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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成(第3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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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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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為了更好地幫助法官、律師、教師、學生及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系統全面地掌握合同法的規範體系,快速、有效地查找合同法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權威案例,法律出版社特邀清華大學法學院程嘯教授按合同法體例編寫了本書。本書自2016年6月出版至今深受廣大讀者歡迎,目前已經推出兩版。為使本書能夠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更好地滿足廣大讀者的需求,推出第三版。主要變化有:1.增加了《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合同的相關規定,並補充了近兩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新登的合同糾紛案例。2.結合當前編纂中的民法典合同編新增的有名合同的類型,增加了三類合同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作者簡介

程嘯,男,1976年出生,江西省都昌縣人。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黨委副書記,2017年度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青年學者,德國聯邦總理獎獲得者、洪堡學者。兼任雲南省委法律顧問、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掛職)、北京市法學會不動產法研究會副會長、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第二屆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法律委員會委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榮獲聯邦德國政府設立的“聯邦總理獎”,在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歐洲法研究所擔任訪問學者;2012年6月至9月,榮獲德國洪堡基金會的資助,在柏林自由大學法學院擔任訪問學者。先後出版《中國抵押權制度的理論與實踐》、《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物權法·擔保物權》、《保證合同研究》、《侵權行為法總論》、《不動產登記法研究》(第二版)、《侵權責任法》(第二版)、《擔保物權研究》等個人專著。其中,《不動產登記法研究》(第一版)先後榮獲北京市第十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著作類二等獎、第三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專著類二等獎;《侵權責任法》(第二版)先後榮獲北京市第十五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專著類二等獎、第四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專著類三等獎;《侵權行為法總論》一書先後榮獲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第四屆“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青年優秀研究成果獎”、清華大學優秀教材二等獎。與其他學者合著《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理解與適用》(第二版)、《民法學》(第五版)、《民法總論》(第二版)、《物權法》、《中國物權法教程》等。其中,《民法學》(第二版)一書榮獲2008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獎。先後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等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五十餘篇。在《人民日報》《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國土資源報》等報紙雜誌上發表文章數十篇。

目次

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第一章一般規定第1條立法目的第2條合同的定義與本法調整範圍第3條平等原則第4條合同自由原則第5條公平原則第6條誠實信用原則第7條守法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第8條合同的拘束力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第9條訂立的資格第10條合同的形式第11條書面形式的涵義第12條合同的條款第13條訂立合同的方式第14條要約第15條要約邀請第16條要約的生效第17條要約的撤回第18條要約的撤銷第19條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第20條要約的失效第21條承諾的涵義第22條承諾的方式第23條承諾的期限第24條承諾期限的起算第25條合同成立的時間第26條承諾的生效第27條承諾的撤回第28條新要約第29條遲到的承諾第30條承諾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第31條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第32條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時合同的成立時間第33條確認書第34條合同成立的地點第35條以合同書訂立合同時合同的成立地點第36條違反法定或約定形式時合同的成立第37條未簽字或蓋章時合同的成立第38條依國家計劃訂立合同第39條提供格式條款者的提醒與說明義務第40條無效的格式條款第41條格式條款的解釋第42條締約過失責任第43條不得洩露或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的義務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44條合同的生效第45條附條件的合同第46條附期限的合同第4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第48條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第49條表見代理第50條越權代表行為第51條無權處分第52條合同無效的情形第53條無效的免責條款第54條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第55條撤銷權的消滅第56條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第57條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第58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第59條惡意串通獲取財產的返還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0條合同履行的原則第61條合同內容的補充第62條約定不明時的履約規則第63條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第64條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5條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6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第67條先履行抗辯權第68條不安抗辯權第69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第70條債權人導致債務履行困難第71條提前履行債務第72條部分履行債務第73條債權人的代位權第74條債權人的撤銷權第75條撤銷權的存續期間第76條不影響合同義務履行的情形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77條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第78條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第79條債權的轉讓第80條債權轉讓的通知第81條從權利隨主債權轉移第82條債務人對受讓人的抗辯第83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的抵銷權第84條債務承擔第85條新債務人享有原債務人的抗辯第86條從債務隨主債務轉移第87條合同轉讓的相關手續第88條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第89條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的適用條款第90條當事人分立、合併與合同的權利義務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91條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第92條合同終止後的義務第93條合同的約定解除第94條合同的法定解除第