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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論辯:反事實與規範的異想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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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論辯:反事實與規範的異想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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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因果關係無所不在——在解釋世界、責任歸咎、行動決策等眾多實踐生活議題中,因果關係都扮演重要角色。但為什麼從學校教科書到六法全書,都沒有告訴我們「因果關係究竟是什麼?」

在日常生活與法律實務,關於某個結果應歸因於哪個事件,經常引發分歧爭論。本書主張,實踐生活所關注的因果關係並沒有唯一正確的恰當性標準,反倒因為各種實踐考量而具有可論辯性。為了達成因果關係的實踐功能,人們建構出交織事實、反事實與規範的複雜想像模式,並在實踐生活的試煉中不斷修正。

本書結合哲學、法學與科學的取向,透過生動案例揭示因果關係的多元面貌:哲學家可發現因果哲學議題具有豐富的實踐意涵,科學背景的讀者將看到因果推理的科學方法在各個實踐生活領域的應用,而法律學者與實務工作者更能發掘出許多意想不到的因果論辯可能性。我們邀請讀者進入一場跨越學科邊界、直面現實爭議的因果思辨之旅。

作者簡介

王鵬翔
德國基爾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研究領域為法律哲學,在哲學界被視為法律人,在法學界被當成哲學家。目前研究重點聚焦於因果、規範、理由之間的三角關係,以及法律作為人類想像力產物的哲學議題。著作及個人網頁請見:www.iias.sinica.edu.tw/member_post/13

王一奇
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校區哲學博士,現任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研究興趣集中在科學、邏輯與形上學三者相糾結的跨領域哲學議題上,尤其熱愛從假設性思考面向,探討各種與推理及科學方法相關的哲學議題。多篇論文發表於國內外著名期刊,著有專書《另類時空圖書館:假設性思考的難題及其解決方案》及《獅頭人身、毒蘋果與變化球:因果大革命》,並獲得數項重要學術獎勵。

序言

王鵬翔、王一奇

本書的主題聚焦於因果關係,內容主要涵蓋日常生活以及法律領域的因果論辯議題。本書一方面具有跨領域哲學研究的特色,呈現出哲學、法律與科學三者之間在因果關係議題的緊密互動關聯與許多可相互學習之處;另一方面,本書所採用的研究取向與工具、提出的論題以及達到的結論,與一般哲學、法學以及當代科學方法對於因果關係的主流觀點,有顯著的不同,相信許多讀者會感到相當驚訝,甚至難以接受。

從研究取向來說,本書延續並進一步發展了哲學家如Christopher Hitchcock與Peter Menzies以及法理學家如H. L. A. Hart與Tony Honoré所提出的主張,認為日常生活以及法律領域的因果判斷涉及規範性的考量。這個主張一方面有別於某些哲學形上學家認為因果關係客觀獨立於人類心靈運作的看法;另一方面,也與當代科學方法中專注於掌握反事實因果影響力的取向有所不同。就研究工具來說,我們主要利用電腦科學家Judea Pearl所提出的因果模型理論,這是當代科學方法中研究因果關係的主要工具之一,運用因果模型來分析因果論辯的各個議題,得以有效並精確地掌握各種影響因果判斷的因素。在社會科學領域中,法學是長久以來最為關注因果關係問題的學科之一,但絕大部分法律人對於因果模型這個嚴謹的因果推理工具仍然相當陌生,本書透過因果模型理論來分析並重新框束(reframe)法律領域中的多樣因果概念,也讓影響法律因果判斷的許多相關考量,在當代科學方法的架構下顯現出明確的定位。

就論點及結論而言,本書的核心論題「因果論辯」,主張日常生活及法律領域中的因果判斷,會受到實踐生活中的各項考量因素影響而具有可爭論性,我們更進一步認為,實踐生活中的因果判斷並沒有可普遍適用的唯一正確性標準。針對這個主張,本書藉由許多具體案例,從不同的面向進行了多方的論述與論證,但對許多讀者而言,上述的主張可能難以接受,尤其是法律領域的結果責任歸屬,往往以恰當的因果判斷作為前提,如果法律因果判斷的恰當性沒有普遍適用的唯一正確標準,要求一個人為損害或傷害結果負起法律責任的理據何在,就需要更深入的評價反思才能予以回答。

