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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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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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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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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普利策獎得主、專事美國最高法院事務報道達三十年之久的琳達·格林豪斯,在《美國最高法院》中向讀者介紹了該院事實上是如何運作的:在美國,官司如何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如何判決?首席大法官的地位有何特別?法官助理如何發揮作用?貫穿全書始終,作者檢視了許多具體個案來闡明所討論的要點,並且將美國最高法院與他國法院進行了有益的對比。

作者簡介

琳達·格林豪斯

1947年生,《紐約時報》資深法政記者。先後畢業於哈佛大學拉德克利夫學院(1968)、耶魯大學法學院(1978)。在《紐約時報》從事過三十年聯邦最高法院新聞報導(1978-2008)。1998年獲普利策獎,是美國*傑出的法律記者之一。2008年退休後,在耶魯大學法學院執教,並為《紐約時報》網站撰寫雙週專欄。

名人/編輯推薦

美國最高法院手中既無刀劍,又無錢袋,卻守護著公正,被稱為美國社會的“定海神針”。為何它能扮演如此角色、受到如此尊崇、身負如此重任?普利策獎得主琳達?格林豪斯,基於報導美國最高法院事務三十年之積澱,將該院*為重要的面相娓娓道來,化繁為簡、舉重若輕,使本書堪稱呈現這個機構的絕*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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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個有意思而極關鍵的美國政府機構,要了解它,第1步就是了解它的基本來龍去脈和概況細節。“牛津通識讀本”裡的這本小冊子是*選。它不僅是一本入門的基礎讀物,作者格林豪斯更是一位幾十年的最高法院專家。

——旅美學者、“近距離看美國”系列著者林達

 

化繁為簡地傳播常識,與呈現事物本身的複雜和糾結,其實並不對立。相反,複雜本身亦是常識的重要組成部分。格林豪斯這本介紹美國最高法院的小冊子,就是傳播常識、呈現複雜的*佳範本。

——法政學者何帆

 

