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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債務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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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債務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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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是《比較私法譯叢·瑞士私法系列》中的一部譯著。《瑞士民法典》系歐陸當時“後出”之重要民法典,遂成立法者借鑒之一。《大清民律草案》不乏取諸《瑞士民法典》之條文。《民國民律草案》體系上主要參照《德國民法典》,但仍不乏對《瑞士民法典》的吸收。而《中國民國民法典》雖仍以《德國民法典》為要,但更增對《瑞士民法典》的效仿。我國法學界至今未對瑞士民法典予以充分關注,瑞士民法之教科書譯著寥寥,《瑞士民法典》之譯本,仍系1996年之舊版,而數十年來瑞士的修法變革,無有譯介。本書即彌補學界空白,對瑞士民法的研究有重要意義。

作者簡介

戴永盛,長期從事民法教學和研究工作。
 
1983年考入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
1990年6月民法學專業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
1993年取得講師任職資格。
1997年取得副教授任職資格。
1998年取得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
2000年2月至2001年2月在德國漢堡大學進修民法學。
 

目次

比較私法譯叢·總序
比較私法譯叢·瑞士私法系列·序
第一分編通則
第一章債的發生
第一節契約之債
第二節侵權行為之債
第三節不當得利之債
第二章債的效力
第一節債的履行
第二節不履行的後果
第三節債之涉他關係
第三章債的消滅
第四章債之特別關係
第一節連帶之債
第二節附條件之債
第三節保證金和解約金、扣減工資、違約金
第五章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
第二分編各種契約
第六章買賣和互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動產買賣
第三節不動產買賣
第四節特種買賣
第五節互易契約
第七章贈與
第八章使用租賃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住房和營業場所使用租賃的出租人不得要求約定不合理的租金和其他債權
第三節住房和營業場所使用租賃通知終止時的保護
第四節(已廢止)
第八章之一用益租賃
第九章借貸
第一節使用借貸
第二節消費借貸
第十章勞務契約
第一節個人勞務 約
第二節特種個人勞務契約
第一目學徒契約
第二目旅行推銷契約
第三目家庭勞務契約
第四目一般規定的適用
第三節集體勞務契約和標準勞務契約
第一目集體勞務契約
第二目標準勞務契約
第四節強制性規定
第十一章承攬契約
第十二章出版契約
第十三章委任
第一節單純委任
第一節之一婚姻或同性伴侶關係之媒介委任
第二節信用證和信用委任
第三節居間契約
第四節商事代理契約
第十四章無因管理
第十五章行紀
第十六章運送契約
第十七章經理權和其他商事代理權
第十八章指示證券
第十九章寄託契約
第二十章保證
第二十一章賭博和打賭
第二十二章終身定期金契約和終身供養契約
第二十三章單純合夥
第三分編商事組織與合作社
第二十四章普通合夥
第一節定義和設立
第二節合夥人間之關係
第三節普通合夥與第三人之關係
第四節解散與退夥
第五節清算
第六節時效
二十五章有限合夥
第一節定義和設立
第二節合夥人間之關係
第三節有限合夥與第三人之關係
第四節解散、清算、時效
第二十六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
第一目股東會
第二目董事會
第三目外部審計人
第四目公司的組織瑕疵
第四節減資
第五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第六節責任
第七節公法團體的參與
第八節本法不適用於公營法人
第二十七章股份有限合夥
第二十八章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公司的組織
第四節公司的解散和股東的退出
第五節責任
第二十九章合作社
第一節定義和成立
第二節社員資格的取得
第三節社員資格的喪失
第四節社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節合作社的組織
第六節合作社的解散
第七節責任
第八節合作社聯合會
第九節公法團體的參與
第四分編商事登記簿、商號名稱和商業會計
第三十章商事登記簿
第三十一章商事組織的名稱
第三十二章商業會計和財務報告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年度決算
第三節大型企業的財務報告
第四節符合公認的財務報告準則的財務報表
第五節康采恩賬冊
第五分編有價證券
第三十三章記名證券、無記名證券和指定式證券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記名證券
第三節無記名證券
第四節票據
第一目票據能力
第二目匯票
第三目本票
第五節支票
第六節類似票據的和其他的指定式證券
第七節貨物證券
第三十四章債券
第一節發布募債說明書的義務
第二節債券的債權人共同體
附錄
附錄一關於1911年3月30日聯邦法律的過渡性條款
附錄二關於1962年3月23日修正案的最終條款
附錄三關於2005年12月16日修正案的過渡性條款
附錄四關於2011年6月17日修正案的過渡性條款
附錄五關於2011年12月23日修正案的過渡性條款
附錄六 關於2014年直2月12日修正案的過渡性條款
附錄七關於第八章和第八章之一的最終條款
附錄八關於第十章的最終條款和過渡性條款
附錄九關於第十三章第四節的最終條款
附錄十關於第二十章的過渡性條款
附錄十一關於第二十四章至第三十三章的最終條款和過渡性條款
附錄十二關於第二十六章的最終條款
附錄十三關於第三十四章第二節的最終條款
瑞士債務法條文細目
翻譯說明

書摘/試閱

2.依職權塗銷
第938a條(1)
1商事組織停止營業且無可變價的財產時,商事登記官,在三次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無結果後,得將公司從商事登記簿中塗銷。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合作社社員或債權人,就商事登記之維持,主張有利益者,由法院裁判之。
3其施行細則,由聯邦委員會頒行之。
3.法人機關和
代表權
第9386條(2)
1作為法人機關而被登記於商事登記簿的人離職時,離職人所屬法人應及時請求將離職人的姓名從商事登記簿中塗銷。
2離職人本人亦得聲請塗銷登記。商事登記官應將塗銷登記的事實,及時通知法人。
3被授與簽署權的人的姓名,已被登記於商事登記簿者,關於其姓名的塗銷,亦適用前二款的規定。
Ⅶ.商事組織和
合作社被宣
告破產(3)
第939條
1商事組織或合作社被宣告破產時,商事登記官在收到宣告破產的正式通知後,應將因宣告破產所必然導致的商事組織或合作社解散的事實,登記於商事登記簿。
2破產宣告如被撤銷,商事登記官在收到撤銷破產宣告的正式通知後,應將前款登記從商事登記簿中塗銷。
3破產程序終結後,商事登記官在收到破產程序終結的正式通知後,將商事組織或合作社從商事登記簿中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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