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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的前一個著作名稱為《行政法私房筆記》,因此沿襲原來著作的立意,希望將行政法的出題重點,濃縮菁華,便宜考生複習,以參加考試。本書的特色如下:
1. 完全重點整理,快速考取:
本書將行政法的選擇測驗題,以及申論題命題考點,依篇章完整整理,依本書篇章研讀,可以快速掌握出題重點,快速獲取高分。
2. 重點明瞭清楚:
本書為便利考生掌握重點,書本內容均將重點加以反黑,考試重點一目瞭然。
3. 資料最新:
最新修法及司法實務見解,全部加以整理,考生可以掌握最新應考資料。
4. 本書配合菁華10 堂課程,透過老師講解可以快速理解,輕鬆考取國家考試。
本書架構共分為四篇,並請研讀本書,可以就篇章順序研讀,其正確的體系及思考架構如下:
1. 行政組織法:由誰從事行政行為達成行政任務?從事行政行為的行政組織與人員(公務員)。
2. 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組織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守那些程序與法律原則?
3. 行政行為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機關組織以那些行為達成行政任務?訂定行政命令、作成行政處分、裁處行政罰、實施行政上強制執行、或者與相對人締結行政契約。
4. 行政救濟法:人民不服行政機關的行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損害的救濟,包括訴願、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者對於行政機關的合法行為請求損失補償。
1. 完全重點整理,快速考取:
本書將行政法的選擇測驗題,以及申論題命題考點,依篇章完整整理,依本書篇章研讀,可以快速掌握出題重點,快速獲取高分。
2. 重點明瞭清楚:
本書為便利考生掌握重點,書本內容均將重點加以反黑,考試重點一目瞭然。
3. 資料最新:
最新修法及司法實務見解,全部加以整理,考生可以掌握最新應考資料。
4. 本書配合菁華10 堂課程,透過老師講解可以快速理解,輕鬆考取國家考試。
本書架構共分為四篇,並請研讀本書,可以就篇章順序研讀,其正確的體系及思考架構如下:
1. 行政組織法:由誰從事行政行為達成行政任務?從事行政行為的行政組織與人員(公務員)。
2. 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組織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守那些程序與法律原則?
3. 行政行為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機關組織以那些行為達成行政任務?訂定行政命令、作成行政處分、裁處行政罰、實施行政上強制執行、或者與相對人締結行政契約。
4. 行政救濟法:人民不服行政機關的行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損害的救濟,包括訴願、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者對於行政機關的合法行為請求損失補償。
作者簡介
林青老師
曾輔考10萬人以上考取公職,教學經驗豐富!
現在為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法學博士。
專長為行政法、地方政府與政治、國籍與戶政法規等公法相關領域課程
曾任國會助理、縣議會秘書、大學副教授兼主任、諮詢委員,各政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法學講座
相關著作:
行政法理論與實務、地方政府與政治、國籍與戶政法規、公務員法、中華民國憲法地方立法權與地方自治、法學緒論
曾輔考10萬人以上考取公職,教學經驗豐富!
現在為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法學博士。
專長為行政法、地方政府與政治、國籍與戶政法規等公法相關領域課程
曾任國會助理、縣議會秘書、大學副教授兼主任、諮詢委員,各政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法學講座
相關著作:
行政法理論與實務、地方政府與政治、國籍與戶政法規、公務員法、中華民國憲法地方立法權與地方自治、法學緒論
目次
第一篇 行政組織法1-1
第二篇 行政程序法2-1
第三篇 行政行為法3-1
第四篇 行政救濟法4-1
附錄-1
書摘/試閱
一、行政主體與行政組織
( 一) 行政主體
1. 行政主體的概念:係依據公法設立具有權利能力,具有一定職權得設立機關以便執行行政任務,具有公法人地位之組織體。
2. 行政主體之種類
(1) 國家:為原始之行政主體
(2) 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那瑪夏區、茂林區、桃源區)
(3) 農田水利會:原為與地方自治團體具有相同地位之公法人,109 年10/1 起改制為中央行政機關,不再具有公法人地位。
①憲法法庭111 年第14 號判決:農田水利會係依法律規定而設立之公法人,並非人民基於憲法第14 條保障之結社自由所成立。從而,系爭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納入公務機關,消滅其公法人之法人格,亦不生侵害農田水利會原有會員受憲法第14 條所保障之結社自由問題。
②憲法法庭111 年第15 號判決:中華民國59 年2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109年7 月22 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11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用。」意旨相同)。其應照舊使用之土地,如屬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源,因其已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並於3 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俾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始符憲法第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4) 行政法人: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①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②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③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5) 原住民部落:原住民部落經中央原住民委員會核定者具有 公法人之地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
( 二 ) 行政組織:由行政主體設立以從事行政任務的組織。共可以分為: 行政機關、公營造物、公營事業機構、委託行使公權力、公法財團。
( 一) 行政主體
1. 行政主體的概念:係依據公法設立具有權利能力,具有一定職權得設立機關以便執行行政任務,具有公法人地位之組織體。
2. 行政主體之種類
(1) 國家:為原始之行政主體
(2) 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那瑪夏區、茂林區、桃源區)
(3) 農田水利會:原為與地方自治團體具有相同地位之公法人,109 年10/1 起改制為中央行政機關,不再具有公法人地位。
①憲法法庭111 年第14 號判決:農田水利會係依法律規定而設立之公法人,並非人民基於憲法第14 條保障之結社自由所成立。從而,系爭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納入公務機關,消滅其公法人之法人格,亦不生侵害農田水利會原有會員受憲法第14 條所保障之結社自由問題。
②憲法法庭111 年第15 號判決:中華民國59 年2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109年7 月22 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11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用。」意旨相同)。其應照舊使用之土地,如屬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源,因其已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並於3 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俾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始符憲法第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4) 行政法人: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①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②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③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5) 原住民部落:原住民部落經中央原住民委員會核定者具有 公法人之地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
( 二 ) 行政組織:由行政主體設立以從事行政任務的組織。共可以分為: 行政機關、公營造物、公營事業機構、委託行使公權力、公法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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