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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隨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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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隨觀

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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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推薦
序
目次

商品簡介

《就業服務法隨觀》,以2025年1月20日最新修正公布的就業服務法為核心,逐條就法律條文的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勞動部的函釋,以及司法實務上的見解作為論述的依據,並佐以50件相關具體案例來詳細解說,方便讀者快速理解就業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重要梗概,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著者以具體的案例方式,簡潔、扼要說明就業服務法的精義,著重實務上的見解,除了可作為引領中小企業經營者、人力資源管理者(HR)、關心己身權益的各行業勞動者及對勞動法規有興趣學子研讀、參閱之入門書籍外,本書更適合就業服務從業者及實務界人士處理就業服務相關法律問題之參考,對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培訓及修習勞動法之學子與有志於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人士面對國考也能有所助益。

著者所完成的這本書,希望能夠成為各行各業老闆的軍師,以及能夠成為勞工的媬姆;同時希望能夠成為就業服務從業者與人力資源管理者(HR)的座右銘,並期許作為有志於取得就業服務專業證照者的應考指南。

本書集結了著者近十年來已出版的台灣電視研究主題的論文。從台灣電視50年開始,回顧電視發展的社會意涵,提出「電視不逝,只是轉型」的觀察;並從研究數位化的主題,探討如何應用策展的理念,活化影音資料庫的契機。在台灣電視60年之際,著者從科技與社會變遷觀點,研究台灣電視新聞、電視節目的發展,以及NCC成立之後對電視內容的監理。

這本專書以台灣電視數十年的發展過程為背景,從社會、科技與監管角度切入,以文獻探討與內容分析方法,深究台灣電視的時代意義,提供宏觀的研究視野與豐富資料,是研究台灣電視的學術參考之一。

作者簡介

陳竹勝
【學歷】
.中國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經歷】
.輔仁企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勞動部第1至5屆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委員
.桃園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第一屆副理事長
.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連任九屆常務理事

林大鈞
【學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畢業法學士
.中國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畢業法學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法學博士
【經歷】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專員、專門委員、副處長、處長、參事
.開南大學國際企業系副教授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薦送美國紐約社會科學院勞資關係特別學程公費留學
.教育部博士後公費留學
.英國蘇塞克斯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客座研究員
.英國倫敦大學政治經濟學院人事管理與工業關係研究所客座研究學者

蔡信章
【學歷】
.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博士候選人
.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勞工法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歷】
.乙等特考金融法務人員及格
.高考法制人員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信彰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輔仁大學應用美術系、所兼任副教授(級)
.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
【著作】
.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2018年9月再版)
.勞動法隨觀(2021年11月三版)
【電子信箱】 samtsai636@hotmail.com

名人推薦

編輯推薦:職場上的勞資關係,就業服務法是非常重要的。對資方而言,可以避免觸法受到數萬到數十萬元的罰款;對勞方而言,則可以用來保障自我的權益。這是職場的求生術與權益的保障。

序

著者序
蔡信章

去歲春天,承蒙文大勞工所大學長輔仁企管陳董事長竹勝之謬讚並以拙著《勞動法隨觀》乙書之立論精闢、實用等語而盛情邀約另位文大勞工所大學長林博士大鈞教授合著《就業服務法隨觀》乙書,當時余以對「就業服務法」涉獵未深且近況不佳,恐力有未逮而婉拒。但亦預留但書表示,來日如若因緣俱足,且竹勝學長又同意共襄盛舉之前提下,屆時,余將勉力為之。爾今,因緣俱足之條件已大致成就,在事務所遷址北市懷寧街,一切就緒後,乃排除萬難,快馬加鞭續行撰寫《就業服務法隨觀》乙書之艱難任務。

茲因余沉潛已七年有餘,功力似已喪失殆盡,靈感付諸闕如,自嘲似已江郎才盡矣!撰寫初期,難免心有餘而力不足,每每提筆,又再三落筆,真不知從何寫起。復因有關「就業服務法」之書籍幾稀及可資參考之案例、文獻亦不若勞動法豐盈,更憑添撰寫本書之幾許難度,甚而更幾度萌生放棄撰寫之念頭!

