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吳未帝孫皓經常對失禮的臣下處以「剝皮」?
◎楚懷王誤以為美人嫌他口臭便暴怒動「劓刑」?
◎明太祖朱元璋用法嚴苛,還發明了「剝皮楦草」?
◎皇后賈南風善妒,見其他妃嬪懷孕便現場「剖腹」?
五刑體系、現場勘察、屍體檢驗、刑訊逼供,
從違逆大罪到小民細事,細說中國歷代律令及刑罰!
▎夏時期──誅、殺,不聽話就以「天」之名弄死你!
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量,夏代統治者常以「天」的名義實行懲罰,所謂「天討」、「天罰」。當時刑罰較嚴酷,動輒即「誅」、「殺」或罰為奴隸。例如:對不服從軍令、拒絕作戰者不僅懲罰本人且戮及妻、子。
▎商時期──刺墨、割鼻、斷足……不准危害社會秩序!
商統治者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刑極重,在各地設置監獄並以刑具拘繫囚犯。從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宮、大辟等五刑。紂王甚至設「炮烙之法」,即銅柱上塗油,並用炭燒紅,令罪犯行於上,墮炭火中。
▎西周時期──除五刑還有鞭、贖,刑罰為君主、貴族服務!
為了加強國君的統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為,均被處以最重的刑罰;為了維持貴族世襲統治、加強宗法等級制度,便出現「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為了保護貴族私有財產免受侵犯,更加重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刑。
▎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打破貴族壟斷法律的特權!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法律,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法律制度產生了變化。鄭國大夫鄧析自行修改舊法,另編刑書寫於竹簡上,史稱「竹刑」;晉趙鞅、荀寅也將范宣子執政期間制定的法律鑄於鼎上,史稱「刑鼎」。
▎戰國時期──徒刑+死刑,輕罪用重刑!戰國之世,刑法深苦!
在法家「以刑止刑」思想影響下制定的刑法極其嚴酷。以秦國為例,當時的刑罰已有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劃分。判處徒刑時常附加肉刑,且判處徒刑的囚犯實際上就是為官府服役的奴隸;死刑有車裂、剖腹、梟首、腰斬、抽脅、鑊烹等等。此外還有「夷三族」和連坐等規定。
➜刑訊逼供,古人比現代人更懂!
李斯被趙高誣衊「謀反」,按當時法律,案件要經過皇帝派出的使者覆審才能定案,李斯滿心希望能在覆審時翻案,但趙高預先派了太監冒充秦二世的使者前來覆審,李斯不知有詐,喊冤翻供,結果招來一頓毒打。反覆幾次後,李斯不敢翻供,結果在「真使者」來覆審時便認了罪,最終沒能逃脫被「具五刑、夷三族」的下場。
➜現場勘察、屍體檢驗,分秒必爭!
宋朝有「檢屍條令」,規定一切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都須經過官府檢驗,地方官府由縣尉主持檢驗屍體,在報案後必須兩個時辰內出發趕往陳屍現場,否則要以「違制罪」懲處;明清時期若發生強盜、搶奪案件,接到報案後必須「不論遠近、無分風雨」,會同駐軍長官「飛赴事主之家」。
本書特色:對「皇權」的保護是古代律法制度的傳統,從法家最初宣導公布成文法、實行法治起,刑律就是皇權手中賞罰二柄中的一柄。歷代律典都把維護皇權──尤其是「君臣倫理」放在首位,從各個方面立法保障皇權不可侵犯。本書將為讀者詳細介紹中國歷代刑律。
作者簡介
陳深名,高中在選擇文組或理組時猶豫不決,最後為了飯碗還是選了理組,但依舊沒有改變他熱愛歷史的文人魂。想要成為像愛因斯坦一樣的科學家,最仰慕的人是關羽,著有《不負責歷史課》、《源起》、《遠距考古課》等多本暢銷書。
聞明,專職編者。
張林,專職編者。
目次
歷代律令
先秦刑律
《法經》
秦律
漢律
《曹魏律》
《晉律》
《北魏律》
《北齊律》
《開皇律》
《唐律疏議》
《宋刑統》
《大清律例》
謀大逆
謀叛
惡逆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義
內亂
律
令
敕
五刑
「三赦」
「誅心」
自出
十惡不赦
株連
賣身為奴
無訟和息訟
勘驗
刑訊逼供
鬼薪白粲
隸臣妾
司寇
刑徒、復作
候
下吏
歷代刑法
宮刑
大辟
笞刑
杖刑
徒刑
流刑
死刑
刺配
發遣
梟首
戮屍
凌遲
車裂
斬首
腰斬
剝皮
烹煮
剖腹
抽腸
箭射
沉淵
絞縊
鴆毒
黥面
劓刑
書摘/試閱
先秦刑律
先秦時期關於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
相傳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時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為掌管刑法的官。《左傳》昭公十四年載:「《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稱作「禹刑」。所謂「禹刑」即夏代法律的總稱,不一定是禹時制定的。古書記載「夏后肉辟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夏刑三千條」等等,恐係後人揣測,未足憑信。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量,夏代統治者常以「天」的名義實行懲罰,所謂「天討」、「天罰」。當時刑罰較嚴酷,動輒即「誅」、「殺」或罰為奴隸。例如對不服從軍令、拒絕作戰的人,不僅懲罰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較夏代有新的發展。《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是商朝的建立者,「湯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於湯時,故以湯為名。由於商代法律已初具規模,以至於周朝建國之初還強調沿用殷法統治商族遺民,即刑罰斷獄要用殷之常法。
