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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世紀:歐洲聯盟的對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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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世紀:歐洲聯盟的對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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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是兩岸歐洲暨歐盟研究學界首次共編共著且同步出版的第一本歐盟研究學術專書,探索歐盟在經歷廿一世紀初一系列危機後,如何重新定位在國際事務上的角色,採取何種策略來實踐歐盟所堅持的理想、捍衛歐盟所在乎的利益。全書分上下兩篇,收錄廿篇專論,分別從總體和雙邊的角度,聚焦十個主題,每一個主題由兩岸學者各撰述一篇專論,是兩岸歐洲暨歐盟研究交流合作的新里程碑。

作者簡介

吳志成
南開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南開大學全球問題研究所所長、歐洲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歐洲政治研究會副會長,讓.莫內講席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當代國際關係、全球化與全球治理、歐洲一體化與歐洲治理。

楊娜
南開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歐洲一體化、全球治理、金磚機制。

陳新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博士。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研究員、經濟室主任,中國-中東歐研究院執行副院長,兼任中國歐洲學會秘書長。主要研究領域為歐洲經濟一體化、歐洲國別經濟、中歐經貿關係、中東歐研究。

李貴英
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東吳大學法律系歐盟莫內講座教授,東吳大學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此外亦擔任外交部、經濟部及財政部相關小組及委員會成員。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經濟法、國際投資法、國際仲裁、歐洲聯盟法。

洪德欽
倫敦大學學院法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兼副所長、臺灣大學政治學系與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國際貿易與經營研究所兼任教授、世界國際法學會(ILA)國際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歐盟經貿法、食品安全法、國際生物科技法、歐元、英國脫歐。

張華
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公法學博士。現任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任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中國歐洲法律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歐盟對外關係法、國際海洋法、國際公法原理。

石堅
現任四川大學教授,四川大學歐洲研究中心(讓.莫內最佳歐洲研究中心)主任,讓.莫內講席教授。曾主持近十項歐盟研究課題,主要研究領域為歐洲思想史、中歐人文交流機制、歐洲一體化、歐洲文化及文化身分認同。

莊嚴
現為四川大學歐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博士研究生,現職成都理工大學外國語學院講師。主要研究領域為歐盟對外文化行動和戰略、中歐關係及人文交流、文化身分認同,歐盟文教青年政策。

林子立
英國利物浦大學國際關係博士。現任東海大學政治學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歐洲文化外交、歐盟對外關係、中歐關係、歐元的整合,近年來並以歐洲文化外交在歐盟層次與會員國層次上與會員國的互動作為研究主軸。

金玲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現任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歐洲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歐洲學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歐洲一體化、中歐關係、歐盟對外關係等。

朱景鵬
德國基森大學政治研究所社會科學博士,現任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系歐盟莫內講座教授兼副校長、歐盟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領域為全球化與區域研究、全球化與地方治理研究、兩岸關係與中國大陸研究、歐洲聯盟與歐洲統合研究。

佟巍
外交學院國際關係學博士。現任外交學院國家軟實力研究中心青年研究員,武漢大學經濟外交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國際關係學會秘書。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機制、中東歐地區安全、中歐公共外交等。

楊三億
華沙大學國際關係博士。現任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教授、全球和平與戰略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領域為歐盟整合、中東歐國家外交政策、中小型國家安全策略。

洪美蘭
烏克蘭基輔大學國際經濟關係學系博士。現職政治大學俄羅斯研究所專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中東歐及獨立國協國家區域經濟研究、國際經濟關係、轉型經濟學、比較經濟學、政治經濟學、社會經濟學、發展經濟學。

馮紹雷
華東師範大學教授。現任俄羅斯研究中心主任、周邊合作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並任俄羅斯瓦爾代論壇國際學術委員會委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戰後國際關係史、國際政治理論、俄羅斯與歐亞地區歷史與當代問題、社會轉型研究。

卓忠宏
西班牙馬德里康普登斯大學政治學博士。長期鑽研歐洲暨區域統合運動。現任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教授兼所長。主要研究領域為區域主義、歐盟與開發中國家、西班牙政治與外交政策。