關關難過,關關過,因緣俱足何其難,如若輕而放棄,恐有負兩大前輩學長之殷殷期盼,亦有負上蒼每每於余人生逆境時期適時伸出援手之呵護與庇佑,只好鼓足勇氣繼續向前行。期間,雖因仔肩綦重、諸事纏身、身體微恙等情而導致本書之撰寫進程幾度深陷泥淖之中。幸而,在昔日高中同窗摯友林經理詩欽及事務所同仁芸釩、淳真、育瑄等工作夥伴陸續之多方協助下始克勉力完成本書之稿本,在此謹申個人十二萬分之謝忱!

本書之中文命名,緣於拙著「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吾師宗弘法律事務所林春鏞大律師(勇伯)為序智慧語錄「隨緣取智,隨順因緣體法義;觀法成慧,觀法無常悟法理」之隨觀禪語(愚意則以詼諧適意,別出新裁為初衷-愚隨心所欲寫之,汝隨心所欲觀之)。英文之命名「A Brief Viewing On Employment Service Act」則係採納質樸敦厚、虛懷若谷、英美法精湛之昔日大學同窗摯友吳公證人宜勳兄之建議而成。另本書就重要關鍵之爭點以加重特明字體及下方或加底線之方式呈現,俾便讀者閱覽及搜尋以加深印象。又「潛修隨觀」之部分,則係使欲深入探究之讀者作為其增進己身潛在實力、隨緣修讀之文稿,故名之為「潛修隨觀」。

本書之撰寫,承襲昔日拙著《勞動法隨觀》乙書之風格,謹以「就業服務法」條文之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勞動部之函釋,以及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論述之依據,復佐以相關案例,言簡意賅、扼要說明「就業服務法」之精義,並特別著重實務上之見解,俾便讀者迅速領略「就業服務法」之梗概,以收事半功倍之效。惟囿於本人才疏學淺,疏漏難免,敬祈各方賢達、先進一本初衷,不吝賜教指正為荷!

目次

推薦序/滕翔安
推薦序/張斯堯
著者序/陳竹勝
著者序/林大鈞
著者序/蔡信章

緣起 027

第一章 總則(就業服務法第1條至第11條) 033

就業服務法第1條說明
【案例1】勞工A主張雇主B公司於其任職期間,未為其投保就業保險致其非自願離職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乃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後段,向B公司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失,但A始終未能主張並舉證其於離職後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求職登記並接受推介就業或職訓安排無果,A之請求有無理由? 035
就業服務法第2條說明
【案例2】緣G公司,遭員工A、B申訴因年齡等因素被迫資遣,涉有年齡歧視,經主管機關以其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並依就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30萬元之處分,嗣G公司乃以其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與A、B終止勞動關係,惟原處分卻以同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由審認本案,另其係以員工之績效表現作為留任與否之判斷依據並無任何年齡歧視等情而循序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G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040
就業服務法第3條-第5條說明
【案例3】就服法第5條所規範之求職階段,是否以求職者實際有前往面試或應徵為必要? 054
【案例4】A公司於甄試簡章之共同資格條件,刊載限役畢字樣,是否構成間接年齡歧視而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 054
【案例5】乙公司於女性勞工甲試用期間知悉甲懷孕後,隨即於次工作日以甲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而資遣甲,乙公司資遣甲之行為,是否合法? 055
【案例6】勞工B係於112.06.01起任職於A公司(B所填寫之勞工名卡及加保申報表所載到職日期均為112.06.01),但因A公司與B所簽立之勞動契約所記載之契約起始日為112.06.02,A公司乃於112.06.02始為B辦理加保,是否合法? 057
【案例7】A公司招募「行政助理」之求職廣告,言明月薪36,000元,廣告中並無試用期間之記載,A公司卻逕以試用期間每月薪資33,000元而錄用求職人B擔任行政助理,是否合法? 058
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11條說明


第二章 政府就業服務(就業服務法第12條至第20條) 077

就業服務法第12條-第14條說明
【案例8】勞工甲因其雇主乙公司積欠工資而離職,惟其離職後並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甲得否向其雇主乙公司,依就業保險法第38第1項請求未能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失? 081
【案例9】雇主拒絕發給勞工甲非自願離職之證明書,但甲並未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甲得否向雇主請求失業給付之損害賠償? 082
就業服務法第15條-第19條說明
【案例10】雇主乙公司認勞工甲無法勝任工作,經與甲溝通,甲亦自認確實無法勝任工作,嗣勞資雙方乃簽署合意資遣協議書,勞資雙方並且於協議書中載明勞資雙方合意自115.07.30終止勞動契約,試問:本事件中若甲已踐行就業保險法第11第1項所規定之請領失業給付之要件,甲得否請領失業給付? 090
就業服務法第20條說明

