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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制史簡明教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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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制史簡明教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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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外國法制史簡明教程》是江西開放大學法學專業教學團隊成員針對高等學校及高等成人院校法學專業本科、專科學生而編寫的實用性教材,是“高等學校法學專業選修課程教材”之一,也是江西開放大學法學專業的必修課程教材。
《外國法制史簡明教程》涵蓋了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臘法、羅馬法、日耳曼法、英國法、美國法、法國法、德國法、日本法及歐洲聯盟法等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體系,對上述法律體系的歷史演變、主要法律內容、基本特徵及歷史地位做了系統的闡述,吸收了學界新學術成果,適合法學專業外國法制史課程的教學,同時可供參加自學考試及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者學習。

《外國法制史簡明教程》是江西開放大學法學專業教學團隊成員針對高等學校及高等成人院校法學專業本科、專科學生而編寫的實用性教材,是“高等學校法學專業選修課程教材”之一,也是江西開放大學法學專業的必修課程教材。
本書涵蓋了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臘法、羅馬法、日耳曼法、英國法、美國法、法國法、德國法、日本法及歐洲聯盟法等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體系,對上述法律體系的歷史演變、主要法律內容、基本特徵及歷史地位做了系統的闡述,吸收了學界最新學術成果,適合法學專業外國法制史課程的教學,同時可供參加自學考試及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者學習。
本書由楊馨德任主編,趙晗旭、劉旗任副主編,全書由主編、副主編審閱、修改,各參編老師協助主編、副主編校稿。具體分工如下:
楊馨德:緒論第一部分、第八章
趙晗旭:緒論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一節
劉旗:第六章第三至第九節、第七章
謝潔茹:第一章、第二章
陳松:第六章第一、二節
李庭楊:第五章
江帆:第四章第二至第六節
潘瑋:第三章、第九章
我們在本書的撰寫中參考了大量的學術界同仁的研究成果,對此本書編者表示真誠的感謝!
由於時間倉促加之水平有限,書中難免有疏漏、錯誤之處,敬請讀者和專家指正。

目次

前言
緒論

第一章 古代法概述
第一節 楔形文字法
第二節 古印度法
第三節 古希臘法
本章習題

第二章 羅馬法
第一節 羅馬法簡介
第二節 羅馬法的產生和《十二銅表法》的制定
第三節 羅馬法的發展
第四節 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
第五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第六節 羅馬法的特點及對後世法律制度的影響
第七節 羅馬法的歷史地位
本章習題

第三章 日耳曼法
第一節 日耳曼法概述
第二節 日耳曼法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日耳曼法的特點及其歷史地位
本章習題

第四章 英國法
第一節 英國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憲法和行政法
第三節 民商法
第四節 刑法
第五節 司法制度
第六節 普通法系
本章習題

第五章 美國法
第一節 美國法的形成與發展
第二節 美國法律制度的結構和淵源
第三節 憲法和行政法
第四節 民商法
第五節 經濟和勞動立法
第六節 刑法
第七節 司法制度
第八節 美國法的歷史地位
本章習題

第六章 法國法
第一節 封建時期的法國法
第二節 近代以後法國法的發展
第三節 憲法
第四節 行政法
第五節 民商法
第六節 經濟和社會立法
第七節 刑法
第八節 訴訟法
第九節 法國法的歷史地位
本章習題
……
第七章 德國法
第八章 日本法
第九章 歐洲聯盟法

