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物證之搜索(節錄)
前言
從犯罪現場或其他偵查階段中獲得的物證,常是破案關鍵之所繫,同樣地,很多案子無法突破也正是因為缺乏物證。在理論上可能會有近乎完美的犯罪,或只留下極少的物證,使得重要的證據永遠都找不到。許多勘察人員都已經具備了各種物證的辨識、紀錄、採取與保存的專業能力,然而,卻可能忽略了犯罪現場勘察中,被認為簡單工作的尋找重要證物的搜索工作。
常見的作法是把現場所有可能成為證據的物品都採回來,但如果這些東西都被採取,送到實驗室分析,實驗室會被絕大部分不具證據價值的證物給拖垮。因此,這種作法不僅浪費時間與資源,也會引起法律與偵查的問題。相反地,如果證物被遺漏或處理不當,即便使用現代高科技的方法,還是無法挽回。因此,必須建立一個可以真正找到有用的物證而排除不相關物品的系統化搜索方法。只有犯罪現場勘察人員使用系統化的搜索步驟,瞭解犯罪現場搜索的目標,掌握有效的搜索方法,進行專案搜索才能成功。
犯罪現場搜索的目的
犯罪現場搜索的目的是找出所有有用的物證,用來連結或澄清嫌犯或證人與犯罪的關聯。經驗與訓練對犯罪現場勘察人員能否找到證物很有幫助,但經驗也告訴我們,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案子。我們必須知道,天下沒有不可能發生的事,只有想像不到的事。專業的犯罪現場勘察人員會對證物可能在哪裡有直覺,但不可避免的現實是,並不是所有的證物都可以期待被找到。因此,好的勘察人員都應該瞭解到,只有遵守有系統有條理的方法,才能保證犯罪現場已經沒有留下沒有被採取到的證物。在這搜索步驟下有兩個主要問題:要到哪裡找證物與要如何進行搜索工作?在進入這個問題前,讓我們先瞭解連結與移轉理論。
連結論
四向連結論說明犯罪現場、被害者、嫌犯與物證的相互關係,瞭解這些項目間的相互關聯性對找尋證物有很大的幫助,圖 5.1 顯示四向連結論的原理。
理論上,建立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的關聯性—現場、被害者、嫌犯與物證—案子就有可能解決,建立愈多關聯性,破案的機會就愈大。例如,如果嫌犯說他從沒到過犯罪現場,那麼現場必須詳細搜索以證明嫌犯在某個時候確曾到過現場,嫌犯可能留有指紋、鞋印,或移轉微量證物。同時,植物類物質、土壤或玻璃可能被帶離現場等,這些證物可以建立嫌犯與現場的連結,如果現場搜索後確定沒有找到屬於這個嫌犯的證物,那麼偵查方向可能要轉到其他嫌犯。然而,要確定的是,現瑒必須經過正確而徹底地搜索,而且是所有證物都已找過才能下這個結論。
如果嫌犯住在犯罪現場或經常出入犯罪現場,那麼這種連結就沒有多大的證據價值,除非能確定犯罪發生的當時,嫌犯確實遺留證物在特定的位置上,例如,命案現場或屍體身上的血指紋,這種狀況就可以將嫌犯與被害者連結起來。
很多案例顯示家人或親密朋友間會涉入暴力犯罪,例如,在一個偏僻的高級住宅區中,一對夫妻被毆打致死,屍體被火焚燒。在詳細檢查房子外部後發現侵入方法是移開窗型冷氣機,在冷氣機旁的玻璃上找到十枚潛伏指紋,隨後指紋鑑定證明是屬於被害者已分居的兒子。由於兒子的吸毒問題,該夫妻於幾個月前將他趕出家門並換了門鎖,儘管這個兒子以前曾住在這裡,但是在這特定位置遺留的指紋,與夫妻遇害當時非法侵入而遺留的痕跡具有高度的相關性。這個案例顯示系統化搜索證物的價值與連結現場、被害者、嫌犯與物證在偵查犯罪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移轉論