第三章 促進就業(就業服務法第21條至第33-1條) 093

就業服務法第21條-第23條說明說明
【案例11】Y公司於經濟不景氣時,就其所雇用之本國勞工實施無薪休假,外國勞工則實施有薪休假或正常上班,是否違反就服法第42條之規定而該當於同法第57條第9款之事由?主管機關得否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裁處Y公司罰鍰? 096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33條說明
【案例12】公司資遣試用期間之員工,是否必須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為資遣通報? 113
就業服務法第33-1條說明

第四章 民間就業服務(就業服務法第34條至第41條) 121

就業服務法第34條說明
【案例13】A獨資經營之顧問社,營業項目為人力派遣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未經申請許可,卻居間媒介照顧服務員為病患從事照護工作,並與照顧服務員訂立契約,進而有收取仲介費用等與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有關之事實,A是否違反就服法第34條第2項規定? 122
就業服務法第35條說明
【案例14】雇主於外籍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與仲介公司終止委任契約(原委任契約內容包含雇主所聘僱之外籍移工離境之相關事宜),嗣因仲介公司未將廢止聘僱許可函之內容及違反之法律效果如實告知雇主,導致雇主未如期協助外籍移工出境而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9條第2項第1款、就服法第57條第9款之規定,仲介公司得否以其業已與原雇主終止委任契約為由而主張免除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所規定之責任? 125
就業服務法第36條-第37條說明說明
【案例15】A領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未經許可受託辦理廢止聘僱外國人許可事項,經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30萬元確定,嗣勞動部認A之行為符合就服法第37條第2款所規定之違反法令執行業務情事,乃又依同法第71條規定廢止A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A主張代辦廢止聘僱許可並非屬就業服務之業務且原處分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有無理由? 133
就業服務法第38條說明
【案例16】甲並未成立公司,惟其卻以個人名義仲介逃逸之外籍勞工乙給雇主丙,用以照顧其罹癌之父親,試問甲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否依就服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裁處甲罰鍰? 138
就業服務法第39條說明
就業服務法第40條說明
【案例17】外籍移工B欲轉換雇主,但原雇主C以原聘雇期間尚未屆滿為由,需補貼其重新引進外國勞工之費用2萬元,方同意B轉換雇主,A仲介公司乃向新雇主D收取登記費2萬元,及雇主服務費共28,706元,另並代收新雇主D補貼原雇主C重新引進外國勞工之費用2萬元,並將該2萬元轉交給B之原雇主C,試問A仲介公司代收前揭補貼原雇主C 2萬元並轉交之行為,是否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144
【案例18】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從業人員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執行職務」而違反就服法第40條各款規定,其應受處罰者除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外,是否包括其從業人員? 146
就業服務法第41條說明