書摘/試閱

(一)地產權
英國的地產權是封建保有制的產物,與大陸法系的所有權概念有很大區別。大陸法系的土地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土地的排他性權利,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全部權能。而英國法的地產權不具備絕對性和排他性,既可能一物多權,也可能根據時間與權能自由分割。
諾曼征服後,英王是全國土地的唯一所有人,以保有權形式將土地分配給貴族,貴族又逐級分封直至最終使用土地的佃戶,這種保有權的分封並不是授予土地所有權,英王作為唯一的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所有人持有土地的條件及轉讓做出規定,且保有人持有土地,必須承擔服勞役或繳納賦稅的義務。
在1925年以前,根據土地的地產權占有的時間是現在還是將來,分為占有地產權和將來地產權,兩種地產權現在都可以轉讓;根據地產權是否歸還給地產授予人,分為復歸地產權和殘留地產權;根據是否有占有期限,分為完全擁有的地產權和租借地產權。
完全擁有的地產權沒有占有期限,分為三類:一是限嗣地產權,1285年第2號《威斯敏斯特條例》(《限嗣繼承條例>)規定,原佃戶死後,地產可由其直系後裔繼承,而不必交還原領主或其繼承人。在授予土地時,領主還可以對原佃戶的繼承人再提出特別限制,如必須為其男性後裔或女性後裔等。如無適當繼承人,領主可收回土地。二是不限嗣地產權,1290年第3號《威斯敏斯特條例》(《買賣法>)規定,在繼續履行義務的條件下,自由租佃地產可以被自由轉讓或繼承。三是終身地產權,該地產權以占有人的生命為限,不得繼承或轉讓,占有人死後歸還授予人或交給擁有殘留地產權的第三人。
租借地產權,地主和租戶通過契約形式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租戶對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英國租借地被認為是動產,因租借地產生的糾紛適用動產訴訟程序。
為適應資本主義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英國於1925年頒布了六項財產法:《土地授予法》《信托法》《財產法》《土地登記法》《土地特殊權益法》和《遺產管理法》,廢除了部分封建地產制度,地產權被分為自主保有地產權和租賃保有地產權兩種,形成了現代英國地產權制度的框架。自主保有權為權利人永久所有,與土地所有權區別不大,地產所有權人和租賃人只需繳納稅款或租金。此外,還規定了土地轉讓制度,極大簡化了土地轉讓手續,並由專門的政府部門對土地的使用和轉讓進行監督和管理,進一步促進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二)信托制度
信托制度是英國法對世界最重要的貢獻之一,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受益制.是衡平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展起來的,其具有相對獨立性。
1.受益制
在封建社會的英國,土地的使用和轉讓有很多限制,13-14世紀,隨著手工業和工商業的發展,產生了資產階級新貴族,他們希望擺脫土地占有帶來的沉重的封建義務,獲取自由轉移土地的權利,因而產生了受益制。受益制即用益權制,土地占有人將地產交受托人代管,受托人享有對地產的使用、收益權,並將地產的收益交給土地占有人指定的受益人。這種受益制度違反普通法對封建地產的保護原則,使受益人的權利得不到普通法的保護。
受益制度的形成和衡平法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係,13-14世紀受益制剛剛出現時,普通法上並沒有相應的令狀,當事人無法在普通法院就受益制相關糾紛提起訴訟,因此只能訴諸教會法院。但亨利三世(1216-1272年)很快下令禁止教會法院管轄涉及土地糾紛的案件,受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便轉而向大法官申請處理。直到15世紀下半葉,衡平法官審判受益制案件,最終形成確定的受益制衡平規則。
受益制分為消極受益制和積極受益制:消極受益制,是指受托人對於受托的地產不承擔經營管理的積極責任,僅按受益人指示處理財產,設立受益制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地產的封建義務和法律制裁;積極受益制,是指受托人對於受托的地產承擔積極的經營管理責任,直接收取土地的租金和孳息,並將土地的收益轉交受益人。作為基於維護新興資本主義貴族利益而產生的制度,普遍設立受益制使得國王和封建領主們的封建捐稅收入銳減,因此英王不斷出臺政策限制受益制的發展。1529年,亨利八世下令強制登記所有交給受托人經管的地產,1535年,又強使國會通過了《受益制條例》,取消消極受益制,迫使經管地產的受托人承擔法定地產的封建義務;而積極受益制則逐漸發展為信托制。
2.信托制
信托制,是指信托人將其一定的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管理,而由第三人即受益人享受收益的制度,以當事人的信用為基礎,因此稱為信托。對於財產所有人來說,通過信托制處理財產具有很大的靈活性,非常符合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需求,因此資產階級革命後受益制得到了極大的發展,成為信托制,並由個人逐漸發展成信托公司,到現代,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財產進行投資活動越來越普遍,在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大。
根據設立方法的不同,信托可分為明示信托、推定信托和強制信托;根據設立目的的不同,可分為為特定人的經濟利益而設立和為社會福利而設立。無論何種類型的信托,均包含以下要素:
第一,財產委托人即財產的所有人,任何對財產有所有權的人都可以對其財產設立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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