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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導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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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導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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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法學導論》取得其成就的第二個原因是拉德布魯赫頗受稱讚的語言。這並非是他不能從概念方面思考,他不僅不為概念和抽象的思維所羈絆,而且還使既有的概念重新面對實際。這是一種類型學和分析學的思維,比起那種現今大多數法學家著作所採用的形式抽象語言,它恰恰更適合於東亞人。
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已寫成差不多90多年了。拉德布魯赫在世時最後一版是1929年的第7/8版,讀者面前這部中譯本即依據該版。實際上,在拉德布魯赫去世後(1949年)仍有5次重版,是由漢堡的康拉德·茨威格特所主持的。不過,茨威格特根據時代所進行的增訂,大多是有關德國實在法的內容;對於中國讀者來說,它幾乎沒有什麼意義。另一方面,第7/8版已進一步演繹了實在法,並探討了法律工作中通常會出現的問題。因此,這一版絕不只具有歷史意義,而且還直接與現今的法律人相關——尤其是每個內心深處具有正義感的法律人。。

名人/編輯推薦

一部寫給未來法律人的入門導論,一部法律科學的學說,在《法學導論》中拉德布魯赫最先發展了法哲學實質內容,關注東亞法律思想,比起其他法學家形式抽象語言,本書的語言更加適合東亞人。本書覆蓋了私法、刑法、行政法等不同領域,并且還涉及法學方法論的思考,探討了究竟是什么把不同的法律領域和各種各樣的文化生活領域聯系起來。

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的《法學導論》於1910年第一次問世時,他在前言中寫到,他寫此書的意圖在於:他寫的這本書,恰恰是他自己作為一個未來法律人喜歡讀但卻又沒有的書,即人們有理由期待的一部入門導論,一部法律科學的學說。但拉德布魯赫的這部法律科學的學說是以如此自謙的筆法寫成,從而使其讀者,特別是年輕的讀者,一點兒都不會感到自己所面對的是一部“學說” 。此外,這部獨一無二的著作的奧秘還在於,無數的法律人對其職業的樂趣,甚至其科學上的最初閱讀,都可以從中得到良多裨益。
《法學導論》是拉德布魯赫《法哲學》之外最負盛名、最有成就的一部著作,它多次再版並有數種文字的譯本,享有世界聲譽。如何來解釋這種成就呢?主要有兩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在於拉德布魯赫理論的內容。當我們這個世紀中的大多數法哲學家和法律理論家醉心於形式上的理論如法律概念和規範結構時,拉德布魯赫卻是最先發展了法哲學實質內容的法哲學家之一。其中,拉德布魯赫同樣也面對了東亞的法律思想。拉德布魯赫所探討的問題是中國、朝鮮、日本等國寄託的所謂信仰,所謂“事物本質”的思想形式,它在某種程度上是人們在中國哲學中以“禮”而予以闡述的思想。
《法學導論》取得其成就的第二個原因是拉德布魯赫頗受稱讚的語言。這並非是他不能從概念方面思考,他不僅不為概念和抽象的思維所羈絆,而且還使既有的概念重新面對實際。這是一種類型學和分析學的思維,比起那種現今大多數法學家著作所採用的形式抽象語言,它恰恰更適合於東亞人。
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已寫成差不多90多年了。拉德布魯赫在世時最後一版是1929年的第7/8版,讀者面前這部中譯本即依據該版。實際上,在拉德布魯赫去世後(1949年)仍有5次重版,是由漢堡的康拉德·茨威格特所主持的。不過,茨威格特根據時代所進行的增訂,大多是有關德國實在法的內容;對於中國讀者來說,它幾乎沒有什麼意義。另一方面,第7/8版已進一步演繹了實在法,並探討了法律工作中通常會出現的問題。因此,這一版絕不只具有歷史意義,而且還直接與現今的法律人相關——尤其是每個內心深處具有正義感的法律人。
在此意義上,我祝愿拉德布魯赫這部書的中譯本能在中國獲得友好的接受。

目次

考夫曼中譯本序言
布勞恩修譯版序
前言
第一章 法權
第二章 國家法
第三章 私法
第四章 商法
第五章 經濟法和勞動法
第六章 刑法
第七章 法院組織法
第八章 程序法
第九章 行政法
第十章 教會法
第十一章 國際法
第十二章 法學
附錄一 拉德布魯赫生平年表
附錄二 拉德布魯赫的主要著述
附錄三 有關拉德布魯赫的研究文獻
附錄四 第9版編者序言
附錄五 第13版編者序言
譯后記
修譯后記

