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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技術與應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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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技術與應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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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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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以及建立相關制度體系,目前沒有現成的、直接可以操作的模式,需要大膽地探索。《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技術與應用》在環境保護部財政預算項目——“國家生態環境資產核算體系建立”和“企業環境會計指南編制、培訓與試點”等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編撰而成。《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技術與應用》從國家宏觀層面和企業微觀層面兩個角度,開展了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研究,界定了相關概念,建立了生態環境資產核算與負債表編制的基礎理論與基本方法,提出了生態環境資產核算與負債表編制的總體思路和原則,確立了生態環境資產核算的主要指標、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的表式及技術要點。同時,開展了京津冀區域生態環境負債表編制實際應用研究i為全國其他地區及相關企業開展生態環境資產核算與負債表編制提供了技術和應用參考。

目次

第1章 宏觀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技術
1.1 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相關概念
1.2 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基礎
1.3 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經驗
1.4 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框架
1.5 環境容量資產負債表編制技術
1.6 環境質量資產負債表編制技術
1.7 生態系統資產負債表編制技術
1.8 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主要應用

第2章 企業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技術
2.1 企業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的理論基礎
2.2 生態環境資產與負債要素確認與賬務處理
2.3 幾類典型生態環境資產與負債的計量與會計處理
2.4 企業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框架
2.5 企業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政策應用

第3章 京津冀區域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應用研究
3.1 背景與意義
3.2 內容與方法
3.3 結果與分析
3.4 結論與建議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技術與應用》:
1.1.2 自然資源資產
自然資源要素對于經濟體系有三類功能:資源功能,為經濟體系提供基本物質資料;受納功能,接受經濟體系排放的廢棄物;生態服務功能,為包括人類在內的生命提供景觀和棲息地。這些功能匯集起來,是經濟體系賴以存在的基礎,借用經濟學和經濟核算的術語,就是自然資源資產。
傳統國民經濟核算框架中涵蓋的自然資源要素是不全面的。國民經濟核算所涉及的資產僅限于經濟資產,即所有權確定、處于某機構單位管理和控制之下、預期能夠在未來為其所有者帶來經濟收益的資產。相當一部分自然資產不具備上述特征,因此,不能納入經濟資產的核算范疇。
傳統國民經濟核算中對資產的分類比較強調經濟生產概念。國民經濟核算將非金融資產分為生產資產和非生產資產兩個類別:生產資產是經濟生產過程制造出來的資產,反過來也是直接應用于經濟生產過程的資產,非生產資產是經濟生產過程之外形成的資產,其對經濟生產的作用不能直接得到體現。這樣的分類適于經濟分析,卻不能滿足對資源與經濟之間關系分析的需要,即同類的自然資產可能被歸入不同的資產類別,如森林,天然森林屬于非生產資產,而人工造林則屬于生產資產。
鑒于以上兩個方面的問題,為真實體現自然資源要素對經濟系統的貢獻,需要對原國民經濟核算框架中的資產概念作重組和擴展,確立自然資源資產的概念。一定程度上說,自然資源資產概念的引入是從傳統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向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本質性的轉換步驟。
如果考慮與國民經濟核算的聯系,自然資源資產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第一是來自經濟資產、屬于生產資產的培育資產,即各種人工培育的動植物資源;第二是來自經濟資產、屬于非生產資產的自然資產,土地、森林、水、地下礦藏等自然資源一般會不同程度地包括在內;第三是未包括在經濟資產中的自然資源要素,是除了上述兩方面認定范圍之外的其他自然資源要素,如風力、生物等。這樣,自然資產概念一方面擴展了原來的經濟資產概念,把原本不具有經濟資產特性的自然資源也包括在內;另一方面重新整合了經濟資產中對資源要素的歸類方式,將處于生產資產和非生產資產不同類別中的、與資源環境有關的內容剝離出來,歸納到一起,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自然資源資產概念。
1.1.3 環境容量資產
環境容量又稱環境負載容量、地球環境承載容量或負荷量。它是衡量和表現環境系統、結構、狀態相對穩定性的一個概念,目前多指在人類生存和自然生態不受危害的前提下,某一地區的某一環境要素中某種污染物的最大容納量。也有人把它定義為在污染物濃度不超過環境標準或基準的前提下,某地區所能允許的最大排放量。根據《環境科學大辭典》中的定義:環境容量是一個復雜的反映環境凈化能力的量,其數值應能表征污染物在環境中的物理、化學變化及空間機械運動性質。簡單地說,環境容量是指某環境單元在給定環境功能區目標和環境質量目標下所允許承納的污染物的最大數量。
為了定量計算方便,一般將環境容量定義為:在一定環境質量目標下(一般指環境質量標準),一個區域內各環境要素所能容納某種污染物的最大量(最大負荷量)。由此可知,環境容量數值的影響因素有區劃目標、污染物環境化學特征、氣象/水資源等環境要素和區域自然地理條件等。上面所說的“最大量”指污染物的理想環境容量;由于現實中研究區域往往已有一定的污染物排放,所以扣除了排放量的環境容量稱為剩余環境容量。目前,我國環境領域為了污染物總量控制的需要,通常需要計算大氣和水環境容量。
大氣環境容量是指某一范圍內達到或滿足大氣質量標準所允許排放的最大污染物總量。實際研究時更關注的是“區域大氣環境容量”,即在一定的氣象條件及一定的排污源條件下,某一特定區域在滿足該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目標的前提下,單位時間所能允許的各類污染源向大氣中排放的某種污染物的總量。影響大氣環境容量的因素除了大氣污染物的環境化學特征外,還有區域環境目標、區域地理和氣象特征。
水環境容量是指在一定的水文年徑流過程、徑流的水質本底值和河流(湖庫)形態、水力特征、自凈能力條件下,滿足水體功能要求的水質目標所允許排入污染物最大負荷及時空分布,又稱為水體納污能力。水環境容量一般受區域環境質量標準、水體自然背景值、徑流過程及總量等因素的影響。
環境容量是一個變量,因地域的不同,時期的不同,環境要素的不同以及對環境質量要求的不同而不同。環境容量包括絕對容量和年容量兩個方面。環境的絕對容量是某一環境所能容納某種污染物的最大負荷量,與年限無關。環境絕對容量由環境標準規定值(Ws)和環境背景值(B)來決定。數學表達式有以濃度單位表示的和以質量單位表示的兩種。環境年容量是某一環境在污染物的積累濃度不超過環境標準規定的最大允許值的情況下,每年所能容納的某污染物的最大負荷量。年容量的大小除了與環境標準規定值和環境背景值有關外,還與環境對污染物的凈化能力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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