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節錄)
二、《穀梁傳》的釋義特色
三傳解《春秋》各有側重,各有所長,如宋胡安國《春秋傳》言:「事莫備於《左氏》,例莫明於《公羊》,義莫精於《穀梁》。」概而言之,確乎如此。譬如隱公元年《經》:「夏,五月,鄭伯克段于鄢。」《左傳》用六百六十字詳細記述事情的前因後果和具體過程,讀後使人對事情全貌,一目了然。《公》、《穀》則通過層層設問方式,對「克」、「段」、「于鄢」等詞進行深入細緻的辨析,以揭示和發明經文之寓義。
與《公羊傳》相較,《穀梁傳》更重義,但義也要通過例來揭示,不能憑空說義。范甯〈春秋穀梁傳序〉有「商略名例」之語,楊士勛〈疏〉稱其「別為略例百餘條」,雖未見單列於書,但有「傳例曰」字樣二十餘條,當是楊〈疏〉將例融入注釋中。清人許桂林撰《春秋穀梁傳時月日書法釋例》,歸納闡發《穀梁傳》解《春秋》之書法條例三十類,即正月、夏四月秋七月冬十月、閏月、朔晦、即位、公如、朝、盟、郊、烝嘗、嘉禮、大閱、侵、伐、戰、敗、潰、入、取、滅、入(指夫人歸,惡之稱入)、歸、奔、卒葬、弒、殺用、日食、旱雩不雨雨、災異、傳疑。此外,論述《春秋》及三傳釋例之書還有很多,皆可作為參照。
讀《穀梁傳》如何對待例,是個極為重要的方法論問題。《春秋》本無例,這些例都是治《春秋》的人比較歸納出來的,只能大致相合,不會絕對貫通,董仲舒說「《春秋》無達例」,就是此意。如果不顧時間、地點、性質、內容等條件,一概納入同一例中加以解釋,必有削足適履之害;而完全拋開例,否定前人的研究成果而另立新說,也是片面的,行不通的。正確的作法是既重視例,又不為例所囿,要把例和歷史事實、相關內容進行縱橫比較,全面分析,才能得出合乎實際的正確認識。譬如文七年《經》:「宋人殺其大夫。」《傳》曰:「稱人以殺,誅有罪也。」此次事件內容是,宋昭公欲清除威脅其權位的群公子,遭到穆襄之族反對,他們起兵圍攻昭公,殺了保護昭公的大夫公孫固、公孫鄭。再如莊九年《經》:「齊人殺無知。」《傳》曰:「稱人以殺大夫,殺有罪也。」此次是因為公孫無知殺了齊襄公,因而被殺。兩條《傳》文大致相同,但被殺者有罪與否並不相同,說公孫無知有罪則可,說公孫固、公孫鄭有罪,則不宜,他們是為保衛自己的君主而死,怎能說有罪呢?
再如僖七年《經》:「鄭殺其大夫申侯。」《傳》曰:「稱國以殺大夫,殺無罪也。」意思是稱某國殺了它的大夫,表示被殺者是無罪的。就本條講,此例可通,因為鄭殺申侯是中了陳國轅濤塗的詭計,非申侯自身有罪(參見《左傳》)。可是,另有同樣記載,則不是這樣。如宣十三年《經》:「晉殺其大夫先縠。」昭二年《經》:「鄭殺其大夫公孫黑。」這二條《穀梁》無傳,如果按例去推,皆為「殺無罪」。但先縠對晉、公孫黑對鄭都可說罪惡深重,殺之罪有應得。類似情況並不少見,須認真分辨,不可拘執於例,而陷於誤解。
還有「及」字,作為通例為由尊及卑、後為前累之意,但也不能絕對化,須知及也有與、和等一般意義。如文九年《經》:「晉人殺其大夫士縠及箕鄭父。」《傳》曰:「鄭父累也。」史實是士縠與箕鄭父因「作亂」被殺,而在「作亂」過程中,箕父之地位、作用皆重於士縠,因此,不能說他被士縠所連累。此及字當作連詞。如此等等,皆須認真分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