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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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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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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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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912年1月1日生效,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其制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皆獨具特色,並首開<民商合一>體例之先河,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此舉影響深遠,俄羅斯、泰國、臺灣民法典等皆紛紛採納及效仿。令人感到驚訝的是,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在並非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是屬於瑞士著名法學家歐根.胡倍爾(Eugen Huber, 1849-1923)的個人作品!儘管當時世界著名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已經制定完成,但《瑞士民法典》的出台仍引起世界各國關注。

作者簡介

譯 者
于海湧
現 職
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山大學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兼 任
廣東省法學會民商法學會常務副會長
學 歷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博士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後
經 歷
2005年度瑞士比較法研究所高級訪問學者

趙希璇
現 職
廣東省珠海檢驗檢疫局(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學 歷
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博士
經 歷
瑞士比較法研究所2014年度訪問學者


譯校者
唐偉玲
現 職
瑞士比較法研究所
學 歷
瑞士洛桑大學法律系
Diplôme d'Etudes en Langue Française
Diplômes de l'Alliance française
經 歷
聯合國歐洲總部日内瓦工作,負責新聞處下屬機構的政府官方正式出版物

譯者序/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優秀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912年1月1日生效。儘管當時世界著名的《法國 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已經制定完成,但《瑞士 民法典》的出臺仍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其制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都獨具特色,很多外國法學家對《瑞士民法典》倍加讚賞,甚至在德國竟然有人提出要廢除《德國民法典》,而以《瑞士民法典》取而代之。
《瑞士民法典》當之無愧地屬於一部世界級的優秀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首開「民商合一」體例之先河。關於如何規範私法上的法律關係,立法例上通常採用兩種制度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法國、德國、日本均採用「民商分立」的立法制度,在 民法典之外,另有專門規範商事交易關係的商法典;瑞士則首創「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瑞士民法典》的此舉影響深遠,俄羅斯民法典、泰國民法典、臺灣民法典等紛紛採納「民商合一」加以效仿。目前中國民法典的編纂也已經提到了歷史日程,可以說,採納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中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民商事立法的大勢所趨。
《瑞士民法典》第一次正式確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間的規則。《瑞士民法典》共計977條,最舉世聞名的就是該法典「開門見山」的第1條。關於法律的適用,該法典第1條規定:「1.法律問題,如依本法的文字或解釋有相應的規定,一律適用本法。2.如本法沒有相應的規定,法官應依習慣法進行裁判;如無習慣法,法官依自己如作為立法者應提出的規則進行裁判。3.法官在前情形下提出的規則,應以公認的法理和判例為依據。」瑞士立法者透過第1條表達了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立場:對於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官必須接受其約束;同時立法者又賦予法官在具體適用法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立法者甚至明確要求法官「如作為立法者」那樣去進行法律的漏洞補充。因為這一條第一次正式確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間關係的規則,所以被外國的法學家稱為「著名的第1條」!
《瑞士民法典》在大陸法系家族中的歷史地位舉足輕重。徐國棟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對《瑞士民法典》多次使用了「第一次」:
第一次正式地、旗幟鮮明地承認了法官造法!
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到司法過程中來!
第一次在法典中確立了民法基本原則!
第一次採用以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在近代立法史,只有《法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得到範式創立者的地位,其他法典不過是它們之後笨拙的模仿者而已!」在《瑞士民法典》頒布後,土耳其、義大利、奧地利、荷蘭、泰國、列支敦士登以及臺灣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都加入了追隨者的行列,尤其是土耳其,對《瑞士民法典》的借鑑幾乎達到了「克隆」的程度!
更令我感到驚訝的是: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並非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是屬於瑞士著名法學家歐根‧胡倍爾(Eugen Huber, 1849-1923)的個人作品!1892年 瑞士聯邦委員會委託胡倍爾教授起草民法典,胡倍爾教授不負眾望,歷時七年,終於在1899年完成了起草任務。正是因為瑞士民法典屬於胡倍爾的個人傑作,所以瑞士民法典帶有很強的個人色彩。最為引人矚目的是,所有條文至多不超過三款,每款通常只有一句,而針對每一個條文都提綱挈領地提煉出一個小標題,放在條文的左側。這個小標題和條文一樣產生法律效力,它對快速查詢條文、判斷立法意圖以及準確解釋條文均具有不可小覷的作用。
《瑞士民法典》是一部優秀的民法典,而把這部優秀的民法典翻譯給中國讀者,卻絕非易事。2005年我很幸運地獲得Van.Calker獎學金,並受到瑞士比較法研究所的邀請,使我有機會遠赴日內瓦湖邊那座美麗的洛桑小城,在那裡靜心地從事中瑞民法典的比較研究,當時我就下定決心要把這部偉大的民法典翻譯成中文。翻譯本身就是困難的,法典的翻譯尤其困難。歷經十年,幾易其稿,在「信、達、雅」的呼召下,我和我的合作者揮汗前行。瑞士聯邦議會隨著社會的變遷而對《瑞士民法典》不斷地進行修訂完善,我們的譯本也將隨之不斷地更新,我們希望在以後在修訂版中能夠不斷修正以往的錯誤。
在閱讀中,如果你驚歎於《瑞士民法典》的智慧和精彩,請把榮耀歸於法學家胡倍爾,因為他才是這部偉大民法典的創作者!
在閱讀中,如果你感慨於《瑞士民法典》的疏漏和缺憾,請把錯誤歸於我們三位譯者,因為我們可能是不合格的「搬運工」!
《瑞士民法典》的譯稿終於殺青,但在付梓出版之際,內心仍不免誠惶誠恐。讀者的一切批評意見我們三位譯者都熱烈歡迎,尤其是具有建設性的批評意見,批評意見請發送到我的電子郵箱:lpsyhy@mail.sysu.edu.cn

