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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修辭學與法律修辭學/2
二、法律修辭學是研究法治思維方式的綜合性學科/10
三、法治思維與法律修辭方法/14
第一章對法治思維的解讀/21
一、什么是法治思維?/22
(一)法治思維的含義與特征/24
(二)法治方式的思想史解讀及其現實意義/33
(三)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關系/36
二、重塑法治之法,確定法治思維的前提/39
(一)法律不確定性命題使根據法律的思考無法展開/40
(二)簡潔的司法三段論難以描述法治思維的過程/44
(三)實質法治雖然飽含著美好的理想但卻存在背離法治的思維傾向/45
(四)絕對依賴形式法治的思維,會導致道德判斷力下降/47
三、在法治戰略中構建法治思維/49
(一)法治思維包含用法律改造社會的戰略/50
(二)法治思維需要用法律話語構造意識形態/54
(三)用法治方式管理社會,需要提升法律方法的地位/56
(四)確立法治思維需要消解政法思維的絕對性/57
第二章對法治方式的詮釋/60
一、法治方式的概念及特征/61
(一)法治方式是基于法治思維所衍生的行為方式/62
(二)法治方式是平和、理性地解決糾紛處理問題的方式/66
(三)法治方式的特征與風格/68
二、法治方式是治國理政的手段/74
(一)協調法治方式與改革思維的“對立”/75
(二)社會轉型中的法治方式既是改革的手段也是目標/78
(三)法治方式是一種治國理政、解決糾紛的修辭方式/81
三、法治方式的意義及其難題/85
(一)法治方式對社會長期穩定和諧有重大意義/86
(二)用法治方式可以帶來公平的社會,從而減少矛盾與沖突/89
(三)法治方式可以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91
(四)法治方式在技術或方法上的難題/92
(五)高尚道德以及其他實質法治的風險/94
第三章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意蘊/98
一、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政治意義/99
(一)用法治方式約束、規范政治行為/100
(二)法治思維代替政法思維,實現政治意識形態的轉變/101
(三)提升法治思維水平轉變決策方式/104
二、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社會功能/105
(一)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意味著法律話語權的張揚/106
(二)法治思維應變為日常思維/109
(三)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運用,意味著文明管理的開始/111
三、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方法論途徑/113
(一)改變權勢思維重視法律修辭方法/113
(二)需要尊重法律規則和程序,掌握理解、解釋和運用法律的方法/116
(三)在社會轉型中,價值衡量與法律論證方法將凸顯出新的活力/117
第四章用法治思維抑制權力的傲慢/120
一、法治思維的根本是限制權力的任意行使/121
(一)現代法治的核心意義是限制權力/123
(二)法治思維思想根基是法治理想主義/126
(三)法治思維的形式特征是根據法律的思考/130
二、法治思維是用權利話語替代權力修辭的絕對性/135
(一)無所不在、無孔不入的權力修辭/136
(二)以權利為導向建構法治思維的路徑/139
(三)把法律作為修辭構建法治思維模式/142
三、用法治思維抑制權力的傲慢,讓權力回歸謙遜/145
(一)權力的傲慢是法治的“敵人”/146
(二)抑制權力的傲慢就要強調形式法治的積極作用/150
(三)尊重法治的權威讓權力回歸謙遜/153
第五章法治思維的形成:權力修辭向法律話語的轉變/159
一、權力修辭的特征與危害/160
(一)由于權力氣場的作用,權力修辭常常缺乏講理氛圍/161
(二)權力修辭隨時都可以毀壞法治/163
(三)權力修辭主導的思維定式是對自由、民主的摧殘/165
二、權力修辭向法律話語轉變的必要性/167
(一)法律話語的特質/167
(二)法律話語的意義/170
(三)權力修辭轉向法律話語的必要性/172
三、如何實現權力修辭向法律話語的轉變/176
(一)把法律作為修辭,以法律話語主導場效應/177
(二)充分利用權力行使中的那些接近法治的規則/179
(三)借助權利話語,平衡權力的張揚/181
第六章法治之法與法治思維的前提確定/186
一、由法律的不確定所引發的法治不可能性/187
(一)對法治之法是什么的追問所導出的法治不可能性/188
(二)法律客觀性的失落導致法律決斷論受挫/190
(三)法律的不確定性導致法律權威的失落/194
二、重塑法治之法,探尋法律的確定意義/197
(一)理性對待法治的不可能性理論/198
(二)在尊重制定法權威的基礎上開放法治之法/202
(三)尊重一般法律的穩定性,塑造具體的法治之法/204
三、通過方法修復法治思維的前提之殤/207
(一)法律方法論的劃界對法治實現的意義/208
(二)把邏輯規則視為法律的組成部分,在推理中實現法治/212
(三)強化法律規范的權威,在解釋中限權/216
(四)把法律作為修辭,改造思維方式/219
第七章把法律作為修辭及其法律修辭/223
一、“把法律作為修辭”的問題意識/224
(一)把法律作為修辭打破思維中的法律沉默/225
(二)把法律作為修辭,擺脫對邏輯的過度依賴/228
(三)把法律作為修辭,為碎片化的法律尋找出路/231
……
第八章法律修辭及其法律話語權
第九章把法律作為修辭,我要給你講法治
第十章解決“疑難”案件的法律修辭方法
書摘/試閱
一是“人是理性”的也就是人通過理性思考作出決定投下莊嚴的一票,但是現代社會科學的研究和我們的常識判斷都表明人可以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甚至是嚴重非理性的,這種非理性狀態在新聞媒體、金錢和商業炒作已變得日益突出。二是權利是絕對的,特別是個人自由、社會福利等權利幾乎被絕對化了,結果反而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和許多個體利益。三是“程序是萬能的”,只要程序正確,選匕來的一批又一批庸才治理國家也沒有關系。把程序正確提高到至高無上的地位,結果使一些采用西方法治模式的國家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這種觀點,在后現代法學和批判法學中經常見到,在一系列對法治真相的揭示中,權力的本質暴露無遺,權利的絕對性也受到了批判。這種批判在西方無疑是有針對性的,但這絕不是中國也需要批判理性法治或者現代法治的理由。在法律沒有權威、權力失范、權力急劇膨脹的情況下,我們需要總結西方社會在權力與權利之間進行平衡的經驗,借鑒成功的經驗與失誤的教訓。根據我國權力過度張揚、失范的現實情況,法治建設需要以權利為導向構建思維方式,這是對權力絕對化的矯正。當然,提升權利話語并不意味著我們也要像美國那樣搞權利的絕對化。權力的絕對化和權利的絕對化都不可能在權力和權利之間建立平衡關系,都不利于法治建設和和諧社會的建設。
權力的絕對性應該受到遏制,無論是政黨還是政府作為權力的主要角色,為了自身的長期執政也應該主動協調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平衡關系,承擔起對自己、對社會、對國家的集體責任。權力不應該超越法律,更不應該侵蝕權利。權利的界限應該按法律和法治的精神確定,即法律不禁止的都是權利,而權力則必須由法律授權。石勇認為,以權利為導向的政治有三個優勢:第一個是給經濟發展提供穩定的、司預期的制度性條件,使市場創造財富的功能不被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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