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留美律師陶龍生最新力作
真實的美國法庭記錄,華人必須面對的真相!
早於非裔黑人平權運動50年,華人最先在美國挑戰種族帶來的不平等!
流血與抗爭,只為找回一個「人」該有的尊嚴。
1848年,第一艘由中國橫渡太平洋抵達美國西岸的輪船「美國老鷹號」,承載著最早抵達美國的華人。從此帶來了大量前往美國工作的華人。
呼應了美國對於移工的需求,華人也抱著淘金夢持續湧入。然而,愈多的華人來到美國,引發的後續問題愈多:種族歧視、排華法案……針對華人的暴力事件愈演愈烈,愈見刁鑽。
✽22歲的青年林興前往美國淘金,辛苦挖到的金礦被白人霍爾偷走,兩人的爭執引發肢體衝突,林興被磚石砸中,滿頭鮮血,卻無法將霍爾繩之以法……
✽於加州出生的盧定新,九歲時隨父母回國,十五歲再回返美國時,卻被以沒有身分證明為由,禁止入境……
✽曾以勞工身分入境美國的華人蔡昌平,一次回香港探親,拿著合法「回美准可證」,卻在舊金山碼頭前不得其門而入,被迫留在輪船上,不得入境……
難道只因身為華人,就應該接受種種不平等的待遇……?
本書擇錄歷史性的法院判例,呈現了華工於美國法律帶來的具體影響,展現了華人堅毅的民族性。
陶龍生
國立臺灣大學、哈佛法學院畢業,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與哲學博士。有20多年的執業經驗,曾任國立臺灣大學、紐約州立大學法學教授,哈佛大學、康乃爾大學研究員,美國司法部訓練所主任。現為美國華府主流事務所(1400位律師)資深合夥人。亦任美國高科技公司法律主管。
業務範圍主要在為高科技公司於聯邦法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和美國商務部(有關反傾銷)的訴訟中提供防禦辯護,協助美國公司在亞洲的業務(主要是美國的上市公司,如「時代華納」、「花旗銀行」、「米高梅電影公司」和大型賭場娛樂公司等),並為美國公司提供法律諮詢。
曾於美國、英國、德國和臺灣發表多篇學術論文,目前已出版10本中文著作。論著經常出現於法學課本中,美國最高法院亦於格萊葛對喬治亞州(Gregg v. Georgia)一案中援引了他的著述。曾獲「十大傑出美國青年」、「傑出亞裔美國人五十強」、「千禧名人」(Who’s who in Millennium)、最佳文藝著作獎等多項殊榮。近年來陶龍生結合其專業法律素養,撰寫一系列精采法庭推理小說《證據》、《拉斯維加斯的春天》、《轉捩點》、《沉冤》、《合理的懷疑》、《判決》、《雙城之謎》。小說中塑造多位成功的華裔年輕男女,在美國法庭內破解各類法律案件,呈現不平凡案例中貼近人生的平凡現實。
序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書全集,共兩萬多件案卷,歷經兩百三十年。其中訴訟當事人,用姓名作索引,大多數是歐洲籍(美國白人),其他族裔寥寥無幾;也許有點意外,中國人最多。十九世紀末期便有超過二十宗華人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而且它們對美國憲法的發展,有長遠的影響。
舉幾個實例:促使最高法院(1)廢除州級和城市法規「Chy Lung v. Freeman (1875)、Yick Wo v. Hopkins(1886)」;(2)澄清「公民籍的出生權(Birth Right to Citizenship)」,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1898);(3)確定憲法文字中的「人」,包括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Wong Wing v. United States(1896);(4)化解法律抵觸國際條約的矛盾Chew Heong v. United States(1884);(5)考慮「分而平等」是否合憲,Lum v. Rice(1927),等等。這些都是持續有拘束力的歷史判例。