臧術美
現任華東師範大學國際關係與地區發展研究院講師。曾留學法國里昂高師,獲人文地理學專業理學博士學位。並獲華東師範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領域為歐盟地區政策、地中海聯盟研究、法國研究、中東歐研究。

劉書彬
德國科隆大學政治學與歐洲研究所博士。現任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德國政府與政治、歐盟政治、政黨政治、氣候變遷。

張浚
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政治專業博士。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研究員、國家發展合作與福利促進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歐洲學會會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歐盟治理、歐洲福利國家及社會政策、國際發展合作。

馮仲平
英國蘭卡斯特大學歷史學博士。現任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研究員、副院長,中國歐洲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歐洲問題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歐洲一體化、歐盟對外關係、中歐關係。

陳暘
華東師範大學歷史學博士。現任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歐洲所副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歐洲安全暨防衛政策、歐洲外交等。

陳麒安
政治大學外交學系博士,廣州中山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副研究員,曾任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安全合作、歐洲安全、美中關係。

余佳璋
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博士班,現任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淡江大學大眾傳播學系兼任講師。曾任職公共電視新聞部副理,台視新聞記者,參與國際記者聯盟執行委員會。主要研究領域為歐盟研究、憲政理論、國際新聞傳播。


【編者簡介】

蘇宏達
法國巴黎第四大學國際關係史博士。現任臺灣大學政治系莫內講座教授,臺灣歐盟中心主任,中華民國(臺灣)歐洲研究協會理事長。主要研究領域為歐盟研究、東亞整合、國際組織與合作。

周弘
美國布蘭戴斯大學比較歷史學博士。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國際學部副主任,中國歐洲學會會長,西南交通大學讓.莫內講席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歐洲一體化史、中歐關係、歐洲福利國家、歐盟發展政策。

 

蘇宏達(臺灣大學政治系莫內講座教授)

推動關於歐洲聯盟的教學與研究、出版高品質的學術專書,是臺灣歐洲聯盟中心的核心目標之一。2009年5月臺灣歐洲聯盟中心成立後,即在首任主任包宗和教授的擘劃下,與臺大出版中心簽署合作協定,成立編輯委員會,建立「臺灣歐盟研究叢書」,出版學術專書。所有的專書均由中心敦聘國內知名歐盟研究學者負責主編,專書各章都經過公開發表評論並按學術慣例逐一匿名審查後,送編委會審議通過,再交臺大出版中心付梓,俾期望能提供臺灣和整個中文世界涉及歐洲聯盟各個議題最嚴謹的分析解釋。自2012年起,本叢書的所有中文專書都將在出版之後,再出版英文摘要抽印本,期能將國內學者的研究成果推上國際舞臺。

「臺灣歐盟研究叢書」目前已出版了十一本專書,分別是:李貴英教授主編的《歐洲聯盟經貿政策之新頁》,個人主編的《歐洲聯盟的歷史發展與理論辯論》,Borao 與Vagios兩位教授共編的Interfaces: EU Studies and European Languages Programs in East Asia,郭秋慶教授主編的《歐洲聯盟實力的柔與剛》,李貴英教授和李顯峰教授共編的《歐債陰影下歐洲聯盟新財經政策》,朱景鵬教授主編的《歐洲聯盟的公共治理》,個人主編的Asian Countries’ Strategies towards the European Union in an Interregionalist Context,洪德欽教授和陳淳文教授共編的《歐盟法之基礎原則與實務發展》上下冊,張亞中教授主編的《歐洲聯盟的全球角色》以及劉以德教授主編的《歐洲聯盟文化政策之脈絡與實踐》。本書是叢書的第十二本專書,共收錄了廿篇專章,探討廿一世紀歐盟經歷一系列危機後的對外關係之發展。

然本書又異於前此出版的十一本專書,是「兩岸歐洲研究系列」的第一本專書,由個人與周弘教授共編,邀集了兩岸各十位頂級歐盟研究碩儒,針對廿一世紀歐盟對外關係各個面向的發展加以剖析論述,由臺大出版中心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分別出版繁體版和簡體版,堪稱兩岸歐洲研究交流的一大盛事。

