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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如何定價:從法律、商業、保險、醫療、政策、生育等切面,探究社會為人命貼上價格標籤的迷思、缺陷與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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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你我的命值多少由誰決定?──
──《槍砲、病菌與鋼鐵》、《動盪》作者賈德.戴蒙(Jared Diamond)盛讚推薦──

「人命無價」,但在現實社會裡,我們不得不承認「人命有價」──
從與我們息息相關的保費、生兒育女到法律獎懲、政策制定,
甚至是恐怖攻擊的賠償金……我們都有一個價格

哥倫比亞大學頂尖統計學家、衛生經濟學家,帶你從社會各層面的人命定價案例,
看我們究竟如何在這個社會被定價,並帶我們思辨──這樣的定價方式合理嗎?

「要錢,還是要命?」這不只是一句老套的台詞,而是一個關於現代社會必要之惡的重要命題。從保費、醫療費用、罰金到自來水的毒素含量安全標準,人命無時無刻受到估量計算,被政府、經濟學家、法律、企業、醫療體系、保險公司,甚至是人們自己定下價格,但我們卻對背後機制知之甚少。

霍華德.史蒂文.弗里德曼是當代頂尖的統計學家和衛生經濟學家,也是數據科學和成本效益分析應用方面的專家。透過本書,他為我們簡單扼要地解釋了這個社會如何為人命標價,並指出了其中的邏輯缺陷和局限性如何造成社會上的不公平、不正義。

他將從許多案例帶我們理解、思辨,包括──

◆ 保險,正是一種對人命估價的行為。除了職業、收入、年齡、健康狀況會影響保費高低,保險公司可以將種族、宗教、國籍、性別甚至基因也納入考量嗎?

◆ 當我們為醫療服務定價時,正是在為「健康」賦予價格。當成本相同,我們應該先拯救年輕人而非老人嗎?一位永久性植物人,我們應該花多少錢讓他繼續活下去?

◆ 生育與墮胎的各種決定,能讓我們窺見即將成為父母的人,如何評價不同的潛在生命。當我們對一個胎兒的評價高於另一個胎兒,會產生什麼後果?

◆ 人類生來固有的心理偏誤,以及血緣、國家、種族、宗教、個人經歷,如何透過同理心大幅影響我們對特定生命的價值判斷?

◆ 當汽車公司發現產品有可能導致乘客死傷的瑕疵,他們如何將人命貨幣化,以決定要立即召回汽車修理,還是要延遲召回,未來再支付賠償費用?

◆ 九一一恐怖攻擊罹難者獲得的國家賠償落差將近七百萬美元,這麼大的差異從何而來?又與罹難者的年齡、性別、種族、學歷、國籍、財富有什麼關係?

◆ 經濟學家用來代表人命價值的「統計生命價值」如何計算?背後依賴的假設有哪些錯誤會導致不公平?

◆ 刑法與民法如何為受害者與罪犯賦予不同的生命價值?使用的方法公平嗎?兩種司法系統又有什麼差異?

◆ 政府監管機構與民間公司經常用來進行決策的「成本效益分析」,看似合理公平,卻有哪些容易受到操弄的陷阱?

這些問題或許相當現實,但忽視生命價值的衡量方式,更會使我們所有人的健康、安危、法律權利受控於他人,暴露在風險中。唯有社會上的每個人都對此有基本知識,提高警覺,才能確保所有的生命都獲得公平又充分的保護。

【各界讚譽】

「人命值多少錢?這個問題似乎令人反感。社會給的答案往往不公平,也不理性。但我們的司法體系、環保法規、產品安全、人壽保險、醫療保健、墮胎決策都需要答案。這本扣人心弦的好書是探索你想避免、卻無法迴避的議題,人人都該閱讀。」
——賈德‧戴蒙(Jared Diamond),普利茲獎得主,著有《槍炮、病菌與鋼鐵》等暢銷書

「這份探討社會如何評價人命的研究來得及時又寶貴,直探社會關注的核心,是不可或缺的好書。」
——肯尼斯.費恩伯格(Kenneth R. Feinberg),九一一受難者賠償基金的前管理人