本書雖然是哲學性的專書,但有接近一半的篇幅討論法律的因果關係問題,這是因為法律因果判斷經常具有高度的可爭論性,是最能突顯因果論辯問題的實踐領域。我們相信,哲學工作不只是抽象的理論思辨,更有具體的實踐關懷,法律實務中複雜多樣的因果爭議問題,提供了哲學家測試並應用其抽象理論的最佳場域,而因果關係的哲學思辨與因果模型理論,則為身陷法律因果概念叢林中的法律人提供了披荊斬棘的利器。因此,本書訴求的讀者並不侷限於哲學家,也包括法律學者和實務工作者,以及對於因果關係的哲學與法律議題有興趣的學生和一般讀者。我們期盼不同專長領域的讀者,在閱讀本書時都能享受思考因果問題的智性樂趣,並且能夠在實際生活中,運用本書的思想資源作為進行因果論辯的實用指南。

本書是兩位學者合作的研究成果,第一作者王鵬翔任職於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第二作者王一奇任教於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在講究高度專業分工的學術界,這個「法律人+哲學家」的作者組合或許相當奇特罕見,但也顯示出因果關係是個迫切需要跨領域研究的問題。兩位作者的合作,緣起於十多年前在一個特殊哲學領域「理由論」的共同研究,而後我們發現,在錯綜複雜的理由論議題中,可以先將因果關係這個相互糾纏的議題切割出來,於是我們決定分別針對因果關係與理由論的問題推進研究,本書是前者的成果,而另一本姊妹作《理由論辯》則可望在不久的未來問世。

本書從研究構想到寫作完成,前後經過大約十餘年的時間(2013-2024),在這段期間,王一奇先後出版了兩本探索假設性思考與因果關係的專書,分別是《另類時空圖書館:假設性思考的難題及其解決方案》(2019)以及《獅頭人身、毒蘋果與變化球:因果大革命》(2021),本書承繼了這兩本著作的主要想法,但更著重於因果關係在人類實踐生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值得一提的是,本書的寫作過程經歷了新冠肺炎的困難時期,疫情對許多人帶來不同層面的影響,在本書的一些細微末節,也可看到對兩位作者在因果關係思考上的影響。

本書得以順利完成,要感謝許多人的因果貢獻。首先要感謝過去幾年在中研院歐美所與法律所進行的因果關係與自由意志討論會的成員,尤其是持續不斷參與討論的歐美所鄧育仁所長與台大哲學系鄧敦民教授,他們對於本書的形成有重大的影響與幫助。其次要特別感謝張智皓,他仔細閱讀了本書初稿並提供許多寶貴的評論意見,不僅讓我們避免了不少錯誤,也使得本書的內容更加完善。同時感謝張永健、簡士淳、陳弘儒、高文琦、王韻茹、林聖軒等諸位教授以及兩位匿名審查人的建議與專業意見,都讓我們獲益良多,也感謝王祐祥與連品婷協助校閱修訂稿的辛勞。此外,王鵬翔要特別向顏厥安教授和許玉秀前大法官致謝:倘若沒有這兩位老師在三十年前開啟他對因果關係的興趣與困惑,他將不會在三十年後與一位哲學家合作寫出這本書。

本書所探究的因果問題,在某個意義上也可說是關於人性的探索。哲學家和認知心理學家都發現,人性通常只關心異常事件為什麼會發生(例如法律人關注的都是損害或傷害的歸因與究責問題),但對正常事件往往視為理所當然而無動於衷,因此也不會特別感謝或讚賞那些默默努力維持常態運作的人們。但在此我們要違反人性地感謝中研院法律所與中正大學哲學系提供正常的研究環境,以及我們的家庭成員為維繫正常生活所付出的努力。當然,享受美好的事物也是人性的一部分,所以我們也要合乎人性地感謝中正大學湖畔餐廳的美食美酒,在湖畔酒酣耳熱之際的恣意暢談,讓兩位作者從酒肉朋友進化為學術合作的夥伴,這或許是本書能夠完成的真正原因。

