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第五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
ISBN13:9787301106983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高銘暄; 馬克昌
出版日:2011/08/15
裝訂:平裝
規格:26cm*19cm (高/寬)
版次:5
人民幣定價:59 元
定價
:NT$ 354 元絕版無法訂購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刑法學(第5版)》為教育部組織的面向21世紀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之一,供高等學校法學本科使用。刑法學是高等學校法學教育中一門重要的主干課程。《刑法學(第5版)》努力按照高等教育法學專業主干課程教材的要求,正確地闡述我國刑法學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并注重內容的科學性、系統性、相對穩定性和時代特色。特別是為了適應國家改革開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本教材十分注意闡述研究我國新刑法典頒行以來刑事法治的新進展和刑法理論研究的新成果,以提高教材的學術水平和應用價值。
本教材除緒言外,分為上下兩編:上編為刑法總論,系統而較為深入地論述了刑法通論、犯罪總論、刑罰總論方面的刑法基本原理與刑法總則規范;下編為刑法各論,在論述刑法各論宏觀問題的基礎上,逐章論述了我國現行刑法典分則規定的十類犯罪之共性問題和每種犯罪的罪刑規范及理論問題,對具體犯罪的論述根據理論與實務的需要有詳有略、重點分明。
本教材除緒言外,分為上下兩編:上編為刑法總論,系統而較為深入地論述了刑法通論、犯罪總論、刑罰總論方面的刑法基本原理與刑法總則規范;下編為刑法各論,在論述刑法各論宏觀問題的基礎上,逐章論述了我國現行刑法典分則規定的十類犯罪之共性問題和每種犯罪的罪刑規范及理論問題,對具體犯罪的論述根據理論與實務的需要有詳有略、重點分明。
作者簡介
馬克昌,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主要代表性著作為:《比較刑法原理》、《犯罪通論》(主編)、《刑罰通論》(主編)等。高銘暄: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特聘顧問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榮譽教授,國際刑法學協會副主席暨中國分會主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法學評議組第一、二、三、四屆成員暨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暨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法學會名譽會長,曾被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授予“杰出中年專家”稱號。
名人/編輯推薦
《刑法學(第5版)》注意全面準確反映近年來我國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釋的發展變化,注意反映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和情況,注意研究和合理吸納刑法理論研究的新進展、新成果,同時仍特別注意貫徹了刑法教科書所應有的體系結構完整、理論知識穩定成熟、觀點顯明、層次清晰、論述簡潔等基本要求,也注意糾正了原版本在技術規范方面的問題,從而力求提高教材的學術水平和應用價值。
本教材第五版在修訂程序上,由主編和執行主編擬訂修訂原則和要求,然後由各位作者結合本教材第四版于2010年1月出版以來國家立法機關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司法機關發布的刑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本教材第四版進行了修訂,最後由主編和執行主編統改定稿。
本教材第五版在修訂程序上,由主編和執行主編擬訂修訂原則和要求,然後由各位作者結合本教材第四版于2010年1月出版以來國家立法機關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司法機關發布的刑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本教材第四版進行了修訂,最後由主編和執行主編統改定稿。
目次
緒言
上編 刑法總論
第一章 刑法概說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和性質
第二節 刑法的創制和完善
第三節 刑法的根據和任務
第四節 刑法的體系和解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
第三節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第四節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圍
第一節 刑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節 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
第一節 犯罪概念
第二節 犯罪構成
第五章 犯罪客體
第一節 犯罪客體概述
第二節 犯罪客體的分類
第三節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觀方面
第一節 犯罪客觀方面概述
第二節 危害行為
第三節 危害結果
第四節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第五節 犯罪的其他客觀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體
第一節 犯罪主體概述
第二節 刑事責任能力
第三節 與刑事責任能力有關的因素
第四節 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
第五節 單位犯罪
第八章 犯罪主觀方面
第一節 犯罪主觀方面概述
第二節 犯罪故意
第三節 犯罪過失
第四節 與罪過相關的幾個特殊問題
第五節 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
第六節 認識錯誤
第九章 正當行為
第一節 正當行為概述
第二節 正當防衛
第三節 緊急避險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第一節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概述
第二節 犯罪既遂形態
第三節 犯罪預備形態
第四節 犯罪未遂形態
第五節 犯罪中止形態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節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節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罪數形態
第一節 罪數判斷標準
第二節 一罪的類型
第三節 數罪的類型
第十三章 刑事責任
第一節 刑事責任概述
第二節 刑事責任的根據
第三節 刑事責任的發展階段和解決方式
第十四章 刑罰概說
第一節 刑罰的概念
第二節 刑罰的功能
第三節 刑罰的目的
第十五章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
第一節 刑罰的體系
第二節 主刑
第三節 附加刑
第四節 非刑罰處理方法
第十六章 刑罰的裁量
第一節 刑罰裁量概述
第二節 刑罰裁量原則
第三節 刑罰裁量情節
第十七章 刑罰裁量制度
第一節 累犯
第二節 自首與立功
第三節 數罪并罰
第四節 緩刑
第十八章 刑罰執行制度
第一節 減刑