不論何時兩個物體表面相互接觸就可能出現移轉性證物,這是羅卡交換論;這個理論指出不論何時兩個物體表面相互接觸時,在接觸面上會有物質交換,照片 5.1 與 5.2 是刑事證物在接觸面上接觸移轉的例子。更實際的說法是,當犯罪者進入犯罪現場時,會遺留一些東西在現場,當他離開現場時,身上會帶走一些現場的東西,關鍵的問題是我們能否找到這些被移轉的物質。
明顯的直接移轉物常被忽視,如門把上的血手印,在犯罪現場勘察時絕不可忽略。有些時候,移轉的物質並不需要直接接觸,如噴到物體表面上的槍擊殘跡或濺到嫌犯衣服上的血液噴濺痕等。此外,有些移轉物是由間接移轉而非直接移轉所產生。間接移轉物是由中間物或人將其從原始來源傳遞到最後目標上,間接移轉的例子,如犯罪者把手上的血沾上門把,而不經意地移轉到第三者開門的手上。
通常移轉性證物可分為微量物質的移轉性證物與型態痕跡的移轉性證物。微量物質的移轉性證物包括纖維、玻璃、土壤與血液。移轉性證物常是微量物質與型態痕跡的組合,如血鞋印、油漬指紋或纖維印痕等。
微量物質很難去辨識、尋找與採取,其包含生物或化學物質,種類非常多,也存在相當多的偵測與採取問題。另一個要瞭解的是,搜索的對象與經由它可能建立的連結是甚麼?在現場,只能懷疑微量證物可能存在,但很難確定,因此,勘察人員必須窮盡所有可能的方法去採取現場中任何可能忽略的地方。膠帶黏取、真空吸取與扣押含有微量證物的物體是常用的方法,微量證物的採取將在第六章討論。
最近儀器分析方法的進步與靈敏度提高使得微量證物漸受重視,例如氣相色層分析質譜儀可以偵測火災現場中百萬分之一含量的縱火劑,以及已發展出來很多更先進更靈敏的縱火劑偵測器。但諷刺的是,儘管偵測器已有大幅進步,在縱火現場最可靠最靈敏的偵測縱火劑殘渣的方法還是靠警犬偵測,訓練有素的警犬依其超強的嗅覺已證明具有偵測各種微量縱火劑的能力。
另一個突破性方法能突顯微量證物重要性的是 DNA 分析,目前的技術分析短重複序列或粒線體 DNA 的靈敏度極高,使用微量 DNA 就可以鑑定出 DNA 型,因此,犯罪現場勘察人員應記得搜索犯罪發生時留下的任何含 DNA 物質的證物。
羅卡交換論除了積極地說明遺留移轉性證物的可能性外,也消極地告訴我們,在擁有高靈敏度分析方法時不要忽略了這些證物。草率的犯罪現場勘察很容易破壞有價值的證物,甚至經由間接移轉造成污染。小心謹慎及詳細的搜索計畫才能避免勘察時的不當移轉及破壞證物。
犯罪現場搜索的一般概念
證物要到哪裡去找,現場搜索要如何進行?在犯罪現場勘察時,想要找到證物,應該綜觀犯罪現場全部而不是只看個別的採證工作,如指紋、血液、攝影等。想要做好這項工作,不要忽略去尋找平常很少注意到的地方,如天花板上的血液噴濺痕、垃圾筒裡面的武器或衣服、門或窗簾上的血跡或纖維、馬桶坐墊(毛髮與指紋)、冰箱內食物上的唾液與咬痕;還有,站在不同的位置尋找證物,如地面或樓梯上。有條理地搜索加上謹慎與耐心,才不會破壞或遺漏重要證物,這些搜索所得常提供珍貴的偵查線索。如果這些東西後來也在嫌犯身上、汽車上或其他地方找到,那麼它將對嫌犯與犯罪現場形成重要的連結。
列出搜索時應該尋找的物品清單,以便讓勘察人員知道要尋找哪些證物,例如,在現場搜到槍枝必須檢查每一把槍的最大容量與發射子彈數,以確定是否搜索完全。照片 5.3 顯示在現場找到的命案凶槍。對於涉及警察的槍擊案件,每一位抵達現場的警察的彈匣都必須清點,不論他在當時是否有開槍。
