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為培育出消防安全專業人力,本校於2002年首創消防系(所) (除警察大學外),建置了火災虛擬實驗室、火災鑑識實驗室、低氧實驗室、水系統消防實驗室、電系統消防實驗室、氣體消防實驗室、消防設備器材展示室及消防檢修實驗室等軟硬體設備,也設置了氣體燃料導管配管、工業配管等兩間乙級技術士考場;也擁有全方位師資團隊,跨消防、機械、化工、電機、電子、土木及理化等完整博士群組成,每年消防系設日間部四技3班、進修部四技1班、進修學院二技1班、碩士在職專班1班,為未來消防人力注入所需的充分能量。
公共場所火災及天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及巨額財物損失,引起社會大眾對公共安全及消防救災、緊急救護應變措施之關切,消防安全問題一直為當前社會大眾關切焦點。在消防法規部分,目前屬於法律位階有消防法、災害防救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及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係屬法規命令之第三法位階,係攸關人民公共安全之火災防護重要法規,自78年7月訂定發布,為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一種準則,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上,概分為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設備及火災發生後消防人員到達現場實施搶救之必要設備。以系統而言,分為水系統、化學系統、警報系統及避難等四大系統。於本校自成立消防系以來,即開設四大系統單獨課程供學生修習,以提供國內優質消防設備專業人才所需。
在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方面,包括室內(外)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水霧(細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冷卻撒水設備、射水設備。水系統滅火有其相當優勢,因滅火劑係使用水,而水為一種普遍存在、經濟便宜,在物理上具比熱大、汽化潛熱也大,當水從液體遇高熱膨脹1700倍,這樣大體積(飽和蒸氣)帶走了大量火災熱,可見其冷卻效果係非常佳之物質;又由於水之表面張力使其在滅火上可以採遠距離水柱射水,或採廣角水霧流排煙之戰術使用優勢。
本書作者盧守謙博士累積豐富之現場救災經歷,曾擔任過縣市消防局火災預防課長一職,對於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與火災學理有其專業見解,也解析大量日文資料,使本書完整結合理論面與實務面內涵,相信本書能使讀者學習上有系統式了解,本人在此極為樂意為序,並祝大家閱讀及學習愉快。
蘇銘宏
吳鳳科技大學校長
2-1 授權命令
第 1 條
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解說]
消防法第六條如次:
第6 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
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
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
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
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
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係依據消防法製定,在法律位階層次上,係屬
第3 位階之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必須基於法律直接授權依據,如右圖所示。所以在本
辦法第1 條需開宗明義講出,係依消防法第6 條第1 項之法律授權來訂定。
基本上,「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皆屬「行政命令」,第四位階之行政規則以
行政體系內部事項為內容,原則上無需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訂定習稱之「行
政規定」,而第三位階法規命令需要法律明確授權,有規範上的拘束力,需於行政院
發布後即送立法院備查。目前在消防體系上有法制化法律,有消防法、災害防救法及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惟獨法制化之第二位階,始能訂定罰則,因罰則會嚴重影響人民
權利義務,需送由人民選舉出之立法委員,進行三讀立法審查。因此,人民假使違反
本標準規定,只能引用消防法相關罰則進行處分。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予以分類列管檢查,另依同法第九條規定前揭場所
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
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等),以維護各項設備功能之正常;次查「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檢查內容係針對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防
火區劃、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走廊、安全梯第十一項)及設備安全(升降
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燃氣設備等六項)等項目由建築專業檢查人為之。
2-2 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第15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一、 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
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
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為學校教室任何一層樓地
板面積在一千四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 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
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四、 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
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含補助撒水栓)、水
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或室外消防栓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
室內消防栓設備。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第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
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層、第二層
免設。
【【解說】
室內消防栓是一非常具有大滅火能力之消防安全設備。於一般建築物初期或成長期
火災,在設備正常運作上以源源不絕供應,大多能進行壓制火勢至熄滅。當然這要取
決於使用人之能力與特性。為使用便利性,可分第一種及第二種室內消防栓。而前者
在日本主要設於倉庫及工廠,因此類場所火載量大,火災時需要大量水來相對冷卻。
但在臺灣卻普遍設計第一種室內消防栓,在一般建築物這是一種不妥之設計。
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第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
公尺以下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層、第二層免設,這是同等性能
替代考量,因室外消防栓有效射水高度一般為6m,而國內建築物每層高度約為3m,
所以,以二層高度(6m)為有效射水;在此要注意,在第一層水平距離 < 40m、第
二層步行距離 < 40m 有效滅火範圍內,第一層射水以水平直線計,而第二層要取代
室內消防栓,必須進入室內及樓梯,故採步行距離計。
基本上,應檢討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場所為高、中、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其中並
不包括學校教室。內政部消防法令函釋及公告,學校教室仍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檢討室內消防栓設備之設置,並無「設有室外消防設備,於其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
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二層免設」規定之適用。
免設撒水頭處所設有補助撒水栓者,得比照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併同自動撒
水設備,納入免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檢討範圍。
2-3 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第16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一、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面積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
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面積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
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面積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
計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 如有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未達前三款規定標準,而以各款場所之實際面積為
分子,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其比例之總合大於一者。
五、 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
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
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工作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
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外消防栓設備。
【解說】
室外消防栓主要係以防止外牆間延燒,因射水有效高度6m(二層高)。依消防署
法令說明室外消防栓之主要功能,在防護及阻止往鄰棟建築物延燒,且日本消防法施
行令第十九條室外消防栓設備檢討以建築物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規
定,及視為另一場所意旨與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時之有效
滅火範圍內,僅限於第一層、第二層免設室內消防栓。在衡量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功
能、射水防護範圍與能力,其檢討「建築物及儲存面積」之認定,以第十二條第四款
場所(丁類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計算其樓地板面積之和,至各棟建築物應分別檢
討之。使用室外消防栓之水來進行滅火,於A 類火災而言,有其相當優點:冷卻效
果佳、經濟取得容易、汽化大量膨脹性及流動性,這是優點(滲透性)也是缺點(水
損)。但也有一些需要考量:如水損問題,水系統撒水後地面積水,尤地下室火災時
產生不可避免的水損問題。表面張力,對付深層火災時往往不能奏效,但可使用添加
劑來改善。導電性,因水具有導電性,消防射水需先採取斷電措施。此外,有地面逕
流問題要考量,因火災時水流攜帶污染物擴散,造成環境污染問題。再者,摩擦損失
問題,以消防水帶或立管越長,幫浦加壓則有越大壓力損失。大部分壓力損失,是流
動水流中湍流(Turbulence)或轉換接頭所產生水分子顆粒間摩擦損失的結果。水以
層流遞送摩擦低,但滅火要求高速流,勢必產生湍流摩擦。此在水帶壓力損失約佔
90%;而流動的水和水帶內部管壁之摩擦,則僅佔5∼10%。於第十六條第二項但書
明定,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工作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在該有效範
圍內,得免設室外消防栓設備。至免設撒水頭處所設有補助撒水栓者,得比照第十五
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併同自動撒水設備,納入免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檢討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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