本專書歷近兩年的籌劃,能順利出版,首先要感謝周弘教授的提議、擘劃、堅持和全心投入。周教授現任大陸中國歐洲學會會長、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等同臺灣的中研院院士,是大陸歐洲研究的領袖級學者,願意委身與個人共同策劃本書,才使得本書順利問世。此外,「兩岸歐洲研究系列」得以成立、本書得以出版,也植於2011年以來「兩岸歐洲聯盟研究學術論壇」定期交流的果實,而此論壇之成立且持續不輟,實歸功於大陸戴炳然、武貽康教授,臺灣林碧炤、包宗和教授等歐盟研究前輩的支持、引領,大陸宋新寧、馮仲平、丁純、石堅、陳志敏、程衛東、陳新、楊逢垊、閆謹以及臺灣陳淳文、周世雄、張亞中、梁崇民、洪德欽、黃偉峰、張台麟、李貴英、朱景鵬、羅至美、洪美蘭、卓忠宏、陳麗娟、鍾志明、劉書彬、湯紹成、郭武平、廖福特、郭秋慶、劉以德等重量級學者的深耕。

 

目次

作者簡介
叢書主編序/蘇宏達
本書主編序/蘇宏達、周弘

上篇 探索新世紀的歐盟對外關係戰略

探索建立解釋歐盟共同對外行動的分析架構/蘇宏達
歐盟大國戰略中的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吳志成、楊娜
全球貿易變化與歐盟貿易政策調整/陳新
歐盟貿易政策及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協定/李貴英
歐盟人權外交政策/洪德欽
歐盟人權外交的法律依據與限制/張華
歐盟全球戰略新框架中的對外文化行動研究/石堅、莊嚴
歐盟文化外交的危機:規範性權力與認同感/林子立
歐盟發展合作政策的務實轉型/金玲
歐盟發展合作政策及其對中亞地區夥伴關係的政策轉型/朱景鵬


下篇 解析新世紀的歐盟對外雙邊關係

歐盟東部夥伴關係計畫:周邊治理的理念與實踐/佟巍
歐盟睦鄰政策實踐:以烏克蘭為例/楊三億
歐盟與俄羅斯關係之發展及其轉變/洪美蘭
北約之爭與俄歐安全新局面/馮紹雷
檢視歐盟地中海移民政策/卓忠宏
地中海聯盟多重移民政策研究:兼論歐盟對難民危機的應對/臧術美
2008年起歐盟亞洲戰略與政策下的歐亞關係/劉書彬
歐盟與亞洲關係的演進及發展前景/張浚
歐洲對美關係演變及發展前景/馮仲平、陳暘
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對歐美關係的影響:基於理論的分析/陳麒安

歐盟專有名詞英文、繁簡中文對照表/余佳璋整理
索引

 

書摘/試閱

歐盟人權外交政策(摘錄)

洪德欽(中研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兼副所長)

壹、前言

人權乃歐洲聯盟的一項核心價值與理念,普遍性深植於歐盟會員國的憲政傳統,並具體規定於《歐盟條約》。人權在歐盟具有憲法性保障,歐盟外交政策必須將人權納入考量。歐盟認同人權乃普世(universal)且與生俱有,不可分割的。歐盟於內部活動與對外關係,積極推動人權政策,將人權理念經由實踐,形成具體保障。

本文以歐盟人權外交為研究主軸,從法律釋義法及政策分析法,論述歐盟人權外交的理念、發展背景、法律依據、政策目標、組織建制、政策工具等議題,據以了解歐盟人權外交的意涵與影響。本文並以歐盟對外經貿協定人權條款以及對臺灣執行死刑政策,作為個案研究,以掌握歐盟人權外交之操作以及對第三國之影響。歐盟人權外交代表歐盟對外政策的重大變遷,對人權普及、南北合作關係、國際人權規則的發展以及歐盟道德地位之建立,皆有重大深遠的影響。