序言
林達

記得有一次朋友來聚會。我想起“美國人大多不認識聯邦ZUI高法院大法官”的說法,歷史上的大法官,大概就更不認識了。我想測試下,就舉起書裡一張穿西裝的照片,遮了名字,開玩笑地問:“這是誰?”我立即得到了毫不遲疑的答案:“厄爾?沃倫!”我特別奇怪,問他們為什麼都認識這個人。一個朋友告訴我,在他們年輕時候,南方幾個州的路邊廣告牌上,到處都是沃倫大法官的照片,大大的頭像,下面寫著:“彈劾厄爾?沃倫!(IMPEACH EARL WARREN !)”
我驚訝得說不出話來。
在這本《美國ZUI高法院》裡,提到了沃倫擔任首席大法官時期,沃倫法院的一系列裁決,推動了南方的民權運動,並且引起爭議。有了南方當時洶湧民意的真實故事做註腳,我覺得這實在太生動了。
什麼是美國聯邦ZUI高法院的生命力?我想,它是法治國家的一個思想者象徵,它是一個龐大國家身軀中,思考著的頭腦。
聯邦ZUI高法院對一系列“地標案件”的裁決歷程,就是一個大國如何循法理邏輯運作,如何從歷史中一步步有邏輯地走過來、向前去的歷程。哪怕有彎路,但是,一個國家的軌跡是不是有法治的邏輯、是否邏輯清楚,是一個重要的現代標誌。
這樣一個有意思而極關鍵的美國政府機構,要了解它,第yi步就是了解它的基本來龍去脈和概況細節。“牛津通識讀本”裡的這本小冊子是首選。它不僅是一本入門的基礎讀物,作者格林豪斯更是一位幾十年的ZUI高法院專家。她在吃透了聯邦ZUI高法院的歷史、作用、與其他分支的關係、如何和美國社會互動等等後,再深入淺出地在介紹中融入自己的見解,令讀者的閱讀收穫,遠在一般性的泛泛了解之上。譯者何帆,更是以法官和司法研究者的雙重身份,在翻譯本書的同時,為中國讀者作了詳盡的專業註釋,使得本書的實質內容更為豐富。
美國的起源是英國殖民地,它是歐洲文明的延續。美國之前,歐洲多國已經上演了無數王朝更迭戲劇,這個漫長歲月的古代歷程,從歷史進步角度去看,經常是原地團團轉:只是一個宮廷陰謀連接下一個宮廷陰謀。從古希臘古羅馬開始,學者們已經開始尋求一條王朝治亂循環的破解之路,然而,權謀權術仗著權力,頑強抵禦破解。千年重複上演的權力爭奪故事,拍成電影可以很刺激好看,令社會進展緩慢或止步不前的事實,又著實令人沮喪。
相對於當時的全球“古代環境”,乾隆年間的美國製憲會議是一個清晰的現代製度設計,是一個首創。當然,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建國者們雖然想到需要一個聯邦層面的司法分支,卻並沒有給聯邦ZUI高法院確立今天的功能。大法官們正是通過思考,給自己逐步定位。
ZUI高法院只有九名大法官,並無執法力量,即便是聯邦法的執法隊伍,美國法警局(USMS),其實也歸在行政分支手下。兩百年來,隨國家的地域、能力的急速擴展,立法、行政分支也水漲船高,日益權大勢大;立法、行政分支,也有過對ZUI高法院地位的不滿;它們對大法官們的裁決,更是經常不以為然甚至憤憤然,三大分支在各種歷史的磕磕碰碰之中。
但是縱觀歷史,ZUI後,立法、行政兩大分支,都沒有以自己強大的實力和勢力去摧毀這個制度構架。回顧歷史,還是令人感嘆:從總體上說,立法、行政兩大分支,還是協助聯邦ZUI高法院確立了製約自己(總統、國會)的特殊司法地位,也就是協助確立了這個國家根深蒂固的憲政法治文化。
我一直覺得,公開大法官裁決的正方和反方意見、記錄在案,是一個特別明智的決定。本書作者告訴大家,這樣的做法並非理所當然,一些國家建立了憲法法院,卻不容許公佈反方意見。當一個人思考的時候,會從不同角度去權衡;大法官的正反兩方意見書放在一起,正是看一個超級大腦的邏輯思辨過程。公開正反意見的設置,令國家在歷史回顧的時候,看到邏輯的運行,即便是走錯一段,也可以看到:當初是在怎樣的思考下,才發生了歷史偏差;法律文本和思維方式又有過怎樣的陷阱。
例如1896年有關種族隔離著名的“普萊希案(Plessy v. Fergusson)”,南方州的律師強調了“分離且平等”的“平等”二字,以黑人和白人“平等”地各自擁有自己的設施,掩蓋種族隔離的不平等實質。當時的ZUI高法院的多數意見接受了這樣的“平等”法律邏輯。這個案子是7:1的裁決,支持了南方各州的種族隔離地方法。只有來自肯塔基州的哈蘭大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獨自寫下了長篇反對意見。也許正因為他來自南方,深知南方狀況、能夠預見種族隔離的種種惡果。雖然他的一票反對並沒有起作用,但是,他的反對意見如同一粒種子,逐漸發芽、生長,終於在1954年破除種族隔離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取得收穫。哈蘭大法官幾十年前的反對意見,成為布朗案審理和裁決中的一個有力背書。
當然,我們站在今天的立場上,很容易批評和評判大法官在歷史上的失誤。也有一些案例,當我們回顧的時候,其實已經不能真正復原當年大法官們所處的社會場景。許多關鍵案件,又和社會的背景條件密切相連。站在風平浪靜的今天,我們很容易在無意中,簡化當年的社會動盪衝突,也就無法理解當年大法官們判斷權衡的困難。今天的批評,也有了“站著說話不腰疼”的額外輕鬆。簡化有是非分明的扼要有力,但是再次面對複雜現實,卻又少了一份可藉鑑的歷史教訓。
裁決經常是複雜的。法律並非人們想像的一清二白、令行禁止,可以輕鬆對症下藥。兩百多年前的憲法,隨時代演進,不斷以修正案補充,也仍然是挈領提綱的大原則。法律需要面對千變萬化的現實、突飛猛進的時代變遷。法律所保障的權利:個人權利與個人權利之間,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都會有衝突。所以,即便有法律,也經常沒有一個可以簡單判定的清楚答案。更多情況下,這是一個權衡過程。
