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28)。所稱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聯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營細4)。
依稅籍登記規則(以下簡稱稅登)第3條規定,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1.新設立。
2.因合併而另設立。
3.因受讓而設立。
4.因變更組織而設立。
5.設立分支機構。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稅籍登記。
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稅登8)。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為之。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稅登8)。
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稅登10)。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例如音樂軟體、訂房網、販售手機貼圖,或是AppStore、Google Play、Apple Store、Agoda、Booking.com、Airbnb、亞馬遜等商店),其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依財政部1060322台財稅字第10604539420號令規定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0,000元,自民國106年5月1日生效),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依該規定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時,亦同(營28之1)。
依上述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者,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財政部1060224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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