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筆者的學術研究,自從2020年刊行《探索政治現代性:從馬基維利到嚴復》以來,配合之前的《西方共和主義思想史論》,基本上已經在個人能力範圍內完成了對西方政治現代性的價值之思想史探討。本來計畫在這個基礎上,從「系譜學」與「系統論」的雙重角度來撰寫一本較為簡易的現代政治價值史,作為普及性的讀物。然而,幾經嘗試,雖在幾場講座中嘗試提出相關分析,但個人深刻意識到自己並不擅長這種科普式的寫作方式。
另一方面,筆者在完稿《探索政治現代性》的階段,便已注意到國際政治思想論述之重要。原希望參考科塞雷克(Koselleck, 1988: 41-50)的觀點,在討論霍布斯的「虛擬國家人格論」(artificial person of the state)以及普芬道夫的「道德國家人格論」(moral person of the state)後(蕭高彥,2020: 156-165, 197-208),論述瓦特爾基於這兩位理論家所發展出的古典萬民法理論。但因完稿時程之緊迫,決定放棄此章節。而當《探索政治現代性》刊行後,《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在新冠肺炎非常嚴峻的時刻,仍組織了一場書評會,邀請國內相關政治思想研究學者對拙著提出批判性的反思,包括政治大學政治系周家瑜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陳正國研究員、中山大學社會學研究所萬毓澤教授、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曾國祥研究員,與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潘光哲研究員諸友,提供了基於各自深厚學養的重要評論。其中,萬毓澤教授指出,政治現代性應可用地理大發現作為確定的分水嶺,一方面指出該書並未討論西班牙薩拉曼卡學派反思西班牙「征服」美洲是否具有正當性的重要政治論述;同時認為從後殖民理論與全球歷史社會學的角度基礎,應該可以對現代性的「底側」提出進一步的探討(萬毓澤,2021: 282-286)。萬教授這個批判性意見非常中肯,而筆者之前已經熟悉阿米蒂奇(2013)討論「思想史的國際轉向」時所提示的國際政治思想研究取向,可以矯正「脈絡主義」有時過分偏向某種「方法論的民族主義」(methodological nationalism)之弊,開始有此書之構想。
二十世紀九○年代初期冷戰結束後,新自由主義者推動的全球化主導了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然而二十一世紀隨著中國的「大國崛起」與「天下」論述,以及美國國際關係學者所提出具針對性的「修昔底德陷阱」(Thucydides Trap)概念,無一不反映出當代國際政治理論走向競爭衝突的發展趨勢。而近年來國際政治方興未艾的貿易戰、科技戰,反映出張忠謀先生所說的「全球化已死!」而地緣政治衝突當道的政治現實。
因緣際會,2018年起筆者參與曾國祥教授主持的中央研究院主題計畫「帝國與文明」,有機會和學者定期讀書討論,邀請國際學者來台交流,發表研討會論文切磋琢磨,受益良多。遂決定將研究焦點轉向這個新興領域,申請國科會計畫,潛心研讀原典與相關文獻,撰寫本書。在這樣的歷史時刻,回顧所來徑,理解國際政治思想與意識形態之歷史發展,應該具有時代意義。
筆者長期任職的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所屬「政治思想研究專題中心」有著第一流的同事、優良的研究環境,以及豐沛的學術資源,是本書得以完成的基地。本書部分內容與詮釋觀點在筆者於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開設的「西洋政治思想專題」課程中,通過與學生共同研讀與討論原典而發展完成。這反映了在思想領域中,教學相長是一個顛撲不破的真理。在撰寫本書的過程中,歷任的國科會研究計畫專任助理學甫與國維,耐心地配合筆者寫作習慣打字;最後階段則有國維的排版與校讀,筆者感謝他們的協助。
本書之研究基於執行國科會計畫「現代政治價值的系統論與系譜學」(NSC 110-2410-H-001-043-MY3)、「從萬民法到歐洲國際公法:格勞秀斯傳統的形成」(NSC 113-2410-H-001 -099 -MY3),以及參與中央研究院主題計畫「帝國與文明」(共計三期),筆者謹致謝忱。因為全書是以專書方式構思、撰寫,所以各章均未曾正式發表於學術期刊,只有陸續在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政治學研究所、歐美研究所、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政治大學社科院人文領袖榮譽學分學程(PPESA)與政治系、國家海洋研究院,以及中國政治學會發表相關議題的演講。聯經出版公司學術叢書編輯委員會收到書稿後,送交兩位專家學者審查,提出許多修訂改進的建議,使本書論述得以更臻完善,筆者敬致謝忱。
