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從利息、債務到金融商品,2000年的演變真貌
商品資訊
系列名:Sense
ISBN13:9786267568071
替代書名:Beggar Thy Neighbor: A History of Usury and Debt
出版社:日出出版
作者:查爾斯.蓋斯特
譯者:蔣小虎
出版日:2024/09/25
裝訂/頁數:平裝/392頁
規格:23cm*17cm*2.4cm (高/寬/厚)
版次:2
商品簡介
從古羅馬至今,「借錢」是怎麼一路演變成金融商品?
還原歷時兩千年的真實現場,聚焦重大金融事件,
揭露「借錢」背後的人性規律,看借貸從罪大惡極,
搖身成為繁榮商業不可或缺的金融手段工具!
不論從道德還是法律層面,「高利貸」歷經了數世紀的口誅筆伐,然而它的豐厚盈利回報實在太過誘人,即便問題叢生,人們終於還是按捺不住!不僅以此為業,展開雙臂接受信貸、次貸,甚至以此為基礎,創造出更多金融商品。於是,「借錢」在歷史上留下了各種耐人尋味的足跡:
★在自由市場與經濟正義中,借貸取利的人類活動將會如何發展?
★為何複利被愛因斯坦戲稱是「世界第八大奇蹟」?
★羅馬法律認為單利合理,複利有違天理?!
★歐洲中古世紀教會徹底禁止利息,然而亞當.斯密(Adam Smith)卻鼓吹利率上限。
★放貸收息的演進,到底是宗教問題、哲學論點、數學問題,還是一場歷史悠長的思想史?
★從古至今,銀行家、投機者、國家和平民百姓都是如何與為何借錢?
如今全球財政運作方式進步,部分國家禁止的高利貸行為在銀行體系中扮演關鍵角色。儘管高利貸的概念有超然特質,但在不同的歷史時空下,對高利貸的定義仍舊是眾說紛紜。
該為正義?還是講求生存?
人性罪惡如何成為決定國家興衰的命脈?
借貸不再是原始叢林裡的怪獸,它從古代社會人人喊打的地位,華麗轉身成為現今全球「大到不能倒」的產業及商品。
本書以故事為引,時間為軸,講述「高利貸」與「債務」的演變,時間橫跨古羅馬與現代國家的財政危機,是一部深入淺出的經濟史書,能看到「借錢」背後的發展歷程:
人類如何企圖抑制債務問題
揭露信貸獲利的真實事件
歷史上的各種債務革命
從歐洲文藝復興到當代的重大財政崩盤
各種不同型態的借貸形式誕生,如保證金投資、變動利率抵押、信用卡與小額貸款等等。
「借貸收取利息」的人類活動,在歷史記載之初就已問題叢生,即便不少國家都給高利貸貼上非法標籤
2000多年前,「借貸收取利息」是趁人之危、以鄰為壑,是不道德的,在歷史記載之初就已問題叢生,不少國家更是給高利貸貼上非法標籤;然而今時今日,這種經濟行為從古至今都未曾消失過,畢竟對社會發展來說,「借貸」是一種有利的重要經濟工具,而高風險及金融危機只是不可預期的「黑天鵝事件」……這一切是因何演變而來?眼前,故事還會繼續改寫篇章嗎?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查爾斯.蓋斯特(Charles R. Geisst)
美國曼哈頓學院金融系教授、財經類暢銷書作家,曾經在倫敦數家投資銀行擔任市場分析師、投資銀行家。著作常出現在《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新聞週刊》等媒體暢銷榜。他也參與廣播和電視的財經節目,探討金融與商業議題。主要作品有《華爾街投行百年史》、《鯊魚貸款》、《最後的合夥人》、《投機:貪婪的智慧》等。
名人/編輯推薦
【好評推薦】
劉瑞華╱清華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謝哲青╱作家、知名節目主持人
這是一部生動、跨越兩千年的債務社會文化史。
