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2020年1月公布、2021年7月施行之商業事件審理法,為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就商業訴訟程序為重大變革。該法所建構之商業審判制度,既有參酌德、日、美、英等國法制而新引進者,亦有從我國既有民事訴訟制度予以延伸及擴充者。本書所收錄諸文,即係分別論述此項商業訴訟新制之各項改革。茲就各文要旨略述如下:
Ⅰ 第1章旨在說明,商業訴訟所引進四種新制中,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及擬定審理計畫二者,加強商業訴訟上法院與兩造(律師)間之協同,促使訴訟程序有計畫進行,落實集中審理制度;當事人查詢制度及專家證人制度二者,則強調當事人兩造間之協同,使爭點整理迅速而充實,並借助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以利法院發現真實。此等程序制度配套運作,商業訴訟程序已然成為協同、合意之訴訟程序,引導將來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
Ⅱ 第2、3章旨在解明,為使商業法院發揮迅速、妥適及專業審判之效能,既限定商業訴訟事件之類型及範圍,又使其集中專屬於商業法院管轄。但為免訴訟事件屬性判斷錯誤,儘速確定管轄權,將商業訴訟事件之專屬管轄權相對化、彈性化,如普通法院或商業法院就其受理之訴訟事件為終局裁判,上級法院即不得以其違背專屬管轄權為由廢棄之。而且為落實集中審理制度,既擴大商業訴訟之合併審判制度,使與商業訴訟事件相牽連之民事訴訟事件,得在準備程序終結前,合併起訴、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又厲行爭點整理,要求當事人適時提出事實證據及說明理由,便利法院進行一貫性審查及可確性審查。
Ⅲ 第4、5、6章旨在解說,商業訴訟之事證開示制度,已改善民事訴訟之既有制度,而使其更加充實,以兼顧程序權保障及營業秘密保護等二要求。為使事證蒐集手段發揮實效,不僅對不從證物提出命令者加重制裁,而且對拒絕證據保全實施者得以強制力排除之。再者,採行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以保護營業秘密,其既可利用於證據保全及開示之時,亦可適用於提出文書及證據之際。據此,當事人得蒐集事案解明所必要之證據,營業秘密持有人得保護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Ⅳ 第7章旨在闡述,基於商業事件之特性,改革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其一就定暫時狀態之實體要件,加重聲請人之釋明責任及起訴責任,未釋明爭執之法律關係及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固駁回其保全聲請;在法院核發定暫時狀態處分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者,則撤銷該處分。其二就不當保全處分所生損害賠償制度,加重聲請人負無過失損賠償責任之範圍,既包括本案訴訟敗訴確定之情形,且於損害數額不能或難以證明之情形,推定其為聲請人供擔保金額之半數。
Ⅴ 第8章旨在闡明,商業事件審理法除改革商業訴訟制度外,同時擴充裁判外紛爭解決程序。既健全起訴前之商業調解程序、證據保全程序及保全處分程序,使當事人得藉合意解決紛爭,又充實訴訟上和解、合意移付調解及協議提付仲裁程序,使訴訟程序得轉換和解、調解或仲裁程序,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或依仲裁人判斷予以解決,充分保障當事人之紛爭解決程序選擇權,鞏固其實體及程序主體地位。
2021年4月5日
許士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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