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性別平等」?使用這個詞時,你/妳的想法和我的一不一樣?我們是否以同一個語詞指涉不同的事物?概念學習的重要性在於它們是溝通、邏輯辯證與思考發展的基礎,缺少這些工具,就難以理解和深化性別相關的現象與理論。這是一本性別平等教育和性別研究的工具書。本書作者深入淺出地介紹性別研究領域的概念,並佐以例子說明,讀者不僅可探究日常生活的性別議題,並可將之用於分析性別與其他社會議題的交織。
-王儷靜,屏東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現任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
理論整理概念,人們的經驗與知識因此得以分享、延續、茁長。專有名詞則是理論的結晶。這一本《性別教育小詞庫》,給我們,一花一世界。
-蘇芊玲,銘傳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創會理事長
名為性別教育小詞庫,內容並不只限於性別視野,而是涵蓋諸多用以認識、分析當代社會研究的重要概念;小詞庫並不小,作者認真的介紹每個概念的意義,引經據典,旁徵博引,論辯概念延伸的議題,更念茲在茲跟台灣社會連結,實為關切社會研究和社會改革行動者不可多得的小書。
-蕭昭君,東華大學課程發展與潛能開發學系副教授,曾任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
積極矯正行動 Affirmative Action
國家的介入是改變機會結構及職業與職務隔離的重要機制(張晉芬,2011: 257)。美國聯邦政府推動「積極矯正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在其他文獻之中,有時可以見到「積極補償措施」的翻譯用語)就是一項具體的例證,藉著立法標舉出職場聘僱標準的平等機會,也希望積極落實政府聘僱人員能做到無歧視的情形,要求政府應在聘僱人員時不能有任何的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國籍之歧視;而除了聘用之外,包括升遷、調職、招聘、解僱、調薪、在職訓練與實習等面向,也都不能有歧視的情形。
美國的「積極矯正行動」是以1964 年所通過的公民權利法案(Civil Rights Act)為法源基礎,規定僱用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企業或組織,不得有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及出生國籍的歧視,後來又加上不得基於年齡(40-65 歲)或身體障礙的歧視(Dobbin, Sutton, Meyer, & Scott, 1993)。張晉芬(2011)指出,「積極矯正行動」的目的是要增加受僱者的多元性及降低因為社會人口特徵所造成的工作歧視。而根據Harper & Reskin(2005)的研究發現,「積極矯正行動」實施的結果確實也增加了女性和弱勢族群進入中級管理階層的機會。
雖然一般認為,「積極矯正行動」能讓非屬於主流優勢團體的人得到較有利的工作機會,促進實質平等。但是另一方面,許多實際案例的處理經驗已經明白顯示,徒法不足以自行,相關的教育宣導促成觀念的改變仍是重要的。舉例來說,許多男性受僱者對於「積極矯正行動」有反感,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的工作權或工作機會受到直接威脅,覺得自己受到「反向歧視」(reversediscrimination),但是這種指控由於證據不多(足),所以並未被廣泛採信。
臺灣近來積極推動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中的第四條訂:
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這和積極行動法案的精神正可相互呼應。但是有鑑於其他先進國家的經驗,我們應該也要留意,諸如上述所指稱的疑義應該透過多重管道作澄清與說明,教育大眾這類的積極性差別待遇並不是一種歧視性作為,以釋大眾之疑,方能使相關的措施更平順推展。
看似性別中立的法律或政策僅是一種形式平等(formalequality),這種模式雖然強調平等對待,將男女一視同仁,卻容易忽視了因生理與社會產製的種種男女差異造成女性受到不符比例原則的歧視與偏頗對待,也會忽略女性之特殊困境、需求及解決之道,因而無法真正讓女性得享與男性平等無二致的權利,造成對女性不利影響。所以CEDAW 公約的「性別平等」目標倡行的是「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實質一詞包括了機會與結果兩個組成部分。
要實現機會面向的性別平等,要注意的是:在現實中,女性如果沒有取得的管道或門檻資格,也無從真正獲益;唯有透過設置確立支持女性平等取得機會與資源的法律框架、政策及機構,在提供與取得機會面向上的平等。而在各種促進性別平等的法律、政策及機構建制了之後,如果不能落實施行,仍無助於改變婦女生活中各領域實際受到歧視、人權不彰的境遇,因此CEDAW 所重視的,莫過於實際成果之評估,透過性別統計及實際改變了女性不利處境之結果案例來呈現事實上的性別平等。
另外,為了達成性別實質平等的目的,CEDAW 及委員會鼓勵各締約國政府採用「矯正式」取徑(corrective approach)的政策、行動方案及法規來協助原本無法平等享有權益的女性。
國家也應根據女性基於生物結構功能或社會定型偏見而產生的特殊需求,尤其在教育、經濟、參政、就業、醫療衛生及國際代表領域,來訂定「暫行特別措施」如支持方案,配額制度,優惠待遇和目標招募、雇用與升遷等,來「改變、消除婦女或對婦女不利的文化、定型態度和行為」(一般性建議25/38),以加速實現婦女在生活所有領域之平等人權(公約第4 條,第5、25 號一般性建議)。這些作為應尊重女性的獨立自主(autonomy),不是以保護女性或讓女性倚賴政府為目標,而是以協助女性發展經濟、社會文化、政治、教育、勞動、健康各方面潛能之自主能力為目標來推動。
所以,我們可以將這類具有積極性差別待遇意涵的「暫行特別措施」視為是過渡時期的「非常」作為,期望性別實質平等早日達成的那一天,就能廢止諸如「積極矯正行動」這些制度設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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