雖然有很多例外,但不同種類的犯罪通常會遺留不同的物證,只有遵守有條理的步驟才能有完美的犯罪現場搜索。主觀與武斷是非常危險的,最好的方式是,依據犯罪類型合理推論可能出現的證物種類與其可能出現的地方。第七章討論的「邏輯樹」非常有用。
尋找物證
犯罪現場勘察人員必須在開闊客觀的心胸與漫無目標缺少方向感之間尋求平衡點,為達到這個境地,只有不斷地吸取經驗與接受訓練才能有成。然而,一般而言,還是有一些要領可以提供有目標而又不失為客觀的勘察。
第一現場與第二現場
任何可能使證物遭到破壞或變更的現場都應優先處理,例如:現場一部分在戶外,雖然最重要的證物在室內,但戶外現場還是要先處理,免得天氣產生變化。另一個因素是可能無法有效管制的全部現場或部分現場,在沒有人工或天然屏障的大規模現場會有現場管制的問題,例如,比起偏僻少數人接近的地方,擁擠的道路或公共場所更要優先處理。處理犯罪現場最好由一組訓練有素的人員一次勘察一個現場,而不要分成好幾組同時分散到各現場去,現場勘察的連續性與一貫性是非常重要的,但有天氣或其他特殊狀況時應予適當地調整勘察方式。
決定第一現場或第二現場有助於排列勘察現場的優先順序。第一現場是指主要犯罪行為或證物發生的地點,例如在命案中,被害者被謀殺的地點。相反地,第二現場是指犯罪次要行為發生的地點,第二現場包括犯罪產生後丟棄屍體或證物的地方,照片 5.4 顯示一具女性屍體被丈夫在臥室殺死後丟棄在路旁。第一與第二現場可能就在附近也可能相隔數英里。此外,有些證物也可能散布在兩個或更多的地點。一般而言,勘察的順序只要依序進行,次序先後並不是很重要,因為屍體可能位在遙遠沒人知道的地方,而在現場進行的徹底搜索可能只採到少數證物。第一現場可能經過數個月還找不到,有時甚至永遠找不到,因此,在確定某一現場是第二現場後,最重要的事就是盡快找出第一現場,以減低嫌犯清除或改變第一現場的機會。
搜索重點地區與次要地區
當現場的所有條件都相同時,應先搜索重點地區而非次要地區。重點地區是指很可能留有重要證物的地方,這些重點地區如下:現場入口、犯罪者行經路線、犯罪發生的目標區、現場出口。一旦重點地區經完整記錄、搜索、採證與保存後,即可搜索次要地區,最後,再重點式且徹底地搜索其他次要地區。
應用這種方式處理竊盜現場的步驟如下:搜索整個建築物外面的任何出入口痕跡,一旦出入口找到,應馬上搜索,並擴及相關區域,因為這些區域可能有物證,如鞋印、潛伏指紋、微量證物等。進入建築物時,應留意從入口到目標區路徑上的證物。接著搜索明顯被擾亂或洗劫區域,詳細勘察這些區域中可能被犯罪者接觸過的物體,例如珠寶盒、保險箱、化妝台、書桌、瓷櫃、休閒室、槍櫃等。接著搜索目標區與出口,徹底搜索出口及離開路徑。最後搜索的次要地區,包括附近地區及大垃圾筒等,可能會有犯罪相關的證物。記得搜索那些該在而不在的物品,若可能,應在現場記錄、搜索與採證後,請屋主或現場使用人或親屬列出現場重要物品清單以確定有無遺失物品。
犯罪現場的組成
犯罪現場的種類很多,傳統上,現場包含室內犯罪現場(房子、建築物)、室外犯罪現場(院子、公園、野外或道路)與交通工具(火車、飛機、汽車)等。但勘察人員應瞭解任何地方或物體都有可能含有證物而成為犯罪現場。
被害者的屍體或嫌犯本身就是現場,應詳細檢驗,所有的微量證物,包括毛髮、纖維、DNA、體液、潛伏印痕、縱火劑、槍擊殘跡、花粉、土壤、殘渣等,常出現在與犯罪相關的人身上。屍體的狀態與位置,包括顏色、僵直、屍斑等,以及傷口的形狀與位置等,也是需要偵查的資訊。
