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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侵權法(第5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痛苦撫慰金(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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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侵權法(第5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痛苦撫慰金(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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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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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是一本經典的德國侵權法教科書,全書分為三個部分: (1)一般理論:主要包括侵權行為的構成(行為、因果關係、違法性和過錯)、數人侵權、免責事由 (2)具體的責任構成:過錯責任、危險責任和客觀的擔保責任 (3)責任的後果:財產與非財產損害賠償、預防請求權、程式和賠償 本書的特點在於用最簡短的語言表述最深刻的侵權法原理。

作者簡介

埃爾溫·多伊奇(Erwin Deutsch),

就讀于德國海德堡大學并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從事比較法學研究,1953年獲得博士學位。1963年任哥廷根大學教授,為哥廷根大學醫療法研究所創始人。1970-1994年間兼任Celle州高等法院法官。1989年獲得韓國釜山國立大學法學名譽博士學位,1994年獲得德國科隆大學醫學院醫學名譽博士學位,1998年被授予漢諾威醫學院名譽博士學位,2004年被授予哈勒大學法學院名譽博士學位,同年獲得土耳其伊茲密爾大學法學名譽博士學位。曾任中國南京大學、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新西蘭惠靈頓維多利亞大學、南非蘭德大學客座教授。2016年3月11日離世。


漢斯-于爾根·阿倫斯(Hans-Juergen Ahrens),
1974年畢業于德國哥廷根大學,獲得博士學位。1983年任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教授,1995年任Celle州高等法院法官。2004年任中國南京大學客座教授。2007年1月1日至今兼任下薩克森州國家司法考試委員會副主席。主要從事侵權法、訴訟法與卡特爾法領域的研究。

名人/編輯推薦

埃爾溫·多伊奇(Erwin Deutsch),

就讀于德國海德堡大學并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從事比較法學研究,1953年獲得博士學位。1963年任哥廷根大學教授,為哥廷根大學醫療法研究所創始人。1970-1994年間兼任Celle州高等法院法官。1989年獲得韓國釜山國立大學法學名譽博士學位,1994年獲得德國科隆大學醫學院醫學名譽博士學位,1998年被授予漢諾威醫學院名譽博士學位,2004年被授予哈勒大學法學院名譽博士學位,同年獲得土耳其伊茲密爾大學法學名譽博士學位。曾任中國南京大學、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新西蘭惠靈頓維多利亞大學、南非蘭德大學客座教授。2016年3月11日離世。


漢斯-于爾根·阿倫斯(Hans-Juergen Ahrens),
1974年畢業于德國哥廷根大學,獲得博士學位。1983年任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教授,1995年任Celle州高等法院法官。2004年任中國南京大學客座教授。2007年1月1日至今兼任下薩克森州國家司法考試委員會副主席。主要從事侵權法、訴訟法與卡特爾法領域的研究。

目次

目錄
第一部分 一般理論
第一章 損害承擔與損害責任
第二章 過錯責任的構成
第三章 事實構成
第四章 行為:作為與不作為
第五章 因果關系與相當性
第六章 因果關系的特殊形式:多重因果關系、因果關系中斷、超越因果關系、
合法的替代行為
第七章 違法性
第八章 違法阻卻事由
第九章 規范的保護目的和保護范圍
第十章 過錯:故意和過失
第十一章 過錯能力與輔助性的公平責任
第十二章 多數人責任: 正犯 (Tterschafte)與共犯(Teilnahme)
第十三章 責任的免除與減輕:與有過錯、自甘冒險、免責條款及一般生活風險

第二部分 責任構成要件
第一編 過錯責任
第十四章 對法益與權利的侵害:第823條第1款
第十五章 違反保護性法律:第823條第2款
第十六章 悖俗致害:第826條
第十七章 交往義務
第十八章 生產者責任與產品責任
第十九章 言論侵權:第824條及一般規則
第二十章 網絡上的侵權行為
第二十一章 過錯推定的特殊構成要件:雇主責任、監管責任、建筑物責任——第831條、第832條、第833條第2句以及第836條以下
第二十二章 公職義務的違反和國家賠償責任:《德國基本法》第34條、
《德國民法典》第839條
第二十三章 專家因出具錯誤的司法鑒定所承擔的責任

第二編 危險責任
第二十四章 危險責任理論
第二十五章 動物危險引起的危險責任:動物飼養人責任和狩獵責任
第二十六章 高速導致的危險責任:鐵路、汽車和航空器
第二十七章 能源開發導致的危險責任:能源設施及核能
第二十八章 水質改變、采礦及工業環境污染導致的危險責任
第二十九章 藥品生產和基因技術導致的危險責任

第三編 客觀上的擔保責任
第三十章 對合法侵害的補償:私法上的犧牲
第三十一章 自我犧牲

第三部分 責任的法律后果
第一編 對財產損害和非物質損害的賠償
第三十二章 損害歸責:責任范圍上的因果關系以及損害賠償規范的保護范圍
第三十三章 法定損害賠償概述
第三十四章 人身損害
第三十五章 物的損害
第三十六章 損失計算的特殊形式: 需要和費用、 家庭規劃、 用益喪失、 目的落空、
市場價值、 情感價值、 許可類比、 防衛損害
第三十七章 非物質損害
第三十八章 痛苦撫慰金:責任基礎
第三十九章 痛苦撫慰金:責任范圍以及責任類型
第四十章 痛苦撫慰金:一次性賠付總額和定期金