95條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第96條解除合同的程序第97條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第98條結算和清理條款第99條法定抵銷第100條約定抵銷第101條可以提存的情形第102條提存後的通知第103條提存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與提存費用第104條提存物的領取及領取權的消滅期限第105條免除的效力第106條混同的效力第七章違約責任第107條違約形態與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第108條預期違約第109條金錢債務的履行第110條非金錢債務的履行不能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時的違約責任第112條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的賠償責任第113條違約損害賠償的可預見規則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第114條違約金與約定的違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第115條定金第116條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第117條不可抗力第118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的通知與證明第119條減損規則第120條雙方違約第121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違約第122條責任競合第八章其他規定第123條其他規定的適用第124條無名合同第125條合同解釋第126條涉外合同第127條合同監督機關第128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第129條特殊時效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第130條買賣合同的涵義第131條買賣合同的條款第132條出賣標的物的條件第133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第134條標的物所有權保留條款第135條出賣人的基本義務第136條有關單證和資料的交付第137條知識產權標的物買賣中知識產權歸屬第138條交付期間第139條未約定標的物交付期限或約定不明的處理第140條簡易交付第141條交付的地點第142條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規則第143條買受人導致交付遲延時的風險負擔第144條在途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第145條需要運輸的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第146條買受人不履行接收標的物義務時的風險負擔第147條未交付單證、資料與風險負擔第148條根本違約與風險負擔第149條風險負擔不影響違約責任第150條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第151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第152條中止支付價款的權利第153條物的瑕疵擔保第154條標的物的質量標準第155條質量不符合要求的違約責任第156條包裝方式第157條買受人的檢驗義務第158條檢驗期間與買受人的異議通知義務第159條買受人的基本義務第160條支付價款的地點第161條支付價款的時間第162條多交標的物的處理第163條標的物孳息的歸屬第164條解除合同與主物的關係第165條標的物為數物時的合同解除第166條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合同解除第167條分期付款買賣中的合同解除第168條憑樣品買賣第169條憑樣品買賣中樣品的隱蔽瑕疵第170條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間第171條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認可第172條招標投標買賣第173條拍賣第174條買賣合同准用於有償合同第175條互易合同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第176條供用電合同的涵義第177條主要條款第178條履行地第179條安全供電義務及違約責任第180條中斷供電的通知義務第181條因不可抗力斷電的搶修義務第182條用電人交付電費義務第183條安全用電義務第184條供用水、氣、熱力合同第十一章贈與合同第185條贈與合同的涵義第186條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第187條贈與的登記等手續第188條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第189條贈與人責任第190條附義務的贈與第191條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第192條贈與人的撤銷權第193條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第194條贈與財產的返還第195條贈與義務的免除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196條借款合同的涵義第197條借款合同的形式與內容第198條借款合同的擔保第199條借款人提供真實情況的義務第200條禁止預先從本金扣除利息第201條貸款人的賠償責任與借款人按約支付利息的義務第202條貸款人的檢查監督權第203條按約使用借款第204條利率的確定第205條按約支付利息的義務第206條返還借款的期限第207條逾期利息第208條提前償還借款的利息計算第209條借款的展期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第211條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息第十三章租賃合同第212條租賃合同的涵義第213條租賃合同的內容第214條租賃的期限第215條租賃合同的形式第216條出租人的義務第217條承租人的義務第218條按約與正當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第219條違反約定與不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第220條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第221條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維修的權利第222條租賃物的保管義務第223條租賃物的改善與增設第224條轉租第225條租賃物收益的歸屬第226條支付租金的期限第227條未支付、遲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租金的責任第228條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第229條買賣不破租賃第230條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第231條租賃物的毀損滅失第232條租期期限不明的處理第233條租賃物的瑕疵擔保第234條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權第235條租賃物的返還第236條續租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第237條融資租賃的涵義第238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與形式第239條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交付第240條承租人的索賠權第241條出租人不得變更買賣合同第242條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第243條租金的確定第244條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第245條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第246條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責任第247條租賃物的保管、使用、維修第248條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第249條租賃物價值的部分返還權第250條租賃期滿租賃物的歸屬第十五章承攬合同第251條承攬的涵義與種類第252條合同條款第253條承攬工作的完成第254條承攬人對輔助性工作的責任第255條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義務第256條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雙方的義務第257條承攬人的通知義務第258條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第259條定作人的協助義務第260條承攬人接受監督檢查的義務第261條工作成果的交付第262條質量不合約定的責任第263條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期限第264條承攬人的留置權第265條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第266條承攬人的保密義務第267條共同承攬第268條定作人的解除權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第269條建設工程合同的涵義與類型第270條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第271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