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十三版序
拉丁法諺有云:「有社會必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會」。社會與法律,二者密不可分,無社會固然不可能有法律;但有社會而無法律,則行為舉止,失所依據;是非對錯,欠缺準繩。其結果,成敗得失,一切訴諸於暴力,到處以多暴寡,恃強凌弱,與叢林社會,有何差異。
韓非子云:「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法律乃社會的當為規範,先有事實,而後有法律,然而新事實不斷地發生,舊事實時刻在演變,法律也必須隨時制定,配合修改,而後才能與國民感情相互契合,有效地發揮規範作用。顧自民國十八年民法公布施行以來,社會變遷激烈,修法需求,十分殷切,民法各編,都歷經修正,其中以親屬編十四次為最;物權編、繼承編四次次之,總則編、債編各二次又次之。各編修正次數的多寡,恰好反映出各編剛柔不同的特質:親屬編關乎家庭制度的維護、物權編囿於物權法定主義,二者的內容都比較剛性,因此必須多次修改,始能因應社會需要;債編採契約自由原則,內容具有彈性,因此,修正次數也相對較少。
最近民法總則編的修正重點,是以監護宣告制度、輔助宣告制度取代原有的禁治產宣告制度;物權編的修正重點,是將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制化,強化共有物交易安全的保障,並配合社會經濟發展,修正用益物權;親屬法的修正重點,在建立男女平等原則的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強化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締造符合社會實際需求的結婚、離婚制度;繼承編的修正重點,在平衡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利益,建立繼承人經濟生活新生的機制。歷次修正的重點雖然不同,但都屬於基本私法的修正,關係國民日常生活及私權保障至鉅。本書為求與時俱進,除詳細勘校誤植,並及時配合補充修正,希望藉新版之發行,為「法與時轉,治與世宜」同盡綿薄之力,是為序。
劉宗榮
於小碧潭書屋
二○一三年六月十二日端午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