第二編 防衛請求權:不作為及排除妨害之訴
第四十一章 消極措施:現象及理論
第四十二章 不作為及排除妨害

第三編 訴訟及追索
第四十三章 證明: 釋明責任和證明責任、 證明程度及評估、 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章 消滅時效和權利失效
第四十五章 追索:私立保險公司、公立保險機構、雇主、公職機關

內容索引
譯后記

書摘/試閱

第一部分 一般理論
第一章損害承擔與損害責任
一、損害承擔的種類
1.原則:法益所有者損害自負 應從如下原則出發:即法益所有者應自己承擔該法益上的損害(casum sentit dominus)。一般情況下,損害由法益所有者來負擔,至少其應作為第一承擔者,這符合事物的本質。誰獲得利益,誰就要(首先)承受損害。與該損害承擔一般規則相對應的例外規則是,由他人來承擔自己的損害。這被定性為例外就已經表明,承擔損害需要具備一個特別理由。人們將該理由稱作“歸責”(Zurechnung)。 2.作為責任依據的歸責歸責或可歸責性(Zurechenbarkeit)是將所遭受的損害轉嫁給他人的法律理由的總稱。其前提首先是存在一項損害。其后,歸責發揮作用,使得他人承受該項損害。可歸責性原則上只針對人的行為而產生。因而,責任法上的損害承擔與對個體上的人及其行為的歸責相關。這一責任的依據不是財產減少、保險抵償或一般性的社會考量。歸責涉及的毋寧是人的行為。 損害責任原則上是行為責任。只有那些由人的意志支配的行為引發的損害才能被轉移分擔。沒有任何一種責任會建立于自然事件或非意志支配的行為之上,如人的反射或是尚未被人類飼養之野獸的侵犯。因此,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認為,玩保齡球時原因不明的受傷并不構成一項責任基礎。雖然某人的臉被扔出的保齡球擊中,但不能確定的是:該保齡球是被人有意擲出,還是當球手遭受胃部擊打后作為反射動作不得不扔出的。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賠償請求權的首要前提是存在一項人的行為(Tun),且該行為要受人的意識控制和引導。法院進一步指出,在物理強制下實施的或是經由外在作用而引發的反射性動作,根本不是一種行為(Handlung)。法院認定:受害人仍須承擔下列證明責任,即其所受傷害是因他人的某項行為(Handlung)引起的(BGHZ 39,103; BGH VersR 1986, 1241:根據外在原因和內在原因而有所區別)。然而,練就的或自動實施的進攻性或防御性動作是一個行為(Handlung)。因而,聯邦最高法院(BGH VersR 1968,175)判定:向后方未加控制的擊打是一種受意志決定的防御性行為,而不是一種無意識的(willenlos)反射性動作。 3.主觀歸責與客觀歸責 當行為(Tat)和行為后果(Tatfolgen)可歸咎于行為人個人時,便構成主觀歸責。在故意和可指責的過失(verwerfbare Fahrlssigkeit)時,存在主觀歸責; 這對痛苦撫慰金以及與有過錯(Mitverschulden)意義重大。另外,責任能力(Zurechnungsfhigkeit)一般與主觀歸責相關。當一個事件(Geschehen)或后果(Erfolg)通過某種方式可歸因于(zurückgeführt)某個人的意志時,該行為(Tat)就是客觀上可歸責的。只要后果與行為人的意志存在一般性聯系即為已足。存在許多客觀歸責情形:其從客觀類型化過失開始、橫跨危險責任,直至相當因果關系。
二、損害賠償責任的基礎
作為所有權人對物之損失自負其責(Sachzustndigkeit)原則① 的例外,損害賠償義務需要特別的法律依據。該類所謂的責任基礎(Haftungsgründe)或基于歷史發展而來,或為實證法所構建。責任基礎分為一般性的責任基礎和補充性的責任基礎。過錯原則(Verschuldensprinzip)表明,行為人始終僅因故意和過失而負責, 而不必為偶然事件(Zufall)負責。因而,補充性的危險責任總是以特別的法律規定為前提條件,例如機動車持有人或藥品生產者的責任。 1.過錯責任 羅馬侵權法已經發展出了過錯責任。因循古羅馬(altrmisch)規則的范式, 《十二表法》已經區分蓄意行為(überlegte Tat)和非故意行為(unvorstzliche Tat)。這在財產損害法上得以進一步發展。公元前286年《阿奎利亞法》(lex Aq-uilia)確立了對物的不法侵害(damnum iniuria datum)的前提條件,這在解釋時被理解為:損害必是因某個有過錯的(schuldhaft)行為而導致。過錯(culpa)在此處第一次涵蓋了故意(dolus malus)和過失(neglegentia)。偶然事件(casus)不會引發責任。 在現行法上,過錯責任(Schuldhaftung)已經增強為過錯原則(verschul-densprinzip)。過錯原則有兩方面的功能。其積極方面的作用在于:對于過錯,也就是故意和過失,行為人始終需要負責。過錯原則消極方面的意義在于:行為人僅需要對于過錯、而非對已有的不利后果或違法性承擔責任。過錯原則明文規定在《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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