其實華人爭取平等待遇,最先在法院中挑戰不公平的法律,比非裔黑人的民權運動,早五十年;他們才是民權運動的先驅。
有些人,包括歷史學者,以為中國人「他們無助地、默默地忍受任何落在他們身上的屈辱。」美國憲法史所顯現的,卻是一個奮鬥的民族。
本書擇錄歷史性的法院判例,讓我們看到華人的另一面。我使用的都是一手資料,希望激盪讀者的思維。
作者於華府
第一章 太平洋鐵路 The Burlingame—Seward Treaty (1868)
歷史記載,第一艘由中國橫渡太平洋抵達美國西岸的輪船,是「美國老鷹號」(The American Eagle)。在舊金山碼頭,下來兩男一女,是最早抵達美國的華人。那是1848年。
第二年(1849)有三百二十五位華人到美國、1850年四百五十位、1851年接近三千人(2716人),迄一八五二年已超過兩萬人。
十九世紀中葉,中國經歷內憂外患。1840年因為進口鴉片的爭執,英國軍艦砲轟廣州,逼迫滿清政府接受「南京條約」,賠款外,還開放五口通商。1860年(咸豐八年),英法聯軍又尋隙,與滿清簽訂「天津條約」。同時在國內,1850年發生太平天國之亂,天災人禍,民不聊生,僅廣東的珠江流域,便有十萬老百姓無處謀生。
1848年,美國的舊金山城附近,發現金礦,一時之間,東岸的白人大批湧到加州淘金。消息傳到中國,華人開始大量前往美國參加「淘金」。向美國移民的不只是華人,愛爾蘭人和義大利人也大批渡大西洋前往美國求生存。
當英國和法國強迫滿清簽訂「天津條約」時,美國也參加條約,取得「最惠國」的待遇,得與中國自由通商,可使用中國的海巷,也容許中國人到美國經商。
美國的內戰(南北戰爭,1860-1864年)結束後,開始進行基礎建設,西岸的「聯合太平洋鐵路公司」(Union Pacific Railroad Company)籌建橫跨美洲大陸的鐵路。開始時招募工人,應徵的白人不到八百人。其中不少是酗酒和不良份子。公司測試華人,先雇用五十名,發現他們吃苦耐勞,便開始徵求更多的華工。公司領導人認為華人勤勞可靠,又可以支付低薪,所以便宣傳工作機會,甚至派人到中國去吸引華工,答應月薪三十一美元,還供應吃住。至1868年,四千位工人中有三千人是華人。鐵路公司從1865年開始用華人建造鐵路,全長1912英里,以加州奧克蘭城為起點,經尼布拉斯加,到愛俄華州,於1869年5月9日通車。通車典禮,沒有讓華人參加。
鐵路工人中起先是已在加州的華人,後來從廣東開平、新會等地招來新血,到1867年已超過一萬名華工。他們不辭勞苦(也沒有選擇),一天完工十哩,翻越100哩長,7000公尺高的峻嶺,使用中國傳統技術,吊繩懸空敲打山上的花崗石,用火藥炸洞接軌,死傷無數,每一哩犠牲三位工人,全部工程中,華工死亡超過一千人,公司安排輪船將兩萬磅的骨灰運送回中國。
太平洋鐵路完工之前,從美國東岸旅行到加州,約需四個月到六個月的時間;鐵路通車之後,只需六天。
1868年(同治七年)美國和中國談判,簽訂雙邊條約(Burlingame Treaty),從最惠國的立場,編列兩方通商的細則,其中規定,中國人可以自由入境美國,而在美國境內,可以自由居住,享受美國法律的保護。這個雙邊條約,大體上相當平等。條約甚至准許兩方人民放棄國籍,效忠對方。
條約的背景,其實是美方需要華工,到美國參加鐵路的建設工程。
開始的時候,雖然白人不歡迎外來華人的競爭,也雖然地方政府運用政治權力和立法,欺凌華人,但還沒有集體排華的潮流。其實聯邦政府希望與中國建立良好的商務關係。
建設期間,美國人受到華工的協助,雖然歧視,還願容忍他們的存在。
重大工程結束後,幾萬名華工被遣散,流落各州,開始引起白人的厭惡,於是出現排擠華人的政策和法律。
聯邦政府的人口統計(Census)1870年有將近七萬華人(63,199人)居住在美國,其中百分之七十以上留在加州。
1868年的Burlingame條約答應在美國境內的華人,享受美國公民相等的權利,並且准許華人自由出入美國。
Burlingame條約繼續存在,始終沒有被廢除,然而後來國會制訂法律,限制華人的自由、剝奪他們的權益。法律與條約互相抵觸,如何化解兩者之間的矛盾,成為聯邦法院數十年的課題
