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
0
即日起~6/30,暑期閱讀書展,好書7折起
解密國考大數據:民法基礎篇
滿額折

解密國考大數據:民法基礎篇

商品資訊

定價
:NT$ 560 元
優惠價
95532
絕版無法訂購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商品簡介

本書特色
蒐羅了各考科民法概要的歷屆考題,並以爭點、範圍作排版,使讀者能就相似考題作練習。答題上,均作題型分析,就出題者想凸顯的考點與預設會看到的內容作解析,並且以爭點方式幫助讀者記憶,以及示範提綱挈領的作答方式,除了讓讀者有效理解外,也以幫助讀者在考場上重現完整答題關鍵字為目標。必要時,並在擬答旁加註相關議題、實務見解、答題技巧說明,或是作者寫作上的抉擇因素,使讀者能更具體、生動的理解題目。

高普考及各類三四等特考適用: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財稅行政、商業行政、地政、運輸營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關稅法務、法制、公平交易管理、智慧財產行政
也很適合作為司律考試或在校生的第一本入門書!


作者簡介
揚英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因為從事法律工作,常須以心中的合理性為尺度,寸量人際、契約、言行間的是非對錯;但其實嚮往閒雲野鶴的生活,閒暇時在家逗貓遛狗,替貓薄荷澆澆水,一杯茶、一部電影,就是一個週末的午後。


