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業鑫律師
現職:
業鑫法律事務所所長/全國律師聯合會勞動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資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司法院法官學院「勞動法專題」講座
職棒工會認證經紀人
學歷:
政治大學法律系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推薦序 李玲玲
推薦序 周春米
推薦序 郭玲惠
三版序
自 序
Part 1 概念篇
一、勞動事件法欲解決什麼問題 3
1.1 太遠:管轄法院不利於勞工 3
1.2 太貴:裁判費等訴訟成本對勞工而言太高 3
1.3 太慢:訴訟費時耗力,拖延經年 4
1.4 太難:勞動事件訴訟專業門檻太高 5
1.5 立法目的 5
二、勞動事件法之概覽 7
2.1 總則 7
2.1.1 勞動事件法之定性 7
2.1.2 勞動事件定義 7
2.1.3 程序上勞工及雇主定義 9
2.1.4 專業法庭 10
2.1.5 管轄法院 11
2.1.6 迅速處理原則 14
2.1.7 勞工輔佐人及外籍勞工訴訟代理人 14
2.1.8 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執行費之徵收 15
2.1.9 訴訟救助 16
2.2 勞動調整程序 17
2.2.1 調解前置原則 18
2.2.2 調解管轄、聲請要式及合併調解 20
2.2.3 勞動調解委員會之組成 21
2.2.4 調解聲請不合法之處理 21
2.2.5 法官指揮程序 22
2.2.6 勞動調解之進行程序 22
2.2.7 程序不公開 23
2.2.8 調解成立方式及效力 23
2.2.9 調解不成立之程序銜接 24
2.2.10 調解中陳述、讓步之效力 25
2.2.11 調解不成立之效果 25
2.3 訴訟程序 26
2.3.1 續行訴訟程序應注意事項 26
2.3.2 一次期日辯論終結原則與言詞辯論準備 26
2.3.3 辯論主義之修正 27
2.3.4 證據之特別規定 27
2.3.5 取代雇主行為之補償金制度 32
2.3.6 工會之不作為訴訟 33
2.3.7 共通基礎中間確認之訴 34
2.3.8 職權宣告假執行 34
2.3.9 工會訴訟之特別規定 35
2.4 保全程序 35
2.4.1 裁決之保全 35
2.4.2 給付訴訟之保全 37
2.4.3 法院就生計困難勞工之闡明義務 38
2.4.4 命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38
2.4.5 回復原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40
2.5 附則 41
2.5.1 施行日期與新舊程序轉換 41
2.5.2 子法 42
Part 2 實務篇
三、勞資雙方就勞動事件法應注意之十大事項 45
3.1 理解勞動事件法性質 45
3.2 程序從新 46
3.3 勞動事件定義擴大 46
3.4 程序上勞工雇主定義擴大 46
3.5 工資推定影響 47
3.6 工時推定影響 48
3.7 解僱程序須嚴守法律規定 48
3.8 調動嚴守「調動五+一原則」 49
3.9 工會法律地位強化 49
3.10 勞資互動模式重開機 50
四、管轄法院之實例 51
五、工資推定之實例 53
六、工時推定之實例 57
七、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實例 61
八、回復原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實例 65
九、勞動事件法第37條工資推定條款、第38條工時推定條款案例彙整 69
9.1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工資推定條款」法院
見解 70
9.1.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2號民事
判決(員工VS.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0
9.1.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5號
民事判決(員工VS.傳統整復推拿業) 71
9.1.3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勞上字
第13號民事判決(員工VS.婚紗攝影業) 72
9.1.4 最高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員工VS.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
9.1.5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
判決(員工VS.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74
9.1.6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
(員工VS.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75
9.2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條款」法院見解 77
9.2.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員工VS.中央研究院) 77
9.2.2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
(員工VS.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78
9.2.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字
第23號民事判決(員工VS.國際學校財團法人
高雄市商工高級中等學校 79
9.2.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9號
民事判決(員工VS.護理照護業) 80
9.2.5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
十、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50條之解僱、調動定暫時狀態處分結果統計 83
10.1 勞動事件法第49條提起確認僱傭之訴聲請 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定暫時狀態法院見解 85
10.1.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台灣福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85
10.1.2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弘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
10.1.3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太魯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7
10.1.4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員工VS.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
10.1.5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員工VS.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89
10.1.6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90
10.2 勞動事件法第50條關於職務調動違法之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法院見解 91
10.2.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抗字第71號民事裁定
(員工VS.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 91
10.2.2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員工VS.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93
10.2.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勞抗字第3號
民事裁定(員工VS.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
10.2.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勞抗字第5號
民事裁定(員工VS.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6
10.2.5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
(員工VS.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8
附 錄:勞動事件法及相關法令 101
勞動事件法 101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119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121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143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146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155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166
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167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170
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 191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194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