第二節 假釋
第十九章 刑罰的消滅
第一節 刑罰消滅概述
第二節 時效
第三節 赦免
下編 刑法各論
第二十章 刑法各論概述
第一節 刑法各論與刑法總論的關系
第二節 刑法分則的體系
第三節 具體犯罪條文的構成
第二十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分述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二十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三節 走私罪
第四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七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八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九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
第二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分述
第二十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 侵犯財產罪概述
第二節 侵犯財產罪分述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司法罪
第四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五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七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八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九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十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一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分述
第二十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 貪污賄賂罪概述
第二節 貪污賄賂罪分述
第二十九章 瀆職罪
第一節 瀆職罪概述
第二節 瀆職罪分述
第三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 軍人違反職責罪概述
第二節 軍入違反職責罪分述
後記
上編 刑法總論
第一章 刑法概說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和性質
第二節 刑法的創制和完善
第三節 刑法的根據和任務
第四節 刑法的體系和解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
第三節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第四節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圍
第一節 刑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節 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
第一節 犯罪概念
第二節 犯罪構成
第五章 犯罪客體
第一節 犯罪客體概述
第二節 犯罪客體的分類
第三節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觀方面
第一節 犯罪客觀方面概述
第二節 危害行為
第三節 危害結果
第四節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第五節 犯罪的其他客觀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體
第一節 犯罪主體概述
第二節 刑事責任能力
第三節 與刑事責任能力有關的因素
第四節 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
第五節 單位犯罪
第八章 犯罪主觀方面
第一節 犯罪主觀方面概述
第二節 犯罪故意
第三節 犯罪過失
第四節 與罪過相關的幾個特殊問題
第五節 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
第六節 認識錯誤
第九章 正當行為
第一節 正當行為概述
第二節 正當防衛
第三節 緊急避險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第一節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概述
第二節 犯罪既遂形態
第三節 犯罪預備形態
第四節 犯罪未遂形態
第五節 犯罪中止形態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節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節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罪數形態
第一節 罪數判斷標準
第二節 一罪的類型
第三節 數罪的類型
第十三章 刑事責任
第一節 刑事責任概述
第二節 刑事責任的根據
第三節 刑事責任的發展階段和解決方式
第十四章 刑罰概說
第一節 刑罰的概念
第二節 刑罰的功能
第三節 刑罰的目的
第十五章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
第一節 刑罰的體系
第二節 主刑
第三節 附加刑
第四節 非刑罰處理方法
第十六章 刑罰的裁量
第一節 刑罰裁量概述
第二節 刑罰裁量原則
第三節 刑罰裁量情節
第十七章 刑罰裁量制度
第一節 累犯
第二節 自首與立功
第三節 數罪并罰
第四節 緩刑
第十八章 刑罰執行制度
第一節 減刑
第二節 假釋
第十九章 刑罰的消滅
第一節 刑罰消滅概述
第二節 時效
第三節 赦免
下編 刑法各論
第二十章 刑法各論概述
第一節 刑法各論與刑法總論的關系
第二節 刑法分則的體系
第三節 具體犯罪條文的構成
第二十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分述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二十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三節 走私罪
第四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七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八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九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
第二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分述
第二十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 侵犯財產罪概述
第二節 侵犯財產罪分述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司法罪
第四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五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七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八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九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十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一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分述