作者序
民法博大精深,要從中挑出「概要」之點做測試,反映在考試的準備上,關鍵便是在於如何篩檢必要的範圍來讀。
另外,民法概要的出題方式是實例題與純申論題都有的,而且需要記憶法條,因此本書主要針對實例題與申論考古題的部分,至於尚未考出的申論題部分,請讀者自行翻閱參考書,養成體系思考的訓練了,因為申論題的考法通常是問某個法律行為的要件、或是某個法律效果如何規定在各條文中、某個法律制度如何設計,往好處想,純申論題的部分幾乎可以說背多分,倒也不必像實例題一樣需要耗費腦力思考,是走扎實路線考生致勝的良機。
以下筆者就準備方法與心態與考試技巧介紹如下:
在進入「實體」的念書方法前,建議讀者「程序」上要知道準備與拿分的重點在哪,也就是如何用有限的時間換取最高的效益。
觀察近年考題發現,民總和債總最常綜合出題、債各不一定出題、物權近幾年必出、身分必出,除了出題機率的考量以外,考慮到民法總則考點固定,身分與物權「有背有保庇」的考試特色,總則、物權與親屬繼承是考生一定要掌握的分數,反映在準備上,讀者應該先讀熟民總,因為民總涉及了重要的基本概念,歷屆考題皆在測試考生對權利主體、客體及法律行為的了解程度,且民總是其他範圍(如債總、物權)的基礎;至於物權與身分,兩者都很吃法條,且傳統爭點固定,近年來又都遇上修法,新爭點的考試內容不外是新修法的內容,準備上可以將爭點特定。至於全部範圍中最大的,準備效益比最低的債各在本書的編排上敘述並不多。所以,現實一點的考量是,建議時間緊迫的讀者把債編考試常考的地方看熟即可,把時間多花在民總、物權、及身分法上投資報酬率較佳;若行有餘力,則請記憶重要債各條文,才是最有效的拿分戰略。另外就是考古題的重要性了,考試是相對勝出,因此大忌是犯了「其他人都不會犯的錯」,怎麼預防呢?除了勤作考古題以外無二了。本書的體裁是以依照民法概要配題的方式區分章節,再下分對應的歷屆考題,而每題除了詳細的擬答以外,筆者也會適時補充相關基礎的法律觀念與法律定義,使讀者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吸收法律知識,盡量免去讀者翻閱教科書的麻煩。
實例題的準備部分,筆者建議讀者在考前的複習階段以爭點記憶每個章節,因為考試的時候,出題老師便是以爭點配分來命實例題的,記憶上像是準備單字卡或是在小六法上作記號,都是不錯的方法。
除此之外考生在平時便須記憶法條。就這個部分,筆者建議考生應該挑著背,依照教科書上強調的重點或頁數厚薄、出現機率,以及歷屆考古題出現過等特色,來篩檢出必背條號,且縱使忘記條號,也要記得重要內容,這樣考試時才能大書特書。
在記憶法條時,建議考生先選擇一本自己看得順眼的法典,然後可以直接將重點記錄在條文旁邊,但切記不要記載得密密麻麻,須兼顧版面閱讀的舒適度,且記錄的時候寫下關鍵字(如法律概念、爭點何在)即可,訓練用自己的話說出答案以及使自己的腦袋熟悉重要內容,這樣複習時便可以節省很多時間,且每翻閱法條都是一次新的複習。最後是重要的勤練考古題,溫故而知新是每個考試的必備方法,筆者就不贅述啦。
接著就考試方法提醒讀者,除了基本的題目看仔細外,建議考生拿到考卷後先用五到十分鐘審題,再把剩餘的時間除以四,每題平均分配時間,通常筆者會用鉛筆在題號旁邊標明預計完成的時間,俾利考試中確實執行將考卷寫完,切記,考場上交出未完成的考卷是兵家大忌,與其只練出一隻征服者,不如四題都是長槍兵,分數才打得過對手阿XD
在審題的時候,讀者應先判斷關鍵字與爭點是什麼,以免邊考邊想爭點邊寫考卷,考場上有個殘酷的事實是,如果無法在第一時間內想到的爭點,通常也無法在考試的過程中想出來。
除此之外,交出去的考卷應該要長得層次井然,並且分點列項清楚,好讓閱卷老師容易閱讀,畢竟民法考試的目的在於展現思考能力與思考層次,讀者可以參閱本書的擬答,學習如何分段與下標題,或是參閱王澤鑑老師在民法總則一書中提到的三段論法,依照大前提→小前提→本案事實的方式分段;甚至筆者曾實驗過,考試如果遇到不會寫的題目,只要分點分段清楚、標題漂亮,其實仍有騙過閱卷老師「法眼」的機會喔XD
最後,準備國考就像走在看不到終點的道路上,考生的心理往往十分煎熬,前些日子還看到考生情侶沒上就分手之類的新聞,很多人說「一運二命三風水」、「努力就好,其他的交給主」,但坦白說申論題的考試中,本來就很容易出現出人意表的情形,例如不會寫的科目反而爆高,或是最有把握的科目考最差之類的,所以還是建議讀者,心態要放輕鬆,要保有不被外物否定的自信,偶爾念書念得累了、灰心了,放鬆過後還是要記得督促自己,繼續努力,才能用正確的心態與方法迎戰國考!
揚英
2016年9月


