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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史:社會組織至宗教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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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史:社會組織至宗教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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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古代歷史的深度剖析,呂思勉的經典之作】

農工商業、衣食住行、政治制度、學術發展
從飲食到交通方式,先秦人民的日常生活面貌
詳細分析和論述不同的歷史階段與時代變遷

豐富多彩的先秦史畫卷,研究歷史不可多得的學術資源
呂思勉對中國古代社會結構與文化變遷的獨到見解──


▎婚姻制度
「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取判妻入子者皆書之。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周官》

▎農業
農業惡乎始?曰:始於女子。社會學家言:邃古生事,大率男子田獵,女子蒐集。蒐集所得,本多植物。又女子多有定居,棄種於地,閱時復生,反覆見之,稍悟種植之理,試之獲效,而農業遂以發明焉。......閱時既久,耕作益精,始舍鉏而用犁;又或能用牛馬;或伐木以闢地;則用力益多,農事乃以男子為主。

▎衣服
《淮南.氾論》曰:「伯余之初作衣也,緂麻索履,手經指掛,其成猶網羅。後世為之機杼勝復,以領其用,而民得以掩形禦寒。」黃帝、堯、舜為古文明昌盛之世,其時有絲麻布帛所作衣裳,蓋可信。謂治其麻絲,即在是時,則未必然矣。

▎封建
「天子立三公:曰大師、大傅、大保。無官屬,與王同職。故曰:坐而論道,謂之三公。又立三少以為之副,曰少師、少傅、少保。是為三孤。塚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是為六卿。」──《周禮》

▎先秦諸子
農家之所願望者,為神農以前之世。道家之所稱誦者,為黃帝時之說。墨家所欲行者為夏道。儒家與陰陽家,則欲合西周以前之法,斟酌而損益之。切於東周事勢者,實唯法家。秦人之兼併六國,原因雖不一端,法家之功,要不可沒也。


本書特色:本書由「現代四大史學家」之一呂思勉所著,繼政治社會史後,介紹先秦時期社會經濟文化史,從婚姻制度、家族制度等社會組織到農工商業及貨幣制度,以及飲食、衣服、宮室、交通等食衣住行各方面,最後論及封建、官制、選舉等政治制度和先秦諸子等宗教學術發展。分門別類的敘述,使讀者更能深入了解先秦社會之發展與社會情狀。

作者簡介

呂思勉(西元1884~1957年),字誠之,筆名駑牛。歷史學家,被視作「現代四大史學家」之一。著有《呂著中國通史》、《中國社會史》、《先秦學術概論》、《史學四種》、《呂思勉遺文集》、《三國史話》、《歷史研究法》等。