往“大”裡說,是自由為先還是平等為先?多大的自由才是適度的?又如何在差異中尋求平等?如何在不同的自由要求、不同的平等要求中間權衡?當概念變成生活中的矛盾衝突,權衡常常很困難。再說,要是不困難的案子,也就不進聯邦ZUI高法院了。這是九名大法官經常作出5:4裁決的原因。經常,這不意味著裁決的“對與錯”,它只是切入的角度、權衡的側重不同。
要論“對錯”,大法官當然也會錯的。他們只是站在更不受政治和利益干擾、更超越的位置上作法律判斷。但是,大法官也同樣是身處歷史局限中的人。
拉開歷史距離,回頭去看所有裁決的正反意見爭論,一個國家的歷史軌跡也就清晰地顯現出來,它呈現一個國家各方面的觀念演進:如種族問題,如何從奴隸制、種族隔離,到民權運動、平權法案、平權法案和多元化的關係,又如何引發各種爭論、各方的理由又是什麼。公開正反意見的歷史記錄,不僅令各方思考線索清晰,也使得民眾可以通過案例回顧,理解自己國家在每一個歷史節點,糾結在哪裡,對在哪裡,又錯在哪裡。社會因此走向成熟。
看幾個案子,和看各專題案例的集合、看各專題在同一個時間點到達的位置、看順著時間推進的專題和整體演變,感受完全不同。聯邦ZUI高法院的地標案件是一幅長卷,是一部有邏輯的社會史、政治史和法律思想史。它使得彎路和倒退,都沒有白白支付代價,進步就相對堅實。
司法之外的行政和立法兩大分支,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出現脫離選民利益的權力考量和政治派別行為,總統更可能有為所欲為的衝動。相對而言,司法分支是一個孤獨的另類存在,每一年,聯邦ZUI高法院選出對社會ZUI具影響的近百個案例,以憲法為準繩,依法理推演,與政治無涉地作出裁決。一個個社會重大議題的判例,有邏輯地肯定和推動社會進步。令國家和社會,哪怕在驚濤駭浪中,也有一個更冷靜的頭腦在審視和思考,以努力掙脫政治漩渦,為取得實質進步豎立路標。
但是,這種進步的“推動”又是以一種似乎“被動”的方式進行的。大法官們並不主張按照自己對“進步”的理解,去過於積極地推動社會創新。正是這條界線,劃開了一個危險地帶:他們竭力不進入“捲入政治”的雷區,這是他們權WEI的來源。唯在確認某判例按照憲法,是歷史性誤判的情況下,才會主張推翻前例。否則,他們會盡可能恪守司法行規、尊重判例,以看似非常保守的方式,維護社會在憲法範圍內運行。它的理想狀態是水流向前,卻波瀾不驚。但在現實中,要如此平衡,卻非常非常不容易。
以聯邦ZUI高法院為核心的法治文化一旦形成,看上去手無縛雞之力的九位大法官,就有了無形力量。自此,行政、立法兩大分支和聯邦ZUI高法院的矛盾、衝突,尤其是總統對裁決的各種怒火和不服,只能在合法範圍內表達和抗爭,而不必擔心,總統會採取違法方式對抗。再狂妄的總統也有這個基本常識:聯邦法庭裁決之下,如果必要,隸屬總統行政分支的法警局,會向總統執法。制度設定,會及時啟動。哪怕總統高為三軍總指揮,也只能服法。並不是法官比總統大,而是法律和法治下的製度程序,高於所有政府官員的政治權力。大法官們正是以相對獨立的姿態、專業的法律詮釋、睿智的法學思想,來贏得和維持ZUI高法院的信譽。
ZUI高法院的裁決不是抽象理論,而是實實在在地進入民眾生活。所以,在社會觀念對立的時候,聯邦法院、聯邦ZUI高法院也成為社會焦慮的匯聚點。大法官們的觀念差異,對法的理解不同,會對社會的某個時間段,帶來深刻影響。假設當年在“普萊希案”中,哈蘭大法官對憲法的理解,能夠被多數大法官接受,南方州的各色種族隔離就不會發生,南方歷史和美國歷史都可能改寫,族裔衝突或許依然難以避免,但衝突的歷史和現狀,都可能和緩很多。
因此人們會想,既然聯邦法官、ZUI高法院大法官也是人,也有觀念差異,為什麼不認定一個和我的觀念更接近的法官和大法官呢?雖然,法官們也經常中途改變自己的觀念,但是,他們當然也可能維持自己的觀念傾向。因此,民眾很自然無法擺脫自己的焦慮。
這也可以解釋,聯邦ZUI高法院在民眾觀念強烈對立時期的低民調率。因為不論是哪個方向的裁決,都會“得罪”一大批與裁決的觀念傾向相反的民眾。這樣的焦慮其實並非今天才有,例如,回看書中提到的ZUI著名案件,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大家的目光自然落在馬歇爾大法官如何確立了ZUI高法院的憲法解釋權上,而常常不會進一步細想:此案正是來自兩黨對聯邦法官的“午夜任命”和“反任命”衝突。也就是說,兩百多年前,不同立場的雙方民眾,其實已經有了類似於今天對司法的焦慮。
所以,社會焦慮和反映到政治層面的衝突,都是難以避免的。反觀歷史,美國一路走來,風平浪靜的年代是極少數,社會矛盾、尖銳衝突卻是此起彼伏。因此,拉開歷史的長度去看,也可以看到較為樂觀的一面:民眾焦慮的司法裁定中的觀念側重,雖然會帶來一些歷史彎路,從長遠去看,還是會達到一個總體平衡。每個時代各不相同的政治風浪,並不能改變聯邦ZUI高法院兩百年來的恆定特質。
看上去是一個奇怪關係:依據憲法,一個普通法界人士,經總統提名、參議院多數通過,成為ZUI高法院大法官;而他一旦宣誓成為大法官,他就抽象為法的象徵。他不會聽命於送他進入這個位置的兩大分支權力,他只聽命於他所理解的法的精神、法的理論、法律實踐積累的經驗和邏輯。這也同樣成為法治文化的一個基本常識。
所以,大法官終身製雖然備受爭議,也並非沒有作一定程度改革的空間,但它的優點也顯而易見。行政分支官員們、立法分支的議員們,相對更容易被自己的選民綁架,可能有違心的觀念偏離、有虛張聲勢的宣言。唯大法官們只需面對憲法,一旦進入ZUI高法院,他們不需要爭取選民,也不再需要官員認定、不需要任何人。他們只在意自己在歷史中留下的印記。
回到沃倫大法官的故事。ZUI後的結果是:今天,沃倫法院成為一個重要的歷史里程碑,而當年種族隔離的南方,早已不再。這是我對聯邦ZUI高法院有無盡好奇心的原因,也是從長遠去看,會對ZUI高法院相對樂觀的原因。今日喧嘩,可能只是一時曇花,制度的生命力,在綿長歷史中。
這也是我非常喜歡這本書的原因。