——《經濟文獻雜誌》(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關於這個有利有弊、令人苦惱的話題,作者並非從個人層面討論,你無法在本書中找到十個減輕個人債務的技巧,對於債務,作者是從歷史和實踐的層面來探討。本書內容廣泛,從銀行尚未出現的時代到今天利率上限的爭論。顯而易見的是,對於金錢的處理、債務、貸款和還錢等基本作法,我們都受惠於宗教團體,不論天主教還是猶太教。
——《出版者人週刊》(Publishers Weekly)
本書提出許多在經濟生活中和債務相關、普遍存在的重要問題。作者指出,關於高利貸和債務的爭論,無論是在法律面、道德面,還是經濟層面,至今仍然存在。
——《歷史學家》(The Historian)
作者帶我們走了一趟從古至今的重利法之旅。不論是對經濟事件有狂熱興趣的讀者,還是貨幣和銀行方面的專家,我都強烈推薦本書。
——休伊.羅科夫(Hugh Rockoff),羅格斯大學經濟史學家
對於歷史愛好者和金融相關人員來說,這都是一部引人注目的作品。現今發生的一切,都有著悠久的歷史根源,而這正是導致我們當下金融困局的原因。
——亨利.考夫曼(Henry Kaufman),華爾街資深分析師、《論貨幣與市場:華爾街回憶錄》(On Money and Markets: A Wall Street Memoir)作者
序
前言
借貸的歷史(研究)常分為兩派,一派圍繞著借貸評頭論足,另一派將目標瞄準在不同社會對利息的法律態度。自羅馬帝國初期以降,始於共和國終於帝國,羅馬一直保持著所謂的「法定利息」。監管利息的條文涵蓋在法典之內,起初是《十二銅表法》(Twelve Tables),而後是《查士丁尼法典》和《法學彙編》(Digest)。《法學彙編》包含了不少知名演說家和哲學家的著作,是羅馬對過去數世紀有關借貸思想的完美編整。這些律法在範疇和細節方面各有千秋,但都明確指出貸方向借方收取利息的最高限額,它們沒有禁止利息,但希望能制定切合實際的利息標準。借用亞當.斯密的觀點——社會越是繁榮富裕,利率就越低。
曾有人說,放貸收息的演進不過是一場思想史。放貸是一種歷史悠長的思維,充滿神秘和不連貫性,幾乎只存在於經濟歷史學家的腦海之中。的確沒錯,但別忘了,它是三千年來在不同社會中,最強大的概念之一。身為自然法的一部分,它反應出超越古代、中世紀、現代社會等時空的公平、公正觀念。利息的威力,尤其是複利,令人捉摸不透。借貸和利息蒙受了數百年的譴責與非議,儘管誰也不確定,批評者究竟是否真能明白兩者之間的差異。直至近代,複利本身才引發了某些爭論。英國經濟學家凱因斯(John Maynard Keynes)意識到,德國在支付第一次世界大戰重建款項時會出現複利問題。據傳,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戲稱此為「世界第八大奇蹟」——居然有東西能繁衍出大大高於眼前價值的未來價值!十八世紀,英國牧師理查・普萊斯(Richard Price)試圖以複利收回數量可觀的英國國家債務。如今,美國的貸方必須上報自己對顧客未支付差額收取的年度百分利率,然而,聯邦立法者對這些數字不聞不問。一九八〇年代初,數家美國大型銀行為了逃避因收取高額利息招致的起訴和控告,不惜人力物力,甚至到尚未推行反高利貸法的其他州設置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的利息是按日或月疊加計算,金額更高。
但丁(Dante)斥責高利貸者為惡魔、厲鬼,無數作家引經據典,痛斥借貸陷阱。在十九世紀初的愛爾蘭,牧師耶利米.奧卡拉漢(Jeremiah O’Callaghan)拒絕為一名垂死之人做聖禮,除非那人放棄自己那分高利貸,此事的最終結果是牧師被驅逐至北部佛蒙特(Vermont)的荒郊野嶺。天主教終於重新審視高利貸禁令。十八世紀,教皇悄無聲息地向義大利各主教寄出信件,而不是依照慣例頒發教皇通諭,一百年後,人們對那道禁令淡然漠視。歷經數世紀的口誅筆伐,看到了固定收入的投資回報如此豐厚誘人,人們終於還是按捺不住。