商統治者對於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刑極重。從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宮、大辟等五刑。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膚,填墨。有人認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從的「刞」就像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有「自刂」字。「自」本象鼻形,「削」從自從刀,象徵割鼻之意。
剕(刖),即斷足。甲骨文有像用鋸截斷人足的字。
宮,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閉。甲骨文有像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殺、斬。甲骨文「伐」字即像以戈砍人頭之形。
商代末,統治者還施用其他種種殘暴刑罰。紂王設「炮烙之法」,即銅柱上塗油,用炭燒紅,令罪犯行於上,墮炭火中。商統治者還在各地設置監獄,並以刑具拘繫囚犯。甲骨文「孰」、「圉」等字所從的即古文獻中的「梏」字,意為手的刑具。《周禮‧掌囚》鄭玄註:「在手曰,在足曰桎。」
西周時期,國家制度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發展。傳說西周立國之初就訂出「刑書」九篇,周穆王時司寇呂侯又作《呂刑》。鑒於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強烈反抗,周族統治者意識到僅依靠暴力鎮壓並不能維持其統治,於是提出了「明德慎罰」的主張,產生了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劃分了故意(非眚)和過失(眚)、一貫(唯終)和偶犯(非終)的區別。對故意和一貫犯罪,雖是小罪也處重刑;過失和偶犯,即使情節嚴重亦可減刑。當時還提出了較為明確的定罪概念,如「毀則為賊,掩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張斷獄定罪須有事實根據。有關五刑的訟辭,也須核實,驗證可信,方可實施刑罰,難於確定的疑案,更要慎重處理。西周時期基於「明德慎刑」、「庶獄庶慎」思想所確立的一些刑法原則,是對中國古代刑法理論的巨大發展。
西周時期,為了加強國君的統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為,均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處以最重的刑罰,所謂「放弒其君則殘之」。為了維持貴族世襲統治,加強宗法等級制度,西周時期還出現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認為「不孝不友」為「無惡大憝」,「刑茲無赦」。為了保護貴族私有財產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刑。《尚書‧費誓》:「無敢寇攘,逾垣牆,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
據文獻和銅器銘文可知,西周時期除「五刑」之外,還有鞭、贖等刑罰。鞭,相傳周代以前就定為刑罰。西周晚期銅器《僻》銘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證實西周確用鞭刑。贖,是用財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罰。《尚書‧呂刑》有「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僻匝》「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罰女(汝)三百爰(鍰)」,與《呂刑》篇所記相合。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時的法律,中葉以後,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促進了法律制度的變化。各諸侯國執政的統治者適應新的形勢,陸續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傳》昭公六年記「鄭人鑄刑書」,杜預註:「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此後三十年,鄭國大夫鄧析為了貫徹自己的主張,曾自行修改舊法,另編刑書。因書寫於竹簡上,史稱「竹刑」。後為鄭國採用。繼鄭鑄刑書之後,西元前五一三年,晉趙鞅、荀寅也將范宣子執政期間制定的法律鑄於鼎上,史稱「刑鼎」。
「刑書」、「竹刑」、「刑鼎」均不傳世。但從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來看,春秋各國頒行的新法,無疑有利於社會的發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傳統,是對貴族壟斷法律特權的沉重打擊。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繼春秋中葉以來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陸續制定了實質上是君主專制國家的法律。魏文侯時李悝所著《法經》,則是春秋以來各國立法之大成。《法經》分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前四篇為「正律」,內容主要是懲治「盜」、「賊」的法律規定,「雜律」規定的是除「盜」、「賊」以外的其他各種罪名與刑罰。「減律」是根據不同情節加重或減輕處罰的規定。《法經》的出現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發展。在體例上,《法經》以罪名為綱,所謂「皆罪名之制」。較以前以刑名統罪名,即將處相同刑罰的罪名列入同一章節,更為科學。是法典編纂的重大變化。《法經》以刑法為主,雜以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內容的體系,對後代的立法有深刻影響。
在戰國時代法家輕罪用重刑和「以刑止刑」思想影響下制定的刑法,極其嚴酷,故有「戰國之世,刑法深苦」之說。以秦國為例,當時的刑罰已有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劃分。徒刑中有「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判處徒刑時常附加肉刑,如「黥為隸臣」、「刑為鬼薪」、「黥劓為城旦」等等。判處徒刑的囚犯,實際上就是為官府服役的奴隸。死刑有車裂、剖腹、梟首、腰斬、抽脅、鑊烹等等。此外還有「夷三族」和連坐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