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建華在各大學法律學系講授民事訴訟法課程,迄逾二十五載,平日授課,並未指定專用課本,意在鼓勵同學博覽群書,不拘泥於一家之言。十餘年前有某校同學將建華授課之筆記,印刷成冊,名曰「楊氏民訴筆記」,自行出售營利,因其既無著作權,亦無出版權,於是更有多人繼續將之翻印銷售,在政府大力保障著作權之際,自非所宜。建華每年授課
內容,未必全部相同,偶閱該「筆記」內容,又多錯誤,因之,從速撰寫可供個人授課用之參考書,以責無旁貸。建華於中華民國四十九年曾與甲乙、健才二兄共撰「民事訴訟法新論」一書,歷年修正,現仍發行中。近十年來就民事訴訟法中可能有爭議之問題,在司法周刊連續為文研析,深受各方重視,經撰編陸續發行者已有四冊。本書則係以適於法律學系初學者參考為目的,以精要為主,故稱為「要論」,若須較深入瞭解,可參考上述著作,就問題研析部分,本書在適當處所特以括號加註((3三二一即指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第三冊三二一頁)(註),並將總目錄附於本書之後,俾讀者需要時便於參考。
本書承司法院林科長月娥幫忙校對,內子洪惠慈女士繕校整理,均併附記致謝。
楊建華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於司法院
序
增訂版序
吾師楊建華先生,為我國民事訴訟法權威,兼通理論與實務,著作等身,名望士林,其中「民事訴訟法要論」一書,言簡意賅,不但為法律系初學者主要參考著作,國內有關民事訴訟法論著,亦莫不以為重要參考。傑夫於大學時期,蒙范光群教授引導入民事訴訟法領域摸索,而於司法管訓練所第二十期受訓時忝列先生門下,開啟民事訴訟法新視野。先生授課時,聲如洪鐘,剖析透徹,學子請益疑難,均能循循善誘,傑夫自司訓所結業分發後,堅守民事審判工作二十載有餘,對民事審判實務問題,若有薄具心得,應拜先生教誨之賜。
先生因公務及教學兩忙而積勞成疾,身體日漸衰弱,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來電要傑夫暫代文化大學法律系民事訴訟法課程,傑夫深知自己才德不足授業解惑,然為使先生靜心調養,乃遵先生之命至文化大學代課。其時,先生仍抱病綜理文化大學法學院院務,並繼續研究民事訴訟理論與實務問題,一有心得,即對傑夫諄諄教導。嗣先生健康狀況持續惡化而入台大醫院診治,當時先生主持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即將完成,先生自忖已無精神體力修正「民事訴訟法要論」一書供莘莘學子參考,於住院期間再三交待傑夫於法律修正後,按修正意旨增補修訂本書。傑夫不才,原未敢承此續貂之任,終因師命不敢違,決意勉力為之。
先生謝世之後,民事訴訟法分別於八十八年、八十九年及九十二年二月大幅修正,傑夫遵先生遺願,先後於八十八年,九十年、九十二年增補修訂本書,其經修正之條文,依修正意旨酌為必要之變更說明,並自行加註若干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判例、決議及有參考價值裁判之字號供讀者參考。未修正之條文,則仍以先生之原著排印為原則。今年一月,總統公布家事事件法,並自今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該法與民事訴訟法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規定內容與原則有諸多差異,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九編未同時廢除,惟審判實務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有關家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應自今年六月一日起適用家事事件法規定,乃再檢視全書,將人事訴訟相關內容部分全數刪除,以符體制。先生原著體大思精, 傑夫學淺識薄,如有錯誤,當自負其責。
本書重行付梓,校對由克仁師兄負責,併附記致謝。
鄭傑夫
中華民國一O一年九月十五日於最高法院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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