「這本書是探討人命如何評價。在解說這個棘手議題方面,本書堪稱典範。」
——保羅.蘇曼(Paul W. Thurman),哥倫比亞大學管理與分析學教授

「非專業人士對我們如何評價生命感興趣的話,這本書可提供詳細的解答。」
——金.史威尼(Kim Sweeny),維多利亞大學

作者簡介

霍華德.史蒂文.弗里德曼Howard Steven Friedman

霍華德.史蒂文.弗里德曼是頂尖的統計學家與衛生經濟學家,是資料科學及成本效益分析應用的專家,目前在哥倫比亞大學任教。弗里德曼因在聯合國許多重要項目中擔任首席統計模型專家以及在統計、數據科學和衛生經濟學領域的廣泛出版物而廣為人知,前一本著作《國家的測量》(The Measure of a Nation)探討美國與世界各國的競爭力比較,也被賈德.戴蒙(Jared Diamond)譽為是二〇一二年年度最佳作品。

譯者
洪慧芳


國立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畢業,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管理碩士,曾任職於西門子電訊及花旗銀行,現為專職譯者,從事書籍、雜誌、電腦與遊戲軟體的翻譯工作。

目次

第一章 要錢、還是要命?
第二章 世貿大樓倒塌時
第三章 正義不盲目
第四章 你的水裡多了一點砷
第五章 犧牲誰來追求獲利
第六章 我希望像爺爺那樣死去
第七章 回春
第八章 我們養得起孩子嗎?
第九章 壞掉的計算機
第十章 接下來呢?

延伸閱讀
謝辭
附註

書摘/試閱

▍第八章 我們養得起孩子嗎?(節錄)

珍妮是二十三歲的研究生,與男友同居,平時服用避孕藥,卻還是懷孕了。她需要考慮幾個未來的選項:第一,她可以選擇生下孩子,把孩子送人領養。她將承擔懷孕的風險,但孩子出生後,就不負擔家長的責任。第二,她可以生下孩子,自己撫養。這表示她必須為孩子負責,承擔家長需要付出的時間、努力與成本,同時也獲得為人父母的好處。這可能影響她完成研究所學業的計畫,並影響餘生的許多決定。撫養孩子對珍妮會產生很大的經濟影響,而且長達數十年,從產前護理開始,可能會延伸一輩子。第三個選擇是墮胎。珍妮為這些選擇糾結不已,不知該怎麼決定。

生育決定對個人、家庭、社群、社會都有深遠的影響。本章不討論生育相關的所有決定,而是把焦點放在墮胎這個主題上,包括墮胎權、性別選擇性墮胎、殘疾選擇性墮胎,因為公平與價碼的概念在這方面扮演清楚又明顯的角色。

墮胎權與「孕婦生命vs.胎兒生命」的相對價值有關。性別選擇性墮胎與殘疾選擇性墮胎的決定,則可以讓我們窺見一些即將成為父母的人如何評價不同的潛在生命。這些例子也反映了本書一再出現的主題:不受重視的生命,獲得的保護較少。

■ 子女的成本與效益

只有非常重視細節的夫婦(可能是一對資料科學家、經濟學家或統計學家),才會使用試算表來計算生育孩子的預期經濟成本及預期的經濟效益。很少祖父母在家庭聚會上,會拿出大家庭所衍生的正值損益表來慶祝一番。但夫婦確實會討論養兒育女的議題及相關成本。前面提過的消防員瑞克與他的未婚妻很明確表示,他們想至少生兩個孩子,他們相信瑞克的消防員薪酬足以支應那些開銷。薩貝斯汀的父母原本沒打算生孩子,他們得知艾米莉亞懷孕時都很興奮。他們知道父母以前撫養他們時,收入遠不及他們現在的收入。他們也覺得萬一將來經濟拮据,大家庭會伸出援手幫忙。吉姆的兩個女兒出生後,吉姆和妻子不確定他們是否想要第三個孩子,所以他們決定在他妻子接近四十歲生日時,冷凍一些卵子。

許多夫妻不會針對撫養孩子做正式的財務分析,但審慎做出養兒育女決定的夫妻確實會思考預期的費用。把是否生養孩子的決定只視為一種財務計算(類似公司做的成本效益分析)是狹隘的,也脫離了為人父母的現實。是否養兒育女還有許多其他的考量,包括付出愛的渴望、回報他人生命的喜悅、為祖父母帶來歡樂等等。對性愛的渴望以及因此創造的生命,是防止人類滅絕的動力。但為了有助於我們的分析,這裡會先撇開這些生育孩子的情感與進化動機,只考慮養育孩子的經濟面向。