目次

序言
導論:因果關係與實踐生活
第1章 因果論辯的主要議題
楔子
1.1 因果與責任
1.2 簡單的反事實因果分析
1.3 簡單反事實因果分析的三個難題
1.4 因果論辯的主要議題
1.5 從反事實因果分析到因果模型理論
1.6 本書內容概要
附錄一:實驗心理學的因果論辯案例
附錄二:充分條件、必要條件與INUS條件
第2章 因果階梯:關聯、干預、反事實思考
2.1 第一層:觀察關聯性
2.2 第二層:干預帶來改變
2.3 第三層:反事實思考
第3章 因果模型簡介:結構方程模型與因果圖形
3.1 結構方程模型
3.2 因果圖形
3.3 理想干預運算
3.4 干預式因果相關性與實際因果的初步定義
3.5 因果論辯的結構分析
3.6 因果論辯分析法
3.7 因果模型理論的其他議題
附錄:因果模型理論的優越處與必要性
第4章 過度決定與原因阻斷
4.1 過度決定
4.2 先發阻斷
4.3 實際因果的修正定義
4.4 後發阻斷
4.5 投票案例
4.6 不作為的過度決定
4.7 不作為的原因阻斷
附錄:轉軌案例
第5章 因果篩選與規範
5.1 過分涵蓋的案例
5.2 因果篩選與規範
5.3 納入規範要素的實際因果定義
5.4 因果判斷的脈絡與視角相對性
5.5 因果、規範與責任
5.6 規定性規範的因果目的式規範觀
5.7 可能的批評與回應
5.8 因果論辯的評價反思模式
第6章 法律中的結合原因與因果篩選
6.1 法律中的因果篩選:事實原因與法律原因的區分
6.2 結合原因的類型與異常性比較
6.3 異常與正常事件結合
6.4 異常性對等的事件結合
6.5 異常性不對等的事件結合
6.6 規範目的與結果責任範圍
第7章 相當因果關係
7.1 相當因果關係:法律實務的判斷標準
7.2 相當性:正常情境下的反事實充分關係
7.3 預設值模型的相當因果關係定義
7.4 案例分析
7.5 偏離因果流程的相當因果關係判斷
7.6 不作為的相當因果關係
7.7 因果卸責問題
7.8 相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的比較
第8章 介入原因的因果論辯
8.1 介入原因:概念、案例與困惑
8.2 介入原因的因果結構
8.3 強與弱的介入原因
8.4 主動介入的因果論辯
8.5 救助行為的因果論辯
8.6 提供機會行為的因果與責任論辯
8.7 後發阻斷與介入原因的因果結構區別
第9章 對比因果論辯
9.1 因果關係的對比結構
9.2 對比因果關係的運用
9.3 恰當對比事件的選擇與法律對比因果判斷
9.4 法律對比因果判斷的案例
9.5 法律對比因果論辯:合法對比事件的選擇論辯
9.6 法律對比因果論辯:結果對比事件的評價論辯
結論
徵引文獻
索引

書摘/試閱

第1章 因果論辯的主要議題(摘錄)

楔子

小玉是位不吝於展現身材的女生,經常穿著細肩帶搭配熱褲出門。某日小玉在商店街血拼,身旁一位男生看到小玉的好身材,竟按捺不住伸手偷摸了小玉一把。小玉氣憤不已,回宿舍後跟室友阿花抱怨今天的不愉快經驗。

小玉:那個男生該管好他的鹹豬手。如果他沒伸鹹豬手騷擾我,今天就不會一肚子氣。

阿花:性騷擾都要怪那個豬哥男嗎?

小玉:是啊,不然要怪誰?我被性騷擾不就是因為他沒管好自己的鹹豬手嗎?

阿花:妳有沒有想過,要不是妳平常都穿那麼辣,就不會遇到鹹豬手?

小玉:妳的意思是,被性騷擾要怪我自己穿太少?

阿花:我沒怪妳的意思,我只是說「如果妳沒穿那麼辣,就不會被性騷擾」。

小玉:妳沒怪我,但妳的意思不就是說「被性騷擾是因為我穿太少」?

