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詳盡剖析99國家地區憲法,簡約扼要比對制定時間、人權內容及政府組織,資訊一目瞭然。
◎發掘各憲法立國精神與施政方針,結合橫向比較與歷史縱深,打造全方位憲法研究典範。
◎本書目標清晰,致力推動世界和平,憲政秩序由法律保障,實現憲法中的憲政理想。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本書以五大特色,
幫助你建立憲法基本概念與理解各國憲政實務。
1.目標清楚:要邁向世界和平之路、要靠法律——人類共通的語言——憲法。
建立一個共同遵守的憲政秩序;憲法中的憲法,世界自然和平。
2.簡約扼要:將世界99個國家地區,按其內容作詳盡分析。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故從制定時間、修正次數、所言內容、書行長短逐一分析:
包括人權表與內容表,一目了然。
3.發掘特色:就憲法內容有下:
(1)序言:立國精神:每個國家皆有一段可歌可泣犧牲生命創立之歷史。
(2)總綱:即內容有A.人民權利義務;B.政府組織,全世界只有中華民國實施五權,其餘大都三權;C.施政方針。
4.比較深入:與其他書不同,國民大會秘書處曾於民國86年,邀請國內名教授撰寫
《新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4冊》(之前也編8冊),以個別國詳細討論(屬於外科)。
民國82年三民書局出版曾繁康老師《比較憲法》,是以內容作分析(屬於內科);
本書可橫觀各個制度、縱看歷史脈絡(屬於全科)。
5.道德之始:英國法學與哲學家功利主義學者邊沁(1748-1832)曾提到法典說:
「倘人手一冊,為父者不必借他人之助,即可教導子女,一則可增加其個人品德,二則可促進社會道德。」每個家庭如有一冊本書,對子女教育,有極佳之貢獻。
◎代理經銷:白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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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淳一
一、學歷:
台北市大同區大橋國小、省立北商初高級部畢業、私立文化大學市政系學士
私立文化大學政研所碩士、私立文化大學中山所博士
二、經歷: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技士、工程員
基隆市國宅局課長
內政部營建署科長
省政府住都局正工程司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
經濟委員會簡任秘書
私立明新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現任李淳一都市計畫技師事務所負責人
三、著作或發表:
1.法案評估約70篇。
2.英國新市鎭法,王青河、李淳一譯,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健全經社法規工作小組,1993。
3.都市計劃學會歷屆計畫獎狀(專業類)得獎者
李淳一,立法院圖書館法律資訊網主任,2007。
4.2010年3月19日,主講人:李淳一學長,主題:《都市經營管理策略——以中醫理論為基礎》,內容:都市為一有機體,形同人體,本文借助傳統中醫理論,即結構上的整體性,治理都市。
5.台北市心生活協會李淳一理事長:本人與精神衛生奮鬥了20多 年,今天以家屬心境跟……應將心比心,希望公務人員能有同理心,勿用特別的眼光或想法去評估障礙者。 2011年6月29日,理事長李淳一先生提案推動修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9條第1項第9款刪除(精神疾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6.康復之友聯盟常務理事李淳一報告:《法律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與汙名》2014年5月23日,東海大學黃啟禎教授、Michael Perlin教授,靜宜大學林淑雅教授。
7.《從產業創新條例看客家文化產業之發展》
前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李淳一,中華民國2013年11月21日明新科技大學研討會。
