警示缺陷。結合本案的基本案情以及雙方的爭辯焦點,可確定致人損害的童車存在設計的缺陷與警示說明的缺陷,下面筆者對這兩種缺陷結合案情加以論述。
(1)構造設計缺陷是指產品在形狀、結構設計上存在不合理危險。其具體表現為防范不當使用功能缺失,這是指產品不具有針對不當使用的防范功能設計。通常情形下,產品理應按照其設計的正當方式使用,消費者對于產品的不當使用可能成為生產者和銷售者據以減免責任的理由。但為了增強產品的安全性,在某些情形中,產品的設計可能需要考慮到該產品被人不按其原定目的使用時可能導致的危險防范。例如,如果磁盤被反方向插入會導致損壞,設計時是否應考慮反方向插不進去的措施?如果產品的設計滿足對某些不當使用的適用性,亦可能構成缺陷。本案中,童車生產廠家永華玩具廠辯稱自己的產品完全合格,其產品符合1993年國家標準《童車安全要求》,涉事車輛按照該標準,既可以安裝封閉鏈罩,亦可以安裝半封閉鏈罩。故其安裝“F”型半封閉鏈罩并不違反國家標準,不存在不合理危險。根據上述分析,可知被告的辯解理由站不住腳。因為其生產的童車明顯存在設計上的缺陷,該童車并不存在防范不當使用的功能,廠家完全可以在生產過程中改變童車的設計方案,為童車安裝一個全封閉的鏈罩,以此來將使用危險降至低,這些都是生產廠家在日常生產制造過程中不難辦到的。被告生產的童車雖符合國家標準,但因其存在設計使用缺陷而仍舊存在不合理危險。被告的辯解不能成為其免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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