貳、歐盟人權外交的基礎

一、《里斯本條約》法律依據

《歐洲聯盟條約》(TEU)前言揭示歐盟將追求自由、民主、尊重人權、自由與法治等原則。TEU第2條規定歐盟乃奠基於尊重人性尊嚴、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尊重人權等理念。第3(5)條規定在對外關係,歐盟將支持與促進其理念。所以,歐盟外交政策必須符合歐盟目標及原則。

TEU第五篇(Title V)規定歐盟對外行動,包括共同安全防衛政策,歐盟設立一位「歐盟外交暨安全政策高級代表」(High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on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統籌歐盟對外事務,任期五年。高級代表同時擔任歐盟執委會副主席,得以強化歐盟內部的協調工作。

《里斯本條約》提高了歐盟對外關係的效率與一致性;整合歐盟各種對外政策,例如外交、安全、貿易、發展、人道援助與國際談判,強化歐盟在全球事務及國際組織的發言權,提高歐盟的國際地位。歐盟人權外交在歐盟單一組織以及整合策略下,預期將發揮更高效率與影響力。

二、歐盟人權政策的目標

《歐盟條約》第21條規定歐盟對外行動將依據其理念與原則,在全球更廣領域,推動民主、法治、普遍性及不可分割性的人權與基本自由、尊重人格(human dignity)、平等及團結原則,遵守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歐盟將界定及推動共同政策、行動及合作,以追求下列目標:

1. 捍衛其理念、基本利益、安全及獨立性。
2. 支持民主、法治、人權及國際法原則。
3. 維護和平、預防衝突及強化國際安全。
4. 促進開發中國家永續性經濟、社會及環境發展,尤其是脫貧。
5. 鼓勵各國整合到世界經濟。
6. 維護環境,促進自然資源的有效使用,確保永續發展。
7. 對遭受天然或人為災難的人群、國家及地區提供協助。
8. 促進國際體系的多邊合作及全球善治的發展。

歐盟在執行不同對外行動,必須將第21條的歐盟理念、原則及目標納入考量,以確保歐盟不同對外行動間,以及對外政策與歐盟其他政策間的協調及一致性,以發揮更大效率與影響。

參、歐盟人權外交的實務操作

一、主管機構

歐盟對外關係的主要政策工具包括:

(一)設立歐盟外交暨安全政策高級代表並由其擔任執委會副主席,以提升歐盟對外行動之影響力、一致性與能見度。

(二)「歐洲對外行動部」(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 EEAS)將提供高級代表行政支援。

高級代表職權主要有:(1)負責「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2)就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CFSP)相關事務成為歐盟代表;(3)擔任外交部長理事會主席;以及(4)確保歐盟對外事務的一致性。高級代表同時也是歐盟執委會副主席,身兼歐盟理事會及執委會兩大機構的要職,被戲稱為戴著一頂「雙頭帽子」(double hat),得以協調歐盟政策,整合資源,強化歐盟人權外交的效率。

在人權方面,歐盟於2012年9月指派Stavros Lambrinids為「歐盟人權特別代表」,其角色是在於提高歐盟人權政策在第三國的效率及曝光率。歐盟人權特別代表並定期訪問一些特定國家、舉行官方人權對話;或會見人權被告、非政府組織(NGOs)、公民社會團體、出席人權會議等,事後並撰寫人權報告,提供歐盟及人權團體參考。

歐盟外交部長理事會設立一個常設性「人權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on Human Rights, COHOM),負責歐盟對外關係所有人權相關議題政策的規劃、討論及擬議;支援理事會「政治暨安全委員會」(Political and Security Committee, PSC)、「常設代表理事會」(Permanent Representatives Committee, COREPER)以及理事會有關人權及民主議題及議程事項的籌備工作及秘書作業,草擬相關政策文件以及設定歐盟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的優先策略目標及政策立場。

二、人權外交之實務運作

(一)人權外交行動計畫

2012年至2014年歐盟人權優先項目包括,促進表見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宗教及信仰自由、對抗歧視;提升兒童、婦女、少數族群、身心障礙者、難民、移民等權利;促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廢除死刑及禁止酷刑;促進公平審判、法律平等,遵守國際人道法律(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保障人權捍衛者,提供政治及財務支援等;扶植公民社會;以及進行人權對話等。歐盟並通過一系列有關宗教自由、同性戀權利及表見自由的人權指南(guidelines)。