目次

第十一章 社會組織
第十二章 農工商業
第十三章 衣食住行
第十四章 政治制度
第十五章 宗教學術
結論

書摘/試閱

第十一章 社會組織
第一節 昏制
《易》曰:「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序卦〉。若是乎,社會之組織,必以夫婦為之基也。雖然,此非其朔也。社會學家言:動物群居之方有二:一如人之有家,貓、虎、熊、狐則然。牝牡同居,僅以乘匹時為限,子女長成,即與父母分離,此外更各不相涉矣。一如人之結社,犬、馬、猿猴則然。父母子女,永遠同居累代不渙,故其群可以極大。同居時短者,勢不能有語言,而人類之首出庶物,實以語言為根幹,故人必社群動物,而非家庭動物。人類以男女之事為恥,及其嫉妒之情,皆非本性。婦人之愛孩稚,亦非必己之所生。邃初男女之慾,亦男求女,女求男而已,非某男求某女,某女求某男也。又人類生活程度高,一夫婦能鞠育子女,至於成長者實無之,故無論何等家庭,必與社會相維繫。顧家庭之制,在人類極為普遍者,則因古人多以游獵為生。游獵之民,率好劫略,而其時生計貧窘,可掠之物甚鮮,女子遂為劫略者所垂涎。既以劫略得之,則視為財產,必謹守護,弗許他人侵犯。然其守護之也,亦視為財產而已,故苟有所取償,則租借、餽贈,無所不可也。《漢書.地理志》言燕地,「賓客相過,以婦侍宿。」《左氏》襄公二十八年,齊慶封與盧蒲嫳易內;昭公二十八年,晉祁勝與鄔臧通室;皆此俗之遺也。不特此也,男子之壓制女子,使之專屬於己,只施之群以外,而不施之群以內。此尤人為社群動物,而非家庭動物之鐵證也。
昏姻之法,非所以獎勵男女之交也,乃所以限制之,使其不得自由。何則?群而有昏姻之法,即不啻曰:非依是法,不得媾合云爾。一切有為之法,悉屬後起,故邃古之世,必有一男女媾合絕無限制之時,特已無可考而已。人之分其群為若干部,而各異其權利義務也,必始於年輩之不同。此乃事勢之自然。大率分為老、壯、幼三級。《禮記.禮運》曰:「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論語.公冶長》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此古之遺言也。男女媾合之禁,亦當始於是,社會學家所謂輩行昏也。《禮記大傳》曰:「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於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為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此所言者,為宗子合族之禮。異姓來嫁者,但主於母與婦之名,而不復別其為誰某之妻,如是而男女即可云有別,此實輩行昏制,遺跡猶存者也。此外如夫兄弟、妻姊妹昏之盛行;象計謀殺舜,而云二嫂使治朕棲,見《孟子.萬章上》。叔術取邾婁顏之妻,見《公羊》昭公三十一年。孟卯妻嫂,見《淮南.氾論》。皆夫兄弟婚之遺跡。妻姊妹婚,則其事甚多,不待舉證,娣即其最顯之證也。姊妹俱嫁一夫者,與兄弟之妻稱謂之相同;《爾雅.釋親》:「女子同出,謂先生為姒,後生為娣。」此謂俱嫁一夫者。又曰:「長婦謂稚婦為娣婦,稚婦謂長婦為姒婦。」此謂兄弟之妻。以及叔嫂避忌之嚴;《禮記.曲禮》:「嫂叔不通問。」〈檀弓〉:「嫂叔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凡避忌嚴者,其初必多瀆亂,夫兄弟昏,大抵叔可繼嫂,兄不得取弟之妻也。妻之姊妹,至後來猶頗親暱;如〈碩人〉之詩,言「譚公唯私。」又《左氏》莊公十年:「蔡哀侯取於陳,息侯亦取焉。息媯將歸,過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享之。」亦皆足為左證。《白虎通義.號篇》,謂三皇之先,「民知其母,不知其父」,蓋指此時代言之矣。古父母非專稱,蓋凡上一輩人皆有撫育下一輩人之責。後世父兄子弟之稱猶如此。然當此時,一夫一婦之制,亦已萌櫱於其間,則內昏制稍變於外昏為之也。同姓不昏之故,昔人言之者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氏》僖公二十三年。《國語.鄭語》,史伯謂「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即此說。曰「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左氏》昭西元年。以今遺傳學及昔時事實按之,皆無根據,蓋非其實。如真謂親族相昏有害,則凡親族相昏皆當禁。然各民族,罕有兼嚴於父族母族者,如中國,舅之子、姑之子、從母之子相昏即極盛,且行之甚久矣,然絕未見其有害也。必求其實,則司空季子所謂「黷則生怨,怨亂毓災,災毓滅姓」者,《國語.晉語》庶乎近之。《禮記.郊特牲》曰:「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厚別則所以防黷,附遠則後起兼致之利也。怨亂毓災,古蓋不乏其事,而男子得女子於異部族,私為己有者,其事亦數見不鮮。鑑於爭色之致鬥亂,稍獎彼而禁此,後遂以為大戒矣。古淫與亂有別,見《詩.雄雉序疏》。淫不為大惡,亂則曰鳥獸行,曰禽獸行,在誅絕之科也。外昏之初,始於劫掠,說已見前。其後鑑於爭奪之不可為常,則稍變為賣買。女權昌盛之地,女子不樂往嫁者,亦以服務昏代之。逮社會益演進,財權皆操於男子之手,乃復變為賣買。而生計益裕,嫁女者不復計人力之損失而求償,而禮亦益文,則又變為聘娶,古所謂六禮也。親迎之必以昏,凡行禮皆用昕,六禮除親迎外,亦皆用昕。昏禮之不用樂,〈郊特牲〉。皆劫掠之遺跡,《世本》言:「大昊制以儷皮為嫁娶之禮。」《禮記.月令疏》。〈曲禮〉謂:「女子許嫁纓。」纓者,頸飾,其字從貝。纓為王氏筠所謂累增字。初只作賏束帛,儷皮,兩麋鹿皮,見《公羊》莊公二十二年《解詁》。即今之訂昏也。訂昏之後,乃諏吉日。吉日男氏定之,然必三請於女氏,女氏辭而後告之,示不敢專也。時曰請期。及期,父親醮子而命之迎。女氏之主人,筵几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婿執雁入,揖讓升堂,再拜奠雁。舅姑承子以授婿。此語見《坊記》。降出,御婦車。御輪三週,先。婿下車,先行,御者代之執轡。俟於門外。婦至,婿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時曰親迎。質明,贊婦見於舅姑。厥明,舅姑共饗婦。以一獻之禮。奠酬。舅姑先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謂之授室,以著代也。此為適婦之禮,與適子之冠於阼同,庶婦則使人醮之。以上著於禮經,《儀禮.士昏禮》。《禮記.昏義》,為《儀禮》之傳。亦錯見〈郊特牲〉篇中。為北方所行之禮。南方則頗異於是。《公羊》言楚王妻媦,桓公二年,《注》:「媦,妹也。」春秋時晉嫁女於吳,《左氏》裹公二十年。魯亦取於吳,哀公十二年。是南方不禁同姓昏也。《禮記大傳》曰:「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昏姻可以通乎?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族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則殷以前,同姓昏之禁不甚嚴。〈秦策〉:姚賈曰:「大公望齊之逐夫。」《說苑.尊賢》作出夫。《漢書.地理志》:齊襄公淫亂,姑姊妹不嫁,於是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為俗。以此等風俗為由於政令,自是漢人淺見。其實襄公之姑姊妹不嫁,或反是風俗使然。〈齊策〉有北宮嬰兒子,撤其環瑱,至老不嫁,以善父母,蓋即巫兒。而淳于髡亦為齊贅婿。《史記》本傳。是東南多以女為戶主也。蓋農業本女子所發明。初發明時,是女耕耘而男田牧。斯時田畝、屋廬,皆為女子所有,男子皆就婚女子之家。逮農事益重,所需人力益多,乃更以男子為主。南方土沃民窳,農業演進較晚,女系族制,行之較久,故其昏姻之法,亦與北方不同也。
古有兩姓世為昏姻者,如春秋時之齊、魯是也。古雖禁同姓昏,而姑舅之子,相為昏姻者反盛,以此。社會學家言,又有所謂半部族昏者(Moieries),如以甲乙二姓,各再分為兩部,甲為一、二,乙為三、四,一之昏也必於三,生子屬第二部,其昏也必於四,生子屬第一部,其昏也又必於三。如是,則祖孫為一家人,父子非一家人矣,古昭穆之分似由此。「孫可以為王父尸,子不可以為父尸」,《禮記.曲禮》。殤與無後者,必從祖祔食而不從父,〈曾子問〉。實與「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之理相通也。左氏僖公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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