在讀書、思考、撰述的過程中,筆者有幸於2024年7月榮膺中央研究院院士,遂決定將本書獻給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及其前身「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紀念在這個研究基地中,筆者歷年來曾受教的諸多同事與各領域的學者。
總導論(節錄)
一、主旨
本書之目標在於深入探討現代國際政治思想(moder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thought)的發展進程以及理論涵義。其研究對象乃是近代國際社會的規範體系之形成與影響,包括國家之間在和平時期的交流互動原則、衝突與戰爭的法則,以及在民族獨立自決運動後已經不復存在的殖民主義等議題。
在當代學術領域的分工上,這些主題大部分歸屬於現代國際法的研究範圍。然而,「國際」(international)一詞的出現實際上相對較晚,是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在1789年於其影響深遠的著作《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所首先倡議的新名詞。邊沁主張用「國際法理學」(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來取代他認為用詞已經過時的「萬民法」(jus gentium; law of nations)這個傳統用語。他指出:「必須承認,“international” 這個字是一個新造詞;但……它被設計來以更明確的方式表達那一向以『萬民法』為名的法律分支:這個名稱如此缺乏特性,若非習慣使然,它反而會讓人誤以為是在指內部法理學(internal jurisprudence)」(Bentham, 1996: 296);所以他主張,應以「國與國之間的法律」此種明確的概念來取代語意模糊的「萬民法」。在他的影響下,第一本以「國際法」為標題的專書,則是惠頓(Henry Wheaton)在1836年所出版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書(cf. Wheaton, 1936)。
然而,筆者並非國際法專家,本書也不是現代國際法的歷史教科書。本書的主旨是基於政治思想史(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的分析角度,探究現代國際社會規範的形成脈絡與變遷,著重分析思想家所運用的概念範疇與相關的思想資源,以及不同理論系統所預設的人性論與政治社會秩序觀。事實上,在邊沁提出前述的概念變革(conceptual change)之前,「自然法」(natural law)與「萬民法」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核心價值觀念,在分析現代國際政治思想史之前,應予以簡單的回顧。
「自然法」可以上溯希臘城邦關於自然、法律與習俗之理論,而斯多葛(Stoics)學派則在城邦體系瓦解後,基於「世界國家」(cosmopolis; world-state)的觀點討論自然法,強調其普遍性與永恆性,適用於整個人類社會(cf. Friedrich, 1963: 13-34; 鄧特列夫,1984: 11-27)。羅馬繼受了這些哲學思潮,並落實在其法律體系與思想中。與自然法並行的,則是羅馬所創設的「萬民法」,意指適用於不同國家民族的人民間之法律,而與僅適用於羅馬公民的「市民法」(jus civile)或國內法相對。萬民法最初是用來處理與外國人之間的民事商業糾紛,並設立「外邦人法官」(praetor peregrinus)來裁決。後來逐漸發展成全人類的共同律法,突顯其羅馬帝國跨越國界的普遍性。雖然這與現代「國際法」的性質仍然有異,但羅馬萬民法仍在實務上為不同國家的人們提供了一套共通的法律規範(cf. Nussbaum, 1947: 16-22; Neff, 2014: 44-49; Pitts, 2018: 18-19)。
羅馬帝國衰亡之後,中古歐洲千年之間,萬民法與自然法仍然繼續發展(cf. Grew, 2000: 37-133; Nussbaum, 1947: 22-51)。根據聶夫(Neff, 2015: 63-67)的分析整理,可以區別出三種基本取向:「替代論」(substitution theory)、「二元論」(dualist theory)與「流衍論」(emanationist theory)。三者的差異,主要在於它們對萬民法與自然法之間關連程度的觀點有異。
