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民事訴訟制度之發展,應與時俱進,符合現代社會及國民之需求。為因應台灣社經情勢之重大變遷,並克服新興之時代性課題,於1999年至2003年已對民事訴訟法為全面性修正,可說其自1930年制定、施行70年來,為建構本土化民事訴訟制度所進行之21世紀第1波改革。惟此項改革尚存在20世紀繼受、移植外國法制所殘留之基本課題,而且面臨新世紀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建構之迫切要求。為此,於2020年開始再次對民事訴訟法為重大修正,進行21世紀第2波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本書所收錄諸文,即係闡述已然改革之訴權保障及審判權確定,以及尚待立法完成之第二審、第三審訴訟結構等上訴審制度改革。茲將本書要旨略述如下:
首先是異於德、日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建構完整之訴權制度:明定當事人適格及權利保護必要為訴權要件,使程序上公權之訴權有別於訴權客體之實體法上私權,而不採權利保護請求權之理論;且該等要件欠缺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課予法院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義務,以保護提訴當事人之訴訟權。但對於濫用訴權者,除以裁定駁回其訴外,並施加科處罰鍰,甚至負擔他造之律師酬金等訴訟費用,作為損害賠償(第1至4章)。
其次是解決向來由於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二元分立制度所生審判權之爭議,樹立審判權儘速確定原則:在不同審判權產生消極衝突之情形,改由各該審判權之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不再循大法官會議解釋或憲法法庭審判,謀求快速確定審判法院。除維持當事人得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以保障其對審判法院之選擇權外,並就受移送法院所為裁判,排除上級審法院之審判權審查,且在事實審當事人於審判權無爭執之情形,亦排除第三審法院之審判權審查,儘速使審判權確定(第1及5章)。
再次是完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中間審,改進第二審之訴訟結構:為加速第二審程序之進行,要求當事人盡其訴訟促進義務,既採行上訴理由書提出強制主義,又強化書狀先行程序之失權效,確保爭點集中整理之踐行,作成公平、迅速及經濟之裁判;為保障第二審程序新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故限縮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之提起,為杜絕於第二審程序始提出新攻防方法,避免延滯訴訟,亦明確更新權之要件,嚴格限制新攻防方法之提出,平衡兼顧兩造之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及適時審判請求權(第7、8章)。
最後則是完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建構,改革第三審之訴訟結構:為使法律審確能達成統一法律見解之任務,既擴大許可上訴制,將判決不備理由改為相對上訴理由,並採行上訴理由拘束原則,限縮職權廢棄範圍,且改採法律抗告審,不論抗告或再抗告至第三審法院,均以原裁定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為充實及加速第三審之審判,不僅加強由法律專家參與之法律上言詞辯論,而且簡化裁判書之作成(第9、10章)。
2023年11月18日
許士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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