目次

致謝
第一章建院之初
第二章最高法院如何運轉(一)
第三章大法官
第四章首席大法官
第五章最高法院如何運轉(二)
第六章最高法院與立法、行政分支
第七章最高法院與民意
第八章最高法院與世界
附錄1:美國憲法第三條
附錄2:《最高法院訴訟規則》
附錄3:大法官年表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網絡資源
索引
英文原文

書摘/試閱

第三章大法官

 

成為一名ZUI高法院大法官,並不需要滿足什麼正式資格條件。憲法要求擔任參議員者年滿30 歲,出任總統者至少年滿35 歲並且是“出生於本土的公民”,但對大法官的任職資格卻沒有設定類似規則。理論上講,任何人只要被總統提名,並得到參議院多數票確認,就可以成為ZUI高法院大法官。然而,迄今所有進入ZUI高法院的人都是法律人出身,雖然早年間的許多大法官都不是法學院畢業生,但按照慣例,他們都曾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讀過法律”。(ZUI後一位沒有受過正式法學教育的大法官是1941 年進入ZUI高法院的羅伯特?傑克遜,他在法學院僅待了一年,就成為紐約州執業律師。)

國會在第yi部《司法法》中將ZUI高法院成員人數設定為六人(一位首席大法官、五位聯席大法官),隨後又五度調整過大法官人數:1807 年,調整為七人;1837 年,九人;1863 年,十人(第十個席位一直空著);1866 年,再次調整為七人;1869 年,確定為九人,並延續至今。席位數量的變化,既出自對ZUI高法院工作負擔的判斷,也與政治有很大關聯:國會在1866 年減少了兩個席位,成功阻止了安德魯?傑克遜總統任命任何一位ZUI高法院大法官;在尤利塞斯?格蘭特總統贏得大選之後又增加到九個席位,是想給新總統提供兩次任命大法官的機會。1937 年,國會拒絕了富蘭克林?羅斯福增加大法官席位的提議,即每當有一名在職大法官年滿70 歲,而且拒絕退休時,就可以新增加一名大法官,ZUI多可以增加到15 人。ZUI高法院的人員規模不太可能再發生變化,不過,有些學者出於對大法官在位時間越來越長、退休年齡逐步增高的不安,ZUI近提出了一個建議:增加一批新的大法官,讓ZUI老的大法官轉任資深大法官,ZUI高法院的具體工作轉交年紀較輕的九個人去處理。

