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協議(以下簡稱「兩岸協議」)是指海峽兩岸間,經大陸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和台灣的財團法人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平等協商,簽署的對兩岸均有一定約束力的協議。兩岸協議的實施是指兩岸協議在正式產生法律效力之後,在兩岸域內和兩岸間貫徹和落實的制度的總稱。從兩岸協議的場域而言,兩岸協議的實施包括在兩岸域內的實施和兩岸間的實施。前者是指兩岸協議在各自管轄領域內的實施,目的是透過兩岸協議,對兩岸在制定、修改和解釋相關法律時,產生「緩和的效力」。後者則是指透過和平協議等調整兩岸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有關國際事務中相互往來的過程和狀態。
自1993年以來,兩岸共通過兩會協商機制簽署兩岸協議25項,並達成2項共同意見和多項共識,這些協議的調整範圍涵蓋兩岸交通運輸、經濟合作、社會合作等多個領域,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構建造成了重要推動作用。按照時任海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的話來說,過去數年間,兩岸雙方確定了共同的政治基礎,並透過協商達成了多項協議、共識和共同意見,做到了過去60年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法的生命在於實施,兩岸協議的生命也在於實施,因此,構建一套高效、切實的協議實施機制對於兩岸共識落到實處有著重要意義。兩岸協議的實施機制涉及以下六個方面的問題:其一,兩岸協議的制定,即兩岸協議應以何種方式得以創制;其二,兩岸協議的接受,即以何種方式落實的問題;其三,兩岸協議由誰實施,即兩岸協議的實施主體;其四,兩岸協議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解釋時,由誰解釋,如何解釋的問題;其五,兩岸協議的變更問題,即協議隨兩岸關係發展的狀況發生變動的過程;其六,兩岸協議的實施機制對解決兩岸法律障礙的作用。基於上述認識,我們對兩岸協議的實施進行論述,將按照制定、接受、主體、解釋和變更五個方面展開,並在此基礎上考察兩岸協議在克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法律障礙方面的作用,最後提出兩岸協議體系的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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