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養。是安置福利院孤兒相對較好的方法。我國的收養法規定,收養人需要具備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被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和年滿30周歲四個硬性條件。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但即使如此,這些收養條件都還是過于苛刻,正是這些原因,使得許多愛心人士都被阻擋在收養大門之外。此外,福利院孤兒中,大部分是腦癱、智障或重度殘疾的孩子,一般情況下沒人愿意收養,所以導致了福利院孤兒的大量滯留。因此要讓孤兒真正回歸家庭,必須放寬孤兒的收養條件,如此才可以讓其中的部分孤兒擁有和普通孩子一樣的童年。
(4)家庭寄養。是為孤兒、棄嬰回歸家庭、融入社會而采取的一種新型養育方式,也是目前民政部門倡導的安置福利院孤兒的途徑。自2004年《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施行以來,國內已有眾多福利院先后采取了這種方式,雖然它符合兒童成長規律和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對于發揮民間力量,減輕政府和社會福利機構的壓力,塑造兒童健康心理和性格,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不容否認的是,這種模式也有其存在的局限性:首先,在寄養期間,福利院會支付相應的費用,所以不免有出于經濟利益的人參與其中;其次,在寄養期間,中途如果有人提出對這些孩子的收養,原來的寄養關系便自動終止,也就意味著這些孩子將被迫面臨和寄養家庭的分離,孩子需要重新適應新環境;最后,我國有關孤兒寄養的相關管理規定,孤兒到14歲時便要送回福利院,所以家庭寄養的時間一般都不會太長,尤其對大齡孤兒而言,很難和寄養家庭建立起親密關系,但當達到年齡上限后,他們又不得不離開寄養家庭,而此時的福利院對他們而言,又是那么陌生,這時他們很容易產生一種無家可歸的感覺。因此,不少社會人士呼吁,鼓勵寄養家庭變寄養為收養,從而讓家庭寄養走得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