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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世基層治理及制度變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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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世基層治理及制度變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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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在傳統中國國家治理體系的發展變遷中,基層治理為什麼占有重要地位?哪些群體在其中起著重要作用?哪些制度左右著社會資源的控制和動員?著名經濟史學家龍登高教授及學術團隊立足原始檔案、契約文書,重新審視近世中國基層社會治理的發展脈絡,考察宗族治理與商業經營、小微公共品供給、公共工程管理、新式教育體系的互動,細致展示了土地產權制度的流轉、民間組織對基層的間接治理、士紳群體參與基層公共事務的全貌,讓我們對屢受誤讀的農民與商人群體有了全新的認識,重塑了我們對中國從傳統走向近現代的認知。

作者簡介

龍登高

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重大專項首席專家。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長聘教授,第十八屆孫冶方經濟科學獎得主,主要從事經濟史、制度經濟學、國際華商等研究。代表作有《中國傳統地權制度及其變遷》、《中國土地制度史(卷一):地權制度與基層秩序》、《市場中國兩千年》、《跨越市場的障礙:海外華商在國家、制度與文化之間》、Chinese Civil Society and Spontaneous OrderNative Tradition and Overseas Development等。

陳月圓

北京師範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講師,博士畢業於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研究方向為經濟史與制度經濟學,在《中國社會科學》《經濟學(季刊)》《社會》《中國經濟史研究》等期刊發表多篇論文。

黃一彪

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經濟史與區域社會史,在《史林》《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等期刊發表論文若干篇。

名人推薦

“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清華大學教授龍登高權威論著!第十八屆孫冶方經濟科學獎得主,曾任哈佛燕京學者、劍橋桑坦德學者、耶魯大學訪問教授。聽龍老師深入淺出梳理基層治理的制度基因。

北京大學人文講席教授、中國經濟史著名學者李伯重,香港大學香港人文社會研究所所長陳志武聯袂推薦

宏觀治理框架與微觀經營案例一書全掌握,國家與民間雙重視角兼備!有基層自治與國家能力的大格局,也有民間善會義倉供應的微觀察。海河工程局如何獲得疏浚權利?徽商吳熾甫的茶葉鋪面如何經營?均可找到詳細答案。

24張民間契約文書高清圖片首次披露!近距離賞析從嘉靖二年到宣統元年的田契、山契、分家書,在一手檔案資料中,洞悉民間智能與韌性,揭秘來自基層的最廣泛的經濟活力。

在這裡窺見傳統中國民間的自發性和創造力!重新認識農民與商人群體,重塑對中國從傳統走向近現代的認知。

是什麼決定了今天中國的治理格局?從蕭公權的《中國鄉村》到費孝通的《鄉土中國》,從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到張仲禮的《中國紳士》,前人們的研究似乎在告訴我們,想了解中國之社會結構與治理,需從基層社會入手。治國安邦,重在基層。民間社會的治理模式在不斷細化與更新,基層秩序與國家制度在經緯交織中的彈性對接,又塑造了傳統中國的國家能力。在這裡,你會讀懂士紳、宗族,這個特殊的階層所率領的民間組織,成為近世中國基層治理得以維系的中堅力量。

目次

上編 基層秩序與制度體系

上編 基層秩序與制度體系

第一章 傳統士紳與基層治理 / 3

第二章 民間組織與基層秩序 / 28

第三章 地權制度、觀念與民間經濟 / 55

第四章 基層自治與國家能力 / 80

下編 民間主體的治理機制

第五章 傳統宗族治理與茶商經營 / 99

第六章 小微公共品與民間供給機制 / 129

第七章 公共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生成與演進 / 157

第八章 民間公產轉型與新式教育體系/ 187

代結語 草根經濟與民間秩序/ 221

附編

附一 公共事業的制度創新/ 245

附二 公共品供給的微觀主體及其比較/ 282

附三 清華大學藏契約文書圖片選錄 / 313

書摘/試閱

官民之間:士紳作為一種制度安排

明清時期科舉制度成為重要的社會流動機制,各階層有一個明確的社會上升通道,作為其中一個重要階層,士紳在這個社會流動機制中受到有效的約束與激勵。士紳是官與民之間連接政府與基層的中介力量,在“官不下縣”的模式下實現政府權力向各基層的滲透。士紳階層本身又是普通百姓向官僚體系晉升的階梯,配合科舉制度、文官制度和民間組織推動社會流動。在公共品供給過程中,這一制度性因素起到了基礎性的作用。

