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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論(修訂5版)(上中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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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論(修訂5版)(上中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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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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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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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論(修訂5版)(套裝共3冊)》包括:《民法物權論(修訂5版)(上冊)》、《民法物權論(修訂5版)(中冊)》和《民法物權論(修訂5版)(下冊)》。《民法物權論(修訂5版)(套裝共3冊)》作者從事司法實務逾四十年及教授物權逾三十年,并擔任臺灣地區物權編研究修正小組研修委員及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全程參與物權編的修正工作。《民法物權論(修訂5版)(套裝共3冊)》之撰成,實為上述經驗累積及淬煉之結晶,不僅理論求其周詳,以應學子建立物權基本概念之需要,并旁征博引,俾學者按圖索驥,擴大研究之深度及廣度,更提供實務工作者面臨個案解決之良方。理論與實務兼顧,讓民法貼近社會生活。臺灣地區民法物權編于2007、2009、2010年經過三次重大修正。《民法物權論(修訂5版)(套裝共3冊)》即以此為內容配合修訂。第五版增訂為上、中、下三冊,并附民法物權編及施行法條文、民法物權編及施行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含修正理由)。便于讀者閱讀正文時相互參照。

作者簡介

謝在全(1944年1月20日-),臺灣省桃園縣人,著名法學家。臺灣地區前“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曾任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官、地方法院院長、“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小組研修委員及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召集委員。

名人/編輯推薦

《民法物權論(修訂5版)(套裝共3冊)》:封面油畫為謝在全夫人林美珠女士所繪,作者之故居。

目次

修訂五版序修訂四版序修訂二版序原上冊初版序原下冊初版序上冊第一篇 序論第二篇 本論第一章 物權通則第二章 所有權中冊第三章 地上權第四章 農育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第六章 典權第七章 抵押權下冊第八章 質權第九章 留置權第十章 讓與擔保第十一章 占有附錄 民法·物權編編輯例言第一部分 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條文第二部分 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對照主要簡略用語主要參考書目

書摘/試閱

有權之虛有化或空虛所有權(裸體所有權)。惟所有權雖因用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其實質內容受有限制,然仍不失其完全性,一旦所設定之他物權限制消滅,則所有權當然立即回復全面支配之圓滿狀態,此稱為所有權之彈力性(伸縮性、回歸力)。可知此種彈力性乃因所有權設定他物權而生,亦即僅在所有權設定他物權,而于他物權消滅,恢復完全支配之內容時,始有彈力性可言。所有權原系以對標的物之實際支配,直接用益為其固有權能,然因資本主義發展,社會經濟演變之結果,所有權逐漸趨于觀念化,即將標的物之使用收益權能(利用價值)化為用益權,而歸屬于用益權人,將標的物之處分權能(交換價值)化為擔保權,而歸屬于擔保權人,所有人不過自用益權人取得對價,自擔保權人取得融資而已,可知現代所有權已離開其對物直接支配之固有型態,而化為用益及擔保對價之請求權,以債權之姿態出現,故上述之所有權之虛有化亦稱物權之債權化。4.所有權為永久支配標的物之物權。所有權隨標的物之存在而永遠存續,不得預定其存續期間,此即所謂所有權之“永久性”(恒久性)。但此非指所有權永不消滅之意,而系謂所有權不得如地上權、典權等預定一存續期限,使于期限屆滿時當然歸于消滅。至于所有權得因標的物滅失,他人之取得時效而消滅,固不待言。所有人若將所有權轉讓他人或拋棄而喪失時,則為行使所有權之結果,而非所有權支配權能期間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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