本書的核心論題「因果論辯」,指的是我們在實踐生活中所作出的因果判斷,未必具有可普遍適用的唯一正確性標準,反倒往往會因為實踐生活中的各項考量因素,而具有可爭論性;基於因果判斷的可爭論性,「因果論辯」也可以理解為提出理由與論據來支持或反駁某個因果宣稱的實踐活動。「因果論辯」這兩個不同內涵(因果判斷的可爭論性、針對因果關係的爭論活動)可說是一體兩面,讀者應可從本書行文的脈絡中明確辨認所指的是哪個內涵,只有在某些容易混淆的特定脈絡中,才會特別加以區隔。

本書討論的對象,涵蓋日常生活以及法律領域的因果論辯議題。日常及法律的因果論辯作為一種爭論性的實踐活動,其主要目標在於獲致恰當的因果判斷,恰當的因果判斷具有多種不同功能,其中之一是作為法律或道德責任歸屬的依據,這也是本書主要關心的因果關係實踐功能。由於日常及法律的因果論辯經常會聯結到責任論辯(responsibility dialectics)的議題,這方面的討論將會在本書中占有相當的篇幅。

本書首先將從反事實思考(counterfactual thinking)的角度切入,討論因果論辯的議題。反事實思考是假設性思考(hypothetical thinking)的一種,一般而言,假設性思考是在假定或假設的情境中針對特定議題所進行的思考,而反事實思考則是在明確設定與事實相反的假設情境中對特定議題進行思考。以反事實思考作為討論因果論辯議題的切入點,其恰當性是基於以下兩個論題。

(反事實思考的必要性)無論是支持或反對某個因果宣稱,都必須訴諸反事實思考。

(反事實思考的未充分決定性)單純依據反事實思考,並不足以決定因果判斷的恰當與否,恰當的因果判斷往往還必須訴諸某些規範性的考量。

本書將指出,因果論辯主要源自於反事實思考的未充分決定性。恰當的因果判斷除了依據反事實的假設性思考,往往還會涉及規範適用,而基於規範立場的差異,人們對於因果判斷的恰當與否,經常會有分歧的看法,因果關係因而可以成為論辯的對象。

如上所述,本書的核心論題主張:針對因果判斷的恰當性,未必有可普遍適用的唯一正確標準;因此,本書的目標並不是要為所有可能的因果論辯問題提供唯一正確的答案,我們企圖完成的工作是著眼於因果關係的實踐功能,藉由分析各種因果概念與因果論辯的結構,釐清反事實思考與規範考量對於因果判斷的影響,試圖為規範與價值多元的社會提供一個可合理論辯因果議題的論證架構。本章將初步勾勒出因果論辯的主要議題與基本架構,為後續討論的細節鋪路。

1.1 因果與責任

人們進行因果推理(causal reasoning)與作出因果判斷(causal judgment),往往是為了達成某些特定的目的或目標,而這些特定目的或目標,可用來協助評估因果推理的正確性與因果判斷的恰當性(Woodward,2021)。日常與法律因果判斷的主要(但非唯一)目的,是要回答責任歸屬的問題。然而,「責任」(responsibility)是個歧義的概念(Tognazzini, 2013; Hart, 2008: 211-230),本書主要關切以下三種意義下的責任。

第一種是義務意義下的責任(responsibility as duty or obligation)。當我們說「某個人有責任去做某件事」,指的是這個人有義務去做某個行為。例如,父母有責任照顧自己的子女,不照顧子女的父母是不負責任的父母,這個意義下的「責任」指的是父母有義務照顧自己的子女,沒有照顧子女違背了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第二種是究責或課責意義下的責任(responsibility as liability or holding someone responsible)。當我們說「某個人要為某件事負責」,一個可能的意思是:這個人要為某件事情負起道德責任(受到譴責或讚揚)或法律責任(課予處罰或負擔損害賠償)。例如,沒有受到父母良好照顧的子女活活餓死,父母要為子女死亡的結果而被譴責或受到處罰,就是課責或究責意義下的責任。

第三種是因果歸屬意義下的責任(responsibility as causal attribution),又稱為因果責任(causal responsibility)。「某個人要為某件事負責」的另一個可能意思是:某件事的發生可歸責或歸因於這個人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亦即這件事的發生是由他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他的行為是這件事發生的原因,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例如,子女餓死的結果可歸責於父母沒有良好照顧子女,指的就是因果歸屬意義下的責任。