曾有些研究人員把費用加總起來,以估算生育孩子的總成本,但這個數字差異很大,主要是看孩子的養育方式而定。父母在養兒育女上所做的選擇,以及經濟上提供孩子什麼支持,都對養育費用有很大的影響。未來,孩子在照顧父母上所扮演的角色也會影響經濟效益。父母可能預期孩子將來提供照護,但這種養兒防老的效益不見得會實現。

據估計,一個中等收入的美國家庭把一個孩子養到十八歲,大約要花費二十五萬美元。不過,這個數字可能有很大的範圍。這個估計值不包括孩子十八歲後父母可能承擔的費用,例如大學學費、婚禮費用、協助買車或買房、其他的財務支援。

養育孩子的主要成本包括食物、衣服、醫療保健、教育、增加的住房成本與娛樂。醫療保健費用包括孕期護理、分娩,以及日後的兒童醫療保健。教育選擇包括決定孩子上什麼學校(公立、還是私立),孩子是否需要家教輔導,是否需要額外的教育,父母會支付大學學費嗎?讀公立大學、還是私立大學?要讀研究所、醫學院或法學院嗎?父母是否出錢幫孩子買第一間房子?父母是否花錢幫孩子辦婚禮,還是送一份慷慨的結婚禮物?父母會給孫子孫女錢嗎?財力較差的夫妻因上述選擇有限,通常養育孩子的成本較低。

父母可能享有政府補貼與員工福利,可以幫忙支付養育孩子的部分費用。有些父母以後可以從孩子獲得經濟效益。有些孩子在父母年老時會提供父母經濟支持。有些人長期照顧父母,或為父母開車、打掃、做飯,或做其他任務(如此一來,父母就不必花錢請人來做)。除了金錢交流,孩子也可以為父母提供情感支持、關愛與陪伴。親子之間的關愛是無法確切貨幣化的。同樣地,民事審判在評價不當致死的價值時,也不包括情感效益,只看經濟影響。

若套用第四章的淨現值定義,在許多家庭中,養兒育女是一個淨現值為負的決定。如今有數十億人繼續生孩子,這個事實顯示,只把養育孩子視為財務投資顯然是謬誤的。演化的進行不是根據折現金流的分析。然而,在以前的年代,生育孩子對父母來說可能是比今天投資報酬率更高的事。

我們可以想像以下的情況,把長時間撫養孩子的經濟成本及孩子貢獻的效益加總起來,就可以追蹤養育孩子的開支及孩子為家庭帶來的收入。在孩子成年之前,費用天天發生,孩子帶來的經濟貢獻通常很少,因為在美國未成年人的就業機會有限。

在美國,二十世紀初以來,童工人數大幅縮減。不過,如今在世上許多地方,童工依然普遍。約一百年前,許多美國孩子在礦山或工廠工作,賣報紙,傳遞訊息或擦鞋,而不是去上學。那個時候,一個美國孩子可以合法視為家中的潛在收入來源,因為孩子有收入可以貢獻家庭。雖然那些孩子的收入低於成人,但從父母的角度來看,孩子的金流可能是正的。

這種動態在二十世紀的美國改變了。由於免費義務教育的強制施行,貧困水準下降,再加上聯邦法律禁用童工,童工率顯著下降。這個轉變反映了美國社會更廣泛的變化,在世界上許多地方也反映了觀點的轉變:孩子不再是父母的財產,而是有特殊權利、受到保護的社會成員。

從價碼的觀點來看,在美國,孩子是父母的一大經濟投資,通常投資金額高達數十萬美元。這些成本發生得很早,其潛在經濟利益(如果有的話)則是在多年後才發生。更重要的是,養兒育女的經濟等式,可能因生育孩子的預期成本及預期的未來經濟效益而有很大的差異。本章稍後討論墮胎時,我們會再回頭談這個概念。