第五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就業服務法第42條至第62條) 155

就業服務法第42條說明
【案例19】就服法第42條之規定,得否作為主管機關懲罰性裁處之依據? 156
就業服務法第43條說明
【案例20】A未經許可,聘僱行蹤不明之許可失效外國人S於某醫院5樓5A05病房內從事照顧A母親C之看護工作,A之行為是否合法?
166
就業服務法第44條說明
【案例21】A於桃園市八德區開設檳榔攤,B為C公司所合法引進之菲律賓國籍外國人,A利用B休假期間在其所開設之檳榔攤從事幫忙包檳榔之工作,時薪150元,嗣於民國113.08.10為警當場查獲並移送法辦,A則以其與B並無聘僱關係且該150元乃係餐費並非薪資而主張免責,A之主張有無理由? 168
就業服務法第45條說明
【案例22】A未經許可,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移工N、R等二人在工程行從事木製模棧板生產工作,每日工資為1,100元,且每日A均指派工作予N、R等二人並給付當日工資,主管機關認A之行為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遂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裁處A罰鍰。A主張其並非工程行之負責人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A之主張有無理由? 176
【案例23】B為A公司就業服務從業人員,非法媒介等待轉換雇主之印尼籍外國人D予雇主C從事噴除草劑餵魚等工作,B及A公司之行為是否合法? 178
就業服務法第46條說明
【案例24】勞動部許可雇主A農民所聘僱外籍移工H從事野蓮包裝及清洗工作之地點為B地,惟A農民未經許可而逕行指派H至C地工作,是否合法? 186
就業服務法第47條說明
【案例25】A公司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3個月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1年內達一定人數及比例,已逾113.01.30修正發布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之行蹤不明比率,嗣經主管機關通知A公司陳述意見後,主管機關認A公司有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之事實,乃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裁處A公司罰鍰6萬元,A公司旋以其業已善盡選任、輔導與照顧外籍勞工之責任,其對系爭外籍勞工之逃逸並無故意或過失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有無理由? 193
就業服務法第48條說明
【案例26】甲分別於民國112年5月、7月間以日薪2,300元至2,500元為對價,分別於週六及週日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印尼籍合法居留製造業技工A1及A2在其所經營之餐廳之鐵皮屋廚房從事洗菜、切菜及備料等工作,甲之行為是否合法? 197
就業服務法第49條-第50條說明
【案例27】A未經許可,於105.12.01起至106.01.12止,聘僱澳門籍學生L於所加盟經營之B公司(總公司)花枝燒店,從事提供顧客產品試吃之工作,主管機關乃依就服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106.06.27裁處A罰鍰20萬元,A以其僅係加盟主,員工之考核、任職、解職均由總公司B公司負責,其對L之選任並無故意或過失等情為由而主張免責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有無理由? 201
就業服務法第51條說明
【案例28】A公司容留韓國籍人士S於其所經營之瑜伽會館,從事瑜伽教學工作,主管機關以A公司違反就服法第44條規定,於113.06.28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A公司罰鍰15萬元,A公司以S為同法第51條第3項之履約人員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外國人從事本法第51條第3項規定之工作,其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而主張免責,有無理由? 207
就業服務法第52條說明
【案例29】違法之授益性行政處分,例如:勞動部所違法核准之外籍看護工聘僱許可,得否撤銷?若得撤銷,有無除斥期間之限制? 214
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54條說明
【案例30】A公司經營其他食品製造業,先後於民國107.06.05、同年12.04申請招募外國人,經主管機關分別於107.06.14及同年12.12核發A公司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嗣因A公司遭民眾檢舉有投保不實、聘僱本、外籍員工人數比例不符規定等情事,經勞工保險局查明A公司,涉有故意為不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B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之情事,主管機關乃於109.08.24廢止A公司之外國人招募許可1名,嗣A公司以B乃係A公司負責人之妻,且B確有任職於A公司等情而循序提起行政爭訟,A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227
就業服務法第55條說明
【案例31】A於107年間合法引進外籍移工B從事照顧配偶阿悅之工作,嗣因其多月未繳就業安定費,經勞動部通知限期繳納截至108年3月底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計26,132元,因A逾期未繳納,經勞動部於109.04.13以函文廢止A聘僱B之聘僱許可,但A仍聘僱B照顧配偶阿悅長達5個月,A之行為是否合法? 231
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57條
【案例32】場所管領人之注意義務,是否得因非法之外籍移工係由與其無法律關係之第三人所聘僱任用,即得免除此項場所管理人確實查對外籍移工身分之義務? 237
就業服務法第58條說明
就業服務法第59條說明
【案例33】雇主A已合法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B,以A在浴室洗手台上放置監視器,讓其深感不舒服等情而申請轉換雇主,但A並不同意B轉換雇主,B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則及就服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向A請求自113.09.12至114.02.12共5個月之工作損失10萬元,B之請求有無理由? 248
【案例34】就勞動契約之終止有可歸責事由之外籍移工,得否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250
就業服務法第60條說明
【案例35】應負擔外籍移工遣送費用及容留期間伙食費者,除雇主A以外,尚有非法容留者B及媒介該外籍移工之C公司,該費用由勞動部依就服法第60條第3項之規定,自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後,勞動部得否逕發函令雇主A負擔全部費用? 256
就業服務法第61條-第62條說明