儘管各類金玉良言層出不窮,但比起推出合理有效的法律,全盤否定似乎更為直截了當。十九世紀初,英國政府終於廢除了《高利貸法》(usury laws)。然而,美國卻出現了不少相關爭論——嚴禁高利貸有損企業發展,退出舞臺的應當是這類法律。關於這一點,沒人能夠提出有力的辯駁證據;可是鑑於貸方常把借方逼入絕境的事實,又無人敢完全同意這個做法。結果,美國的《高利貸法》繼續存在了一百年。事實上,數十年之後爆發了重大的信貸危機,不過推崇高額舉債經營和自由市場利率的支持者們似乎並未方寸大亂,很顯然,他們沒有意識到,一七二○年英國的南海泡沫、一九二九年的華爾街崩盤以及十九至二十世紀美國絕大多數的經濟崩潰,都是因為高額借款和舉債經營波及股票市場而造成。
美國的《高利貸法》出自殖民時期,轉變緩慢。由於絕大多數有實際意義的法律為州法而非聯邦法,其改變皆隨各自喜好,或為數不多幾個州一起修改,從未整齊劃一地大幅度更動。美國內戰之前,經濟之變的主題由原來的敵對競爭轉向了公平、公正。一九二〇年代,改變之舉終於有了成效,各州開始上調利息最高限額——其實就是換成另一種要求嚴禁高利貸的方式。因為,如果普通貸方可以收取高額的利息(多數州的規定是30%以內),那麼放高利貸者就沒有了立足之地。這一點尤其重要,當時,消費貸款的主要來源是高利貸,而毫無節制的放貸導致了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利息最高限額上調後,放高利貸者面臨著嚴酷的考驗:一是未經註冊的貸方,其收取的利息低於100%;二是有組織的犯罪集團,收取的利息高於1000%。但是,「大蕭條」和「二戰」使提高利息限額的進程延後。一九二九年的華爾街崩盤和大蕭條也是根源之一,消費疲軟、務求低利息的時期偏偏碰上了利息居高不下。
自十八世紀初期牛頓(Isaac Newton)首次提出有效複利利率的計算公式以來,圍繞著複利的絕大多數謎團便開始清晰易懂。二十世紀無疑成為利息的分水嶺,信用卡公司和其他消費借貸公司發明了連續性利息,即最常用的名目利率(nominal rate)。雖然如今眾多人皆已掌握了計算方法,但是,複利本質令數世代一頭霧水的狀態,卻依舊沒變。利息疊加在現有本金之上,即原始而悠久的「利息積累」促進了消費貸款的繁榮,人們心甘情願地借錢購物以改善生活。但是,當權者覺得此舉於大眾民生有害無益,所以總在遏制消費。不少歐洲國家推出了《禁奢法》(sunmptuary laws),且貫徹了一千年。如今看來,那些禁止皮草衣領和昂貴緞帶的法律,可謂頑固不化、壓制人性,不過許多政府之所以會嚴禁,主要是為了防止下層階級借錢消費。和當今社會不同,其出發點是防止因貸款造成入不敷出的後果,而非盡所能地擴大貸款和接受市場檢驗;其目標是借錢的人,而非發起人。照此推論,已經成文的限制高利貸法律效果不太好,未能很好地保護黎民百姓。
雖然由利息、借錢和高利貸引發的爭辯不絕於耳且歷時悠長,可是借錢讓發達國家多數人口的現代生活更易掌控,此話若放在三百年前恐怕是瘋人瘋語。湯鼎聯合養老保險金(tontines,又稱為唐堤式養老金),這類投機方法在十七世紀初露端倪,衍生出後來的年金和人壽保險,其發展伴隨著政府股票市場的發展。大規模的長期投資計畫首次成為可能。歐洲人口不斷飆升,不動產逐步變得更加稀少,因此,數載之後,金融資產代代相傳與保證收入,成為經濟整體發展的關鍵。拿破崙戰爭之末,在英格蘭,財富無關土地,大家可以活得寬裕,過去數百年皆是如此。比起父輩,固定收入投資和人壽保險讓生活更加無憂。
然而,金融崩潰和恐慌頻頻上演,多數要歸咎於過度舉債經營和資產價值通貨膨脹。近期的金融危機告訴我們,信貸市場是把握資本市場的核心要素。現代金融技巧嫻熟、別出心裁,有關債務、償還、過度消費危機的數百年歷史準則被推翻,然而二十一世紀仍舊重蹈覆轍,一如當初——借方手頭拮据,貸方不願再推出可以刺激經濟發展的其他生產性貸款。
