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所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 17),於2023年1月1日生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宣布我國將於2026年正式適用,取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險合約」。
IFRS17規定之會計處理與我國保險業現行之會計處理有諸多不同,不僅影響財務報表報導方式的改變,對財會及精算作業、系統建置、風險控管流程、內部控制相關政策及程序、績效指標與衡量方法等,皆有不同程度之衝擊,預期在適用上將有相當大的挑戰。為協助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因應適用IFRS 17所面臨之挑戰,會研基金會出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號釋例範本》,以適合臺灣實務之釋例,供各界參考,以期順利與IFRS17接軌。
釋例一至釋例三 保險合約群組之原始認列、後續衡量與列報保險服務結果
釋例四 將組成部分自具帳戶餘額之人壽保險合約分離
釋例五 將組成部分自具理賠處理服務之停損合約分離
釋例六 不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之合約服務邊際之額外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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