■ 嬰兒市場

養育孩子會產生很大的財務影響,但每年仍有成千上萬人為了治療不孕症,支付巨額的費用。難以受孕的人可以選擇體外受精,這個療程動輒數萬美元。對那些無法足月懷孕或選擇找代理孕母的女性來說,代孕(surrogates或gestational carriers)是一門蓬勃的產業。這是指提取生母的卵子,使其受精,然後把胚胎植入代理孕母的體內孕育到分娩,費用約為九萬至十三萬美元。依賴代理孕母的生母可能也需要接受不孕治療,那會使生育成本更高。代孕產業已經發展成國際事業,一些夫婦選擇雇用成本較低的印度代理孕母,而不是雇用美國的代理孕母。

對想要為人父母的人來說,領養是另一種選擇。領養通常需要花數萬美元的法律與行政費用,那費用超過了一般撫養孩子的成本。收養沒血緣關係的孩子,意味著父母養育非親生的人(也承擔費用)。達爾文學說可能很難解釋領養背後的動機,但不可否認地,對許多父母來說,那是一種滿足情感的選擇。領養與更廣義的同理心概念及生命的相對價值有關,本書稍後將會探討這些主題。

對那些想要養育孩子的人來說,寄養是另一種選擇。寄養不同於領養,寄養是暫時的,領養是永久的。寄養父母沒有父母的合法權,他們會收到津貼以支應養育孩子的費用。領養父母則是自己承擔這些費用。二○一七年,美國有近五十萬名孩童在寄養家庭中生活。

無論是透過不孕治療、代理孕母、寄養還是領養,許多成人都願意為成為父母的機會承擔大筆的費用,也承擔身為父母的所有責任、成本與效益。

■ 墮胎

懷孕是很明確的事實,只有計畫懷孕或意外懷孕兩種區別。意外懷孕很常見,已婚與單身女性都會發生,通常是因為沒有使用避孕措施,或避孕方式不正確,或使用了無效的避孕方式。有些避孕方法的失敗率低(例如植入式避孕棒、宮內節育器、節育手術),有些方法的失敗率較高,失敗率超過18%(例如避孕海綿、保險套、殺精劑、體外射精)。

在美國,很少議題比墮胎更具爭議性。墮胎這個議題可能導致家人翻臉,朋友反目成仇。兩邊的激進支持者常以這個議題做為檢測政客與法官的試金石。墮胎的討論常引發一些充滿挑戰性的問題,包括:生命從何時開始起算?胚胎算是人嗎?胚胎有權利嗎?如何在個人自主與社會規範之間拿捏平衡?可以迫使女人違背自己的意願去養育生命嗎?其中有許多問題涉及宗教、哲學、法律、倫理等領域。

本章不打算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將以人工流產這個議題來檢視兩個關鍵的問題:胎兒的價值是多少?當我們對一個胎兒的評價高於另一個胎兒,尤其是考慮胎兒性別或基因組成時,那會產生什麼後果?

人工流產是指刻意終止妊娠,可能是透過手術或藥物。相較之下,約有15%至20%的懷孕是自然流產。無論是計畫懷孕,還是意外懷孕,女性想做人工流產的可能原因有很多,包括:懷孕可能危及她的生命或健康,胎兒的一些屬性使她不願懷孕產下胎兒,或她本來就不打算懷孕。

世界各地的墮胎權各不相同。有的國家完全禁止墮胎,任何情況下的墮胎都算非法(包括強姦、亂倫、孕婦可能死亡),有的國家規定非常寬鬆,允許孕婦在懷孕的早期墮胎,不受限制。在這兩種極端的墮胎權之間,還有各種墮胎合法性的分級。有些國家允許為了拯救孕婦的生命或保護孕婦的健康,或基於社會經濟理由而墮胎。全球逾60%的人口生活在允許懷孕早期進行人工流產的國家,這些國家沒有規定墮胎的理由,或允許孕婦基於多種理由墮胎。

權利和價值是相輔相成的。人工流產是在孕婦與胎兒之間拿捏權利的平衡。人工流產也反映了社會針對孕婦生命及胎兒生命賦予的相對價值。社會保護一個人的生命時,就表示社會重視那個生命。相反地,社會不保護一個人的生命權時,就表示社會不太重視那個生命。當社會允許孕婦為了保命而墮胎時,就表示社會比較重視孕婦的生命與權利。更廣義地說,母親墮胎權的提高,對應的是胎兒的相對權利降低。

