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四版序
我國商標法自民國20年施行迄今已逾80年,為因應產業發展與需求而歷經多次修正。今年(民國101年)7月1日又施行新修正版本,相較於民國92年修正版,架構相同,規範內容的排序亦相同,主要修正內容屬於實質面。本書修訂四版亦配合現行商標法之修定內容予以修改。
現行商標法之主要修定重點包括:一、明確規範商標使用行為之樣態,使及於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所為之行為。二、擴大商標之保護客體,凡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可成為商標註冊之保護客體,例如動態(motion)、全像圖(hologram)等標識。三、商標圖樣非屬實質變更者,申請註冊後,仍得變更。四、商標得由二人以上共有,並配合增訂商標共有之申請、移轉、分割、減縮、授權及設定質權等相關規定。五、將商標不得註冊之事由,分列積極要件之欠缺及消極要件。六、明定並存同意申請註冊,須無顯屬不當之情形。七、明定遲誤繳納註冊費,得加倍繳納註冊費申請復權。八、增訂商標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包括表示商品或服務「用途」之情形,以期周延。九、增訂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之相關規定。十、增訂據以評定或廢止商標應檢送申請前三年之使用證據。十一、明確規範侵權行為之樣態,並釐清商標侵權責任之主觀要件。十二、修正擬制侵害之行為態樣。十三、增訂明知為侵權商品而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販賣、意圖販賣之刑事處罰規定。十四、增訂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之定義等相關規定,並增訂直接及輔助侵害證明標章權的刑罰規定。本書修訂四版仍承襲原有架構及鋪陳,探討法律規範暨其立法緣由,並提出筆者個人見解;使讀者瞭解商標法制,並思索相關規範之妥適性。
筆者仍要藉此機會感謝母親長久以來的鼓勵與支持,以及二姐文惠工作之餘的全力協助。也感謝三民書局所有參與編輯校稿的工作同仁。
陳文吟
民國10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