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乃係針對「公務員懲戒法」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所修正施行之八十條條文,逐條釋義。內容除了包含懲戒處分的種類、審判程序、再審程序及執行程序等詳細解說外,更針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職務法庭變革前後之比較,配合相關法規如法官法、公務員服務法等內容加強闡述說明,使讀者能夠清楚釐清修法脈絡與重點。
筆者主張公務員懲戒原則上最起碼也應有二級二審的上訴制度,查關於此點司法院已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召開第一六九次院會,決議通過為賦予當事人於不服職務法庭判決時得循上訴程序救濟,而修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並將現制設於司法院的職務法庭移置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一級一審制變更為一級二審制,
公務員懲戒法,是一門比較冷門且少人研究的法律,過去也少有人寫過專書。作者就其豐富的實務經驗與學識,執筆詮釋該法,引用相關法令詳加補充說明,用語淺顯易懂,深入淺出,期許能作為公務員者必讀之專書,達到知法而不敢犯法的效果,則我國政壇可弊絕風清,成為一個人民所期待的廉能政府。
吳天惠 律師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學士
日本明治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法學碩士
韓國外國語大學大學院國際關係研究科政治法學博士候選人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法學博士
經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81.9~89.2)
司法院參事(78.1~81.9)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76.6~78.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長(75.12~76.6)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長(73.7~75.1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院長(71.12~73.7)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69.12~71.12)
外交部專門委員(67.5~67.10)
外交部條約司一等秘書回部辦事(66.6~67.5)
中華民國駐日本國、大韓民國大使館一等秘書(60.3~66.6)
外交部條約司薦任科員、專員、第二科科長(55.8~60.3)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辦事法官(54.2~55.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50.9~54.2)
臺灣基隆、臺南地方法院法官(47.3~50.9)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46.8~47.3)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候補檢察官(45.7~46.8)
現職/
聯合國NGO世界和平婦女會臺灣總會榮譽顧問
全球和平聯盟臺灣總會監事
自 序
筆者曾先認檢察官、法官、嗣任外交官,復被筆者的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民法親屬、繼承編的恩師,即當時的司法院戴院長炎輝召回司法部門工作,曾任司法部門工作、一審法院院長、司法院廳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而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退休後,即登錄為執業律師,俱有審、檢、辯之經驗。且幸虧在駐日大使館工作期間奉准在明治大學攻讀法學碩士學位;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任職期間,奉准有機輝在中國文化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曾以「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之研究」為題,製作博士論文,獲得法學博士學位。
由於大法官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任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改採法院之體制,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審議程序將採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與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法庭化之審判程序,以成定案,且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筆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後,同依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公布之「法官法」規定,有關法官、檢察官應是受懲戒之事由將改由司法院所設置之職務法庭審理(第四十七條至第七十條),不再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擬多瞭解其中學問,雖走遍書局,但可能因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均為比較冷門也少人研究的法律,致使甚難看到其專書,遂使筆者決心著述該兩法的想法,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先將條文較少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釋義」完書,並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出版,同時也盼望不久的將來能繼續完成「公務員懲戒法釋義」以服務讀者,故本書之出版可謂係筆者報答讀者的厚愛,也完成了筆者的承諾。
又本書之出版,繼續承蒙司法官訓練所第一期的同學—余兆年大律師惠予賜序,為本書增添無比光榮。同時,筆者亦繼續借著本書的出版,再度謹向多年來愛護、教導筆者之長官、長輩們及諸位親朋好友的鼓勵,與三民書局專業團隊及該局戴學玟編輯的幫忙,謹申由衷的謝意。
最後,俗話說「百年好合」,筆者的內子—蘇岡為筆者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的同班同學,亦為臺灣光復後第一位臺籍女律師,早年在新竹及臺北執業,但當筆者奉派駐日使館工作之時,放棄所愛的律師業務,西兩個子女赴美,均進哈佛大學求學,其犧牲不能謂不大,至今繼續出版本書,如另無內子之鼓勵,恐也很難實現,為此常感其婦道盛德,令筆者永銘五內。
吳天惠 謹識
中華民國一0七年三月結婚六十三年周年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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