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日本雖於近年發現了舊石器時代的遺物,但在新石器時代東渡的人類,卻未有接觸海外文化的機會,使日常生活緩慢地進步著,如此經過數千年,至西元前一世紀前後。當此之時,誇耀古代文化之精粹的希臘已經式微,即將進入羅馬帝國的強盛時代。就隔鄰之中國言之,當時不僅已建設了大漢帝國,而且在朝鮮半島擁有殖民地,綻放著燦爛的洛陽文化。
日本人的祖先受到這種文化的影響,方纔邁入農耕生活,逐漸瞭解金屬器具的用法。結果,社會急速發達,在各地出現豪族,使許多小國家分立。迄至三世紀末,以那些小國家之一的王室為中心,形成了大和國家。此國家至五世紀時已有長足的進步與充實,使列島上的諸小國大都服從於它。到了七世紀後半,則斷然從事大化革新,確立以唐之律令為藍本之集權統治機構。於是日本便以首都奈良為中心,迎接古代國家之繁榮時代,受到以唐為中心之世界文化之影響,結出天平文化的花果。然此國家因成為其基礎的班田制度崩潰而逐漸發生動搖,政治實權也旁落貴族之手。至十世紀中葉前後,出現了藤原氏之極盛時代。因此,遂陷地方政治於不顧,致其秩序也靠武裝化的地方豪族來維持。
十一世紀末時,以莊園為基礎的貴族政治,因武士之崛起而急速式微,政治實權遂轉移到院廳之手──院政。在院政之下,武士棟樑之一的平氏日益增強其實力,終於掌握了政權。然公卿化的平氏政權無法長久維持,終於被在關東擁有地盤的源氏所擊倒。
日本古代國家的沒落,有如羅馬帝國之因受日耳曼民族之入侵而崩潰。惟就如羅馬文化之支配歐洲中世之社會似的,日本古代王朝之文化因接觸大陸文明而築起了獨特的優秀文化,並且長久保持著它的傳統,成為後世文化的泉源。尤其在古代初期形成的天皇制,它雖然有過許多波折,卻能維持至今日,這在世界一百七十餘國中可謂無與倫比。
本書之撰述,凡戰前失真之論述均捨棄未用,完全以戰後之著作為藍本,尤其根據近年出版,且被日本學界所公認之新學說、新見解來立論。敘述時除注意其每一歷史事件之發生與其演變情形,亦即作為較深入、客觀之日本古代史外,以一介外國人的立場及觀點來論述,且兼及當時之東亞國際關係,與這種關係的演變對這個國家所造成之影響。至於大陸移民對彼邦的貢獻,日本人之獨特發展,大陸文化東傳以後對它所造成之影響與發展,也在探討之列。
要對一個國家,尤其對外國的古代史作廣泛而深入的瞭解,並非易事,取材也有其囿限。雖然如此,對所探討之問題,則儘可能說明其發生之經緯與其前因後果,並附若干圖表以為參考。同時也附難讀之人名、地名的日語羅馬拼音,以為對日文有興趣者之參考。如能因而對日本古代歷史有進一步的瞭解,那麼撰著本書的目的便達到了。
鄭樑生識
2006年歲次丙戌仲春之月
淡江大學歷史學系
公地公民制固為統治律令制國家的根本,但此公地制卻從八世紀中葉開始瓦解,雖然如此,其成為土地國有基礎之口分田、公田等區分,仍儼然存在於國家所有之下,所以如有侵犯國有地者,便被視為干犯法令,成為處罰對象。公民制則將所有人民縛在土地上,以徵收調庸及雜徭為原則,且只許由國家來治理人民。雖然如此,從八世紀初開始,已有不少人企圖擺脫國家的支配。在此場合,他們也在應受國家支配的前提下,被視為流浪、逃亡者而受處分。因此,他們始終成為緝捕對象,一經發現,便被送回本國或被編入當地農民之中。因此,流浪、逃亡之舉被視為不法而成為查禁對象。九世紀雖仍貫穿著此一原則,惟在現實上,支配土地、人民的方式已發生很大變化。就公民制言之,流浪者已開始獲國家之承認。延曆九年(790),當政府擬征討蝦夷之際,為製作鎧甲而有意倚賴富豪經濟力量時,曾向全國下令「無論土人、浪人及王臣之佃使,均檢錄財物」。土人指納編的公民,浪人指逃避國家支配的人士。當時政府既倚賴這種流浪者的經濟,則不僅可窺知當時國家財政之困窘,也可從而得知流浪者與公民並列。流浪者原是生存受威脅而不得不離開家鄉者,然由此卻可知那些流浪者之生活已有超越一般公民者。學者把這類流浪者稱為「富豪浪人」。
流浪者之中有不少確立自立經營者。因弘仁十四年(823)二月二十一日所頒之〈格〉,為確保中央財政而從大宰府管區開始實施公營田(kueiden)制。此一制度雖曾中斷,但在貞觀十五年(873)又恢復,而無論土人或流浪人均分配給他們耕佃。因此,流浪人已獲與土人相同的待遇。前此貞觀八年(866) 十月八日的〈太政官符〉,任命流浪人為國之史生;寬平七年(895)九月二十七日的〈格〉則記載:美濃(岐阜縣)國無論土人、流浪人俱充為運輸繳納中央之物資者(進官雜物編丁),亦即流浪者已確保與公民相同的市民權。
原因違反國家法令而應受制裁的流浪者之被納入國家機構之內,這表示他們在當地的支配力已不能忽視。這種擬擺脫律令國家支配者在當地開始擁有強大支配力之事實,實會從根柢搖撼律令國家的支配力量。只因為如此,國家雖不得不對他們採取對應措施,然與律令國家體制緊密聯結的地方豪族亦復不少。律令國家雖從九世紀末葉已大致瓦解,卻由於這種豪族之存在,故能夠在十世紀以後轉換新的支配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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