第六章 罰則(就業服務法第63條至第76條) 263

就業服務法第63條說明【案例36】
就服法第63條第1項所規定之「五年內再違反」,該5年如何起算? 264
【案例37】A獨資經營視聽歌唱行,於102年間因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從事工作,經主管機關於103.02.05裁罰15萬元,並於103.02.10送達於被告後確定,嗣A又於110年12月至111年3月中旬止,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工作,試問:法院得否依就服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對A判處有期徒刑? 265
【案例38】就服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對象除自然人外是否尚包括私法人在內? 266
就業服務法第64條說明
【案例39】A明知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卻仍意圖營利媒介工作許可已到期之逃逸移工B女為C擔任看護工作,A之行為是否該當於就服法第45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構成要件? 278
就業服務法第65條說明
【案例40】A公司於112.04.11於廣告刊登徵才廣告,揭示「水電師傅、學徒可,1,800~3,000元可日領」,惟實際係以出勤日薪1,400元、待勤日薪1,000元計算水電學徒試用期間薪資,與廣告內容不符,A公司之行為是否該當於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如是,應當如何處罰? 281
就業服務法第66條-第67條說明說明
【案例41】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善盡其受任事務,包含協助外籍勞工依限出境之義務。該規定所賦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外籍勞工依限出境之義務,究係確保受任事務實質完成之結果義務(外籍移工確實依限出境)或僅轉達資訊即足之形式性通知義務? 287
就業服務法第68條說明
【案例42】管制性不利益之行政處分,例如主管機關依就服法第68條第3項及第74條第1項令外國人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之處分,是否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295
就業服務法第69條說明
【案例43】A係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外籍移工B,其從業人員C向本案外國人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有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情事,經臺中市政府查證屬實處以罰鍰29萬元確定後,勞動部得否依就服法第69條第1款及勞動部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規定,就A公司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而對A公司再處以6個月停業處分,勞動部之處分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300
【案例44】A公司及B公司為負責人同一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A公司僅單純提供其於M銀行開立之系爭帳戶供B公司使用。B公司遂指示任職於C公司之D外籍勞工將其住宿之膳宿費及冷氣費用項匯入前揭M銀行之系爭帳戶用以扣除D外籍勞工所應負擔之系爭膳宿費及冷氣費用,A公司之行為是否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302
就業服務法第70條-第71條說明
就業服務法第71條說明
【案例45】就服法第43條及第45條所定的「工作」是否以形式上簽訂書面契約及給付報酬為限? 310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73條說明說明
【案例46】A外籍移工感染新冠肺炎,主管機關得否依就服法第73條第4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廢止A之聘僱許可並令其出國? 319
【案例47】外籍移工A於107年間因酒後以時速20公里之速度騎乘電動自行車而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警方移送法辦,但其行為並未導致任何人之傷亡,經地方院刑事簡易判決有期徒刑2個月並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並執行完畢在案,A之前揭行為是否該當於就服法第73條第6款所規定之「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之要件?主管機關得否逕對雇主廢止其聘僱許可? 320
【案例48】A外籍勞工素無前科,前於112.11.28犯公然猥褻罪,自瀆犯行持續約10秒,經地方法院於113.04.19以刑事簡易判決判決拘役50日確定,並經執行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且已一次繳納罰金完畢,本案A外籍勞工之犯行是否該當於就服法第73條第6款所規定之「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而應廢止雇主之聘僱許可? 322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76條說明

第七章 附則(就業服務法第77條至第83條) 333

就業服務法第77條說明-第79條說明
【案例49】A兼具緬甸及中華民國國籍但並未在國內設籍,嗣A至我國依親其伯父B,偶爾至B所開設之餐廳幫忙洗菜、切菜、洗碗,但兩造並無僱傭關係,B亦未給付任何對價(工資)予A,A之行為是否違反就服法第43條之規定? 336
就業服務法第80條-第83條說明
【案例50】A雇主本國人於93年5月間所許可聘僱之外國人B,嗣因B於93.09.12失去聯繫,經A雇主報請主管機關於93.09.22發函廢止其聘僱許可,並諭知若C尋獲後應立即出國,如經警察機關遣送出國,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7,450元,應由A雇主負擔,主管機關嗣並於96.03.26通知A繳納前揭費用,A雇主得否援用95.06.23公佈之就服法第60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法律溯及既往,其並無可歸責之事由而免責? 344

附錄1: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347
附錄2: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節錄】 350
附錄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節錄】 351
附錄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356
附錄5:外國人從事就服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白領審查標準)【節錄】 358
附錄6: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服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轉換準則)【節錄】 360
附錄7:受聘僱從事就服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364
附錄8:外國人從事就服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藍領審查標準)【節錄】 365

參考文獻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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