第二十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 貪污賄賂罪概述
第二節 貪污賄賂罪分述
第二十九章 瀆職罪
第一節 瀆職罪概述
第二節 瀆職罪分述
第三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 軍人違反職責罪概述
第二節 軍入違反職責罪分述
後記
書摘/試閱
關于刑法中的危害結果,刑法理論上存在著不盡一致的論述。有的認為,危害結果作為危害行為對客體的損害,是構成任何犯罪在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之一,它既包括客觀上已經造成的危害結果,也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有的則認為,危害結果僅僅是危害行為已經造成的實際損害。還有的認為,有些一經實施行為即構成完整犯罪(如侮辱罪、誹謗罪等)的情況,沒有危害結果或者說沒有物質性危害結果;有些犯罪形態,如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這些未完成形態,也沒有危害結果。這樣就產生了一些問題,諸如:到底結果是不是犯罪構成必備的要件,如果危害結果與犯罪客體密不可分,伴隨犯罪行為同時產生,那么它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在認定犯罪時還有無實際的和獨立的意義?侮辱罪等到底有無危害結果?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形態不具備的是什么危害結果?刑法因果關系里研究的是什么性質的結果?等等。
我們認為,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和有關的刑法原理,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結果,可以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所謂廣義的危害結果,是指由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所引起的一切對社會的損害事實,它包括危害行為的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和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例如,甲詐騙了乙的大量錢財,乙因而憤然自殺身亡。這里甲的詐騙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即廣義的危害結果,就包括了財物損失這個結果和被害人自殺這個結果,這兩種危害結果都與行為的危害程度有關.因而在處理案件時都應加以考慮。所謂狹義的危害結果,是指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通常也就是對直接客體所造成的損害事實。狹義的危害結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據之一。例如在上例中,行為人詐騙了錢財,造成了被害人自殺,認定其為詐騙罪的既遂,只能以所發生的狹義危害結果即財物損失為根據,而被害人的自殺後果只是在量刑時考慮的情節。因此,研究刑法上的危害結果,首先要把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狹義的危害結果與廣義的危害結果區別開來。
其次,從司法實踐中定罪的實際需要出發,在狹義的危害結果中,應當進一步把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危害結果,同無形的、不能具體測量確定的危害結果加以區別。我國刑法上的任何犯罪行為,都能夠給一定的直接客體造成某種損害。從這個意義上說,危害結果與犯罪客體密不可分。通過這種結果,可以從客觀方面反映犯罪行為與犯罪客體的聯系,并且揭示不同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合法權益的特定性。但是,由犯罪客體的性質所決定,上述危害結果又可以分為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結果,以及無形的、不能具體測量確定的結果兩類。後一類危害結果一般是非物質性的,往往是犯罪行為一經實施,這種危害結果就同時發生了(雖然人們一般不能憑直觀感知它)。因此,對這種犯罪案件,一般只要查明被告人已經實施了行為,就可以認定為犯罪既遂,而不存在未遂問題,也無須去查明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系。
我們認為,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和有關的刑法原理,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結果,可以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所謂廣義的危害結果,是指由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所引起的一切對社會的損害事實,它包括危害行為的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和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例如,甲詐騙了乙的大量錢財,乙因而憤然自殺身亡。這里甲的詐騙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即廣義的危害結果,就包括了財物損失這個結果和被害人自殺這個結果,這兩種危害結果都與行為的危害程度有關.因而在處理案件時都應加以考慮。所謂狹義的危害結果,是指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通常也就是對直接客體所造成的損害事實。狹義的危害結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據之一。例如在上例中,行為人詐騙了錢財,造成了被害人自殺,認定其為詐騙罪的既遂,只能以所發生的狹義危害結果即財物損失為根據,而被害人的自殺後果只是在量刑時考慮的情節。因此,研究刑法上的危害結果,首先要把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狹義的危害結果與廣義的危害結果區別開來。
其次,從司法實踐中定罪的實際需要出發,在狹義的危害結果中,應當進一步把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危害結果,同無形的、不能具體測量確定的危害結果加以區別。我國刑法上的任何犯罪行為,都能夠給一定的直接客體造成某種損害。從這個意義上說,危害結果與犯罪客體密不可分。通過這種結果,可以從客觀方面反映犯罪行為與犯罪客體的聯系,并且揭示不同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合法權益的特定性。但是,由犯罪客體的性質所決定,上述危害結果又可以分為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結果,以及無形的、不能具體測量確定的結果兩類。後一類危害結果一般是非物質性的,往往是犯罪行為一經實施,這種危害結果就同時發生了(雖然人們一般不能憑直觀感知它)。因此,對這種犯罪案件,一般只要查明被告人已經實施了行為,就可以認定為犯罪既遂,而不存在未遂問題,也無須去查明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系。
主題書展
更多
主題書展
更多書展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