第二章 早期的經驗 People v. Hall (1854)
林興是位二十二歲的青年,出生於廣東,家境清寒,十多歲時便在廣州的碼頭,做搬運工人。
1840年英國和中國之間,因為進口鴉片和林則徐(湖廣總督)禁煙的問題,發生摩擦。英國海軍的砲艦,侵入中國領海,在廣州港外,向中國開砲。「鴉片」戰爭的結果(1842年),滿清政府(道光皇帝)向英國賠款道歉,並且對英國開放「五口通商」,讓英國輪船進入五個海港,商人入境做生意。
林興在廣州碼頭上,看到英國輪船和商人,他對西方的商業和文化,產生憧憬。他又聽到傳聞,美國西岸山區中發現金礦(1849年)。
那年春天,林興辭別父母,登上一條貨船,開始漫長的海上旅程,前往美國去淘金。
秋天時他抵達美國西岸的加州。1849年加州正要成為美國最新的一州。本來這塊地方被西班牙殖民者佔據多年;在「美西」戰爭中失敗後,西班牙政府撤離美洲大陸,留下的地域由墨西哥佔領。美國和墨西哥在1848年又起戰爭,墨西哥大敗,撤離加州,由美國政府收納。
加州原有超過三十萬的印第安人,被西班牙人殺死了一半;墨西哥佔領時,繼續屠殺,到1849年時,只剩幾千名印第安人。新的加州政府,承襲和制定許多法律,歧視和壓搾印第安人和黑人(當時是奴隸)。
林興登岸時,自行進入,這時還沒有海關或移民官。加州的確有金礦,這時已是「淘金狂熱」(Gold Rush)的高?。東岸也湧來一大批白人,前來淘金。
林興加入淘金的行列,其中有許多華人,到城外的山區去尋找金礦。有管事的地方官員告訴他們,華人(輕蔑地稱為「中國佬(Chinaman)」)不准自行開礦,必須與白人搭配。
林興找到一位白人,名叫喬治‧霍爾(George Hall),兩人結成一伙。霍爾是位高大的白人,愛爾蘭種,剛從東岸趕來淘金。於是兩人開始辛苦地開礦。
第二年年初有一天,林興告訴霍爾,在山洞中,找到含有黃金的礦石,於是兩人專注地開鑿山石,找到一些碎塊黃金。這時又有別人來到同一個山洞,分頭開鑿,其中另有三位華人。
有一天晚上,林興把挖出的金塊,放在背包中,躺在洞外的樹根旁入睡。第二天早上,發現那些金塊失蹤了。旁邊的華工告訴他,好像霍爾曾搜索他的背包。於是林興找到霍爾,與他理論。霍爾不承認,兩人大聲爭吵。附近的華工看到霍爾拾起一片磚石,向林興的前腦猛擊。滿頭鮮血的林興,倒在地上,奄奄一息。
其他工人找到管理人員,再找到地方的警長。來到現場時,林興已經死亡。在眾人指證之下,警長把喬治霍爾帶走。警長訊問旁觀者,誰願意作證。白人工人都搖搖頭走開,只有三位華人肯作證。
1850年夏天,加州地方的法院開庭審判霍爾,罪名是謀殺。審訊時三位華人逐一出庭作證,經過翻譯,描述殺人的情景,指認喬治霍爾便是殺人犯。法官判他有罪,罰他無期徒刑。庭訊結束,警長把被告押走,眾人一哄而散,以為殺人案已結案,林興獲得公平。
霍爾在監獄中,託人找到一位律師,委託他上訴。十天之內,律師向上報法院提出上訴狀。
加州的原始法典中,有一條法律,規定「凡印第安人和黑人」不准在法庭中進行訴訟或擔任證人。這當然是歧視印第安人和黑人的法規。
霍爾的律師,引用這一條法律,主張「中國佬」也不夠資格作證,因此當時地方法官在審判時准許三位華工證人上庭作證,乃是錯誤的裁決,因此審判結果,違反了法律,罪刑應被撤銷。
1854年,上訴案被加州最高法院審核之後,法院作出判決。
首先,加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宣稱本案的關鍵問題,焦點在初審法官應不應該容許和採納三位華人的證詞(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於是討論華人能不能充任證人。最高法院說:「法律規定印第安人和黑人不准作證,中國佬呢?……既然他們不是白人,必然與有色的非白人(Non-white)同類。」下面一段話最響亮:
「中國人的那種文明,只進步到某一階段,便已停頓。這是歷史事實。這個種族的人,智慧低劣,不能與白人相比。」