第272條總包與分包第273條重大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第274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第275條施工合同的內容第276條建設工程監理第277條發包人檢查權第278條隱蔽工程的驗收第279條竣工驗收第280條勘察、設計人的責任第281條施工人的責任第282條承包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第283條發包人違約責任第284條發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第285條發包人原因致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的責任第286條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第287條適用承攬合同的規定第十七章運輸合同第一節一般規定第288條運輸合同的涵義第289條公共運輸承運人的強制締約義務第290條承運人的安全運輸義務第291條承運人按約定路線運輸的義務第292條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的義務第二節客運合同第293條合同的成立第294條持有效客票乘運義務第295條退票與變更第296條按約定限量攜帶行李義務第297條違禁品或危險物品的攜帶禁止第298條承運人告知重要事項義務第299條承運人按時與按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第300條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的法律後果第301條承運人的救助義務第302條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第303條旅客行李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第三節貨運合同第304條托運人告知承運人必要情況的義務第305條托運人提交文件義務第306條托運人的包裝義務第307條托運人運送危險貨物的義務第308條托運人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第309條承運人的通知義務及收貨人的提貨義務第310條收貨人檢驗貨物的義務第311條承運人的賠償責任第312條確定貨損額的方法第313條貨物聯運中承運人的責任第314條貨物的滅失與運費的處理第315條承運人的留置權第316條貨物的提存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第317條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權利義務第318條多式聯運的責任承擔第319條聯運單據的轉讓第320條托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第321條賠償責任適用法律的規定第十八章技術合同第一節一般規定第322條技術合同的涵義第323條訂立技術合同的原則第324條技術合同的內容第325條技術合同價款等的支付方式第326條職務技術成果的財產權歸屬第327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財產權歸屬第328條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的署名權等權利第329條技術合同的無效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第330條技術開發合同的涵義與類型第331條委託開發合同中委託人的義務第332條委託開發合同中研究開發人的義務第333條委託開發合同中委託人的違約責任第334條委託開發合同中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第335條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的義務第336條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第337條技術開發合同的解除第338條技術開發合同的風險責任第339條委託開發合同中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第340條合作開發合同中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第341條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轉讓與利益分配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第342條技術轉讓合同的類型與形式第343條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第344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間第345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的義務第346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受讓人的義務第347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讓與人的義務第348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受讓人的義務第349條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的義務第350條技術轉讓合同受讓人的保密義務第351條讓與人的違約責任第352條受讓人的違約責任第353條因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而侵害他人的賠償責任第354條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第355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的法律適用第四節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第356條技術諮詢合同與技術服務合同的涵義第357條技術諮詢合同委託人的義務第358條技術諮詢合同受託人的義務第359條技術諮詢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第360條技術服務合同委託人的義務第361條技術服務合同受託人的義務第362條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第363條新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第364條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的法律適用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365條保管合同的涵義第366條保管費的支付第367條保管合同的成立第368條給付保管憑證第369條妥善保管保管物的義務第370條寄存人的告知義務第371條保管人親自保管的義務第372條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義務第373條保管人的危險通知義務第374條保管人對保管物毀損滅失的責任第375條寄存人寄存貴重物品的聲明義務第376條保管物的領取第377條保管物的返還第378條保管貨幣的返還第379條保管費的支付期限第380條保管人的留置權第二十章倉儲合同第381條倉儲合同的定義第382條倉儲合同的生效第383條危險物品與易變質物品的儲存第384條倉儲物的驗收第385條保管人給付倉單的義務第386條倉單的記載事項第387條倉單的背書及效力第388條檢查倉儲物第389條保管人的通知義務第390條保管人的催告義務與緊急處置權第391條倉儲物的提取第392條提取倉儲物的義務第393條保管人的催告權及提存權第394條保管人的違約責任第395條倉儲合同的法律適用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第396條委託合同的涵義第397條特別委託與概括委託第398條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的預付與償還第399條受託人服從指示的義務第400條親自處理委託事務及轉委託第401條受託人的報告義務第402條隱名代理第403條委託人的介入權與第三人的選擇權第404條受託人交付財產的義務第405條委託人支付報酬的義務第406條受託人的賠償責任第407條委託人的賠償責任第408條重複委託第409條共同受託人的連帶責任第410條任意解除權第411條委託合同的終止第412條特殊情形中受託人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第413條受託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等採取必要措施的義務第二十二章行紀合同第414條行紀合同的涵義第415條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的負擔第416條行紀人保管委託物的義務第417條行紀人處分委託物的權利第418條行紀人處理交易價格的規則第419條行紀人的介入權第420條行紀人的提存權第421條行紀人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第422條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第423條對委託合同的適用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第424條居間合同的涵義第425條居間人的報告義務第426條居間人的報酬第427條居間人的居間費用附則第428條生效日期及廢止條款附錄一保證合同附錄二物業服務合同附錄三合夥合同附錄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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