目錄
頻考爭點分析 ‧1
Chapter 1民法總則
第一節 權利主體 ‧1-3
觀念建構 ‧1-3
題型1-1-1 權利能力 91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1-4
題型1-1-2 法人之責任能力 104鐵路員級運輸營業第1題 ‧1-7
題型1-1-3 人格權 95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1-10
第二節 權利變動 ‧1-14
觀念建構 ‧1-14
題型1-2-1 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的效力 92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1-14
題型1-2-2 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的效力 96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1-19
題型1-2-3 未成年人訂定契約之效力 104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節錄 ‧1-22
題型1-2-4 未成年人訂定契約之效力 103身心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1-23
題型1-2-5 意思表示之過失 101地政士第1題 ‧1-26
題型1-2-6 受監護宣告人如何為意思表示 100地政士第1題 ‧1-28
第三節 條件與期限 ‧1-30
觀念建構 ‧1-30
題型1-3-1 何種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100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1-30
第四節 代理 ‧1-34
觀念建構 ‧1-34
題型1-4-1 代理制度 90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1-34
題型1-4-2 代理人與使者之區別 90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1-38
題型1-4-3 無權代理人為繼承人 104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1-40
第五節 法律行為效力 ‧1-44
觀念建構 ‧1-44
題型1-5-1 無效、得撤銷及效力未定 96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1-44
題型1-5-2 遭脅迫撤銷意思表示 105書記官等第1題 ‧1-47
題型1-5-3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撤銷 103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1-49
題型1-5-4 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100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1-51
題型1-5-5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93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1-53
題型1-5-6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103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1-58
題型1-5-7 無權處分行為之法律效力如何 100稅務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1-62
題型1-5-8 處分行為的定義 98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1-64
Chapter 2債編
第一節 債編總論 ‧2-3
觀念建構 ‧2-3
題型2-1-1 債之保全—代位權與撤銷權 91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2-3
題型2-1-2 債之保全—代位權、代償請求權與危險負擔 102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2-9
題型2-1-3 債之抵銷 96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13
題型2-1-4 債之消滅—免除 98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16
第二節 法定之債 ‧2-23
觀念建構 ‧2-23
題型2-2-1 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的比較 97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25
題型2-2-2 無因管理 104稅務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2-31
題型2-2-3 無因管理 103鐵路員級運輸營業第1題 ‧2-33
題型2-2-4 無權代理之法律關係 99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2-35
題型2-2-5 侵權行為 92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37
題型2-2-6 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 99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41
題型2-2-7 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 97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2-43
題型2-2-8 受監護宣告人之侵權行為 103地方四等財稅行政、商業行政第1題 ‧2-49
Try again 100原民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2-51
題型2-2-9 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104身心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2-52
題型2-2-10 不同請求權主體所得主張之侵權行為賠償範圍 104身心四等書記官第1題 ‧2-55
題型2-2-11 侵權行為請求權起算時點 105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59