一、科舉制度與階層流動

科舉制度作為社會階層流動渠道的作用在不斷完善。如圖1-1所示,整體上看,根據社會地位的不同,傳統中國社會大致可以粗略劃分為普通百姓、士紳、官員三個階層,且不同階層之間具有流動性。科舉考試最大的特徵在於其開放性與公平性,幾乎所有社會背景的男性均可參加,同時考試程序嚴格,封名、謄錄等制度設計使錄取與否主要取決於應試者的水平高低,作弊等行為則會受到嚴懲。[1]科舉制度使得普通平民子弟可以通過逐級考試躋身仕途,而官僚、地主家庭的後代倘若無法取得功名,就會逐漸喪失權勢,甚至淪入社會下層,這種競爭機制塑造了宋代以後整個社會階層垂直流動的局面。[2]

圖1-1 士紳、科舉與社會階層流動

注:士紳指的是所謂“正途”出身的文武生員。這裡採用的士紳與官員人數系對太平天國戰爭之前的常規估算。具體數據來源於張仲禮:《中國紳士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91頁、第95頁。

正是在這樣的社會流動結構中,士紳階層成為社會的穩定器與平衡器。一方面,士紳階層為官僚體系提供了後備力量,保證了官員結構與政治勢力的平衡,同時也為官員退出官場提供了退路,使得“紳出為官,官退為紳”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士紳是上層社會和基層社會結構的中介,以高於普通百姓的社會地位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參與者和領導力量,正式的權力機構如欲深入基層,也不得不依賴士紳階層。[3]

就士紳階層的數量而言,太平天國運動之前,全國擁有生員及以上功名者約有109.5萬人。相較於當時的人口數量,士紳的人口占比極低,大部分省份的比例在1%—2%,其中正途出身的士紳占比更低,占比最高的云南省也僅有0.63%。即使成為生員,如果想要進一步成為舉人,則需要通過錄取概率大約5%的鄉試;[4]若還想再進一步成為進士,則需要通過錄取概率低於6.3%的會試。[5]

士紳最理想的出路是成為官員。但是即使成為進士,也要面臨激烈的競爭。根據清朝官制,全國大約有20000名文官和7000名武官,在職的官吏階層數量非常少,而正途出身的文武生員存量則約有74萬人。總體上看,成為官員的士紳所占比例也非常低,但科舉的杠桿效應仍非常強大。

在擔任官員之外,士紳還可通過擔任幕僚發揮所長。擁有舉人及以下功名的中低級士紳雖難以成為正式官員,但可以成為府縣官員甚至督撫的幕僚、師爺。清代士人遊幕期間的功名狀況以中等士人(舉人25%,貢生12.5%)與低層士人(諸生23.7%,監生4%)為主,但也有16%的進士,他們通常在候補期間選擇成為幕僚。遊幕既是士紳的一種“就業渠道”,也可成為士紳在科舉制度之外的晉升渠道。在對清代591例幕僚入仕或升遷事例的調查中,經科舉正途銓選者311例,占52.6%;有遊幕經歷者236例,占39.9%,其中借助遊幕經歷升遷為督撫、布政使、按察使者達197人次。[6]“由幕而官”的典型當屬左宗棠,左宗棠中舉之後屢試不能中進士,後來成為知名幕僚,進而成為中興名臣,超越了他曾經輔佐的督撫。

二、士紳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在傳統中國,士紳身份往往意味著擁有超越平民的社會地位與經濟特權。士紳的社會地位遠高於普通民眾,是一個享有一定特權的階層。士紳一般被認為可以與地方官平起平坐,也可以自由見官,而百姓則不能隨意見官。普通百姓有犯罪嫌疑時被刑訊逼供或處以刑罰是常見情形,但士紳不會受到刑罰,如果罪行很重而必須懲治,則需要首先革去其士紳身份,然後再行處置。倘若士紳與普通民眾發生衝突,士紳也是優先受到保護的一方,涉事士紳甚至不需要到庭審現場,只需派出其仆人即可。此外,士紳優越的社會地位還體現在其他方面,如稱呼、服飾、官方典禮、家族祭祀等。就享有的經濟特權來說,士紳不需要服徭役,這等體力勞動類的徭役均由普通百姓承擔。士紳還享受丁稅的優免。更為重要的是,在常有額外捐稅的情況下,士紳往往能夠利用他們的特權地位免交苛捐雜稅。