「替代論」認為萬民法是自然法在墮落的人類世界中一種次等替代品。這一學說受到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 354-430)的影響,認為原本純粹的自然法在伊甸園中就已存在,但在人類墮落之後,必須以較低層次的萬民法作為現實世界的替代品。這種觀點主張即使自然法未能全面實現,萬民法仍可提供一定秩序,但其地位低於自然法。「二元論」則主張萬民法與自然法是兩套本質上獨立的法律體系,萬民法是人類自由意志的產物,應用範圍主要涉及國與國之間的行為,如戰爭、締結條約、外交等;而自然法則規範個人行為,如自衛權、婚姻、與家庭。代表人物如西班牙主教依西多祿(Isidore of Seville, cr. 560-636),他認為自然法是內在且普遍的,而萬民法則是因多數國家共同實踐而形成的人為制度。二元論強調兩者在起源和適用領域上皆有明確區別。最後,「流衍論」則主張萬民法是從自然法的理性原則推演而來。這種看法體現了歐洲中古後期理性主義思潮的興起,嘗試結合神學與亞里斯多德哲學。多瑪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1274)是這一立場最重要的思想家。他主張自然法包含基本原理,而萬民法則是人類以理性從這些原理中推論出的具體規則。「流衍論」強調兩者之間存在不可分割的連結,因此萬民法不可能與自然法矛盾牴觸。
換言之,「二元論」主張自然法與萬民法內容不同,並給予人類較大自由運用意志制定萬民法;「替代論」與「流衍論」則認為萬民法本質上從屬於自然法,只是前者允許內容有所不同,後者則堅持兩者基於理性應有邏輯的一致性。本書以下之分析將顯示,現代國際政治思想對於萬民法與自然法關係的理論分析,受到「二元論」與「流衍論」的影響較大,「替代論」的基督神學意味太濃厚,不易在現代世界的多元情境中發展。
另外一個相關的思想史線索乃是「自然法」的概念歧義:“natural law” 在拉丁文中可以有 “lex naturale” 與 “jus naturale” 兩種涵義,後者在中古後期到近代早期發展出「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概念。White(2019)指出,在古典拉丁語中,“jus” 與 “lex” 這兩個詞的基本意義都是「法律」。然而,在羅馬法學家的傳統中,“jus” 通常用來指稱法律本身,或是整套的法律制度,所以「自然法」、「萬民法」與「市民法」都是運用 “jus” 一詞。不過,在西塞羅所代表的人文主義哲學傳統中,則用 “lex” 一詞來指涉內在於自然中的最高理性,它命令人們當做應為之事,禁止人們做不應為之事。
中古後期當多瑪斯嘗試調和哲學上對法律(“lex”)的理解,以及法學家們對自然法(jus naturale)和萬民法(jus gentium)所提出的各種理論時,多瑪斯將 “lex” 與 “jus” 重新加以區別。對多瑪斯來說,“lex” 基本上延續了西塞羅早期哲學意義上的用法,意味理性意義上的法律以及各種法律的具體形式,包括人為的成文立法。相對地,在多瑪斯的理論中,“jus” 與 “justum”(正義之事)劃上了等號,並且單獨處理。所以,在《神學大全》中,“lex” 與 “jus” 是分開處理的:前者在法律論(ST. 1a2e,問題90-97),後者在正義論(ST. 2a2ae,問題57)。
這個架構的改變,將產生深遠影響,因為 “jus naturale” 將逐漸由多瑪斯所主張的作為正義之客觀準繩,轉化為主體的道德能力,通過中古後期複雜的思想史發展,產生現代的自然權利觀念(Brett, 1997; Tierney, 1997)。傳統上,西方由古典「自然法」到現代「自然權利」的發展,被理解為是通過美國與法國大革命的政治價值創新而完成的(cf. 鄧特列夫,1984: 44-60;蕭高彥,2020: 330-361);然而,本書的分析將證成,殖民主義論述也是 “jus naturale” 發展成現代「自然權利」概念的重要舞台。由於至霍布斯才明確區別「自然法」與「自然權利」,本書為了論述的清晰,在分析霍布斯以前的思想家討論 “jus naturale” 時,盡量運用「自然法權」一詞,以別於「自然法」(lex naturale)。
最後一個值得回顧的思想史線索是中世紀的「義戰」或「正義戰爭」(just war)的觀念(cf. Neff, 2014: 67-72; Grewe, 2000: 106-113),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奧古斯丁的義戰論。他主張,只有出於正義理由(just cause)的戰爭才是可被允許的,因為義戰通常是指為了彌補一種不義(injustice)而發動的戰爭,例如當一個國家未懲罰其臣民所造成的不義,或拒絕歸還其不正當奪取之物時,就必須受到懲罰。換言之,戰爭的正當性必須建立在對方曾犯下某種不正義行為,或造成損害的基礎上。戰爭只是用來維持或恢復和平的手段,而「和平」在奧古斯丁的理解中,是「建立在正義秩序之上的安寧狀態」。因此,正義戰爭還必須包含另一個不可或缺的要素—正當意圖(right intention),沒有這種意圖,戰爭就不可被允許。奧古斯丁的思想被納入教會法的法令集,而依西多祿則將義戰簡潔地定義為:「正義之戰,指的是經過正式宣戰程序並為了取回被奪財產或驅逐敵人而發動的戰爭。相反地,不義之戰則是出於憤怒而非正當理由所發起的戰爭」(Isidore, 2006: 359)。而在多瑪斯的義戰論中,他在奧古斯丁所提出的「正義理由」與「正當意圖」外,還強調只有權威君主(auctoritas principis)才能發動戰爭,完成了中古義戰論的基本架構(Grewe, 2000: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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