8.2013.12《都市診治——以中醫理論為基礎——並以新北市為例》李淳一,明新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發表都計學會年會。
9.《平均地權在台灣的實踐》李淳一:立法院法制局前研究員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明新科技大學。
10.2012.11.5.內政部營建署訂定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上限會議紀錄(一)臺北市都市計畫技師公會李淳一技師:容積為公共財……有與會者提出利益的考量,而公會提出公益對價機制,實務上評估土地交易成本已內含容積獎勵的價值,是否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11.2014.6.5明新科大,中山思想與憲政思潮的傳播研討會。
《談民生主義住者有其屋政策對他國憲法之影響》,前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李淳一。
12.2018.9《都市發展診斷與策略——運用中醫理論解決城市問題》,五南圖書公司。
13.2023《都市養生》,白象文化。
14.2024《都市康復》,白象文化。
15.2025《市民養生》,白象文化。
16.2025《丹道實踐:思覺失調症的解方》,白象文化。
序
這是我除了碩、博士論文以外,正式寫的第一本書,從2004年起在明新科技大學擔任法學領域的課程也歷經二十個年頭,學生們雖為工科同學,但有部分同學也對法律格外有興趣。在教學相長之情況下。於是想到2006年曾經在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擔任國際法律資訊網(GLIN)主任時,常涉及翻譯法律上網到美國國會圖書館(法律館)而參考到國外憲法的資料。記得有一次尤清委員到群賢樓4樓辦公室找我。叫我查一下韓國憲法有否對總統免責之之相關規定,我即刻上國際憲法網(英文版),該國憲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私通外國罪時,在職期間不受刑事追訴。」與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大同小異,我隨即向尤委員報告,他似乎很滿意找到答案。從此我發現到各國憲法似乎大同小異,所不同者,在其民族精神。世界上除了韓國之外沒有一個國家為純單一民族,國父 孫中山在三民主義恢復民族主義之意義,今日觀之,也許會有變化;因為人類本為一家,從80年代環保運動興起之後,各國紛紛加入地球村的行列,故地球人類本為一體是對的,不要再分您我種族,而起紛爭。
反觀近幾年來由於不同宗教信仰而起之戰爭紛紛而起。伊斯蘭國與基督教國之戰,看來愈演愈烈。故宗教難以使世界和平。撰寫本書之目的:一則是建立一個普世的憲法也就是憲法中之憲法。讓全世界人們,都遵守此憲法,那世界不就太平了。二則是推廣法律教育,打從家庭開始,為父者可不借他人(律師法律人)協助,就可教導自己子女法律知識,可以增進其道德,也可以提升社會尊嚴之功能。
因此,在過去教學中,感謝國際憲法網(ICL)提供之資料。請同學每人翻譯一國(共99國)憲法作為學期末報告,漸漸集成本書。也感謝同學幫忙,如有謬誤應由本人負責。
回憶過往,半工半讀:家人之容忍與師長之教誨,同事之相助,也一併致謝,謹獻勉薄之力.貢獻社會。並請指教。
目次
本書的特色
自序
◎第一篇 亞洲篇
第一章 憲法中的憲法——邁向世界和平之路序篇
第二章 人權法案——1992年英國人權法
第三章 亞洲各國比較分析
第四章 亞洲各國憲法評估
◎第二篇 歐洲篇
第一章 歐洲各國憲法總論
第二章 歐洲各國憲法評估
◎第三篇 非洲篇
第一章 非洲及其他各洲各國憲法總論
第二章 非洲及其他洲各國憲法評估
第三章 非洲及其他各州內容評估
◎第四篇 邁向世界和平之路——世界統一憲法之芻議
第一章 總體分析
第二章 憲法中的憲法——憲經
第三章 制度的選擇
參考文獻
附表
書摘/試閱
第三章 亞洲各國比較分析
◎第一節 憲法內容
一、憲法長度:一般是以字數來比較。為讀者易記故以章節計算。
就章節而言,最長的國家為印度21章370條,較短為伊拉克9章62條(也許是過渡時期憲法)最短為印尼16章37條。平均11章149條。
以字數言(參見表1-3):印度97,752字最長,阿拉伯最少5,190字。
二、序言:36各國家中有29個國家有序言,佔80%可以說是她們建國歷史與國家理念的代表。
三、總綱:36國中有15國有總綱,佔42%也可以稱為內容的大要與立國元素。相對的沒有總綱並不表示無立國精神而是分布在條文中。
