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官司,你了解多少?
一旦禍從天降遇上訴訟相關事件,必須捍衛自己的正當權利,求取公道正義。
在危機四伏的現代社會中,你需要更多生活保障!
‧你了解法律中的審級制度嗎?
‧訴訟包括有哪些種類?
‧被誣告時該怎麼辦?
‧訴狀的撰寫有哪些注意事項?
‧法院管轄權的規定為何?
面對刑事糾紛,你不能只靠律師。
本書幫助你洞悉刑事官司中隱藏的種種玄機,
讓你明察秋毫,不再手足無措。
吳光陸
現任
精誠法律事務所律師
台北法律法律學系、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學歷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16期結業
文化大學法學研究所畢業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畢業(現改制台北大學)
經歷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庭長
台南、台中高分院法官
台灣彰化、台中、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著作
《論強制執行法拍賣之性質》
《金錢債權之確保與實現》
《民刑事訴訟大意》(合著)
《強制執行法精粹》
《不動產抵押權之理論與實務》
《民事官司怎麼打》
《強制執行法學說與判解研究》
《如何辦理強制執行工作》
《擬制民事司法書類》(民事案例研究)
《擬制刑事司法書類》(刑事案例研究)
《訴訟文書撰寫範例》
《強制執行法》
第一篇 概 說
第一章 打官司的意義
打官司就是訴訟,只不過打官司是一般習俗上之稱呼,訴訟是法律上之用語,所以打官司與進行訴訟是同一件事。但訴訟在現行法律上可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三類,一般所謂打官司係指前二類,不包括行政訴訟,蓋行政訴訟之對象為行政機關,在民國初年以前,少有人民以官署為被告對之控訴,事實上在帝制之君主專政時代,亦不可能有此想法,所以自古以來所謂打官司就僅指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本書亦從俗就如何打刑事官司說明之。
第二章 官司的種類
如前所述,官司可分為下列二類:
一、刑事訴訟(刑事官司)
所謂刑事訴訟係指對犯罪之追訴及處罰之程序(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即對某一犯罪行為人,為追究其刑事責任,由國家行使刑罰權,對之所進行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程序。但因目前我國除有公訴制度外,尚有自訴,故刑事訴訟程序不完全相同。在公訴制度之下,因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故有偵查程序,經偵查完畢,檢察官認有犯罪嫌疑,即可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由法官進行審判程序(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至若偵查結果,檢察官認有犯罪嫌疑不足等情形(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或對犯刑法第61條之犯罪,審斟情形,亦可為不起訴處分(參照刑事訴法第253條第1項)。至於偵查程序,係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開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自訴制度,係就侵害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之犯罪,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毋庸經偵查程序,法院逕予進行審判(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審判判決有罪並處刑確定,即移送檢察官執行,否則毋須執行。在自訴制度下,係由自訴人直接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不經偵查,即由法官調查審判,被告如經判決有罪並處刑確定,亦移送檢察官執行,否則不生執行問題。在此應附帶說明一常為人混淆不清者,即檢察官與法官是不同的職務,檢察署與法院亦係不同的單位,蓋檢察官係屬於檢察署,其職權主要在於刑事之偵查與執行。而檢察署隸屬法務部,歸行政院,為行政系統,其首長除最高法院檢察署稱檢察總長外,其餘各法院檢察署之首長稱檢察長。法官則係屬於法院,其職權主要在於審判、少年事件之處理及民事執行。而法院隸屬司法院,為司法系統。惟由於法官與檢察官均屬廣義之法官,其考選訓練均同,而法院與檢察署常在同一建築物內辦公,所以二者常為人混淆不清。
二、民事訴訟(民事官司)
所謂民事訴訟就廣義言,凡有關民事私權爭執之處理程序均屬之,不僅包括審判程序,還包括民事執行(即強制執行)及非訟事件之處理,惟在我國由於民事執行另有強制執行法為準據,非訟事件另有非訟事件法為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僅就狹義之審判程序規定。民事審判程序之進行,首須由原告具狀向法院提出,此即謂「起訴」,該狀紙稱為「起訴狀」,法院接到後即分案交承辦法官處理,法官即一方面定期開庭審判,一方面通知兩造(即原告與被告)及傳證人,並將起訴狀繕本一份送被告。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兩造均可提出證據及請求傳訊證人以供調查,調查完畢並經辯論結束,法官即應判決,審判程序至此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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