起初,ZUI高法院成員都是新教徒,不用多說,這些人當然都是白人男性。ZUI高法院第yi位羅馬天主教徒是1836 年被任命的第五任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瑟古德?馬歇爾1967 年被任命前,ZUI高法院的成員都是白人,1981 年上任的桑德拉?戴?奧康納則是第yi位女性大法官。自那以後,ZUI高法院的成員結構慢慢地越來越反映出這個國家的多元性,雖然反映得併不全面。瑟古德?馬歇爾1991 年退休後,他的席位由第二位非洲裔美國人克拉倫斯?托馬斯填補。1993 年,露絲?巴德?金斯伯格進入ZUI高法院,成為奧康納之後的又一位女性大法官。2010 年10 月4日,ZUI高法院新開庭期首次召集時,審判席上已有三位女性(金斯伯格、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和艾琳娜?卡根);一名非洲裔美國人,托馬斯;一名拉美裔,索托馬約爾;六名天主教徒;三名猶太人。約翰?保羅?斯蒂文斯2010 年退休時,是ZUI高法院唯一一名新教徒。1916 年,首位猶太人大法官路易斯?布蘭代斯被提名時,曾激起軒然大波,之後許多年間,ZUI高法院只保留了一個“猶太人席位”。但是,到艾琳娜?卡根2010 年加入ZUI高法院、成為院內三位猶太人大法官(另外兩位是金斯伯格和布雷耶)之一時,被提名人的宗教背景通常已被視為無關緊要。

大法官的原籍問題也是如此。過去有許多年,總統們一直努力保持ZUI高法院成員在地域上的平衡,認為ZUI高法院應通過來自本國不同地區的成員,反映不同的利益和視角。但是,當卡根作為第四位紐約客(另外三人是斯卡利亞、金斯伯格和索托馬約爾)進入ZUI高法院時,地域問題早就不是影響大法官提名的重要因素了。臨近紐約的新澤西州還出了第五位大法官小薩繆爾?阿利托。

當代ZUI高法院還有一個顯著特點:大法官們的職業背景不夠多元化。2006 年,桑德拉?戴?奧康納退休,阿利托補缺後,ZUI高法院全體成員在被任命為大法官前,都是上訴法院法官,這種情況在我國歷史上還是第yi次。艾琳娜?卡根2010 年被提名後,打破了這一局面。她擔任過聯邦首席政府律師,之前還做過哈佛法學院院長,是ZUI高法院39 年來(自1971 年提名的威廉?倫奎斯特和小劉易斯?鮑威爾算起)首位沒有過法官經歷的成員。

過去,很少有人能預測到ZUI高法院成員會出現這種職業背景單一化的局面,那時候,大法官們都從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的高級官員中產生。以沃倫法院(1953—1969 )的成員為例,其中有三人做過聯邦參議員(雨果?布萊克、哈羅德?伯頓和謝爾曼?明頓,只有明頓曾在下級法院任職) ,另有兩人擔任過聯邦司法部部長(羅伯特?傑克遜和湯姆?克拉克,兩人都未擔任過法官)。其他人都在地方、州或聯邦層級擔任過民選官員。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當過三屆加利福尼亞州州長,1948 年代表共和黨競選過副總統。他之前也沒有過擔任法官的經歷。