在美國,墮胎權隨著時間推移而改變。直到今天,大眾與法庭仍熱切地討論這些權利。十九世紀後期,幾乎所有的州都有法律規定,在懷孕的任何階段墮胎或試圖墮胎都是非法的。到了一九六○年代初期,有四十四州允許懷孕危及孕婦生命時墮胎,有五個州允許懷孕危及孕婦生命或健康時墮胎。賓州不允許任何情況的墮胎。在後續的十年,墮胎權改變迅速。一九七二年,十三州的法律允許以下情況的墮胎:孕婦的生命或身心健康受到威脅;孕婦知道胎兒有先天嚴重的身心缺陷;強姦或亂倫造成的懷孕。

這時,孕婦的生命與健康已不是允許墮胎的唯一因素。懷孕的情況,以及胎兒預期的身心狀況,也是允許墮胎的考量因素。在一九七三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在胚胎發育(viable)之前,孕婦有憲法賦予的墮胎權。「發育」的定義是,在子宮外可以靠人工輔助生存。各州可實施法律,限制婦女在胚胎發育到可存活的程度後的墮胎權利,只在需要墮胎以保護孕婦生命或身心健康的情況下才能墮胎。

最高法院裁定,墮胎的合法性是一項基本權利,包含在個人隱私的保障範圍內。這是尼克森任命的大法官哈利.布萊克蒙(Harry Blackmun)撰寫的裁決:「隱私權︙︙的範圍很廣,涵蓋女性是否終止妊娠的決定。」最高法院表示,限制墮胎的規定必須以「令人信服的州利益」為依據。這點很重要,因為它提醒我們墮胎也是攸關個人自主權(孕婦控制自己身體的權利)與社會規範之間的平衡。更直白地說,「令人信服的州利益」這個要求讓人不禁質疑:女性的生殖器官究竟是私有的,還是由社會集體擁有及管理的,而且還有社會制定規則來決定她對自己的身體能做什麼及不能做什麼。

關於〈羅訴韋德案〉的裁決有許多關鍵問題,其中一個最基本的問題是胎兒是否擁有權利。美國《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是討論「人」權,人權是指人類的權利。把胚胎定義為人公平嗎?在〈羅訴韋德案〉中,法院的觀點是,胚胎不是「第十四修正案所指的人」,因此不受該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的約束。那些希望避免捲入這場爭論的人常把胚胎描述為具有「發展出人命的潛力」。

法院的裁決側重於胚胎的發育力,這可以解釋成「胚胎」vs.「孕婦生命」的相對價值轉變。未發育的胚胎可以按孕婦的意願終止妊娠。美國法律賦予胎兒更多的生存權。一旦確定胎兒是可發育的,胚胎對社會的相對價值就增加了,墮胎只能在該州定義的有限情況下合法進行。〈羅訴韋德案〉的判決宣布時,法院認同與發育力有關的胎齡是不固定的,會隨著科學進步而變。

一般來說,胎齡越短,胎兒的體重越輕,存活率越小。在富國,胎齡滿二十五週、出生體重達六百克的胎兒大多能存活下來。在已開發國家,胎齡二十三到二十四週的胎兒中,至少一半出生後能存活下來。年紀最小且長成健康成人的早產兒僅有二十一週的胎齡。

由於英美兩國有歷史關聯,這裡也值得看一下英國的墮胎法。一九六七年的《墮胎法》讓孕期二十八週內的墮胎在英國是合法的。一九九○年,法律將孕期縮短為二十四週,但少數情況下仍可選擇晚期墮胎,包括極端的胎兒畸形,以及為了拯救孕婦的生命或保護孕婦的健康。這個時間範圍的縮短可能反映了早產兒醫療保健的改善。

孕期是討論懷孕的一個重要考量。在美國,各政治派別對於墮胎權利的支持,都隨著胎兒年齡的增長而減少。在二○一八年的一項民調中,13%的受訪者認同在懷孕的最後三個月「墮胎通常應該是合法的」,這個比例明顯低於下面的情況:28%的人認為妊娠中期墮胎應該是合法的,60%的人認為妊娠早期墮胎應該是合法的。這種對墮胎合適度的看法轉變,可能反映了人們對胎兒發育力的直覺。

