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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林慶郎
【現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經歷】
88年軍法預官考試
88年臺大法研所民商法組(榜首)
88年律師高考及格(全國第9名)
89年第一次司法官特考及格(全國第3名)
99年教育部公費留學獎學金留法生
調福建金門高分院辦事候補法官
少尉軍事檢察官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臺灣大學法研所法學碩士
【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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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緒 言/1
第一章 從「被害人」到「僱用人」角度下之執行職務
第一節 穩定的學說/19
第一項 早期學說見解:客觀說/19
第一款 民法第一八八條僱用人責任/19
第二款 民法第二二四條債務人責任/24
第三款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國家責任/27
第四款 民法第一八六條公務員責任/29
第五款 民法第二十八條法人責任/31
第六款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公司責任/35
第七款 結 論/37
第二項 近期學說見解:修正客觀說/38
第一款 內在關連性之一般標準/39
第二款 內在關連性之具體類型/44
第二節 搖擺的實務演變/82
第一項 「執行職務」與「僱用關係」、「選任監督」概念之混淆/83
第一款 「執行職務」與「僱用關係」混淆/84
第二款 「執行職務」與「選任監督」混淆/98
第二項 「執行職務」判斷標準之歧異/103
第一款 與執行職務有關/104
第二款 與執行職務無關/145
第三款 未認定是否屬執行職務/225
第二章 從「僱用人」到「被害人」角度下之執行職務
第一節 建立以「被害人」為角度之判斷標準/234
第一項 以「僱用人預見可能性」為判斷標準之不妥/234
第一款 僱用人責任之立法目的/234
第二款 侵權責任法之變遷/253
第二項 以「被害人預見可能性」為判斷標準之優點/259
第一款 被害人角度──「信賴」之要求/260
第二款 僱用人角度──「公示」之要求/278
第二節 以「是否有交易接觸關係」區別被害人之信賴基準/298
第一項 採行單一判斷標準之困境及侷限/298
第一款 實體上無法凸顯類型化特徵/298
第二款 程序上仍有不易操作之缺點/299
第二項 採取二元判斷標準之嘗試與突破/301
第一款 採取二元判斷標準之妥當性/301
第二款 二元判斷標準之建立/303
參考文獻/351
附 錄/357
判決索引/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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