題型2-2-12 侵權行為的權利是什麼? 93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62
第三節 意定之債 ‧2-69
觀念建構 ‧2-69
題型2-3-1 給付遲延 103原民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2-70
題型2-3-2 給付不能 102稅務四等財稅行政第2題 ‧2-72
題型2-3-3 給付不能與契約成立時點 102身心四等書記官第1題 ‧2-74
題型2-3-4 債務不履行 104地政士第2題 ‧2-75
題型2-3-5 債務不履行 102地政士第2題 ‧2-77
題型2-3-6 瑕疵給付 104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2-80
專題討論 贈與 ‧2-83
題型2-3-7 贈與 95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2-85
題型2-3-8 附負擔贈與之法律效果 100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92
專題討論 租賃 ‧2-96
題型2-3-9 租賃 91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2-101
題型2-3-10 租賃契約存在中之出典與所有權移轉 101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2-104
題型2-3-11 房屋轉租
103原民四等財稅行政第2題 ‧2-107
專題討論 使用借貸 ‧2-109
專題討論 消費借貸 ‧2-109
專題討論 承攬 ‧2-109
題型2-3-12 承攬之瑕疵請求權 102普考四等財稅行政、商業行政第1題 ‧2-113
專題討論 寄託 ‧2-115
專題討論 運送 ‧2-116
專題討論 旅客運送 ‧2-117
題型2-3-13 合會不能繼續之會首義務 101地方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2-118
題型2-3-14 連帶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100鐵路員級運輸營運第1題 ‧2-119
Chapter 3物權
第一節 物權通則與所有權 ‧3-3
觀念建構 壹、物權的特性 ‧3-3
貳、所有權的變動之登記生效與登記對抗主義 ‧3-4
參、所有權的變動之時效取得 ‧3-5
肆、相鄰關係 ‧3-6
伍、添附 ‧3-8
題型3-1-1 物權的特性—物權的追及力與優先性 90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3-9
題型3-1-2 物權的特性—一物一權主義 101身心四等地政第1題 ‧3-11
Try again 100身心四等地政第2題 ‧3-14
題型3-1-3 物權的特性—物上請求權、物權法定主義之內涵與違反之效力 100身心四等地政第1題 ‧3-15
題型3-1-4 物權的特性—物上請求權、共有人對共有物之排除侵害請求權 97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3-18
題型3-1-5 所有權的變動—動產與不動產移轉所有權之要件 100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3題 ‧3-21
題型3-1-6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善意繼承人得否適用第759條之1第2項? 101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等第3題 ‧3-23
Try again 101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等第2題 ‧3-26
題型3-1-7 所有權的變動—不動產之轉讓 103地政士第2題 ‧3-27
題型3-1-8 所有權的變動—不動產善意受讓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100原民四等地政第1題 ‧3-29
Try again 100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1題(節錄) ‧3-32
題型3-1-9 所有權的變動—動產與不動產之時效取得 100鐵路員級地政第3題 ‧3-33
題型3-1-10 所有權的變動—地上權時效取得之對象是否限於未登記之土地? 100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2題 ‧3-35
題型3-1-11 果實自落鄰地之所有權歸屬 104身心四等書記官第3題節錄 ‧3-41
題型3-1-12 動產添附之所有權歸屬 104身心四等書記官第3題節錄 ‧3-42
第二節 共有與區分所有 ‧3-45
觀念建構 ‧3-45
專題討論 土地法第34條之1 ‧3-47
題型3-2-1 共有物之處分與管理 100原民四等地政第2題 ‧3-48
題型3-2-2 共有人無權處分共有物之情形 102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3-51
題型3-2-3 無權出租共有物 105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3-56
題型3-2-4 分管契約對第三人之效力 100地方四等地政第2題 ‧3-57
Try again 98司法官第3題 ‧3-61
題型3-2-5 分割協議時效經過之效力與共有人之救濟 101身心四等地政第2題 ‧3-62
題型3-2-6 區分所有建築物 100鐵路員級地政第4題 ‧3-64
題型3-2-7 專有部分與共有比例 103地政士第3題 ‧3-65
第三節 抵押權 ‧3-68
觀念建構
壹、抵押權的成立 ‧3-68
貳、抵押權的保全行為 ‧3-69
題型3-3-1 抵押權 102地政士第3題 ‧3-77
題型3-3-2 抵押權之從屬性 93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3-79
題型3-3-3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 103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3-82
題型3-3-4 承攬人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與優先效力 99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3-84
題型3-3-5 物保與人保之責任如何分配 100原民四等地政第4題 ‧3-88
題型3-3-6 抵押權人與保證人之分攤數額 100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3-90
題型3-3-7 抵押權之保全 改編自100高考三級地政第2題 ‧3-95
