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典分則編共有36章之犯罪規定,大體上得將其分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以及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因體系甚為龐雜,犯罪類型眾多,本書爰將其分為上、下二卷分別加以論述。「上卷」係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範圍,除侵害有關人格專屬法益之犯罪外,並兼及有關財產非專屬法益之犯罪。書中有諸多論點雖係摘取自拙著《體系刑法各論》第1、2卷之精華,但仍加以大幅度改寫,並增加不少司法實務及個人之最新見解。「下卷」則以侵害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對象,除參酌舊著《刑法各論(上)》之部分見解外,無論深度及廣度,均與舊著有相當大之差異,希能有助於讀者之參酌與理解。
甘 添 貴
刑罰法規,不僅為行為規範,且為裁判規範,自需隨時代與環境之不停遞嬗,而與時俱進。近年來,屬於基本法之刑法典,亦時有更易。其中較為引人注目者,如刪除業務過失之規定,誠所謂牽一髮而動全身,刑法法條以及論述上有關業務過失之相關規定及詮釋,自需隨之刪除與修正。再如,酒醉肇事之慘劇,幾乎無日無之,國民對於酒駕惡行,在法感上已達零容忍之地步,因而增加酒駕累犯加重處罰之規定。他如,總則對於沒收已將其定位為有別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之獨立法律效果,不僅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且犯罪所得之客體亦及於財產上之利益及其孳息,甚而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物或利得,亦得沒收。因而,分則相關規定,如圖利罪等,亦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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