書摘/試閱

在如此多方面的放棄之後,還有什麼屬於法律語言呢?一種表達方式的嚴肅與禁慾,一種斯多葛學派式的咬文嚼字,它不是以言語表達它的情感、愛憎,而只是以行動來體現情感、愛憎,這是一種清醒的貧困。然而,這也是一種自願和驕傲的貧困,即一種自我選擇的返璞歸真的貧困,它出色地表達了絕對命令的莊嚴和命令式國家自我保障的權力意識。據說,司湯達(Stendhal)通過閱讀幾頁《拿破崙法典》來幫助自己更好地創作。但對於上述法律語言來講,它自身文風價值的成長大概不至於恰恰是由於對文風價值的冷漠而被忽略吧。實際上,這就像一個忘我的獻身於事業的人,會在其行動過程中意外地重新發現了自己個性的成熟。
但是語言並非法律唯一可能的外衣,並不是所有的製定法都是“成文法”。法律的設置不僅可見於有組織的民族共同體,即國家的法律形態中,亦可見之於社會,即沒有組織的民族共同體的法律形態中,在後者那裡,社會逐漸賦予習慣以法律必要性的確信,從而使之濃縮為習慣法——而正是通過法律表現形式的這種傳統兩分法,才使得法律成長的可能性不至於枯竭。除非迄今為止的法律習俗都已被上升為製定法,都已經加以“編纂”,除非法律習慣都已經變成了遵從習慣的製定法,那麼,由制定法和習慣法這兩種傳統法律淵源中,就會有規律地源源不斷地產生出協調一致的法律規範。然而,還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制定法要排斥習慣的陳規舊律,而習慣則要窒息陳舊老弱的製定法。人們認為,法律與習慣之間這種為了優先地位的鬥爭如今要或此或彼地通過法學去解決,也就是說,人們既不能簡單地指出習慣法事實上的優勢;相反地,也不能將習慣法作為國家唯一能容忍的法律而將其置於國家所製定的法律之下。事實上,人們在此只能是當事人,而從來不曾是法官。因為,針對製定法和習慣法之間爭議的,具有主導性優勢的第三種法律淵源,即充分及時的司法判例並不存在。法律與習慣之間的爭議不是一種法律爭議,它更多地是一種在現代國家中以國家法律為依據來裁斷的權力較量。但在以往並不確定的國家構造中,這種較量往往會產生有利於習慣法的結果。
但習慣法和製定法誰當優先的問題,不僅作為法學的,而且還作為法哲學、法政策學的問題提出來。一方面,有人認為人們要“通過內在的、潛移默化的力量,而不是通過立法者的臆想專斷”來了解法律的進化;(薩維尼語)另一方面,又有人強調,“法律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耶林語)當個人主義者總是準備用手中那種個人利益的明確尺度進行判斷批評和進行立法改革時,保守主義者卻想使法律進步擺脫個別人的有限專斷,但卻保留著正義感支配下的衝動的下意識。因為保守主義認為,法律的用意在於一種超個人利益的、莊嚴但對個別人來說可能掩蓋著其他內容的目的。由於這種下意識預示著超個人主義的整體民意、民族理性,進而也是天意,故它遠遠高於全部個別的理性。根據生機活動論的觀點——有機體不是通過原子粒子力的共同作用,而是通過整體的“生命力”的構造而生存發展——法律也不是產生於個體的個別理性,而是產生於以習慣法形式所體現的、存在於個人或者超越於人之上的“民族精神”之中。名噪一時的有關法律和語言的對比研究,有助於闡明法律通過民族精神下意識的產生過程。正是在這個保守主義學說強調民歌優先於藝術歌曲的時期,亦即浪漫主義時期,“歷史法學派”採取了一種科學取向的姿態,並因此而差不多完全主宰了整個19世紀。儘管它沒有能夠阻止這個世紀中日益擴展起來的一種立法活動並使習慣法越來越受到排擠,然而它確實產生了前所未有的作用,使得過去很少參加立法的法學,如今卻投身於為法官準備每一項現行法律或者甚至去發現早已過時的法律。但是在此過程中,歷史法學派卻忽略了它的第二個使命,即通過對現行法律的評判並創造一種正當的法律來為立法者指明道路。只有我們這個時代的社會思想,才使法律有必要走出自給自足的孤寂,且作為社會措施及社會目的體系中的組成部分而出現。通過魯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所奠定的、以“社會理想”(Soziales Ideal)為導向的“正當法律”(Richti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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