在古代,布魯特斯發現在賽普勒斯借錢給他人大有可圖,羅馬允許在羅馬之外的其他省分收取高額借款利息。一九八○年代初,花旗銀行(Citibank)為躲避當地的《高利貸法》,將自家信用卡業務撤出紐約,非常機敏靈巧地移到另一個能夠接受此業務的州,為當地創造就業機會——這種做法後來稱為「監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即甩掉某個監管,轉而投靠另一個更為友好包容的監管。這個誤導性的名詞掩蓋了理應受到細緻監管的借錢行為。不為人所知的一點是,布魯特斯的代理人會將頑抗的借方囚禁起來,不准吃喝,直到有人餓死。今日,陷入絕境的借方會承受更多信貸,直至徹底崩潰,宣告個人破產,不過這種做法在十九世紀才登上舞臺。在此之前,破產意味著欠錢不還的借方本人乃至其全家老小都須面對牢獄之災。
過去三十五年間,西方金融異類在伊斯蘭世界橫空出世。基於當地先哲經典之作普遍禁止利息,《伊斯蘭教法》(Sharia)結合現代結構性金融,推出了所謂的「伊斯蘭金融體制」:金融工具之設計和貫徹遵從《古蘭經》和伊斯蘭教教令。任何金融工具和投資必須遵守一套嚴苛的倫理標準,這套標準刻意對利息避而不談。新市場和小額借貸同步發展,此舉最早源自孟加拉國,旨在擴大面向窮人的營運資本、增加小型企業貸款力道,後來在全球推行開來。小額貸款的雛形也體現了伊斯蘭教教旨,不過,在金融社會萬花筒的另一端,這和倫敦金融城孕育出的模式背道而馳。在此之前,沒有人考慮大規模借錢給窮人,最為類似的舉動也要追溯到中世紀末期義大利北部城邦的機構「蒙特」(monte,即公共放貸機構)。今時今日,僅存的「蒙特」是義大利一家大型銀行。創立二十年後,它打破慣常的借貸模式借出了一筆巨款,結果差點崩潰破產——那筆借給哥倫布(Columbus)的貸款從未收回,只能一筆勾銷,成為史上最著名的欠債不還案例。
今天,收取利息、過度舉債經營見慣不怪,可是在二十世紀,新金融手段的誕生,一方面推動了社會繁榮發展,一方面也帶來了巨大風險。一九七○年代,資產證券化逐漸普遍,由此迎來了借貸革命,使得信貸走向民主化。為了整合貸款,將之從資產負債表上消掉,世襲的貸方放寬了既有的經營標準。門檻降低意味著更多人能夠獲得抵押貸款,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二○○七和二○○八年的房地產泡沫。放貸不再需要貸方心思縝密,貸款被認為是可替代、可銷售的。擴大信貸,然後轉給證券化的投資人,比起早先嚴詞拒絕評價太低的借方要容易得多。
這種手段也導致信用卡廣泛使用,發放幾乎不考慮償還能力,當然,這也合乎發卡人的心意。採用多樣性的原則一般伴隨著證券投資,信用卡發卡人得以向邊際借款人甚至窮人提高信貸,他們的出發點是,向借款人收取高額利率以提高自己證券化賣出的貸款總額收入。和其他依靠過度舉債經營、玩手段的借款人一樣,他們的論據是除非出現災難性事件,否則休想撼動其金融體制,而這類事件發生的機率是1%,然而,其中遺漏的要點之一,便是對這些手段的過度依賴極大幅度地提高了災難發生的機率。
回顧利息和借貸的歷史變遷,人們很容易會認為,近代的貸方和金融掌舵手若非遺忘了,就是根本沒有意識到前人慣常的做法,於是注定重蹈覆轍。一九八○年代末期,墨西哥的大規模金融重組,成功秘訣在於採用了源於四百年前的都鐸王朝(House of Tudor)之做法。債務危機蔓延,關於利息和借貸的辯論持續升溫,因為借貸的剝削成分依舊存在。更沉重的名詞:債務,在市場化金融產品中鮮少提及,一方面而言,對於借方,「信貸」是恩從天降,而非一記警鐘。雖然外部包裝不同,但一旦信貸超過界限,結果就是債務。
