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因國內工商企業的發展而日益受到重視,商標的功能不再只是表彰商品來源及供消費者辨識;品質的保證以及可觀的市場經濟價值,更是商標權人長期使用其商標所衍生的功能。
陳文吟
修訂五版序
我國商標法自民國101年大幅修改後迄今,僅105年修法時配合刑法之修正,修改第98條之條文;惟此期間,商標專責機關仍陸續制定相關審查原則、修訂審查基準與審查要點,並於106年修改商標法逐條釋義;就商標法適用上之疑義,予以釐清。專責機關更於今年(109年)5月1日採行「快軌機制」,凡符合電子申請等「五項條件」(即1. 電子申請、2. 線上繳費、3. 指定商品服務全為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4. 一般平面商標及5. 有代理人需附委任狀等五項條件),申請案將自動轉為「快軌案」,較一般申請案提早兩個月進入審查,使申請人得以儘速得知審查結果,有利於品牌的運用與商業布局。專責機關又於(109年)8月7日公布商標法第6條修正草案有關商標代理人資格、登錄及過渡條文等相關規定,及「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草案,規範商標代理人的登錄、能力認證、專業訓練、註銷、管理措施、撤銷及廢止登錄等事項。希冀使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更臻完善,以提升商標代理業務之品質、確保商標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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