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印教科書全部或一部分之內容以供自己使用是否違法?
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8月28日智著字第09816002510號函之意旨,影印屬於重製行為之一種,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之一部分,因此,影印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此外,各大專校院學生,如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固可於合理範圍內,影印國內、外之書籍,惟如係整本或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
本案中軒軒的行為是否可算是「合理使用」因而免責呢?首先,依著作權法第51條之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另外,軒軒也可能依著作權法第65條之規定,主張其行為綜合來看仍然屬於合理使用。不過,本案中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到底印多少才算是合理的範圍?這個問題並沒有標準答案,還是要就每個個案來認定。不過,一般來說,如果整本書送印的話,幾乎可以確定就是會違反著作權法了。因此,軒軒如果影印整本教科書,則必定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反之,若軒軒僅影印其中一部分,答案就不一定了。不過至少依照經濟部智財局的函釋,如果影印了「大部分」或是所謂「化整為零」的影印的話,還是超過合理使用範圍因而屬於侵害重製權之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近來由於國內公私立大學非法影印書籍的情況猖獗,有關單位甚至呼籲經濟部將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改為公訴罪,以利公權力打擊相關侵權行為,習慣影印書籍的學生們實在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