時至今日,沒有人會認同古代先哲所謂的「利息生而不公,故當扼殺」,伊斯蘭世界另當別論。沒有信貸機構,發展現代資本主義只能是痴心妄想。不過,不論時間或地域,金錢之夢永遠美麗動人。坐收高額利率比起勤勞工作自然更輕鬆愜意,義大利銀行家、英國商人,包括莎士比亞的父親(一位殷實的商人和政府參議員)早就心知肚明。高利貸的極端反對者也心中有數,十六世紀,英格蘭知名作家湯瑪斯.威爾森(Thomas Wilson)便是其中之一,他試圖影響國會對利息最高額度的辯論結果。他坦言:「三十年風霜雨雪,人世滄桑,我凡事親力親為,小有資產。雖然我涉水不深,但仍切身體會放貸收息實乃最佳穩定之法。放眼四海,此乃謀利最豐、傷神最少之生意。」
二○○七年美國信貸市場危機爆發的數年之前,發生了一次有關借貸和利率的波折。在幾世代中,房地產或生產目的之借貸與消費借貸涇渭分明,而房屋淨值貸款(the home equity loan)推出之後,金融的新發展模糊了前兩者的界線。房屋所有人為了隨心所欲地花錢對房屋進行二次抵押,或借用對不動產行業的術語:「解鎖」。借來的錢主要都用在消費,因為房屋抵押利率比信用卡的利息低。結果,抵押危機來襲,房屋價值一落千丈,消費者消費額急遽下滑,房地產資本價值嚴重貶值,導致無數借款人喪失抵押品贖取權,只好宣告個人破產。
很多情形下,房屋淨值貸款只是一種金融產品,體現了借貸行業的發展。同時,它無視消費者的債務,只關注房地產,因而揭露了借貸程序的薄弱環節。一旦兩者交會,八十年前拉開序幕的債務革命將一次在陽光下攤開。房屋持有人的消費幾乎占了GDP的80%,相對於一九二○年代則是67%。一旦消費者以房屋抵押滿足消費需求,便啟動了一種「食人消費」,破壞了「自身原有」與「消費增加」之間的平衡。此結果讓我們見到,超出還款能力的借貸,並非單純只是一種我們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避免的老舊規律。
在啟蒙時代之前,嚴禁高利貸素來是歐洲自然法的一部分,然而,由於雨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等法學家,撰文高呼理性戰勝道德審判及古代律法的殘餘思想,這些禁令形同虛設。《高利貸法》已經存在了數世紀,歷來的判斷依據並不固定,在討論利息和不公平借貸時都會提及。即使在公共政策領域,自由市場和自由競爭理論會被打入冷宮,然而高利貸仍舊活力滿溢。關於設置利息最高額度的爭論尚無定局。儘管人們刻意忽視,但利息過高依舊是棘手的問題,借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史都華(Potter Stewart)所說:「高利貸的確難以定義,不過一看便知。」
目次
前言
第一章 聖人與罪人
導讀
教義和借錢的糾葛
猶太人、當鋪和金融業
兔子問題
上帝的銀行家
「聖賢」的借錢觀
第二章 歡迎夏洛克
導讀
雙關語策略:盈利不是利息
梅迪奇神話
新潮流:利息的合法化
銀行家陰謀的破產
荷蘭奇蹟
東印度公司的探險
荷蘭,生意人的天堂
年金投資的首度現身
第三章 戰爭和債務
導讀
債務人監獄
「慷慨」的英格蘭銀行
泡沫化的南海公司和英國
漂洋過海的《高利貸法》
從重商主義到「看不見的手」
英屬殖民地的怒火
償債基金和「利滾利」
第六大歐洲力量
羅斯柴爾德的金融帝國
恐慌和通貨膨脹
第四章 偉大的試驗
導讀
美國的《破產法》
《高利貸法》的唇槍舌戰
《高利貸法》在美國的複雜處境
賣債券的庫克
《高利貸法》再起波瀾
重新包裝的唐提氏養老金
馬克思的高利貸觀點
武器般的債務
「貸款鯊魚」的崛起
第五章 新債務革命
導讀
戰爭、債券和賠款
借錢消費的新浪潮
向「貸款鯊魚」宣戰
美國的債務帝國
大蕭條和美國夢
戰爭和繁榮的重現
債務革命的學術種子
強勢攀升的信用卡
銀行的新利器:證券化
第六章 老古董和新玩意兒
導讀
利息差價和現值遊戲
歐洲美元的春天
飆升的巨額債務
墨西哥廢止契約
債務的新面貌
橘郡與交換合約
現代煉金術
垃圾債券與槓桿收購
主權債務違約
第七章 伊斯蘭、利率和小額貸款
導讀
在伊斯蘭的利息
伊斯蘭金融業的發展
杜拜主權債務違約危機