人們對墮胎權的看法隨著孕期而改變,反映社會眼中的「胎兒的相對價值」隨著胎兒發育而改變。探索這個議題的一種方法,是檢視胎兒vs.孕婦生命的相對價值。當孕婦可以拿任何理由墮胎、不受限制時,那麼胎兒相對於孕婦的生命價值就微不足道。法律限制的墮胎,代表胎兒擁有一些權利的情況,也就是說,胎兒的相對價值大於零。在不許墮胎的情況下,胎兒至少享有與孕婦平等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認為墮胎是謀殺,相當於孩子出生後遭到殺害。當墮胎是非法的,即使胎兒危及孕婦的生命,那也表示婦女被剝奪了保護自己生命的基本權——這種情況可以理解成胎兒被賦予的權利比孕婦還多。

想像一下,我們以0%到100%來衡量孕婦的墮胎權。不管孕婦的生命安危,一律禁止墮胎,孕婦的墮胎權就是0%。在部分情況下允許墮胎的國家,孕婦的墮胎權是從0%到100%不等,主要是看孕婦的權利及孕期階段而定。孕婦墮胎權100%,表示孕婦可以拿任何理由墮胎。美國部分地區的孕婦在胚胎被認定發育以前,擁有這種100%的權利。胚胎開始發育後,墮胎權就開始下滑,因為墮胎往往必須基於具體的考量才有理由進行,例如挽救孕婦的生命或健康。胎兒接近九個月的孕期時,這個墮胎權的百分比急劇下降。在接近分娩時,那個百分比接近零。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孕婦不能在分娩前一小時決定墮胎。

美國各州的墮胎法律有很大的差異,許多州是最近幾年通過墮胎法。截至二○一九年十月,性別選擇性墮胎在九個州是非法的。有兩個州(密蘇里州和北達科他州)禁止基因異常性墮胎,有兩個州(亞利桑那州和密蘇里州)禁止種族選擇性墮胎。

胎兒獲得的法律權利越多,社會法律衡量的胎兒相對價值越高。那些希望賦予胎兒權利的人發現,州法律對加重犯罪(aggravated crimes)的規範是一個切入點。加重攻擊(aggravated assault)通常異於一般攻擊,差別在於武器的使用、受害者的身分、行凶者的意圖、造成的傷害程度。一些州已經通過加重攻擊罪的立法,當受害者是孕婦時,便加重犯罪懲罰。這些法律稱為殺害胎兒法(fetal homicide laws),目前三十八州有這個法律,各州法律在用語與意圖方面差異很大。在加州,謀殺的定義是:懷著惡意預謀殺害一個人或胎兒。在羅德島州,殺人罪的定義包括藉由對孕婦的傷害而故意殺害存活的胎兒。有些人把殺害胎兒罪的額外判決解讀成,在這些州,胎兒的生存權獲得了承認。這點目前仍有爭議,州法律和聯邦法律的裁決不同。更廣義地說,司法體系的不同層級仍持續對〈羅訴韋德案〉提出法律異議,關於墮胎合法性的裁決,隨時都有可能因為一兩票的變化而改變。例如,最高法院對一九八九年〈委伯斯特訴優生保健服務局案〉(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的判決,就差點改變了墮胎的合法性。

隨著科學的持續進步,胎兒可以在更早的孕期、更輕的體重下存活。如果科學發展到精子與卵子可以在體外結合、受精,然後在人造子宮中培育胚胎到新生兒的發育階段,那麼胚胎就不會再有從「尚未發育」到「發育」的轉變。如果妊娠不需要女性的子宮,胚胎不是一直都可以發育嗎?人工子宮將使人很難主張,胚胎在孕期的任何階段都沒有權利。當科技發展到妊娠不需要女性子宮時,關於「女性對自己身體的掌控權vs.社會規範」之間的平衡爭論是否也會消失?如今的法律可能要求女性違背自己的意願,在自己的身體裡孕育生命,未來人工子宮的出現會消除這種可能嗎?如果體外受精九個月後,一個健康的嬰兒可從人工子宮出生,那個從未見過女性子宮內部的胎兒究竟是在何時長成一個人呢?人類的生命究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呢?

目前還不清楚科技能否發展到那個境界,但如果人工子宮是一種選擇,那就有必要從根本重新思考活人的定義。這本書並沒有要回答這些重要的哲學問題,但在這個醫學技術突飛猛進的時代,把這些問題提出來思考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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