本書用「義務」指稱第一種意義下的責任,用「歸責」(例如「因果歸責」或「結果歸責/歸咎」)指稱第三種意義下的責任,即因果責任;如果沒有特別指明的話,大部分的行文將把「責任」這個詞用來指稱第二種意義下的責任,即究責或課責。

針對第二種意義下的責任,本書主要關注的問題是結果究責(liability for outcomes or consequences)。所謂「結果究責」,指的是某個人要為某個損害或傷害的發生而受到譴責、課予處罰或負擔賠償責任。結果究責的一個重要工作,是要確定損害或傷害的究責對象,特別是藉由找出損害或傷害發生的原因,以決定某個人是否要為損害或傷害結果負起道德或法律責任,這是日常及法律的因果判斷的主要功能之一。

因此,結果究責(第二種意義下的責任)和因果歸責(第三種意義下的責任)之間具有緊密關聯(Hart & Honoré, 1985: 62-68; Driver, 2007; Sartorio, 2007; Moore, 2009: 3-33; Willemsen, 2019: 44-61)。一方面,一般而言,僅當損害的發生可歸因於某個人的行為,才能要求這個人為損害結果負起道德或法律責任,換言之,因果關係通常是結果究責的必要條件:如果某個人的行為和損害發生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通常就不能要求這個人為損害結果負起道德或法律責任。另一方面,結果究責往往依據因果歸責:當我們問道「為什麼某個人要為損害的發生負起道德或法律責任?」,一個合理的回答是:「這個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發生的原因,損害結果可歸因於這個人做了(或沒做)某件事情。」換言之,因果歸責可作為結果究責的理由(Sartorio, 2007)。

以下我們先用一個簡單的法律案例來說明因果和責任的關聯。

例1:甲開車闖紅燈,撞到通過斑馬線的行人乙,乙受傷支出醫藥費。

在民事責任方面,按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甲可能要為乙所受損害(受傷支出醫藥費)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在刑事責任方面,假定甲是不小心闖紅燈(比方說,他沒注意到燈號已經變換),按照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甲也可能要為乙受傷這件事而受到刑事處罰。

從上述兩項法律規定中的「因」字可以看出,課予甲法律責任(損害賠償或刑事處罰)的前提是:乙受到的損害或傷害必須是甲開車闖紅燈所導致的結果,或者說,甲開車闖紅燈是導致乙受有損害或傷害的原因。其中關鍵的問題在於,我們要如何判斷「甲開車闖紅燈」和「乙受傷」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1.2 簡單的反事實因果分析

在法律中,判斷因果關係的出發點是所謂「假如沒有……」公式(but-for test, conditio-sine-qua-non Formel),又稱為條件理論(Bedingungstheorie):

(「假如沒有……」公式)被告的行為是造成損害或傷害的原因,當且僅當,假如沒有被告的行為,損害或傷害結果就不會發生。

在例1中,甲開車闖紅燈和乙受傷都是實際已發生的事件,兩個實際發生的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常稱為實際因果(actual causation),有些文獻也稱為個例因果(token causation)。按照「假如沒有…」公式,實際因果的判斷追問的是個反事實的假設性問題:「倘若甲沒有開車闖紅燈,乙是否仍會受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亦即倘若甲沒有開車闖紅燈,乙就不會受傷,依據「假如沒有……」公式,就可得出因果判斷「甲開車闖紅燈是造成乙受傷的原因」(「乙受傷是甲開車闖紅燈造成的結果」)。

「假如沒有……」公式可視為簡單的反事實因果分析(simple counterfactual analysis of causation),簡單反事實因果分析對實際因果的定義如下:

(簡單反事實因果分析)某個事件c是另一個事件e的原因(c和e之間有因果關係),當且僅當,
(i) c和e實際上都發生;
(ii) 倘若c沒有發生,則e也不會發生。

當兩個事件c和e滿足以上定義的要件(i)和(ii),一般也稱為「e反事實依賴於c」。按照簡單反事實因果分析,實際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即為反事實依賴(counterfactual dependence)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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