四、制定時間:現代憲法源於1789年美國憲法,但有些國家早已有如土耳其1876。現已修正13次2007年新修定,最新為2007年泰國與以色列。以色列憲法最為特殊的加上9個基本法:1.國家主席基本法 2.以色列議會基本法 3.司法基本法 4.以色列土地基本法 5.國家經濟基本法 6.陸軍基本法 7.國家審計長基本法 8.自由職業基本法 9.人的尊嚴自由基本法。
五、修正次數:修正共99次,亞洲平均修正2.75次。
六、政府體制:總統制15個佔42%,內閣制11個佔30%,半總統制7個佔19%,社會主義3個佔8%。
七、聯合國:除香港、台灣與西藏外其餘皆有加入。
八、18歲有投票權者:10個:亞美尼亞、柬埔寨、葉門、喬治亞、北韓、印度、以色列、敘利亞、泰國、土耳其。但韓國規定21歲才有選舉權。
九、三權分立:除西藏與台灣外其餘皆是。
十、國會制度:一院制29個佔80%,二院制9個佔20%。
十一、地方制度:中央集權23個佔64%,地方分權13個佔36%。
十二、政黨政治:柬埔賽、科威特、中國、北韓無政黨政治。
十三、罪刑法定、自然資源、弱勢保護、義務36國皆有。
十四、軍隊中立:車臣,中國、香港、北韓、西藏無其餘皆是。
十五、少數民族保護:北韓無其餘皆是。
十六、消費保護:西藏無其餘皆是。
十七、緊急權:香港西藏無其餘皆有。
十八、修憲機關:香港無其餘皆是。
十九、其他:亞塞拜然規定有罷工權與失業救濟;巴林禁止引渡政治難民;柬埔賽禁止核武。
◎第二節 人權方面
以英國人權法案為基準共22項:
1.生命權 2.自由權 3.財產權 4.尊重權 5.獲助權 6.公正權 7.受教權 8.發展權 9.自決權 10.隱私權 11.工作權 12.平等權 13.反奴隸 14.反酷刑 15.無罪推定 16.申冤救濟 17.家宅權 18.參政權 19.遷徙居住 20.思想自由 21.文化 22.宗教信仰等。
(1)1.生命權:2.自由權:5.獲助權:7.受教權:11.工作權:12.平等權:17.家宅權:19.遷徙居住:21.文化等36個國家皆有。(據報載越南言論較無自由但憲法第69條有明訂)
(2)北韓欠缺4.尊重權與6.公正權10.隱私權15.無罪推定:
(3)西藏欠缺8.發展權9.自決權14.反酷刑15.無罪推定18.參政權20.思想自由。
(4)車臣欠缺9.自決權:蒙古欠缺16.申冤救濟。
(5)宗教信仰方面:除北韓外皆有宗教信仰自由。
伊斯蘭教有8:阿富汗、巴林、賽蒲路斯、阿曼、卡達爾、依朗、阿拉伯、敘利亞。
印度教有印度及尼泊爾:佛教:西藏。
第四章 亞洲各國憲法評估
◎第一節 Afghanistan, 2004 亞36-1阿富汗
阿富汗是一個伊斯蘭教國家,憲法很有條理,層次分明一目了然,從主權、領土、國籍、語言、婦女保障、外交、知法之義務:即第56-2:「對無知法律不認為是藉口。」;其總統為絕對多數始能當選(大於50%),議會分為長老院及平民院,總統有覆議權但無解散國會之權。 另外議會有不信任權。除二院外,另有由省長及地方議員組成之大理事會。二院對於總統有彈劾權並有特別法院及總統之緊急權,憲法修正權等可說是相當不錯的憲法。
◎第二節 Armenia, 亞36-2 1999 亞美尼亞—憲法
亞美尼亞共和國憲法內容包括主權、領土、語言、基本權利。
外交關係。其政府組成:主要有民選總統,也要絕對多數。總統任命總理,經國民大會通過任命,議會有不信任權,總統也有有解散國會之權,官員須向議會備詢。較為特殊為憲法之公民投票,當總統將憲法修正案再次向議會覆議,仍經三分之二表決時,總統提交公民投票。此外地方採取地方自治,地方有議會可自行決定地方之事務,本憲法算是平實。是標準的半總統制。
◎第三節 Azerbaijan, 亞36-3 亞塞拜然1999
亞塞拜然憲法具備一般憲政的基礎條件。較為特殊的是:公投在下列二種情況下所採用的:1.修憲 2.領土變更。憲法中第15-2條特別強調防止壟斷及不正當的經濟行為。第35-7條:失業之津貼。第61條:對於犯罪不得重行論罪(即一罪不二罰),第72-3條:關於不知法律是不可以釋放的責任(即知法是應盡的義務)第70-3條:政治犯不視為犯罪。故不允許引渡。此外,家庭之規定:家長富有教育子女之責任。其總統之選舉:第一輪為絕對多數,第二輪才為多數當選。雖稱為雙首長制,但總統無解散國會之權,國會也無不信任權。總理需經眾議院之同意。總統提名三次如國會不採納即不可任命。有類似我國第七次修憲前之總統制。
以上內容節錄自《比較憲法——憲經》李淳一◎著.白象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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