通過科舉考試獲得的士紳身份雖不能繼承——品官不是世襲的,也不是終身制的——他們的聲望和特權卻可由家人分享,並為家族帶來榮耀。父親會隨著兒子獲得功名而提升社會地位,士紳尊稱“同年”的父親為“年伯”,士紳的父親通過其子向州縣官施加影響也不無可能。士紳的家人、親屬雖不會獲得士紳身份,卻能借助士紳的地位獲得影響力,甚至士紳的仆人也可能利用主家的影響力從事非法活動。

即便如此,在科舉制有效運轉的情況下,地方政府仍可以有效約束士紳的行為。比如,地方政府會對生員的品行進行監督與評估,如果發現其有違法之事,則可以剝奪其身份。[7]一般而言,這項職責由負責地方學校、科舉的學官行使,更具體地說,各地學官因其主管科舉事宜而具有管控普通士紳的權力。士紳所享有的種種特權隨著其功名地位的上升而增加,但在階層上升的過程中,每一步的競爭都非常激烈。因此,士紳總是力圖避免會影響其名聲的行為,並通過各種方式提升名聲,以盡可能保住現有的身份與特權,取得向上晉升的機會。

士紳所享有的社會地位與經濟特權與其在科舉體系中所獲得的功名層次密切相關。作為最低級的士紳,生員就其個人而言很難說能對州縣官產生多大的影響。而舉人屬於上層士紳,有做官的資格,社會地位實現了躍升,這正是“範進中舉”發生的背景。士紳如果具有正式的官員身份,則可以稱之為“官紳”,他們在士紳群體中地位最高,居於社會階層金字塔的頂部,影響力更大。這一點在不同層次士紳與州縣官交往時的不同稱呼中得到了體現。

地方政府通過褒獎士紳,鼓勵士紳服務地方,在地方公共事務中發揮作用,如對積極向基層社會供給公共品的士紳給予增加記錄、九品頂戴等不同程度的表彰。地方政府的表彰不僅有利於士紳提升功名,也有助於其子孫讀書應試,從而建立監督、管理士紳的激勵機制。士紳也因此通過扮演政府和基層社會的協調者、基層公共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等角色,獲得了“德隆望重,為民表率”的正面形象。較高的社會地位及其與官僚體系的連接,使士紳階層在民間與基層社會具有一定的聲望和動員力,從而在公共品供給、民間組織與基層社會秩序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光緒三十一年(1905)科舉制廢除後,這種針對士紳群體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頓時缺失,士紳的行為也隨之改變,攫取利益而非服務地方以求晉升成了眾多士紳可能采取的選擇,地方治理惡化,部分士紳也惡化為土豪劣紳,其行為激起民眾反抗。[8]國共合作時期,兩黨推出打倒“土豪劣紳”的政治口號。國民政府於1928年頒布《懲治土豪劣紳條例》[9],將士紳視為改善地方公益事業的最大障礙,共產黨更在根據地全面實施針對地方士紳的改造工作。可見在民國時期,各股政治勢力均認為士紳在基層社會起到的是負面作用。

[1] 參見Chen, T., Kung, J. K. S. & Ma, C.,“Long Live Keju! The Persistent Effects of China’s Civil Examination System”, The Economic Journal, volume130(oct.2020): 2030-2064。

[2] 參見何忠禮:《貧富無定勢:宋代科舉制度下的社會流動》,《學術月刊》2012年第1期。

[3] 參見王先明:《中國近代紳士階層的社會流動》,《歷史研究》1993年第2期。

[4] 參見Yu Hao, Zheng-Cheng Liu, Xi Weng, and Li-an Zhou, “The Making of Bad Gentry: The Abolition of Keju, Local Governance and Anti-elite Protests, 1902-1911”,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82.3(2022):625-661。

[5] 參見Jiang, Q., & Kung, J. K. S., “Social Mobil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Reconsidering the ‘Ladder of Success’ Hypothesis”, Modern China, 47(5), 2021:628-661。

[6] 參見尚小明:《清代士人遊幕表》,中華書局,2005年。

[7] 參見Hsiao, Kung-Chuan, 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7。

[8] 參見Yu Hao, Zheng-Cheng Liu, Xi Weng, and Li-an Zhou, “The Making of Bad Gentry: The Abolition of Keju, Local Governance and Anti-elite Protests, 1902–1911”,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82.3(2022): 625-661。

[9] 參見屈武編:《國民黨政府政治制度檔案史料選編》(下),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608—6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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