借錢給窮人
小額貸款引發的危機
第八章 消費債務革命
導讀
銀行家的「浮動管理」藝術
瘋狂的房屋買賣
火熱的信用卡市場
利差交易
信貸市場的崩潰
最後一次
附錄 早期利率表和計算
書摘/試閱
試讀一、聖人與罪人
收取利息,一直被視為工業革命之前全球歷史第二悠久的行業,但它損害大眾福祉,違背人們應該互助、互愛的道德觀念,和其他社會所排斥的行為根本並無二致。宗教準則認為它和賣淫嫖娼、縱火謀殺一樣罪大惡極,不過,世俗社會對它倒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中世紀時,放高利貸者常常擠在城鎮貧民區,就像妓女總聚在紅燈區一樣。關於利息的理論和實踐則總是大相逕庭,不過一般而論,社會宗教氣氛越濃厚,對收取利息的打擊就越嚴厲。
起初,高利貸和利息總被混為一談,並未做系統的區分,宗教性文獻只有「高利貸」一詞,意思就是利息,後世才將兩者區別開來。啟蒙運動時期,兩者可以交替使用,只不過「高利貸」後來成為帶有貶義的專有名詞。由於拉丁文在歐洲的使用頻率逐漸降低,「利息」一詞漸漸被賦予了其他意思,但怎麼也甩不掉中世紀時染上的色彩。近千年來,「利息」一直帶有無益於經濟繁榮的解讀。
「利息」的拉丁文詞源是「usury」(即現今的「高利貸」)或「usura」;中世紀時演變為「usuria」,這是現代拼寫的源頭。此名詞帶有貶義,歷朝歷代皆是如此,因為中世紀的教會一方面嚴禁收取利息,一方面又允許合理範圍內的「正常交易」。但是,不論在哪種商業模式下,鑑於古代社會的四分五裂,以及宗教傳統的不同,人們對收取多少利息是「合理」,而收取多少利息是「剝削」,從未有令人心悅誠服的定論。缺乏統一的信貸市場也表示利息因地而異,甚至相差巨大。
與「利息」、「高利貸」等明確概念混在一起的還有「公平、公正」的概念,借錢之舉因此也蒙上了厚重的政治色彩。在以物易物的經濟體制下,利息以實物支付,所以計算相當棘手。假設,一位商人借給一位農夫一袋種子,什麼才該是正常利息?該還多少?以哪種物品償還?種子長大後成了莊稼,哪個價值更高?這些問題的解決方式都是因地而異。當金錢成為交換媒介後,人們隨即圍繞著利息展開了「多少是正常?多少是過度?」的唇槍舌戰,但普通利息和現在並無二致。隨著金錢使用範圍的擴大,倫理道德也加入戰局——只要還錢額度超出借錢額度,就被視為高利貸,因為放貸是好逸惡勞的產物,還要收取高利息,簡直叫人忍無可忍!
讓我們再次回到那個老問題:到底多少才算「高利息」?用最簡單的話來說,但凡為了必要消費而借貸並收取利息,都是有違公正,理由就是借款人如果不借錢就無法生存。所以,這類借貸全屬剝削,這種觀點的歷史最悠長,《舊約》便有提及。
絕大多數古代和中世紀的評論家與作家,一旦批判高利貸,就免不了引據《申命記》(Deuteronomy,譯註:《希伯來聖經》第五本)。書中提到,「萬不可向兄弟姐妹放高利貸;不論是金錢、食物或任何東西,利滾利皆不可取。若為生人故,此舉可取;若為手足者,萬萬不可。上蒼聖主將庇佑其子民蒼生,不論身處何方,緊握手中物。」不過,此處的「手足」是特指同一族人,也就是猶太人可以對非猶太人收利息,但不能對同族的猶太人收利息,後世稱為「申命記雙重標準」。
《詩篇》(Psalms,古代以色列人受感上帝的詩歌集)裡也有類似的警戒訓示:「上帝之民,不可放貸收利,亦不可剝削無辜。若有此行徑,將遭上帝遺棄。」這些教化,尤其是關於借錢給自己族人的訓誡,成了古代和中世紀家庭手工業最普遍且最古老的基石。
約瑟夫(Josephus,西元一世紀著名的猶太歷史學家、軍官及辯論家)認為,貸方應該為遇到手頭拮据的借方而知足感恩,而非圖謀放貸收取利息。然而,儘管先哲有言,但早期借款合約依舊可見借款還息我行我素。希伯來人將利率定為12%,尼希米(Nehemiah)在西元前四四四至四三二年擔任猶地亞(Judea)長官期間,曾頒令12%的利率以解決紛爭,此做法延續了近兩千年。