 

于海涌
2016年4月8日
於廣州珠江灣畔

目次

譯者序/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優秀民法典/于海涌
譯者說明

 

序 篇(§§1-10)/3

 

第一編 人 法
 第一章 自然人(§§11-51)/5
第一節 人格權(§§11-38)/5
第二節 戶籍證書(§§39-51)/17
 第二章 法人(§§52-89a)/22
第一節 一般規定(§§52-59)/22
第二節 社團(§§60-79)/24
第三節 財團(§§80-89a)/30
 第二章之二 募集的資金(§§89b-89c)/40

 

第二編 家庭法
第一分編 夫 妻/41
 第三章 結婚(§§90-110)/41
第一節 婚約(§§90-93)/41
第二節 結婚的條件(§§94-96)/42
第三節 結婚預備程序及婚禮(§§97-103)/42
第四節 婚姻之無效(§§104-110)/45
 第四章 離婚和分居(§§111-158)/48
第一節 離婚的條件(§§111-116)/48
第二節 分居(§§117-118)/49
第三節 離婚的效力(§§119-158)/50
 第五章 婚姻的一般效力(§§159-180)/56
 第六章 夫妻財產制(§§181-251)/62
第一節 一般規定(§§181-195a)/62
第二節 通行的收入分享財產制(§§196-220)/66
第三節 共有財產制(§§221-246)/73
第四節 分別財產制(§§247-251)/79
第二分編 父 母/81
 第七章 親子關係的確立(§§252-269c)/81
第一節 一般規定(§§252-254)/81
第二節 親子關係(§§255-259)/81
第三節 親子關係的承認與判決(§§260-263)/85
第四節 收養(§§264-269c)/88
 第八章 親子關係的效力(§§270-327c)/95
第一節 父母與子女的共同生活(§§270-275a)/95
第二節 父母的撫養義務(§§276-295)/98
第三節 親權(§§296-317)/104
第四節 子女的財產(§§318-327)/116
第五節 受監護的未成年人(§§327a-327c)/120
 第九章 家庭(§§328-359)/120
第一節 供養義務(§§328-330)/120
第二節 家長權(§§331-334之二)/121
第三節 家庭財產(§§335-359)/123
第三分編 成年人的保護/127
 第十章 自己預定的措施和依法應採取的措施(§§360-387)/127
第一節 自己預定的措施(§§360-373)/127
第一分節 喪失判斷能力之前的委託(§§360-369)/127
第二分節 患者預先作出的指示(§§370-373)/131
第二節 對無判斷能力人應適用的措施(§§374-387)/132
第一分節 由配偶或登記同性伴侶代理(§§374-376)/132
第二分節 醫療事務的代理人(§§377-381)/133
第三分節 居住在社會扶助院的人(§§382-387)/135
 第十一章 主管機構採取的措施(§§388-439)/137
第一節 一般原則(§§388-389)/137
第二節 成年人監護制度(§§390-425)/138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390-392)/138
第二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類型(§§393-398)/139
第三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終止(§§399)/141
第四分節 成年人的監護人(§§400-404)/141
第五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執行(§§405-414)/143
第六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協助(§§415-418)/145
第七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介入(§§419)/147
第八分節 近親屬擔任監護人(§§420)/147
第九分節 監護的終止(§§421-425)/147
第三節 扶助安置(§§426-439)/149
 第十二章 成年人保護的機制(§§440-456)/153
第一節 保護機構和管理權限(§§440-442)/153
第二節 保護成年人的程序(§§443-450g)/155
第一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保護程序(§§443-449c)/155
第二分節 法院的保護程序(§§450-450e)/158
第三分節 通用的規定(§§450f)/159
第四分節 執行(§§450g)/160
第三節 對 第三人的效力與協作義務(§§451-453)/160
第四節 法律責任(§§454-456)/161

