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世界金融海嘯發生後,對中小企業及大額交易者而言,以信用狀為付款方式,對買賣雙方最有保障,因而信用狀再度成為貿易金流的主軸。
為順利取得貨款,訂妥契約、慎選信用狀及備妥符合信用狀或契約的押匯單據為不二法門。又因信用狀(其他如CWO、D/P、D/A、O/A等付款方式亦適用)各項押匯文件製作及審核,涉及各種不同法規,諸如UCP 600、ISBP 681、URC 522、海牙公約、漢堡規則、威士比規則等,複雜程度高,使得相關貿易從業人員皆必須具備專業知識,方能因應。
本書的內容使初學者得以漸進且深入淺出的學習,配合案例檢討,深入瞭解全套信用狀內容與押匯文件製作實務,適合貿易廠商、貿易相關服務業者、銀行辦理出進口押匯人員及有意從事貿易服務業的大學相關科系學生進修的最佳實務課程。
張錦源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畢業
經歷/國立政治大學國際貿易研究所教授
國立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教授
中央信託局副局長
司法官訓練所講座
考試院甲種特考著作審查委員
考試院高普考典試委員
現職/外貿協會國際企業人才培訓中心課程顧問
葉清宗
學歷/中國文化大學經濟系畢業
經歷/彰化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理
彰化銀行總行作業資訊處副處長
陽信商業銀行總經理
現職/臺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師
外貿協會國際企業人才培訓中心講師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兼任副教授
國際貿易付款方式(又稱貿易金流)可分為CWO、CAD、COD、D/P、D/A、O/A、信用狀、寄售以及分期付款等九種,其中「信用狀」因有銀行介入保證,又有國際商會(ICC)制定的「信用狀統一慣例」(簡稱UCP)可作為國際貿易業者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信用狀付款方式乃成為國際貿易主要付款方式的一種。信用狀統一慣例制定於1933年,嗣因貿易、運輸、保險、電訊及金融環境變遷等因素,歷經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1993年及2007年六度修訂,現已獲舉世業者(貿易、報關、運輸、保險、金融)認同並普遍採用。據此,貿易金流初學者,皆以「信用狀實務」為敲門磚。
由於坊間「信用狀」的書籍較偏重「理論」探討,較少詳細介紹「信用狀實務」作業,諸如:信用狀內容判讀、押匯單據(匯票、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包裝單、產地證明等)如何製作,如何利用UCP 600、ISBP 681、ISP 98、Incoterms○R2010、海牙公約、漢堡規則、英倫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等規定,審核押匯單據者較少,為讓從事貿易金流作業人士,便於獲取專業實務知識,筆者等願將多年所學、所知、所汲取的經驗編撰本書供參。
UCP 600第1條規定適用「擔保信用狀」,然而保證實務上,發生UCP 600對擔保信用狀不能完全適用。於是美國的國際銀行法律與實務協會(Th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 Practice Inc.)草擬有關擔保信用狀的單獨規則,並由國際商會於1998年4月批准,於1999年1月1日生效(簡稱ISP 98),因其適用範圍廣,不但適用擔保信用狀,一般商業信用狀亦可適用,本書乃闢專章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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