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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2011年(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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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2011年(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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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收入了2011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法律解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約10萬字。其中重要的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車船稅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及新修訂的《煤炭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輯,每年一本年度匯編,具有權威性,影響很大。適合法律工作者、政府公務人員和廣大民眾使用。

名人推薦

《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是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
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

書摘/試閱

二十四、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修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十五、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十六、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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