猶太人遵守《申命記》的教誨,只借錢給非猶太人,此傳統則沿襲了數百年。但是,他們後來發現,歐洲的執政者先是紆尊降貴地找他們借錢,等該還錢時,又義正言辭地說教會禁止放貸收息。因此,自從和借錢扯上關係,猶太人既有所得,亦有所失。很顯然,世俗法一般不會禁止借錢,但宗教卻成了欠債不還的有力擋箭牌。
借錢給有迫切需求的族人,即使要收取利息,也必須少之又少,用今日術語而言,就是僅僅為了抵消借款成本。至於利息的最低額度是多少,誰也說不清。要是利息收高了,就如同貸方乘人之危,將借方逼入絕境,或者企圖使其身敗名裂,無異於加害族人,因此將遭到全族上下斥責,懲罰手段也因人而異,不過最常見的是驅逐流放。在古代和中世紀,借方欠錢不還,經證實有損貸方利益,也會被嚴厲懲處,不過貸方需要出示證據表明自己的確受到了損失,而且也沒有收取高額利息。此時,利息和高利貸的區別顯而易見。
在利息和借錢的討論包括一項重要問題,即如何準確地計算利息,尤其是在羅馬帝國時期。如果仔細審視由古至今的計算方法,便不難發現,「利率」的定義和計算方法始終不同地變化。部分尚存文獻表示,利息的計算單純地以月為基礎,利息總額就是月度金額乘以貸款月數。利息高的貸款(拉丁文為「mutuum」)一般都是時間超過一年的中長期貸款。由於古代社會缺乏有組織的銀行體系,因此也找不到嚴格的標準償還條款,一切都由貸方說了算。套用現代術語的話,貸款人是私營,即資金源頭是富裕的個體和商人。
在羅馬的法律體制中,聲名赫赫的《十二銅表法》試圖用法律約束貴族和平民的借錢行為。一般狀況是貴族借錢給平民,然後平民哭天喊地抗議繳利息。羅馬歷史中也不乏禁止或控制利息的故事。西元前四五○年,十人委員會(Decemviri)某次推出一條法案,規定「任何人不得以超過1:12的比率收取利息」。按照西元前六九五年國王努瑪(King Numa)推行的十二月曆法,法定年利率為8.33%,而按照十八世紀孟德斯鳩(Montesquieu)的計算,月利率為1%。不過這或許有些誇大其詞,因為絕大多數貸款都是平均一個月。1:12的利率主要源自農業,指的是一磅重的莊稼,利息為一盎司;償還時間為每月首日;利息按年計算,不累加,累加稱為「年度複利」(anatocismus anniversarius,拉丁文)。在羅馬共和國和帝國更迭的那幾年,利率上漲到12%(usarae centesimae),之後百年維持不變,而後經過數次調整,然而,到了西元四世紀,君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e)再度採行該利率。雖然利率相對較低,但欠債不還的懲罰依舊殘酷嚴厲。依照當時的法案:「一旦債務成立,或法庭頒令,則必須在三十天的法定緩和期內償還欠款。如有拖延,債務人將被逮捕,押入法庭。如果不服法院判決,或庭上無人擔保,債權人有權帶走債務人,或將其捆綁在木樁或鏈條上,或令其背負高於十五磅的重擔,一切遵從債權人之便。」其他對於該法案的解讀表示,只要債權人高興,甚至可以對債務人動用凌遲之刑,以及將其子女賣為奴隷。
試讀二、歡迎夏洛克
中世紀末期和文藝復興之初,歐洲官方仍舊把放貸收息看作違背人性的罪惡行徑,然而,義大利和歐洲各地都正上演著轟轟烈烈的商業革命,借錢已經成為社會化的現象。放貸屬於教會的管轄範疇,教宗自然成為首位金融監管者,不過教會行使權力的方式可謂謹小慎微,甚至吝嗇,只敢承認利息對商業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西元十五世紀,人們對於學習的熱情重新被點燃,對金錢和借貸的討論熱烈也達到了歷史新高。放貸收息依舊是人們關心的話題,不過已不像阿奎那那時備受矚目了。金錢不可自我繁衍的觀念正悄悄地轉變,相關的解讀也不再一味負面和消極。