身體的開口可能含有異物、纖維、體液與毒品,體液可以顯示有無毒品、酒精或毒物的存在,體液也含有血型物質與其他遺傳標記。除了屍體,衣服或私人物品往往也具有證據價值。屍體在搜索階段應最優先處理,因其可能被移動、被清洗或腐敗分解。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犯罪現場,如水底犯罪現場、地下毒品工廠、火災與爆炸現場及埋屍現場等,值得特別討論,這些特殊現場與勘察技術將在第九章討論。
近來一種新的犯罪現場愈來愈普遍,即與電子或數位網域(digital domain)相關的犯罪,特別是網路世界。全世界的執法單位已面臨不斷增加的網路或電子媒體的犯罪調查,並投入更多的人力去搜索、尋找與保存所有電子證物,這些證物包含從兒童色情圖片到用來進行各種犯罪行為的密碼數據等。在勘察時不只需要注意其電子特性,還需要搜尋電腦檔案或數據並進行後續分析的勘察。
犯罪現場搜索
沒有單一犯罪現場搜索法可以適用所有類型的現場,因此,有經驗的犯罪現場勘察人員必須在詳細評估特別障礙物、現有設備與人力、搜索範圍及要尋找的證物等後,選擇合適的搜索方法。搜索時,往往是多種方法交互使用,如連結法可以與其他幾何圖形法結合使用。對任何一種犯罪現場,最重要的是使用有條理、有系統的搜索方法,現場搜索的目的是辨識與找出相關的物證。
除了上述傳統的搜索方法外,犯罪現場搜索也可以利用特殊的設備或方法。
以訓練過的警犬去尋找證物是很有價值的資源,屬於被害人或嫌犯的己知衣物可以用來使警犬追蹤到個人。此外,可以訓練警犬去追查毒品、縱火劑、炸藥殘跡、屍體與特定物品等;警犬的嗅覺特別敏銳,牠可以偵測到百萬分之一濃度的縱火劑,與氣相色層分析質譜儀的分析能力相當。
縱火勘察人員目前已在使用各種人工鼻子與偵測器,而且相當有效。不久後,特殊的遙控偵測器將被用來進行現場儀器分析,因此,在現場找到的微量跡證,可在勘察人員還沒離開時即可確認結果。這些技術由美國國家司法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紐約、康乃狄克與麻塞諸塞州警察局刑事實驗室贊助發展中,這些新興的技術將在第九章特殊現場技術中討論。
還有很多先進的理論與方法應用在犯罪現場搜索上,如金屬探測器、手提 X 光機等。在槍擊案件中,勘察人員可以利用己知訊息選用搜索方法,一旦找到彈殼,即可研判武器種類與可能的射擊位置。此外,研判彈道也可幫忙找到彈頭與子彈路徑,這些槍擊現場重建將在第十章討論;其他特殊與先進方法則在第九章討論,包括水底搜索、空中搜索、失蹤人口、失蹤車輛及其他不同搜索方法的結合等。
任何犯罪現場的搜索都有一些注意事項必須遵守,通常勘察人員只有一次機會去搜索原始的犯罪現場,因此,最初的搜索必須正確而徹底。當勘察人員懷疑可能忽略某些物證時,就必須再搜索一遍,除非各種方法都已用盡,否則不可放棄。現場必須完整保全,直到屍體解剖完成或實驗室初步分析完成為止。
不要讓現場搜索干擾到犯罪現場勘察的其他工作,如記錄、採取與保存證物等。記住羅卡交換論提到,在現場的任何行為都有可能造成改變或破壞證物的結果,因此,在利用大批人力進行搜索時,特別是包括非專業的搜索人員,應在初步記錄、採證與保存後才進行。此外,不要規避繁瑣的程序,若在後續搜索時找到證物,也一樣要依程序進行紀錄、採取與保存證物的步驟。證物監管鏈的問題勝過一切,並只侷限在犯罪現場採證的少數人可以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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