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進步、社會交易型態的活絡與多元化,商事法於近年來修訂頻仍。本次改版主要針對公司法於民國一百七年八月之大幅修訂進行增補,並就商業登記、票據法、保險法之部分內容進行微幅修正。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公司法之修正重點包括:一、增加法人透明度方面:1.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評鑑,新增董監事及股東等資料申報義務。2.廢除無記名股票,避免無記名股票成為洗錢工具。二、友善新創環境方面:1.明定公司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真實反應公司的價值,也使股票發行價格更有彈性。2.新增多種特別股態樣,讓公司能有更靈活的股權設計,以利吸引投資。3.公司得自由選擇每季或每半年分紅,有利投資人及早收回投資,提高投資意願。三、企業經營彈性方面:1.公司可只設一董或二董,不強制設三董,減輕公司人事成本。2.刪除發起人持股一年限制,有利新創吸引投資。3.放寬「員工獎酬工具」發放對象,如庫藏股、員工酬勞及新股認購權的發放對象,可及於控制、從屬公司,有利集團企業留住人才。四、保障股東權益方面:1.降低有限公司出資轉讓及股東同意權門檻。2.增列股東會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事由,防止股東會突襲。3.增訂繼續持有三個月以上的過半股份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五、強化公司治理方面:1.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過半董事得自行召開,解決僵局。2.新增董事會「書面表決」機制。六、與國際接軌方面: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新增公司得以外文名稱進行登記。惟此次修正幅度極大且多數法條尚未訂施行日期,敬請讀者留意。
至於保險法之修正,除配合中華民國刑法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增訂「沒收」一章進行用語上統一。最主要之修正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刪除「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之文字用語,並以民法第十四條有關監護宣告之規定取代之;另以「失能」取代「殘廢」用語,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修訂十三版延續本書向來之風格,在編排上務求綱舉目張、提綱挈領,希冀讀者迅速瞭解我國商事法之理論與實務。
本書之成匯集多方戮力與協力,此次修訂有賴黃心怡博士以及三民書局編輯群之協助,特此致謝。本書雖已盡心斟酌,仍不免有謬誤之處,敬請見諒與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