為什麼不准印第安、黑人和華人在法庭中作證呢?法院解釋:「今天讓他們做證人,不久他們便會到法院去興訟、再去做陪審員、做檢察官、去投票、當選為地方官、民意代表、最後變成法官。今天把他們開放,將來可能接掌我們的政府。……」
根據這些大道理和那條法律,加州最高法院駁回地方法院的判決,撤銷有罪判決,釋放殺害林興的白人喬治霍爾。
本案是People of California v.George Hall, 4 Cal. 399 (1854)。本案裁決等於容忍白人殺害華人,只要其他白人不作證,便可逍遙法外。
第三章 「中國人的警察稅」 Lin Sing v. Washburn (1862)
根據歷史紀錄,華人最早在1847年,開始到美國,當時有三位華人男女,來自上海,搭輪船在舊金山登岸,當地報紙還登載這段新聞。
「淘金狂熱」(Gold Rush)開始後,華人到美國的人數大量增加。當時加州的人口不到四萬人,淘金的人潮便人口增加到十萬多人,大部份來自美國東岸,但約三分之一是從太平洋彼岸渡海的華人,到1870年,在加州已有四萬六千名華人,分佈在不同的行業中。
初來的華人「淘金」者,對當地人構成商業競爭對手,於是由白人控制的州和城市政府,便制定許多法律和行為規範,限制華人的自由和剝奪他們的財富。其中包括課加人頭稅(Capitation Tax)、外來礦工稅(Foreign minor’s Tax),以及對入境的華人抽碼頭稅等。
1850年,州政府規定每個「外來的礦工」須繳納美金二十元一個月。二十元相當今日的五百元。政府指派「收稅員」(collectors)到各礦場去收稅,他們見人就要錢,甚至使用威脅或暴力。
這些法律本來是針對從墨西哥來的西裔礦工,但那種工人數量不多。1851年,州政府修改法律;次年頒佈執行,明文專門對付華人礦工,規定每人每月繳納美金二元五角。華人數目日益增加,州政府收到不少的稅金。一般稱其為「中國人的警察稅」(Chinese Police Tax)。
但華人不服。其中有位名叫凌星的華人(譯音與前章「林興」相似),大膽到地方法院;去控告一位收稅員,名叫華需波(Washburn),要求他退還已經收去的稅金,因為這道法律違反了加州自己的憲法。
收稅員是政府職員,所以州政府派代表出庭應訊,主張這是地方政府的權力。
那個時代正是美國國內發生內戰的前夕,當時對於憲法的解釋,有兩種不同的理論。一派主張,只有中央(聯邦)政府持有國家的主權(Sovereignty),各州政府只有管理地方事務的權力(稱為警察權),例如稅收、衛生和治安。另一派則主張,美國有兩種不同的公民權(Citzenship):美國公民和各州自己的公民。所以中央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而國家的主權和各州的主權,平行地存在和有效。
這兩派理論是後來內戰的暗流。為了奴隸制的存廢,南方主張那是州政府的管轄,而北方各州(和聯邦政府)則堅持那是國家的恥辱,應被廢除。
關於「警察和礦工稅」的問題,其徵結也是:地方的警察權或中央政府管轄權兩者間的矛盾。1857年加州最高法院已命令廢除「人頭稅」,People v. Downer, 7 Cal. 169 (1857),認為針對一個外國種族,違反平等權。剩下「礦工稅」尚未解決。
凌星的訴訟,在第一審敗訴,法官認為稅務員收稅,是依法執行職務,不必退稅金給原告凌星。然而凌星不服上訴,一路打官司到加州最高法院。
1862年,內戰正熾的時候,加州的最高法院宣判,撤銷原判,讓原告凌星勝訴。為什麼呢?法院說:
「外來礦工稅,專門對付外來的人(Foreigners),牽涉到美國對外國的
商務,地方政府不可逾越,因為它們違反了美國憲法中,由聯邦政府
掌理國際商務的職權,因此這種法律是無效的。」
本案是 Lin Sing v. Washburn, 20 Cal. 539 (1862)。這是歷史上第一次一所州級的最高法院,援引美國憲法,廢除本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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