對ZUI高法院成員任前履歷要求的變化,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當代大法官任命和確認程序的政治關切。與以往相比,提名與確認程序更多地成為就ZUI高法院的職能和大法官應秉持的憲法價值觀進行全國性辯論的場合。當然,圍繞ZUI高法院的提名環節,一直存在政治衝突—自喬治?華盛頓以來的總統們都知曉這一點,富蘭克林?羅斯福馴服“不聽話的”ZUI高法院的努力則堪為例證。但是,ZUI近幾十年間,政府內分歧擴大,國會黨爭日益嚴重,ZUI高法院深度捲入引發分裂的社會議題之爭,再加上法院內部勢均力敵的意識形態對立,導致對任何一位大法官的提名都變得分外關鍵。再考慮到具有黨派偏見的人煽動全方位媒體炒作的能力,很容易理解的是,總統在填補ZUI高法院空缺時,自然不希望遭遇任何意外,無論是在確認環節,還是被提名人未來在ZUI高法院履任後。了解一個陌生的被提名人的ZUI便捷、穩妥,儘管不是萬無一失的途徑,就是他的司法從業記錄,這些記錄可以顯示潛在候選人對具體法律議題的立場和裁判技藝。事實上,總統通過任命一位在任法官,可以實現雙重目的:既能選擇一個公認的靠得住的人,又可以化解關於提名受意識形態主導的聯想。

但是,如果總統擬通過任命ZUI高法院大法官,推進國會尚不認同的某項議程,那麼,無論被提名人的資格、履歷多麼優秀,都極有可能遭遇強烈阻擊,尤其是在ZUI高法院內部的平衡容易打破的情況下。1987 年,羅納德?裡根總統提名羅伯特?博克法官引起的那場“大戰”,常被稱為導致當代“確認亂局”的事件。儘管或許只有程度之分,並無實質區別,但是,在媒體強烈的聚光燈下,對博克的提名之戰,ZUI終淪為一場政治驚悚事件,留下一筆改變日後提名處理模式的慘痛教訓。

對博克的提名,具備釀成一場政壇紛爭的所有要素。之前那年11 月,參議院改由民主黨掌控,裡根行政分支失去了參議院的支持,在政治上處於弱勢地位,外交政策上又為“伊朗門”醜聞苦惱不已。博克法官做過多年法學教授,後來被行政分支作為ZUI高法院大法官預備人選,放到聯邦上訴法院工作。他是一個直言不諱的保守派人士,時常公開撰文反對當代憲法的各種理念。博克被提名填補的席位,之前屬於溫和保守派劉易斯?鮑威爾,鮑威爾當時是“搖擺票”大法官,在不同立場勢均力敵的ZUI高法院,起著重要的平衡作用;所以,如果博克成為大法官,意味著在ZUI高法院內部,墮胎和平權措施問題的力量對比將發生變化,因為鮑威爾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支持過墮胎和平權措施。

自由派團體和民主黨參議員中的大佬聯合起來打算挫敗對博克的提名,宣稱博克是“非主流”人士。在為期一周,並被電視全程直播的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聽證會上,被提名人正中反對派的下懷:他竭力為自己“原旨主義者”的司法理念辯護,激烈批評ZUI高法院利用憲法條文中不存在的隱私權,維護夫妻避孕權和女性墮胎權的做法。毫無疑問,對羅伯特?博克的提名以58 票反對、42 票贊成遭到的挫敗,阻止了ZUI高法院迅速的保守化轉向。來自位於加州的聯邦上訴法院的溫和保守派人士,安東尼?肯尼迪法官,ZUI終通過確認,得到這一席位。他支持墮胎權,並且與博克截然相反的是,他也堅定支持憲法第yi修正案確立的言論自由權。2001 年9月11 日發生的恐怖襲擊之後幾年,肯尼迪多次加入ZUI高法院多數方,駁回布什行政分支單方面對敵方戰鬥人員制定羈押政策的權力訴求。羅伯特?博克作為局外人,強烈譴責了這些判決。

下述爭辯,已斷斷續續持續多年,即參議院是否應在ZUI高法院被提名人的專業資質符合要求時,拋開參議員們的意識形態傾向,尊重總統的選擇。在理論層面,這樣的爭論仍在持續。而在實踐層面,對博克的“確認大戰”已經解決了這一問題。雖然博克法官的資質明顯合格,參議院還是堅持以意識形態為標準,評估他的專業資質;但是,在意識形態方面,博克的表現卻讓大多數參議員感到驚訝。司法委員會審查完博克的聽證會發言後,在近一百頁的報告結尾寫道:“由於博克法官對憲法與審判職責本身的狹隘視界,批准對他的確認,極可能對未來的國家需求不利,還會扭曲垂範久遠的憲法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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