 

第三編 繼承法
第一分編 繼承人/163
 第十三章 法定繼承(§§457-466)/163
 第十四章 遺囑處分(§§467-536)/165
第一節 處分的能力(§§467-469)/165
第二節 可處分的財產(§§470-480)/166
第三節 處分方式(§§481-497)/169
第四節 死因處分的形式(§§498-516)/174
第五節 遺囑執行人(§§517-518)/179
第六節 死因處分的無效及扣減(§§519-533)/180
第七節 繼承協議之訴(§§534-536)/185
第二分編 繼 承/186
 第十五章 繼承的開始(§§537-550)/186
 第十六章 繼承的效力(§§551-601)/191
第一節 保全措施(§§551-559)/191
第二節 遺產的取得(§§560-579)/194
第三節 遺產清單(§§580-592)/199
第四節 法定清算(§§593-597)/203
第五節 返還遺產之訴(§§598-601)/204
 第十七章 遺產的分割(§§602-640)/205
第一節 分割前的繼承人團體(§§602-606)/205
第二節 遺產分割的方法(§§607-625)/206
第三節 補償(§§626-633)/211
第四節 分割終結及其效力(§§634-640)/213

 

第四編 物權法
第一分編 所有權/216
 第十八章 總則(§§641-654a)/216
 第十九章 土地所有權(§§655-712t)/225
第一節 標的物、取得及喪失(§§655-666b)/225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的效力(§§667-712)/231
第三節 建築物分層所有權(§§712a-712t)/247
 第二十章 動產所有權(§§713-729)/255
第二分編 他物權/261
 第二十一章 役權及土地負擔(§§730-792)/261
第一節 地役權(§§730-744)/261
第二節 用益權及其他役權(§§745-781a)/266
第三節 土地負擔(§§782-792)/279
 第二十二章 不動產擔保(§§793-883)/283
第一節 一般規定(§§793-823)/283
第二節 不動產抵押(§§824-841)/293
第三節 抵押債券(§§842-874)/299
第四節 不動產債券的發行(§§875-883)/305
 第二十三章 動產擔保(§§884-918)/306
第一節 質押和留置權(§§884-898)/306
第二節 債權和其他權利的質押(§§899-906)/310
第三節 典當(§§907-915)/312
第四節 ……(§§916-918)/314
第三分編 占有和不動產登記簿/314
 第二十四章 占有(§§919-941)/314
 第二十五章 不動產登記簿(§§942-977)/320
 末章 適用與施行規定
第一節 舊法及新法的適用(§§1-50)/338
第二節 施行與過渡規則(§§51-61)/362

 

譯後記/那片離天堂最近的地方/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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