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論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含第一章,為總述,是其理論或原則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貿易和自由航行的觀點。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論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從發現、教皇贈送和戰爭等三個角度論述葡萄牙人對東印度無主權;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從佔有、教皇贈送和時效等三個角度論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權不屬於葡萄牙人。第三部分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論述貿易自由權,其中第八章是這四章的總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別從發現、教皇贈送和戰爭等三個角度論述與東印度的自由貿易權不屬於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最後兩章是總結,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為,另一方面要求荷蘭人堅持自己的貿易權利。
作者簡介
格勞秀斯(1583—1645),“國際法之父”,對國際法以及國際政治和國際關係影響深遠;格勞秀斯的貢獻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別是海洋法與國際合作方面。他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為荷蘭突破西班牙和英國對海洋的壟斷提供理論基礎。
目次
中文版序
《論海洋自由》導讀
英文版介紹說明
英文譯者序
論海洋自由或荷蘭參與東印度貿易的權利
致統治者及基督世界自由獨立的國家
第一章所有人依國際法均可自由航行
第二章葡萄牙人無權以發現之名對荷蘭人航行到的東印度行使主權
第三章葡萄牙人無權以教皇饋贈的名義取得對東印度的主權
第四章葡萄牙人無權以戰爭的名義將東印度主權歸於它
第五章葡萄牙人無權以“先占”為由將印度洋及其航海權歸為已有
第六章海洋及其航海權均不可假教皇損憎之名而歸屬葡萄牙人
第七章海洋及其航海權均不因時效劃開習俗而歸屬葡萄牙人
第八章所有人依國際法享有貿易自由
第九章與東印度貿易權不可根據先占的資格歸屬葡萄牙人
第十章與東印度貿易權不應假教皇捐贈之名歸屬葡萄牙人
第十一章與東印度貿易權不應以時效或習俗之名義歸屬葡萄牙人
第十二章葡萄牙人無任何公平依據而禁止他人貿易
第十三章荷蘭人必須通過和平、條約或戰爭方式維護其參與東印度貿易的自由
附錄:西班牙國王菲力浦三世的兩封信
索引
譯者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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