歐盟於2015年通過一項「歐盟人權與民主行動計畫」,強調人權應納入歐盟所有對外政策考量,歐盟將在對外行動,促進人權保障與普及,將人權納入貿易、投資、科技、通訊、網際網路、能源、環境、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政策,戰爭衝突及人權危機處置以及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等領域;同時涉及對外面向的就業及社會政策,司法、安全及自由、反恐等內政司法警察政策,皆需將人權納入考量。在發展合作及經貿協定,採取人權「策略」以強化歐盟人權對外行動的效率,並協助夥伴國家執行相關國際人權義務。歐盟並界定參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及國際人權論壇的年度策略及優先目標,積極推動多邊主義的人權外交,其目的在於提高歐盟談判籌碼、曝光率及國際地位。

(二)人權外交政策工具

歐盟人權外交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1)政治對話(political dialogue);(2)歐盟人權特別代表;(3)人權指南;(4)人權對話;(5)人權倡議(initiations);(6)人權預算等項目。在政治對話方面,歐盟在CFSP的措施,尤其「政治對話」,在議程包括人權議題,透過歐盟領導人或高階代表於官方會談,針對人權發展或個案表示關切,以提高人權在雙邊關係或國際論壇的重要性。歐盟在政治對話的「聯合行動」(Joint Actions)、「共同立場」(Common Positions)、「共同戰略」(Common Strategies)等宣言,盡可能將人權納入該等文件內容,以提高人權在政治的分量及效力。

政治對話及人權對話的意涵是透過面對面或高階交流,歐盟得以更加清楚認識第三國人權狀況及主要問題;另外,使第三國官員及社會團體對人權更加警覺,尤其透過歐盟持續關切,促使第三國透過外部壓力從事改革,提高人權保障。

在人權倡議方面,歐盟積極於聯合國大會、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聯合有關婦女、兒童、種族等會議,提出人權倡議,尤其透過聯合國安全理事(UNSC)及人權會議通過相關人權決議及聲明,形成官方文件;另倡議進行人權對話、技術援助、合作程序,以促進人權的執行及普及。歐盟呼籲所有國家在人權事務充分遵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歐盟並強調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應針對各國人權紀錄從事普遍定期審議(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以強化聯合國人權公約及人權決議之執行及改善。

歐盟人權外交並援引聯合國或國際人權標準,作為與第三國對話的依據,以提高其人權外交之正當性。歐盟與第三國人權對話並盡量做成決議及公開聲明,以提高其透明性及正當,並對第三國形成一定壓力,促使第三國更加認真對待人權保障。歐盟重視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以及國際人權論壇的機制及決議,以促進人權理念的國際化及規範化,經由更多國家實踐形成「軟法」(soft law)或國際法一般原則;同時提高歐盟人權外交的正當性。

(三)歐盟人權對話

人權對話乃歐盟人權外交的一項重要政策工具,歐盟與四十個以上國家進行人權對話。歐盟人權對話的基本原則包括:

1. 歐盟承諾將加強人權及民主化之目標與對外政策進行整合。歐盟並將確保人權、民主及法治等議題被納入議程討論及國家策略文書中。

2. 歐盟得決定與特定國家展開人權對話,並維持該等對話所需之彈性。

3. 人權對話的目標是:

(1)在跨國論壇中,如聯合國,討論共同利益及促進人權合作。

(2)表達歐盟對特定國家人權的關心,並蒐集資訊及改善該國人權情況。

啟動與第三國的人權對話,由歐盟理事會決定,人權工作小組(COHOM)在決定過程扮演關鍵角色。這項決定需依據當事國人權報告進行評估,並考量許多因素,例如當事國政府對人權及公民社會的態度。評估結果為負面或/及歐盟決定不啟動人權對話,則考慮是否採取其他措施,例如與當事國政治對話中包括人權議題,另外延攬人權專家進入政治對話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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