題型3-3-8 法定地上權 101身心四等地政第3題 ‧3-99
題型3-3-9 併付拍賣 100地方四等地政第4題 ‧3-100
題型3-3-10 抵押權人如何實行除權拍賣與併付拍賣 95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3-103
題型3-3-11 經抵押權行使所成立之法定地上權 100鐵路員級地政第2題 ‧3-108
Try again 100原民四等地政第3題 ‧3-109
題型3-3-12 流抵契約
100身心四等地政第3題 ‧3-109
題型3-3-13 最高限額抵押權 100地政士第2題 ‧3-111
題型3-3-14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事由及其效力 100普考地政等第2題 ‧3-113 第四節 地上權 ‧3-121
觀念建構 ‧3-121
題型3-4-1 地上權之時效取得 100地方四等地政第1題 ‧3-125
題型3-4-2 地上權消滅事由 100地方四等地政第3題 ‧3-128
第五節 其他物權與占有 ‧3-131
觀念建構
壹、間接占有人與直接占有人、占有輔助人的差別 ‧3-131
貳、善意占有人與惡意占有人權益上的差別 ‧3-132
參、其他重要修法 ‧3-134
題型3-5-1 無權占有 104地政士第1題 ‧3-136
題型3-5-2 占有人保護與善惡意占有之責任 100普考地政等第4題 ‧3-140
題型3-5-3 一般留置權的法定要件 100普考地政等第3題 ‧3-142
題型3-5-4 遺失物拾得之留置權 100普考地政等第1題 ‧3-143
題型3-5-5 遺失物拾得之報酬請求權 102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3-147
題型3-5-6 遺失物拾得之報酬合理性 100鐵路員級地政第1題 ‧3-150
題型3-5-7 維護景觀權之辦法 100鐵路高員三級地政第2題 ‧3-152
Try again 101身心四等地政第4題 ‧3-160
Chapter 4身分法
第一節 婚姻與婚約 ‧4-7
觀念建構
壹、婚約 ‧4-7
貳、婚姻 ‧4-8
題型4-1-1 婚姻撤銷與其效力 97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10
題型4-1-2 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判斷 103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15
題型4-1-3 離婚之效力—未成年人親權改定 93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20
Try again 89律師第4題 ‧4-24
題型4-1-4 離婚之財產上效力—剩餘財產之計算 99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25
Try again 95地方三等法制第10題 ‧4-28
Try again 98稅務、關務三等財稅行政等第4題(節錄) ‧4-29
第二節 父母子女 ‧4-30
觀念建構
壹、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 ‧4-30
貳、收養 ‧4-32
參、親權 ‧4-33
題型4-2-1 婚生否認之訴 94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33
題型4-2-2 婚生否認之訴之提起 105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37
題型4-2-3 收養之要件與效力 96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40
Try again 作者自擬 ‧4-44
題型4-2-4 收養要件與民法第1076條之1之固有權 102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4-45
第三節 扶養 ‧4-48
觀念建構 ‧4-48
題型4-3-1 定扶養義務 94司法官等第4題(節錄) ‧4-50
題型4-3-2 扶養費之請求 104普考財稅行政、商業行政第2題 ‧4-52
題型4-3-3 扶養是否構成不當得利與其消滅時效之認定 103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4-54
第四節 遺產繼承—遺產繼承人與應繼分 ‧4-58
觀念建構 ‧4-58
題型4-4-1 遺產繼承人之順序 104地政士第3題 ‧4-61
題型4-4-2 繼承 103地政士第4題 ‧4-62
題型4-4-3 代位繼承與應繼分之計算 101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64
題型4-4-4 遺囑之要式、遺產之分配 104身心四等財稅行政第2題 ‧4-67
題型4-4-5 遺產之分配 101地政士第3題 ‧4-69
題型4-4-6 遺產之分配 104身心四等書記官第4題 ‧4-71
題型4-4-7 繼承權之侵害與救濟 98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74
題型4-4-8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拋棄繼承之效力 95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75
題型4-4-9 拋棄繼承與妨害債權 100地政士第3題 ‧4-79
Try again 92四等書記官第4題 ‧4-81
Try again 98司法官第4題(節錄) ‧4-81
第五節 遺產繼承—分割 ‧4-83
觀念建構 ‧4-83
題型4-5-1 繼承人對應繼債務連帶責任之免除 102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84
題型4-5-2 歸扣與扣還 100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87
Try again 出自林秀雄老師文章 ‧4-90
Try again 97地方三等法制第1題 ‧4-91
Try again 98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4-91
Try again 98地方三等法制第25題 ‧4-91
第六節 遺囑 ‧4-93
觀念建構 ‧4-93
題型4-6-1 遺囑之要式—自書遺囑 97三等書記官等第4題 ‧4-95
Try again 97高考三級法制第20題 ‧4-98
題型4-6-2 遺贈物之代位物 100三等書記官等第3題 ‧4-98
Try again 97司法事務官法學知識與英文第28題 ‧4-100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優惠價:95 532
絕版無法訂購

暢銷榜

客服中心

收藏

會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