關於金錢的新概念為早期借貸爭論注入了新血。西元一五八八年,義大利作家伯納多.達文扎蒂(Bernardo Davanzati)為金錢做了無懈可擊的辯護。在佛羅倫斯學會(Academy of Florence)的一次演說中,他稱讚金錢是「一項偉大發明,是造福世世代代的工具,如果用於非正途,錯的應該是用錢之人,而非金錢本身。」
想把金錢用在「非正當」的目的,還必須深入了解金錢的本質,例如流通數量。在文藝復興之前,一國貨幣的數量被認為是恆定不變。到了文藝復興時期,當時的觀點是貨幣供應和社會產品總量相關,產品增多,對貨幣的需求也將增大;如果流通數量沒有相對的增長,將會造成通貨膨脹。銀行家和政治家發現只要能計算出流通數量,就能防止不少當權者慣用的充實國庫伎倆——通貨膨脹,這是當時最熱門的經濟話題,不過文藝復興時期的學者一般稱之為「貶值」。
美洲的金銀礦藏進入歐洲之前,貨幣的價值相對穩定,除非當權者刻意貶值。而後,歐洲物品價格上漲,西班牙增加貿易進口,又再度推高了價格。達文扎蒂曾問:「如果現下銀條數量是一○九枚,而之前是當作一○○枚來使用,難道不是說,現在能用一○九枚支付原本價值一○○枚的東西嗎?」
中世紀末期,身為國家必備工具的金錢越發引人注目,不過直到金錢被視為促進貿易的合法手段時,人們才普遍接受並理解利息在商業發展中的地位。西元六○○至一○○○年,不少金錢經濟體在羅馬衰落之後崩潰,社會甚至倒退至以物易物,因此,從金錢角度討論放貸收息問題似乎是多此一舉。不過,中世紀的學者不會純粹為了討論金錢而撰文,他們開始探究金錢在國家中的地位,最常見的就是金錢在政治實體扮演的角色。國家是具備生命力的有機體,而非法律堆積而成的統治機器;政府是大腦,人民是身體,金錢則是血液。最早提出此理論的是十四世紀的帕多瓦之馬西流士(Marsilius of Padua)和奧雷姆之尼可拉斯(Nicholas of Oresme)。儘管依照現代人看來,兩人都不能算是經濟學家,但他們關於國家有機體的理論卻推動了「金錢是國家血液」的主張。一四八五年,法國三級會議(Estates General,譯註:法國中世紀階級代表會議,包括教士、貴族和市民三階級代表)採用了這一主張。
中世紀末期,人們對高額利息的態度大致沒有變化,不過大家也就是嘴上厲害,商業和貿易還是自顧自發展著。斐波那契在《計算之書》對複利的討論從某種意義層面而言是金融史的嚴峻考驗,因為它反應出利息的論述和計算曾採用相對複雜的手段。儘管古代和中世紀的人們總是唾罵和批判放貸收息,但放貸收息卻非常普遍,這也是古代和中世紀最奇怪的悖論之一。所謂「一人不事二主」,理論上而言,人們應該對教會忠誠,而不是債權人,尤其是當債權人是猶太人或某支極不受重視的家族時。
現代利息的論述是依賴利率和複利計息頻率進行計算,而中世紀和古代對利息的討論從未明確提出利率,只談到必須償還的數額,這是不爭的事實。早期數學家和銀行家似乎早就知道這一點,卻從未言明,斐波那契所舉的例子就是印證。1個單位貨幣,半年利率為14.355%,以五年計算,最終得出2個單位貨幣,然而,他從未提及累加與利率。另一項問題他也避而不談,即14.355%的利率究竟是否過高?如果描述利率可以使用百分比,那麼,借貸問題的討論會容易許多。但若以貸方期待之結果描述,那就困難多了。上方例子將會變成:借出去1個單位貨幣,希望五年後收回2個單位貨幣,這樣算不算高利貸?中世紀神職人員和銀行家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坦誠這樣比收回1.5個單位貨幣的回報更多。如果不借用百分比,此問題將模棱兩可。為何有的借方的利率為14%,有的借方利率卻更低? 當時學者沒有討論信用風險,因此整個過程美其名就僅是主觀判斷。中世紀判斷風險的標準是借方的人品與借貸雙方的熟悉程度。若是利息高過平常額度,任何人都會因為差別待遇哭訴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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